【管理-制度】矿区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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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公司的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所有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业公司车辆管理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矿业公司应当根据车辆的不同用途,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车辆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方法。

第七条矿业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车辆管理设备和工具,维护保养车辆设施,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管理第八条矿业公司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的型号、车牌号码、使用时间、使用路线等信息。

第九条矿业公司应当建立车辆使用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时间和路线。

第十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持有效驾驶证,熟悉车辆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禁止未经授权私自调动车辆,私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路线和停放位置。

第十三条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饮酒后操作车辆。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向保养维修人员报告。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应当立即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车辆保管习惯,爱护车辆设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负责车辆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保持车辆整洁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矿山生产和运输安全,矿山车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运输车辆、作业车辆和特种车辆。

第三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营,保养维修,合理使用”的原则,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交通管理规定,确保车辆管理工作合法、规范。

第二章车辆配备和申请管理第五条矿山应根据生产和运输需要,合理配置各类车辆,确保满足生产和运输需求。

第六条矿山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报备内容应包括车型、数量、使用地点和用途等信息。

第七条各作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确保车辆使用合理、有效。

第八条作业单位如需要新增车辆或更换车辆型号,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和必要性。

经矿山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新购车辆进入使用时,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矿山车辆的使用计划应为矿山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各作业单位应根据生产任务合理安排车辆使用,制订详细的车辆使用计划,并确保在计划内使用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超载、超速和超范围行驶。

第十三条各作业单位应加强车辆维护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且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擅自调换车辆或私自改装车辆等行为。

第十六条车辆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和标准进行车辆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车辆维护人员在进行车辆保养和维护时,应认真记录保养和维护情况,并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驶入矿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驶入矿区车辆的管理,提高矿区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驶入矿区的车辆,包括矿区员工车辆、运输车辆、施工车辆等。

第三条矿区车辆管理应遵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原则,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矿区应当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监督,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并保障矿区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矿区车辆管理由矿区安全部门负责,积极配合矿区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矿区车辆应当按规定通行,禁止违章驾驶、超员超速、酒驾等行为。

第七条矿区车辆管理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要求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驾驶技能,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矿区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车辆管理台账,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等进行记录,并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岗位,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通行规定第九条矿区车辆需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入和离开矿区,严格按照通行规定进行行驶。

第十条矿区车辆应当按照矿区安全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在指定的通道、路线通行。

第十一条矿区车辆在通行期间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二条矿区对特定车辆的通行做出限制,如超载车辆、老旧车辆、违章车辆等。

第十三条矿区鼓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上下班,减少私家车辆通行量。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矿区对驶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行驶证、保险单、驾驶证和车辆安全状况等。

第十五条矿区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矿区对车辆的保险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在出现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付。

第十七条矿区对员工使用私家车辆进入矿区进行管理,鼓励员工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安全驾驶。

第十八条矿区建立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五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五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1、安全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的贯彻执行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每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采煤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3、各级行政和部门(队、班)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职所辖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4、矿安全生产技术办公室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主管矿“一通三防”工作。

通风队负责矿的“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5、安全生产办公室对“一通三防”工作的执行和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必须认真开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工作,每月一次,将评定结果报通风管理队。

7、每年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____编写焦煤分公司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并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____实施,矿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内容包括:①、矿井年度产量及工作面接续概况。

②、矿井年度通风计划。

⑴、全年风量配备计划。

⑵、实现风量配备的通风工程,逐项说明必要性和完成时间。

⑶、其它。

③、矿井年度防瓦斯计划。

⑴、日常瓦斯管理制度。

⑵、每月瓦斯预测、预报措施。

④、矿井年度防尘计划。

⑴、本年度达到的目标。

⑵、达到本年度目标的技术措施。

⑤、矿井年度防灭火计划。

⑥、“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培训计划。

⑦、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

8、必须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由指定管理部门管理,必须按有关要求规定时间送安全实验室进行标定、校正。

