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诉讼文化的转型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 。在 法治 现 代化 的过 程 中 , 由于 中 国具 有 自身 的文 化价 值传 统 , 仅仅 是移 植 西 方 的 法治 思 想 和 法 律制 度 。 然影 响法 治建 设 的实 践效 果 。笔 者 必 试 图从 比较 法 律文 化 的角 度 。 析 我 国公 民传 统 分 诉 讼 观念 的形 成原 因 , 剖析 我 国公 民现有诉 讼 来 观 念 的深层 心理 因素 ,了解 中国传统 的诉 讼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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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氏兄弟 为争 家 财 而相讼 ,陆 陇 在 断案 之 前 , 令
兄 弟 两人互 呼 ,此 唤弟弟 ,彼 唤 哥 哥 ” “ “ , 未及 五 十声 , 已各泪 下沾襟 , 自愿 息讼 ” [ 些 官吏 甚至 。2 ] 有 认 为 诉讼 是 教化 不 足和 政绩 不 良之 表现 , 以 为 引 耻 。如鲁 恭拜 中牟令 , 以德化 为 理 , 任 刑 罚 。 专 不
的价 值取 向 自然表 现 为“ 无讼 ” 。 随 着 中 国古 代 法律 的儒 家 化 , 家 对人 性 的 儒 设 定 为 “ 本 善 ” 不 假 外求 , 在 于 内省 , 性 , 而 通过 道 德教 化使 人 心 向善 , 既无恶 的动 机 , 罪 也不 可 能 犯 发生 , 罚便无 存 在之 必要 , 刑 最后 达 到 “ 讼 ” 无 之归
天. 天法道 , 道法 自然 。” 出“ 之道 , 提 天 利而 不害 。 圣 人之 道 ,为 而 不 争 ” ,即有 利 于 万 物 而无 所 迫
种 途径 输 入 中 国 , 遇到 强烈 的传 统 文化 和 价 值 但 观 念 的 抵抗 ,百年 来 的 宪 政 与 法 治 建 设 已经 证
统编版必修上册《乡土中国》分章节段意概括
《乡土中国》分章节段意概括第一章“乡土本色”段意概括1、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
2、乡下人、我们民族离不开泥土。
3、“土”是乡下人的命根,在我们的文化里所占的地位重要。
4、不流动是“土”的特性,因之而产生“土气”。
5、以土为生的乡下人黏着在土地上,稳定,少变化,少流动。
6、人口宣泄出去,但老根不常动。
7、农业本身没有聚居的需要,人和人在空间排列关系上是孤立和隔膜。
8、中国乡下大多聚村而居,与美国不同。
9、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四点原因:耕地面积小、水利需要合作、为安全保卫、为继承。
10、村和村之间是孤立隔膜的,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
11、乡土社会的地方性,形成了熟悉社会。
12、熟悉社会也就是礼俗社会。
13、14、熟悉社会的规矩是礼俗。
15、熟悉是土气的一种特色。
16、从熟悉里的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
17、陌生人组成的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风俗来应付的。
第二章“文字下乡”段意概括1、乡下人的“愚”是知识问题而不是智力问题。
2、乡下人因为不识字而被认为是“愚”我不甘服,因为识不识字并非愚不愚的标准。
3、教授们的孩子和乡下孩子之比较。
4、乡下人不识字是因为没有需要和没有练习的机会。
5、乡下人“愚”是因为(城市生活所需的)知识不及城里人多。
6、7、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熟悉)的社会。
8、文字是为克服人和人接触的阻碍,在面对面社会中无需。
9、文字所传的情、达的意是不完全的。
10、说话时,可以不完整、不合文法,因为我们有很多辅助表情来补充。
11、文字是间接的不太完整的工具。
12、乡土社会中,面对面直接接触,无需文字。
13、在特殊生活团体里,必有他们的特殊语言。
14、语言只能在一个社群所有相同经验的一层上发生。
15、在一个社群所用的共同语言之外,还有特殊语言。
16、特殊语言是亲密社群中所使用的象征体系的一部分,并总是密切配合于其他象征原料。
17、特殊语言可以摆脱字句的固定意义。
18、熟人中,抛开比较间接的象征原料,所以乡土社会中文字是多余的,语言都不是传达情意的惟一象征体系。
我国行政诉讼观念文化重塑的路径探索
现 代化转型 , 出困境 , 其应有 的制度功 能和效 用 的关 走 发挥 键 点之一 。 为一种 文化 , 政诉 讼观念 文 化的重 构 , 作 行 也是 构 建和谐社 会秩 序文 化因 素 中不 可缺 少的 重要 内容 。 行政 诉 讼观念 文化 的重 塑是 一 项复杂 而 系统 的工程 , 可能一 不
20 0 9年 5月
保 定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0F BA0DI NG UNI VERSI TY
Ma ,0 9 y2 0
Vo -2 No3 12 .
