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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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宪法总论(4)_1129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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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分类 施米特的分类
以是否依据前一部宪法规定 的修改程序,分为: 无视宪法的宪法修改 尊重宪法的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实质
宪法变动的一种主要形式
施米特: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 施米特: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
宪法的废弃 宪法的废止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打破 宪法的临时停止
——施米特:《宪法学说》,第112页以下。 ——施米特:《宪法学说》,第112页以下。
2、理论的变迁——德国 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 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 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 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 权。 代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的学说
(1)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 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作出全盘 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作出全盘 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 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 意志; (2)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 力”,总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3)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 的担当者而已; (4)但修宪权是制宪权所确定的 一种权力,具有界限。
起草过程中 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物
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 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
胡乔木
(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 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 年代清华历史系
田家英
周鲠生、钱端升 周鲠生、
1953年 1953年3月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在此期间,中共 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在此期间,中共 中央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 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
宪法会议=制宪会议 宪法会议=
会场:遗迹复原(梵摄) 会场:遗迹复原(梵摄)

_宪法基本原则相关题目

_宪法基本原则相关题目

第四章: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一、随堂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国体制改革 B.政体C.选举制度 D.国家结构形式2.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体决定着政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B.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C.国体是国家的内在表现形式,政体是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D.没有政体,国体也可以存在3.通常下列哪类国家会在宪法中公开明确地规定国家性质?( )A伊斯兰国家 B.社会主义国家C资本主义国家 D.君主立宪制国家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5.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是( )。

A.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B.以工农联盟为基础C.依靠知识分子D.爱国统一战线6.下列选项中,哪个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 )(考研)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民主集中制D.社会主义制度7.关于统一战线的范围,下列选项中哪个是 2004年修宪时增加的?( )A.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D.拥护社会主义统一的爱国者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下列哪一年修改宪法时“入宪”的?( ) (考研)A.1988年 B.1993年C 1999年 D.2004年9.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司考)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10.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下,各民主党派的地位和性质是( )。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位于最高地位,同时最具法律效益。

宪法规定了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的内容,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

遵守和维护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宪法依据现实情况会进行修改和制定。

那么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位于最高地位,同时最具法律效益。

宪法规定了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的内容,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

遵守和维护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宪法依据现实情况会进行修改和制定。

那么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一)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

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

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

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修宪计划,只是表明宪法内容应该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

(二)审定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

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

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三)起草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

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四)议决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

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五)公布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

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

宪法学第四章

宪法学第四章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2、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机关(主体)
是谁?
(四)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受限性
一般意义上的文字解释与宪法解释
的区别 明朝崇祯皇帝测字 有——大明 友——反 酉——尊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以宪法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的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


5. 公布„„
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全国人大通过。
(2)修正有界限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1)内容上的限制;
(2)时间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A. B.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C.
共和政体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项规 定:宪法经修改未满5年者,不得再予 修改。 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 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 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关于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

关于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摘要: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只享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的界限应划分清楚,不能混淆。

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以实现。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

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

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

故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

下面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几点思考,现提出来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

美国革命家托马斯。

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

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

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不享有宪法制定权,不通过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

如果说宪法制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那么宪法制定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达。

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相应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间接地实现自身的利益。

宪法制定是间接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方式。

第四章 宪法

第四章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几名青年因为看电影争位子 而与人发生争吵固然不对,但是村治保主任因此而关押审问他们,却是法律 所不允许的。治保委员会只是我国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组织,它本身并 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逮捕和拘留权,因此,村治保主任的行为是非法的,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他从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据此,村治保主任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法律惩处。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 累计获赔70余万
• 2005年10月27日,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 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 • 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 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 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 偿金为4000元。
分析
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 政体。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 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 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 当家作主的制度。
• “父母官”与“老百姓”是封建社会的称 谓而已。那时当官的喜欢把自己称作父母官, 把老百姓看作自己的子民,任其差使奴役。 • 而今我们已是社会主义新中国了,宪法 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而官员则成为人民的公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的制定、修订与完善,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宪法的制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各项基本政策,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二、宪法的修正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即1975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三、现行宪法的形成与历次修改1982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十年内乱之后,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一部全新的宪法。