1、必须制定以下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1、通风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⑴、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⑵、矿井风量计算及分配标准。

⑶、矿井测风制度。

⑷、盲巷管理制度。

⑸、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⑹、通风设施标准及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⑺、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⑻、一通三防例会制度3、瓦斯管理制度⑴、瓦检员巡回检查及汇报制度。

⑵、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⑶、“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⑷、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⑸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车辆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车辆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规范车辆运行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订立本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车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内全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车辆进出管理1.全部车辆进入矿山前必需经过安全检查,拥有有效车辆进出许可证,并遵守矿山的进出规定。

2.驾驶员必需携带有效驾驶证,进行必需的车辆登记手续,维护车辆档案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驾驶车辆。

第四条严禁超载和超速1.车辆必需严格依照核定载重进行装载,禁止超载行驶。

2.车辆行驶时必需遵守道路交通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第五条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1.每辆车辆在每天上班前,必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各项设备完好。

2.设备显现故障时,应立刻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和处理。

第六条使用备用车辆1.在正常维护和修理期间,如需用车,可以布置备用车辆,但必需经过车辆管理人员批准。

2.使用备用车辆期间要依照同样的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驾驶第七条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矿山必需对全部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驾驶员必需遵守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酒后驾驶、疲乏驾驶和违章行驶。

第八条安全出车和返车1.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状态和情形良好。

2.驾驶员在车辆返回时,必需进行车辆停稳、熄火、拉手刹,并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道路行驶安全1.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需遵守道路交通规定,严禁违法超车、乱穿车道以及使用移动电话等行为。

2.驾驶员必需保持车距,注意前方道路情况,避开碰撞和事故发生。

第十条恶劣天气行车1.在恶劣天气(如雨雪天等)行驶时,驾驶员必需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距离,并依据实际情况敏捷选择合适的行车路线。

2.假如遇到特殊情况,如道路被淹、积雪严重等,驾驶员应立刻报告车辆管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避开不安全。

第四章车辆事故管理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刻停车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表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表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员工车辆管理,规范员工使用车辆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维护矿区车辆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内所有员工使用的车辆管理,包括各类车辆的登记、使用、维护、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车辆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矿区员工车辆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禁止私自使用车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车辆登记管理第五条矿区所有员工使用的车辆,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所有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员工须提供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明,方可登记使用车辆。

第八条车辆使用者需在指定时间内到车辆管理部门更新车辆信息,确保信息准确。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九条员工需按规定使用车辆,严禁私自调换车辆、改变用途等行为。

第十条车辆使用者需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避免超速、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者需保持车辆清洁,注意车辆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事故或故障,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三条每台车辆需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需建立定期维护检修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预防故障。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需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第五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车辆使用者需遵守安全驾驶规范,确保行车过程中安全。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者需在停车时将车辆锁定,保护车辆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高车辆安全性。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矿区将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条严重违规行为将纳入公司档案,对于严重情节者,公司有权终止其使用车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规行为,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区内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高管理效率,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内所有的车辆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矿区的车辆管理以安全第一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要求开展。

第四条矿区内的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必须进行登记,取得相关许可和证书,方可在矿区内使用。

第五条矿区内的车辆管理工作,实行责、权、利明确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车辆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矿区内所有车辆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和审核,取得相应的行驶证、牌照等合法证件后方可在矿区内使用。

第七条矿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所有车辆的行驶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驾驶车辆。

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驾驶车辆。

第九条矿区内的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矿区内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车辆的购置、维护、报废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管理。

第三章车辆使用的管理第十一条矿区内的车辆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禁止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特种车辆和超限车辆,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和通行,不得违规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矿区内的重点区域和场所,必须进行车辆管制,对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对于重要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专门的停车场地,禁止在禁止区域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对于矿区内的交通指示标识和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车辆维护和报废的管理第十六条所有的车辆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对于老化严重,安全隐患较大的车辆,必须及时报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报废的车辆,必须进行合理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违规处置。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5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5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机电科:1、机电科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其职责:2、负责____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负责车辆的全寿命过程管理。