பைடு நூலகம்
第2 2卷第 3期
我国行政诉讼观念文化重塑的路径探索
于禄 娟 郑伟红 ,
(. 1保定学院 政法管理系 , 河北 保定 0 10 ; . 7 0 0 2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 院, 京 10 7 ) 北 085
关键词 : 行政诉讼制度 ; 行政诉讼 文化 ; 行政诉讼 观念文化
中图分类号 : 921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4 2 9 ( 0 9 0 — 0 1 0 17 — 4 4 2 0 )3 0 5 — 3
烈排 斥 ” 使 法律 信 仰在 行 政诉 讼 观念 文 化 的重塑 中具 有 ,
对人 )被告 ( 政 主体 ) 院所 构成 的特 殊三 维结 构 , 、 行 和法 所 以, 权利 意识 的培 育是行 政诉 讼观念 文 化现 代化 的难 点之 也是 重 中之 重 。 化权利 意识 就 目前 来说 , 从注 重实 强 要 现对 国家 、 体 、 织等权利 的保护转 到对个 体权利保 护 的 集 组
摘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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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的转型
霍 丽 娟
摘 要 诉 讼 标 的及其 理论 是 民事诉 讼 法的核 心 问题 , 它是诸 多 民事诉 讼理 论 和 司法 实践 问题解 决 的基础 。 随着 中 国社会
九八 二年的《 民事诉讼法( 实行) 第 4 条第 1 规定: 》 7 款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二人 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 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 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 的, 有权提起诉讼 , 为当事人。 4 成 第 8条
第 2款规定: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 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
要的诉讼程序浪费, 且这两个判决都有执行的效力, 事人可 以申 而 当
些经常在案件 中涉及的 比较重要 的问题, 在认识上出现很大偏差和
分 歧 , 重 影 响 了 到对 案 件 高效 , 正 的审 理 及 对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严 公
保护。 由此看来我 国民事诉讼标 的理论有必要转变 , 从旧说走 向新说。
的发展和转变,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也在不断的发展 , 所以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也应该发生相应的改变。 关键 词 民事诉 讼 实践 诉 讼标 的理论 转型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3.2 10 .522
一
首先, 当事人在诉讼 上的主张作 为诉讼标 的, 有利 于纠纷 的一次 性的解 决, 其次, 基于~个纠纷只产 生一个案件, 不会就 同一个纠纷产 生不同的判决 , 有利 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 这正式当代法制社会必须的。 ’ ( ) 国现 阶段 的诉讼标 的理论 学说 三 我 我国民事诉讼法 学界一般将诉讼标 的界定: 诉讼标 的, 又称诉的 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并要求法院做 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傅宇星,生于2000年,本科,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宇星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逐渐演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回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自1978年至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和进程,围绕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学界主张各异,但总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历经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型,其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5-0060-0002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开启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方式。
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中,私人追诉的方式又可以分为被害人追诉和公众追诉方式。
一方面,传统的私人追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数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立法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争议事实的真相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法官扮演中立的被动的仲裁者。
另一方面,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相当深远的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治罪法典》,采行国家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模式。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属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略有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检察官是客观公正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不是单纯而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人,而是负有客观性义务,对被告有利之事实和证据应予收集和上诉。