”现行宪法的形成,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起草宪法草案、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现行宪法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全民讨论而制定的,是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行宪法的诞生和历次修改完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一节宪法制定(在本节中注意区分制宪权、制宪主体和制宪机构)一、制宪权的概念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权力。

二、西耶士的制宪权理论西耶士(Sieyes1748-1836):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对制宪权理论学说进行系统论述的人。

主要内容包括:西耶士认为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全体国民,“制宪权”和“被宪法制定的权力”有着根本不同,制宪权是“始原性权力”,不受任何拘束;宪法设置的国家权力是“被宪法制定的权力”,其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国民(拥有制宪权)→国民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宪法设置国家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等)三、制宪权行使的界限第一,受立宪目的的制约。

第二,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第三,受自然法的制约。

第四,受国际法的影响。

四、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一)制宪主体:全体国民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人民主权的确立使得国民在法律理论上成为制宪权主体,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

(二)制宪机关从各国制宪机关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制宪会议起草通过,并经该国全体公民投票表决通过制定宪法。

如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宪法等。

二是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宪法,制宪会议审议宪法,须各州批准宪法始得生效。

如美国宪法、联邦德国宪法。

三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经公民讨论,由成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宪法。

我国宪法制定采此制。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政协,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是全国人大?1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2 《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

3 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历次修改宪法都未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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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一 高铭 鲍锡莹 王佳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 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 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 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 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 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 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 (一)全国政协制宪建议的提出 •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制宪决议 • (三)宪法起草机构的基本体系


1.宪法修改方式。
2.宪法修改机关。

3.宪法修改程序。

1954年1月,毛泽东主持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草案)。
1949年10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 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 54年9月、1975年 1月、1978年3月和 1982年12月先后制 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部宪法的几次修改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 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 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 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 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 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 对国歌的规定等。

《中国宪法》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中国宪法》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五、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完善
1、没有审议程序、公布程序等必要的内容 2、修宪程序缺乏规范化 3、修宪频率较高 4、执政党与修宪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5、对修宪权的界限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1)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体系 (2)对立法权的尊重 (3)宪法秩序的稳定 (4)宪法规范具体化
六、宪法解释的方法
1、精神科学的宪法解释 2、问题辩证的宪法解释 3、多元过程的宪法解释 4、规范构成的宪法解释 5、理性法的宪法解释 6、目的论的宪法解释
七、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出 2、宪法解释的审查 3、宪法解释的决议 4、宪法解释的公布 5、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四、宪法制定权的基本功能
1、制宪权的正当性 2、制宪权的公共性 3、制宪权的自律性 4、制宪权的稳定性
五、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
六、宪法制定权主体
1、作为宪法制定权主体的人民 2、宪法制定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3、宪法起草机关
七、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二)宪法关系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关系的类型
1、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3、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 宪法解释一、宪法来自释的概念与意义1、宪法解释的概念 2、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 3、宪法解释的意义
二、宪法解释的性质
七、制宪权的行使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通过 4、宪法的公布
八、制定1954年宪法的正当性基础
1954年宪法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运用制宪权制定的 宪法。 1、人民获得政权的事实 2、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 3、制定宪法的正当程序