4、负责防爆车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

5、负责车辆的调配、大修项目计划的审核。

6、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现场运行及监督检查,并将辅助运输纳入月度机电检查考核工作中。

7、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各种内业记录样表的编制和修改工作。

8、负责车辆的检验,每季度抽查一次,每半年逐台检验一次。

安全科:1、负责监督监察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负责监察管理部门业务保安职责的执行情况。

3、负责监察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车辆使用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____机构,由机电分管领导负责车辆的管理,设置专职的车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

2、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安全培训。

3、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4、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5、建立车辆台帐、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车辆各种运行记录。

6、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运行、点检、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提报。

7、按月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

二、驾驶员一般规定:1、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____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矿井入井安全培训,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防爆车司机资格证》,持证上岗。

2、驾驶员必须随身配带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严禁公车私用。

3、司机必须配便携式瓦检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熄火。

三、井下运输规定1、严格车辆入井检查登记管理制度,由调度室及机运队把钩工共同执行。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区车辆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保障矿区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以及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

三、车辆管理1. 车辆登记与审批(1)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车主信息等。

(2)车辆登记后,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矿区。

(3)未经批准的车辆禁止进入矿区。

2. 车辆检查与维护(1)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区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3. 车辆使用(1)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且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2)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车辆不得超载、超速,不得在矿区道路上随意停放。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选拔与培训(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技能。

(2)驾驶员选拔应严格把关,确保驾驶员符合要求。

(3)驾驶员需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驾驶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等。

(2)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接受再培训或降职处理。

(3)对表现突出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

五、应急处理1. 车辆事故处理(1)发生车辆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2)车辆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救援,协助驾驶员处理事故。

(3)事故原因查明后,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2. 车辆故障处理(1)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驾驶员应迅速报告车辆管理部门,请求救援。

(3)车辆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救援,确保车辆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矿内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矿内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矿内车辆出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区内车辆管理,确保矿区内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矿区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区内的所有车辆出入管理,包括矿区内的各种车辆及其驾驶员。

三、管理职责1. 矿区管理部门负责矿区内车辆出入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矿区内的车辆流动和停放。

2. 矿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矿区内车辆管理情况,确保矿区交通安全。

四、车辆出入管理1. 车辆出入申请(1)凡有车辆需要进入矿区的单位,须提前向矿区管理部门提交车辆出入申请,包括车辆类型、数量、车辆驾驶员等信息。

(2)矿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矿区的通行证。

2. 车辆准入(1)凡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车辆,方可进入矿区内行驶。

(2)进入矿区内的车辆,需按照矿区交通管理规定行驶,并遵守矿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3. 车辆停放(1)在矿区内停放车辆,需按照矿区管理部门的指定位置停放。

(2)停放车辆需保持车身整洁,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质(1)凡在矿区内驾驶车辆的驾驶员,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相关资质。

(2)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冻结的驾驶员,不得在矿区内驾驶车辆。

2. 安全意识(1)矿区内驾驶员需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出行安全。

(2)禁止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3. 驾驶行为(1)驾驶员需遵守矿区内的交通管理规定,禁止乱停乱放、违章行驶。

(2)对于违章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可能会取消其在矿区内驾驶车辆的资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车辆或驾驶员,将按照矿区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驶等处罚。

2. 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矿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本管理制度。

以上是针对矿区内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希望各位驾驶员和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矿区内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车辆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矿区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车辆,包括公务车、自用车、租赁车等。

第三条矿区车辆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经济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审批第四条矿区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车辆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

