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津科金〔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津科金〔2016〕90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引导基金相关工作,现将《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工作会议规则》、《第一届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6年8月5日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并购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市科委、市财政局设立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工作会议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依据理事会的审核审议意见,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章理事会的职责和组成第四条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职责是:(一)审核设立投资子基金、天使投资风险补贴及天使投资直接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二)审议绩效奖励方案,出具审议意见;(三)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有关工作的绩效评价;(四)对引导基金发展提出建议。
第五条理事会由投资、技术、法律、金融、财务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听取受托管理机构的报告、讨论并发表意见、组织表决投票、形成审核意见等工作。
理事长由理事会中投资专家轮值担任,由理事会成员推举产生,任期至本期工作会议审议事项完毕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津财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2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津财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津财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规〔2019〕1号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月29日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结合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市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24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发财字[1997]第17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市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24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发财字[1997]第1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技三项费用”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二)部分由中央财政转拨地方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三)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专户存储、集中核算、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签发支付指令,通过代理银行将科技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原有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关于国家科研计划权限。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科委、农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农科院: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农委2014年9月17日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化与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和安排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细则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是指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引导基
金参股子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05
•【字号】津科金〔2020〕60号
•【施行日期】2020.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
子基金的通知
津科金〔2020〕60号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5号)和《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128号)的有关规定,经第二届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第八、九次会议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现同意天津市引导基金对天津中海铭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申报的子基金给予参股支持(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与申报机构落实出资协议,推动完成基金工商注册,协调各方出资尽快到位,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参股子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的上述子基金,不再支持。
附件: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6月5日附件
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名单
单位:万元。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津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3月21日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第四章补助资金申报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对相关完成单位的补助。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和工作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补助比例和额度。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津科财[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财[2005]197号)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事业不断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根据资助项目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
对无偿资助项目,除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高于资助项目总投资的30%。
对贷款贴息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
对资本金投入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不控股),并指定有资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津科金〔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金〔2015〕115号现将《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5年10月12日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根据《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基金项目,是指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项目、投资风险补贴项目和直接投资项目。
本细则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与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提高转制科研院所的开发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财〔2013〕第2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简称扶持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提高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为转制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院所和归口原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院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科技金融中心等为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科技金融中心等为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16
•【字号】津科金〔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天津科技金融中心等为天津
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的通知
津科金〔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补贴办法》(津科金〔2016〕151号)规定,经依托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天津科技金融中心等6家为天津市专业化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天津空港经济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6家为天津市区级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详见附件)。
请各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加强管理,发挥依托单位作用,不断提升科技金融对接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 2017年专业化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名单
2. 2017年区级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名单
2018年1月16日附件1
2017年专业化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名单
附件2
2017年区级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专员聘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专员聘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津科金[2014]09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专员聘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金〔2014〕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专家力量,特公开征集聘任一批科技金融专员。
现将《天津市科技金融专员聘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附件:天津市科技金融专员聘任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科技金融专员(以下简称“专员”)队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负责对全市专员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市科技金融促进会受托负责全市专员队伍的建设,并组织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专员的聘任第三条专员由各区县科委、园区科技部门、各金融机构推荐,统一聘任,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需要进行人员增补。
第四条专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丰富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考虑);(二)掌握专业的相关金融、法律、财务知识,熟悉相关金融服务产品;(三)具有较强的服务企业的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道德高尚,公正廉洁;(四)从事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同意。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专员候选人。
经市科委批准后,由市科委(或委托天津市科技金融促进会)统一发放天津市科技金融专员聘用证书。
第六条每期聘用时间为两年,经市科委批准,可延长或缩短专员聘用时间。
如受聘专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员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选派标准再次推荐候选人,经市科委批准后聘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力度,特制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3年5月7日附件: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力度,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本市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之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投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险所取得的贷款。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津科金〔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6〕152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九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加快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挂牌步伐,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金〔2014〕10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6年12月9日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进一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为进入公开资本市场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部署,组织各区科委、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全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服务机构,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帮助解决相关问题,解答业务咨询,确定股份制改造计划。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津科资〔2020〕146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
台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企业单位:
根据《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补贴办法》(津科金〔2016〕151号),经研究决定,现将2020年度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补贴资金35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
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附件:2020年度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补贴资金明细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附件
2020年度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补贴资金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6年4月12日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整合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加快高精尖产业聚集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本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
第三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遵循引导性、市场化原则设立和运行,参股设立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通过3—5年的时间,推动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是引导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
(一)市科委主要职责1.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 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引导基金投资及转让的行政和国资监管审批手续;3. 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考核;4. 对并购基金投资进行监管。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 会同市科委负责引导基金的拨付和监管;2. 会同市科委组织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受理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受理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津科金〔2019〕143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受理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津科金〔2019〕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企业的体系化建设,打造市级平台、区级平台、专业化平台层次分明的网络化服务格局,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补贴办法》(津科金〔2016〕151号)的有关要求,现面向全市开展受理2019年度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申报工作,此次受理对象为区级平台和专业化平台。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区级平台申报要求区级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应经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可推荐(已设立区级平台的区不再新设区级平台),能够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持续稳定服务,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及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不良记录。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
专职工作人员指在申报主体内任职,专门从事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业务相关工作,不包含公务员等具有行政管理背景的人员。
(三)用于现场对接、辅导咨询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有良好的网络和办公环境等基础设施。
应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自有房产应提供会计核算的房屋折旧材料,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金支付相关凭证材料。
(四)有获取企业需求或金融服务机构资源的稳定渠道。
区级平台以服务本区内科技型企业为主,应具有稳定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对接渠道。
(五)有稳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运行机制等。
应制定平台管理制度,构建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提供平台运行机制相关材料。
(六)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津科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6月30日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
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条申请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津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8月31日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投入后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
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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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特制订《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3年5月7日
附件:
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健全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对接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
对接平台包括市级平台、区县(功能区)平台、专业平台三类。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各区县(功能区)对接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用于现场对接、辅导咨询的固定场所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