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变迁过程:1979—2018年从1979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小修”,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经历怎样的变迁,当下的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模式为何,这都是理论界高度讨论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观点: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被引介到中国之初,这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注重犯罪控制价值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朱晓敏中国海洋大学【摘要】群体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各国选择适用的群体诉讼制度却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形式,其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自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视。
本文在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群体纠纷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述代表人诉讼是一种群体诉讼,而群体诉讼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并非法定的诉讼形式。
群体诉讼制度指由少数人代表其他人进行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其不论代表人是为他人也为自己寻求救济,还是仅仅为未出庭的群体成员寻求救济,同时也不论代表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第三人。
其实质在于对损害群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请求救济。
在现代社会,大规模的运输、消费市场的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危及很多人的利益。
如此危害面积之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单独起诉至法院,不仅会造成法院的巨大压力,也会造成法院对纠纷的重复审理,降低法院的工作效率。
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立便应运而生。
其理论基础如下:其一,诉讼效率理论。
对群体纠纷实行一次性解决,实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就多数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问题,通过证据共通的原理进行一次性的确定,从而有效的利用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二,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衡平,其实就是私益诉讼到公益诉讼的过渡,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保障不确定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设置的。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1.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及现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当事人人数确定、诉讼标的同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我国各地区法院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既有原则上采用分案处理的,也有少数发生在欠发达地区或农村的案件,因诉讼规模相对较小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接着,文章将深入探讨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互动关系,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路径。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的研究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推动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协调发展、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始逐步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初期,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在这一阶段,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的介入相对较少。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权逐渐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问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诉讼文化现代化略论
过程。 樊崇义教授认为 , 现代化是发达 于西方 , 并 逐渐扩展 到全 球的一种运动 , 而至今仍在发展 中国家持续进行的一种过程 。 通过上述 学者的观点可以看 出 , 对于现代化 的研究站在不 同的
角度 , 每个人 的理解都会有 出入 。 但是 , 这些 结论 中又有一种 明 显的共性存在 , 它们都包含着一种发展 、 一种 历史过程 , 发 展的 对象则是经济社会 、 观念变革和制度的创新等等 。诉讼 文化 的
可以揭示出诉 讼文化现代化 的一 般涵 义 , 即诉讼文化 现代化 是 传统诉讼 文化向现代诉讼 文化 的一 种运 动 、 一种嬗变 、 一种 发
展, 表 明了诉讼文化 的发展趋势 。
2 0世 纪 末 我 国诉 讼 文 化 现 代 化 的 演 进 历 程
一
、
1 9 4 9年 , 新 民主主义革命取 得胜的研究 ,是建立在对 “ 现代
中 国封建社会会 延续下来 的封建政治体制 和法 律体制 以及几 千年来 占统 治地位 的封建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格局 , 代 之以新 的社会政治体制 , 也是 中国文化朝着新生的社会主义文化转变。
但是 ,从 1 9 5 7年的反右运动到上世纪 6 0年代 中期 开始 的“ 文化大革命 ” 运动 , 我 国诉讼法的发展和诉讼法 学的研究长 期停滞 。以发展 为主 旨的现代化运动 , 在新 中国的起 点可以追 溯到上世纪 7 O年代末 8 O年代初 。文革 的结束 , 标志着一个新
国诉讼 文化向现代化转 型是基 于 当下社会政 治、 经济 、 司法改革的 多重 需求, 推进我 国诉讼 文化现代化 , 应 着力构建诉讼模式 的现 代化 、 诉讼制度文化的现代化、 诉讼观念文化 的现代化 以及诉讼文化表层符号的现代化。 [ 关键词 ] 诉讼文化 ; 诉讼现代化 ; 诉讼 文化转型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8 6 5 3 《 2 0 1 3 ) 0 2 — 0 0 6 1 — 0 4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伦理性特质及其成因分析