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制定

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 全面修订并重新公布宪法文本的修改方式。一 般认为对宪法的全面修改庆在特殊情况下,或 者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才 可为之。这种修改方式有利于宪法结构和内容 上的协调统—,使有效的宪法规范保持真实性 和权威性,但不如局部修改灵活、方便,且耗 费精力和财力,除特殊情况外,不宜经常采用。 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共对 宪法进行了3次全面修改,既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 法进行整体修改。
制宪权的性质
一是自然法观点, 一是自然法观点,认为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 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 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国家权力是依 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 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 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制宪 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 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 自然的权力。实事上, 自然的权力。实事上,我们应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 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 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和 国家权力的冲突。 国家权力的冲突。 二是国家权力观点,是国家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 二是国家权力观点, 换句话说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这一观点, 现,换句话说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这一观点, 我们认为是较为正确的。 我们认为是较为正确的。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建国后3年,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制宪的时机巳经成熟。1952年 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常委会提议:由政协向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讨论, 接受了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 成了以毛泽东任主席、由陈伯达、田家英等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 委员会。邀请了当时的法律咨询专家钱瑞升、语言专家吕叔湘进 行文字上的考证。1954年1月至3月,毛泽东率领一个由中共中 央指定成立的小组,在杭州西湖起草宪法。边起草边组织在京的 中央委员讨论。为了搞好讨论,毛泽东还曾亲自开列参考书目。 经过一段紧张工作,终于搞出了一个宪法草案初稿,于1954年3 月23日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 宪法起草委员会从3月23日到9月12日一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 会议都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 持)。历次会议的气氛非常民主,讨论极为深入。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他接着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 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 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 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 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 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 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 我同意你们的意见,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根 本大法。”
在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问题也纳入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 制定宪法 之中。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 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底,一届政协即将 到期,因此应尽快召开第二次会议,否则就要召开第 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 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 位,中央决定先在1953年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 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至8月, 为同苏共直接交换意见,取得斯大林 斯大林和苏联对即将成 斯大林 立的新中国各项工作的支持,刘少奇秘密访问了苏联。 在会谈中,斯大林 斯大林谈到了宪法问题,建议 建议中国现在可 斯大林 建议 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 刘少奇问:“您所说的宪法是否指社会主义性质 的?” 斯大林摇摇头说:“不是,我说的是现阶段的宪 斯大林 法。”
我国修改宪法时的原则
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 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 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二、中国的宪法制定
1、新中国为什么是行使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的标志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取 代原“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依据国际法,这 只是“政府的继承”,而非“国家的继承”, 因为这一权力转移的性质是一国政府发生更迭 而非国家领土的变更,所改变的是中国国家主 权的代表者由旧政权转为新政权,因而并未改 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事实。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第一部宪法实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共4章106条宪法的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

我国共修改过宪法九次,分别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的修改具体规定如下:一、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二、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三、宪法修改程序。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

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 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 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 国的制宪机关
一、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制定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宪法草案 5.公布宪法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在实施过 程中,因为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 于宪法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宪法继续执 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 内容作出的修正的活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宪法的修改
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 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 动。 特征:1、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的程序进 行,区别于制定宪法。 2、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 而是通过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区别于全部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局部修改 3.无形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
全面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和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 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基本特征: 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区 别于制定宪法。 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区 别于部分修改。

高中政治课程《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教学设计

高中政治课程《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教学设计

高中政治课程《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1. 了解宪法的概念和作用,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2. 熟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理解其中的法律程序和政治考量。

3. 分析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掌握宪法的主要条款和权利保障。

4. 探讨宪法的现实意义和发展趋势,培养对宪法的尊重和意识。

二、教学内容与方法1. 内容- 宪法的概念和作用-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宪法的制定过程和法律程序- 宪法的修改过程和政治考量- 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权利保障- 宪法的现实意义和发展趋势2. 方法- 讲授教学:通过讲解、演示等方式,介绍宪法的相关概念、原则和程序。

-案例分析:选取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帮助学生理解宪法的实际应用。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探讨宪法的权利保障和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合作和思考能力。

-角色扮演:设置角色扮演情境,让学生模拟宪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体验宪法的实际操作和政治考量。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权利保障。

2. 教学难点:宪法的制定过程和政治考量,宪法的现实意义和发展趋势。

四、教学评价与考核1. 教学评价: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平时表现、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综合考察学生对宪法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掌握程度。

2. 教学考核:按照教学目标和内容设计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口试、课堂表现等,全面考察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五、教学资源与参考资料1. 教学资源:PPT、教材、案例分析材料、角色扮演情境等。

2. 参考资料:- 《宪法学》- 《宪法制度与政治过程》- 《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研究》- 《宪政理论与宪法实践》以上为《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教学设计的初步内容,具体教学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希望能对教学有所启发。