第五条员工申请使用矿区车辆,需填写《矿区车辆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矿区车辆使用分为公务用车和自用车辆,公务用车需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二)公务用车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公务用车不得用于私人事务;(四)公务用车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自用车辆使用规定:(一)员工自用车辆在矿区范围内行驶,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矿区相关规定;(二)自用车辆不得用于非法营运;(三)自用车辆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四)自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及时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矿区车辆使用需遵循以下规定:(一)驾驶员需持有有效驾驶证,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二)驾驶员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四)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性能。

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一)车辆维护保养由矿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需按照规定进行保养;(二)车辆维护保养记录需详细记录,包括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保养费用等;(三)车辆维护保养费用由矿区承担,驾驶员不得擅自垫付。

第四章车辆保险与事故处理第十条矿区车辆需购买全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

第十一条保险费用由矿区承担,驾驶员不得擅自购买或变更保险。

第十二条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车辆事故处理:(一)驾驶员需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勘查;(二)驾驶员需如实提供事故相关证据;(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原因进行判定;(四)驾驶员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矿区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矿区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范围内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区车辆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矿区交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区车辆安全管理由矿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修订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对矿区车辆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4. 组织开展矿区车辆安全教育培训;5.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矿区车辆分为生产用车、公务用车、职工私家车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生产用车由矿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由矿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职工私家车由矿区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条车辆注册与变更:1. 所有车辆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矿区车辆通行证;2. 车辆变更(包括车辆型号、颜色、用途等)需向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车辆检验与维护:1.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2. 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驾驶证;2. 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3. 遵守交通法规,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4. 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第十一条驾驶员职责: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3. 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参加矿区车辆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保障矿区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分明,责任到人。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员的责任,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 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管理职责1. 矿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区车辆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矿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矿区车辆的安全使用、维修保养、日常管理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4. 驾驶员负责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车辆安全管理措施1. 车辆购置与报废(1)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合法手续。

(2)车辆报废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2. 车辆维修保养(1)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确保维修质量。

(2)车辆维修保养周期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定期进行保养。

3. 车辆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4. 车辆出入管理(1)车辆出入矿区应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检查。

(2)禁止无证、无牌、报废、拼装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矿区。

(3)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行为。

5. 车辆安全检查(1)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带病行驶。

五、监督检查1. 矿区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隐瞒、阻挠。

六、奖惩1. 对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机动车辆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矿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区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登记与备案1. 所有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向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资料。

2. 新购入的车辆,须在购入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车辆检验与维护1.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车辆使用规定1. 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必须经过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

2. 车辆使用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操作。

3. 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矿区内部乱停乱放。

第八条车辆报废与更新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必须报废。

2. 车辆更新时,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性能高的车型。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选拔与培训1. 驾驶员选拔应严格把关,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新驾驶员必须经过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驾驶员职责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熟悉矿区道路状况,合理规划行车路线。

3.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辆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 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

2. 对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1. 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车辆出入矿区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出入矿区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出入矿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车辆出入管理,维护矿区治安秩序,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内所有车辆的出入、停放、行驶和管理。

第三条矿区车辆出入管理应遵循合法、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车辆出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区车辆出入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由矿区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区车辆出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查验车辆和人员证件等。

第六条保卫部门负责矿区车辆出入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矿区内车辆的行驶和停放。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车辆出入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车辆出入管理第八条矿区设立车辆出入卡口,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出入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第九条进入矿区的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必须具备合法手续,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等。

(二)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三)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

第十条矿区内部车辆出入管理:(一)矿区内部车辆应当办理车辆管理卡,凭卡出入。

(二)车辆管理卡应当由矿区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三)车辆管理卡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矿区外部车辆出入管理:(一)外部车辆进入矿区,应当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临时出入证应当由矿区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三)外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停放。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矿区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车辆管理卡等处理。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车辆管理,保障矿区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矿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员工使用的私人车辆、公务车辆以及临时租赁的车辆。

第三条矿区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使用第四条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无论公私,均需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五条私人车辆进入矿区,员工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车辆信息。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前,由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七条员工因公使用车辆,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员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关闭所有电源。