二、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成因分析
(一)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历史渊源 要揭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成因, 首 先得从法的起源谈起。中国古代法( 以刑法为中
心) 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形成的。 这个过程实际上便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 ( 同
讼运作都会将“ 的伦理凌架于法律之上。在 孝”
接准则。 毫无疑问, 在以诸法合一的法里, 纲常伦
理也成为诉讼运作的最高标准甚至直接依据。 就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表现来说, 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 诉讼” 认识的伦理性表现
收稿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有这样一例: “ “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 蔼杀, 当三环之不? 不当环, 巫执勿失。” 这一例中, 不但确立了“ 不孝” 的罪 名, 而且肯定了“ 不孝” 罪的严重性, 要求对被告 “ 不孝” 之罪立即拘捕, 不予原有。父母可以随意
的伦理化倾向。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为本位, 宗
法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在西周便 已渗人并影响着
整个社会, 特别是西汉以后, 儒家的伦理原则日 益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 , 至隋唐,礼” “ 被奉为 法律领域的最高标准, 儒家以“ 三纲五常” 为核心
的道德体系更成为各个领域进行立法、 司法的直
(二)法典的伦理性表现 中国古代伦理纲常首重孝, 诉讼文化对其自 然也是爱护有加。凡涉及孝道, 只要不从根本上 危及国家政治秩序, 社会的诉讼观念和国家的诉
第 18 卷 第 5 期
2006 年 10 月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Liupanshui Teachers College
V ol . 18
论司法现代化与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
论司法现代化与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一、司法现代化的含义及发展方向司法现代化是一种不可抵挡的历史性发展趋势,是社会全面转型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向规范体系的法治型价值的转变,即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从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更替是相当复杂的,人治与法治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的基本尺度。
司法现代化对法制现代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现代化涉及到观念、制度、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式等系统的整合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的一面,又有现代化司法行为方式、?司法推理方式、司法价值观念的一面。
司法现代化就是体现当代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之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原则,并用以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地适用的全部过程。
因此,司法现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过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观、适应和推动现代化法治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
也就是说,司法现代化应该是:(1)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转变的历史过程;(2)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向现实目标逐渐转化的过程;(3)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
二、司法现代化的内容(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主体包括司法机构本身,也包括司法机构的司法人员。
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核心,没有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就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没有现代化的司法职业阶层,法律的正义是难以完成的。
司法主体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司法组织在整个国家机构的组织中,具有一定独立性,即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职能相重合,司法不得受至于行政,不能隶属于行政,否则就不具有现代化;(2)在司法组织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业务指导和审级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的隶属关系。
这是从司法机关的方面来说的司法主体的现代化。
(二)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司法体制现代化就是司法体制按照现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统,能够适应满足现代化的需要,能够对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纠纷和冲突作出及时、有效、权威的处理,从而保证人们权利的实现,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古代中国的诉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这些诉讼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既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追求,也反映了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的特点。
本文将就古代中国流行的几种诉讼模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陈述模式陈述模式是古代中国最早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分别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官根据双方陈述的内容进行判断。