第四章 第一节 制宪权

第四章  第一节 制宪权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刘康磊
第一节 制宪权的概念
• 西哀耶士: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权力,即制宪权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和国家权力(由宪法 所创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 社会管理的权力),制宪权不属于国家权力。 • 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 分,属于国家权力中处于最高地位的那部分,即 国家主权。而且制宪权仅指宪法的制定- 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或目 的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力。
第二节 制宪主体
• 一、概念 • 制宪主体---享有和实际行使制定宪法权力 的人或团体。 • 二、两种制宪主体 • 理论主体----全体人民 • 实际行使主体----由普选产生的代表所组成 的制宪机关
第三节 制宪程序
• • • • 一、制宪机关的组成阶段。 二、宪法的起草阶段。 三、通过表决阶段。 四、公布。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哪部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学术界通说:1954年宪法 理由: (1)称为“宪法” (2)由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通过-民意基础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一次 行使宪法制定权
(1)不称为“宪法”的并不都不是宪法 (2)制宪机关不可能由选举产生:选举的依据是什么? 选举法由谁制定?选举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宪法与 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3)制宪机关的特定任务是制定宪法,而在完成任务以 后应当即告解散 (4)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的依据 (5)第一届全国政协的代表性-民意基础 (6)共同纲领的内容 (7)共同纲领起到的作用
第二次建议 建议是在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 建议 访问苏联时,斯大林 斯大林就新中国的建设问题提了 斯大林 三点建议 建议,其中第二点,就是建议 建议召开全国人 建议 建议 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斯大林的这个建议 建议,不是一时心血来潮, 斯大林 建议 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对这个重要建议 建议,刘少 建议 奇及时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作了汇报。中共中 央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 建议 斯大林的建议 斯大林 建议,于1952年 底作出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 制 定宪法,并按规定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 定宪法 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建议。 建议
1954年宪法修改程序 1954年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1978年宪法修改程序 1978年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修改宪法 宪法; 宪法
5、1982年宪法的修改程序规定 1982年宪法的修改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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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 因此,制宪权归根到底属于全体人民,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立宪 机关所享有的权力并非属于自己,而 是来源于人民的委托。
三、制宪权的行使方式
• 从制宪权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各国 宪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形成了行使制 宪权的不同方式。既可以由国民通过 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制宪权,也 可以通过国民选出的代议机关制定宪 法,还可以把代议机关的制宪权行使 与全民公决方式结合起来。
3、如何固本
宪法只调整应由其调整的内容,只规定应由
其规定的内容。第一,国家权力的配置、规 范与制约;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 障;第三,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 制宪、修宪以宪法之本为依归 建立有限政府 ……
2、政治制度
(1)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第3、12、
18条) (2)统一战线和政党制度(第4、19条) (3)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第13条) (4)反革命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 17条)
3、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1)县、乡两级国家机关的任期(第11、30 条) (2)国家主席的职权(第28条) (3)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第25条) (4)戒严 紧急状态(第26、27、29条)
三、修宪的限制
• • • • • • 1、宪法修改有无限制 无限制说 有限制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内容的限制 时间的限制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 全面修改 • 部分修改 • 无形修改
• 邓小平与叶剑英
五、宪法修改程序
• 略 • 严格的讲,只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通过宪法制定的方式产生的,1975年 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应当被视为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这些修改 采用了重订的方式。 • 1982年宪法实行以来,1988年、199 3年、1999年和2004年分别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予以修订, 即四次修改后,现行宪法共有31条修正案。 •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 布了修正后的宪法文本,统一了宪法文本。
2、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 宪法》的制定 • 1775年,独立战争 爆发。 • 1776年,发表《独 立宣言》。《邦联 条例》于1777年经 大陆会议通过, 1781年生效。 • 1783年,英国承认 美国独立,独立战 争胜利。