第三章车辆停放与保管第十条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区域和车位进行,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时,驾驶员需确保车辆锁好,防止被盗。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三条车辆维修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驾驶员需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按照车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

第五章车辆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车辆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一)未办理《车辆通行证》进入矿区的;(二)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四)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矿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制度)矿区车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矿区车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矿区车辆管理办法矿区车辆管理办法版号:A/0拟制部门: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审核人:魏炳批准人:吕向东2009年1月发布2009年1月1日实施受控状态:受控发放编号:2009-261、目的为了进壹步规范矿区各矿属单位、驻矿外来施工单位的各种车辆的管理、使用,保证安全,更好地创造矿区文明生产氛围。

2、适用范围矿属各单位、驻矿外来施工单位及个人。

3、术语、定义矿区车辆是指镜铁山矿区内各单位的及外来施工工期于矿区超过三天的各种车辆。

4、管理职责4.1矿生产指挥控制中心、矿区派出所、综合办公室、安全办负责监督矿区车辆的使用;4.2车属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4.3矿区汽车队负责对矿区车辆的周点检;4.4矿区派出所负责对矿区车辆的定期检查。

5、管理内容及考核5.1矿属各单位领导要充分重视车辆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车辆。

未经批准,车辆不得擅自下山或离开矿区;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下山或离开矿区,必须有书面请示,说明事由,经公司领导批准,于矿区综合办公室备案;返矿后到矿区综合办公室签到。

否则,扣单位领导5分。

5.2公司配发的小型车辆主要是用于各单位生产运营工作,各单位车辆严禁从事和生产运营无关的活动,发现壹次扣单位领导5分。

5.3专职司机和经审核有资格驾驶车辆人员不得把车辆交给公司规定驾驶该车辆资格人员之外的任何人员驾驶,否则,每发现壹次无资格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该驾驶人员若为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其他人员罚款1000元,该车专职司机或交钥匙人员罚款1000元。

无证驾驶发现壹次罚该车所于单位领导5000元,罚当事人2000元;酿成事故的,解除该车所于单位领导职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4客货车的货箱内不得人、货混运,否则,扣司机100元,乘车人员50元。

5.5各单位要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因维护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按公司1#文件的规定考核。

矿区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车辆管理,保障矿区交通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矿区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区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审批第四条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必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车辆使用性质等。

第五条新购置或调入的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符合矿区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车辆登记内容包括:(一)车辆名称、型号、车牌号码、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二)车辆所有人或使用单位;(三)车辆购买或调入日期;(四)车辆用途;(五)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车辆登记后,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档案,并对车辆信息进行定期更新。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九条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参加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并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日期、维修费用等。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周期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企业建议执行。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车辆保险与赔偿第十九条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第二十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过程中,驾驶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据。

矿区车辆运营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运营管理制度

矿区车辆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矿区车辆运营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和运输效率,保障矿区生产和运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车辆的运营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1.车辆登记管理矿区所有车辆需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内容。

凡是未经登记的车辆,禁止进入矿区运营。

2.车辆保养管理矿区车辆需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定期检查车辆轮胎、刹车、发动机等部件,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3.车辆使用管理矿区车辆需按照规定路线和作业计划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或作业计划。

驾驶员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4.车辆处置管理矿区车辆有老化或损坏严重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更换或修理。

对于无法修复的车辆,需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资格管理矿区所有驾驶员需持有效驾驶证,具备一定的驾驶技术和工作经验。

对于新入职的驾驶员需进行培训和考核。

2.驾驶员行为管理驾驶员需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规定,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3.驾驶员安全管理矿区驾驶员需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对于长时间连续驾驶的驾驶员,需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第四章质量管理1.车辆运输质量管理矿区车辆运输过程中,需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送达。