这种模式强调公正和客观,法官在判决时主要依靠事实和证据。
陈述模式对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抵触模式抵触模式是古代中国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则根据双方的辩论结果来作出判决。
抵触模式注重辩证和对抗,双方往往通过激烈的言辞和争论来争夺胜利。
这种模式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助于解决争议和纠纷。
三、调解模式调解模式是古代中国另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法官充当调解者的角色。
调解模式注重和解和妥协,双方通过协商和让步来达成共识。
这种模式反映了古代中国人民重视和平与和谐的价值观,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质证模式质证模式是古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质证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则根据双方的质证结果来作出判决。
质证模式注重证据和证明,双方往往通过呈现证据和调查取证来争夺胜利。
这种模式反映了古代中国人民重视证据和真相的价值观,也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以上所述的几种诉讼模式,都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们各具特点,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和纠纷,又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古代诉讼模式的精神,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为人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法律职业者
只能借用西方人的识别 、 分析和判断系统反 观孰优孰劣 , 也即仅在一种价值判 断体 系之内做做标 明“ 意
义” 符号的事情。我们所面对 的是经过几千年历史积淀后所形成 的东西 , 中很多已经渗透到我们的骨 其 髓, 它们的存在是和我们 自身“ 同义” 的。因此 , 当我们以这样的历史观来检讨历史时 , 惟一的 目的就是认
出者在被委任为地方长官以后 , 除了要处理行政事务以外 , 也不得不面对大量的纠纷。显然 , 在执行 司法 公务时 , 知晓法律是一个州县官的基本要求 , 否则他便无法作出合法判决。但是 , 法律的繁多复杂以及工
作任务的重压 , 使得他们无法对法律有透彻 的研究 , 同时又要求判决必须依法作 出, 所有判决必须遵从 “
得来的, 也不只是从现实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 而是本质原来就具有 的一种遗产 ……我们必须感谢过去 的传统 , 它通过一切变化的因而过去 了的东西 , 结成一条神圣的链子 , 把前代 的创获 给我们保存下来 , 并
传给我们 。 ” 拥有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国, 其现代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不能不说是其过去历史的一种延 续 。无论我们 以怎样的心理和姿态去面对外来 的冲击 , 际上都是一种应对 , 实 而不是改头换面。因此 , 我 们虽然总是想要梳理清楚从传统到现代发展 的历史脉络 , 并试 图从 中找到历史过程 中的逻辑 因果关系 , 但是 , 我们所使用的“ 现代” 意义上的一套认知性工具 , 大都源 自西方世界 , 法律尤其如此 。这就使得我们
包括当朝的律例。虽然也有类似于案例分析的“ 拟判” 但其着眼点在于考核应试者文采 、 , 修辞能力 和对
儒家经义的把握上 , 而不是对本朝法律的熟悉程度。虽然三国时期魏明帝 曾设立“ 律博士” 一职 , 但并没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探析
了 自身独特 的性质和 形态: 无 诉与和谐 、 诉讼 的人情
化、 程序 的恣意性 、 贱 诉与健诉等等 。
( 一) 无诉 与和谐
传统诉讼文化在价值观念方面首先表现出 了“ 无
诉” 与“ 和谐 ” 相互交织和相 互影 响的双重性 。无诉
的价值追求并 不是从来就有的 。 最早 , 孔子在 《 论语 : 颜渊》中正式提 出了无诉 的主张 。汉代 “ 罢黜百家 、
贱诉就 是将诉 讼看做是低贱 的事情 ,在行 动上 尽量地避免诉讼 。与宣扬 无诉司法观念 的官员 、儒
生相 比, 民众 的贱诉 多因惧而 怕, 多少带有逆 来顺受
的意味 。贱诉 的心理源于经济 、 社会 、 文 化等因素 。 统治阶级制造不利 于诉讼 的伦理道德氛 围和舆 论压 力 ,将诉讼看做是缺少道德教化 的表现 。但是 纠纷 产生 的必然性 , 诉讼 的不可避免性 , 使得诉讼行 为从 来没有断绝过 。压抑得越久 , 爆发 的也就越 强烈, 贱 诉心理导致 了传统 的诉讼文化往往是在贱诉和健诉 的极端 中迂 回。表现得最为突 出的就是 南宋 。 由于
杖八十或徒 两年 ,僧道犯奸加 凡人二等。但郑板桥
非但 没有依 法重罚 ,反判 令二人还俗结为夫妻 。这
种充满 了人 情味的判决违背 了当时 的法律规定 ,但
是却 赢得 了当事人和社会舆论 的称颂 。甚至也未遭
独尊儒术” 后, 儒 家思想开启 了充 当法律基石 , 进而
上升为封建 国家意志的进程 。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
受朝 廷的违 法裁判之责 。这是因为 中国传统诉讼文 化是 以伦 理道德为价值取 向的。中国伦理学 的精髓
染指和支配 司法 的开端 ,在 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儒家 的思想主张 时, 采用儒家 的经 典特 别是 《 春秋》中的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一、无讼思想的精神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古人对自然的总体认识便是和谐。
而无讼即为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最佳价值选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
那究竟何谓无讼呢?又或者是该如何理解无讼二字?其实在中国,最早的讼字出现在《易经》里,《易经》的《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意思是说进行争讼,无论是胜是败,都被看作是不吉祥的。
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
其实,对于这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诉讼,各家各派均是持反对意见。
在各派中,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人,他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其大意为我虽然像别人一样审理各种纠纷,但追求的却是使人世间根本没有纠纷的一种状态。
其实孔子此处所提出的听讼,那也不过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根本目的。