乔治· 华盛顿
• 1787年,12个州的55名代 表在费城召开宪法会议。 9月17日,宪法草案获得 表决通过,39名代表签字 表示接受和支持。著名者 包括:乔治· 华盛顿、詹姆 斯· 麦迪逊(弗吉尼亚)、 本杰明· 富兰克林、詹姆斯 · 威尔逊(宾夕法尼亚)、 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纽约 )。 • 1789年1月开始总统选举 ,3月华盛顿当选第一任 美国总统。
• (2)中华民国制宪活动 • 1912年3月,《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颁布。 • 1914年5月1日,《中华民 国约法》,即《袁记约法 》颁布。 • 1923年10月10日,《中华 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颁布 • 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 案》,段祺瑞执政府起草 。 • 1931年6月,《中华民国 训政时期约法》颁布。 • 1946年底通过,1947年1 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宪 法》。
•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 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协组织 法》。 • 1949年9月29日,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 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1954年宪法的制定 •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 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 起草委员会。 • 1954年3月,毛泽东向宪 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 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 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 •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会议决定,将宪 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宪法 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
本杰明· 富兰克林
詹姆斯· 威尔逊
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
詹姆斯· 麦迪逊
3、法国宪法
•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 • 1789年8月26日,《人和公 民权利宣言》经国民议会通 过。 • 1791年,制宪会议通过法国 第一部宪法,《人和公民权 利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成 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4、中国百年立宪史
• • • • • • • • • 旧中国的立宪史 (1)晚清制宪活动 1905年五大臣考察各国宪政。 1906年,清政府下令预备立宪。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预备立宪期9年。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颁布《重 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 1912年2月12日,即辛亥年腊月二 十五日,宣统皇帝溥仪奉隆裕太后 懿旨下诏逊位,即《清帝逊位诏书 》。
二、制宪权的概念
• 制定宪法必须行使一定的权力才能完成, 这种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为制宪权。“从逻 辑上讲,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主权权能的一 种体现,尽管宪法制定权主体可以在逻辑 上与主权的主体相分离,但这种权利的性 质是超越宪法的”。也就是说,主权、宪 法制定权是“前宪法现象”,都是以价值 形态出现的。
• (3)革命根据 地的宪法性文件 • 1931年11月, 《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宪法大纲》 。 • 1941年11月, 《陕甘宁边区施 政纲领》。 • 1946年4月,陕 甘宁边区第三届 参议会第一次大 会,制定了《陕 甘宁边区宪法原 则》。
中华苏维埃 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政 府主席林伯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4、人权
(1)尊重和保护人权(第24条)
(2)私有财产权(第22条)
5、国家形式
国歌(第31条)
(二)解决之道——固本
夏勇:《中国宪法
改革的几个基本理 论问题》,中国社 会科学2003年第2 期。
1、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 宪法
现行宪法是改革宪法。改革宪法的合法性基
毛泽东在起草54宪法草案
54宪法草案诞生地杭州刘庄
• 1954年9月20 日,第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全体 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史 称“54宪法” ,是我国第一 部社会主义类 型的宪法。
宋庆龄参 加五四宪 法投票表 决
第二节
宪法修改
•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之后,发现部分或全 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所作的重订、修订或者 做部分的增删等活动。 • 二、修宪权 • 通过宪法规范的授权而获得的宪法修改权不同于 制宪权,它来源于制宪权,并非原创性的权利, 因此其地位低于制宪权,并受制于制宪权。 • 当然,当主权者与修宪主体合二为一时,宪法修 改权与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相同的,此时,宪法 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权的位阶是相同的。
• 宪法制定权在逻辑上可以视为由主权派 生的制定宪法规范的权利或权力。作为 一种权利,主权所有者与宪法制定权主 体是合二为一的,也就是说,主权所有 者自己制定宪法;作为一种权力,主权 所有者与宪法制定权主体之间存在权力 的授予关系,宪法制定权主体行使的是 一种由主权所有者所委托的制定宪法的 权力,这种权力必须受到主权所有者所 拥有的主权的制约。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 • 宪法制定,也称为立宪,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 原则、程序创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活动。 • 一般说来,制定宪法是针对执政集团夺取政权后 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而言,只要政权的性质未变, 执政集团政治经济地位仍然保持,没有发生社会 形态的更替,宪法的基本内容即不会发生根本变 化,原则上就不会发生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 只需在原宪法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或全面修改。
政治法则的要义是人民主权,主要解决
政治动力和政治正当性问题。 程序法则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运作体 现程序理性。程序理性的程序法主要解 决制度设置和程序正当性问题,通过在 公共领域解决价值法则的有效性问题, 构成宪法制度,并通过使用权利语言, 从人权或自然权利中推导出若干政治权 利和程序权利,从而构成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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