对于货物遗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进行赔偿和处理。

2.服务质量管理矿区车辆驾驶员需服务热情、周到,随时向客户提供有关车辆运输服务的咨询和协助。

对于客户的投诉和建议,需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

3.运营质量管理矿区车辆的运营质量直接影响到矿区生产和运营效率。

对于车辆运营中出现的问题,需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运营质量。

第五章安全管理1.车辆安全管理矿区车辆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对于安全隐患的车辆,需立即停用并进行修理。

2.驾驶员安全管理矿区驾驶员需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驾驶。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区员工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矿区员工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事故率,确保员工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员工及其配车辆的管理。

第三章员工车辆管理1. 员工车辆使用范围员工车辆只能用于上下班、加班、出差等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个人用途。

2. 员工车辆申请员工需提前向矿区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车辆使用申请,包括使用时间、目的地等信息。

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车辆。

3. 车辆调度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员工申请情况进行车辆调度,确保车辆合理利用。

4. 车辆使用记录员工需在出行前填写车辆使用记录,包括出发时间、目的地、预计返回时间等信息。

5. 车辆使用范围员工需按照申请时的使用范围进行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或目的地。

6. 车辆使用时间员工需按照申请的时间使用车辆,不得超时使用。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1. 车辆检查员工在使用车辆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2. 车辆保养员工需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的定期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员工在驾驶车辆时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 突发事件处理员工在行车途中出现故障或事故时,需立即向矿区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章车辆使用费用1. 加油员工使用车辆需自行负责车辆油料费用,确保车辆油量充足。

2. 维修如因员工使用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员工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3. 保险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为员工车辆办理保险,员工需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第六章车辆违规管理1. 超速员工在使用车辆时不得超速行驶,否则将被处以相应的违规处理。

2. 酒驾禁止员工酒后驾车,发现将严肃处理。

3. 闯红灯员工在使用车辆时不得闯红灯,如发现将被处以相应的违规处理。

第七章车辆外借管理1. 禁止外借员工车辆禁止外借给非工作相关人员使用,如有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车辆责任1. 车辆损坏如因员工使用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员工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员工在行车途中发生事故后,需按照规定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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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车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区各矿属单位、驻矿外来施工单位的各种车辆的管理、使用,保证安全,更好地创造矿区文明生产氛围。

2、适用范围
矿属各单位、驻矿外来施工单位及个人。

3、术语、定义
矿区车辆是指镜铁山矿区内各单位的及外来施工工期在矿区超过三天的各种车辆。

4、管理职责
4.1矿生产指挥控制中心、矿区派出所、综合办公室、安全办负责监督矿区车辆的使用;
4.2车属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4.3 矿区汽车队负责对矿区车辆的周点检;
4.4 矿区派出所负责对矿区车辆的定期检查。

5、管理内容及考核
5.1矿属各单位领导要充分重视车辆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车辆。

未经批准,车辆不得擅自下山或离开矿区;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下山或离开矿区,必须有书面请示,说明事由,经公司领导批准,在矿区综合办公室备案;返矿后到矿区综合办公室签到。

否则,扣单位领导5分。

5.2公司配发的小型车辆主要是用于各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各单位车辆严禁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发现一次扣单位领导5分。

5.3专职司机和经审核有资格驾驶车辆人员不得把车辆交给公司规定驾驶该车辆资格人员之外的任何人员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无资格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该驾驶人员若为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其他人员罚款1000元,该车专职司机或交钥匙人员罚款1000元。

无证驾驶发现一次罚该车所在单位领导5000元,罚当事人2000元;酿成事故的,解除该车所在单位领导职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4客货车的货箱内不得人、货混运,否则,扣司机100元,乘车人员50
元。

5.5各单位要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因维护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按公司1#文件的规定考核。

5.6严禁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矿区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黑沟20公里/小时,斜坡15公里/小时),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

6、龙泰矿属各单位车辆保养修理
6.1矿区每周一对各单位小型车辆进行一次专项点检,点检内容由生产指挥控制中心确定并负责组织,具体点检地点在矿区汽车队,点检后车队及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做好点检记录。

漏检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分/台次。

6.2当点检车辆出现重大隐患,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设备组点检人员将给车辆使用单位出具书面隐患通知书,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停止车辆运行并整改隐患。

如车辆使用单位没有整改隐患车辆仍在运行,发生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分/台次,主管领导2分/台次。

6.3各单位车辆的维修由单位领导与司机共同确认维修保养项目,形成修车报告。

报告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6.4龙泰矿属各单位车辆维修原则上在矿山公司汽车队进行,如因汽车队条件限制而无法修理的,必须由矿区汽车队负责人以及设备组内燃点检员作最终审核确认,在修车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后,所修车辆方可下山(车辆下山程序按5.1条执行) ,经综合部批准后前往定点修理厂维修。

未经批准擅自下山修车的,费用自理并扣单位领导10分。

6.5车辆维修结束后,驾驶人员必须签明车号、姓名、单位及行驶公里数,并核对维修日期及清单。

否则,扣司机3分。

6.6矿山公司汽车队要加强检修人员技术力量培训,努
力提高检修人员检修技能,保证车辆的维修质量和期限,无故不能及时完成检修任务时,扣车队主要领导5—10分。

7、井巷工程队、外来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车辆管理。

7.1凡是井巷工程队、外来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车辆在矿区施工工期超过三天的,就必须到矿区派出所申请登记、注册。

由派出所统一进行编号、喷号(没有放大号的车辆),并建立车辆档案,发放矿区行驶许可证后方可在矿区行驶。

对未登记、注册的车辆,派出所有权对其强制扣留或逐出矿区。

7.2 凡是建立档案的车辆必须到矿区汽车队每周进行一次点检。

车辆与车队必须都建立点检台账。

车辆点检后,点检人员要在随车台账上注明点检日期、点检内容及点检人姓名。

对于有故障不能马上修理好的车辆,车队要报矿派出所,同时由矿派出所强制扣留,车辆在故障期内禁止上路。

对于点检过没有故障的车辆,点检人员及被检车辆司机均要在车队外来车辆点检记录上签名,并由点检人员注明点检内容、点检时间、车辆状况、处理措施等。

7.3 派出所要经常不定期地在矿区检查车辆运行状况。

凡是查出已到报废
期的车辆必须强制扣留。

凡是查出没
有建立随车点检台账的车辆,一次考核500元,并强制到汽车队进行点检并建立台账;对于查出有台账但没有周点检记
录的车辆,一次考核100元,并强制到汽车队进行点检。

7.4 对于在矿区内长期运行,没到报废期但没有交强险及车辆保险的车辆,必须强制交保险费。

由派出所按相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执行。

不进行配合的车辆禁止在矿区内运行,否则一次罚款1000元并扣留。

7.5 对于符合7.4要求的车辆,必须主动配合派出所、汽车队及矿区相关科部室的工作,每周主动到车队进行不定期周点检,不定期期限不得超过一星期;主动接受派出所及相关科部室的检查、监督。

7.6各种矿区车辆必须每月交纳车辆点检费、检查费,总费用为100元/月,于每月20日前交到矿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财务处。

派出所在检查时查出没有按月交费的车辆,每次考核200元,并扣留车辆直到交费达要求为止。

7.7 对于派出所、汽车队、相关科部室没有尽到上述相关职责,而造成矿区车辆失于管理,每查出一次视具体情况扣相关部门2-5分。

7.8 所有外来车辆的司机必须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到矿区汽车队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并由汽车队建立培训记录。

司机个人在每次培训后,必须到汽车队进行签证,签证卡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未进行培训的司机,每次扣100元。

8、相关及支持性文件
8.1《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8.2 集团矿山公司
8.3《斜坡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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