孔子将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这一观点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贯的行动指南。
二、无讼思想的产生根源(一)经济根源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任何特定时代的政治、社会、宗教和文化制度都是由当时存在的生产制度所决定,而法律正是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思想观念也正是经济发展的反映。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始终都是古朴的农业社会,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要经济方式,商品经济未能得以发展。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原的农业文明相伴而生,以血缘为单位的自然经济所产生的熟人社会的控制机制是伦理规范。
无讼是古代中国人以安居乐业为追求的农业社会的产物。
因此,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沉重的诉讼费用是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首先,自秦朝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巩固自身的政权,从而建立了一整套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还建立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等级制度,以制度的方式来限制人们的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协同主义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已不能相适应,并逐步呈现出诸多弊端。
在近几年的民事诉讼理论探索及审判方式改革中,总结、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利因素,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能动性、积极性,已成为共识。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课题考验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怎样深入协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
对这一课题的解决,直接影响着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发展。
由于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赋予了绝对的主导支配权,使其在诉讼中拥有了指挥和控制大局的强制地位。
法官能够主动搜集调查证据,查询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同时还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和干涉,在此期间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由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呈现出一些“超职权”的弊端:(1)法院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2)当事人容易失去行使权利的主动性,演变成一切均由法院决定,法院成为了当事人行使自己正当法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干预和妨碍的屏障;(3)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被架空,收集调查证据由法院全部包揽。
(4)法院在庭审进程中处于主宰地位,当事人则被动的成为被询问、审查的对象,消极地跟随着法官的指挥棒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摘要:“无讼息争”的理念在我国历来被推崇。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的主导影响,普通人之间选择用道德来维系彼此的关系,而非动辄求助于法律。
这种“无讼”观念深刻影响着当下的司法实践,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儒家思想;无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无讼”观之形成基础(一)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
人们在那种相对封闭的自然条件下,无不渗透着“和谐”思想,往往日出而作,日末而息。
[1]而商品经济的法治受统治者长期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之影响,商人的地位相比之下就降低了很多。
自然而然地人们联系、交易甚少,就很难出现摩擦乃至纠纷,诉讼也很少发生。
人民世世代代安居乐业,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早已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已成为其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正所谓“打一场官司结一世仇”,诉讼往往会破坏人际关系,人民权衡利弊,也不会选择这个“亏本买卖”,因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对簿公堂。
(二)政治基础中国历代的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各权力均收归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
“君权神授”的思想影响着君王的王权,他们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力于一身,导致皇权不断强化,相权不断削弱的历史。
而各个皇帝最关注的还是其皇位的稳固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安定,对于百姓的权利等可以说并不看重也无法去看重。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上有所好,下必随之,正呼应了老子所言百姓“无为而治”的思想。
(三)思想基础儒家思想一直是帝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传统中国的“无讼”不仅有着道德本体论的理论支撑,而且还有着国家强制力强权作为后盾。
统治者历来主张用礼乐道德去调整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家族之间即“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不为罪”的思想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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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权 力和国家意志决定一切 ,国家对诉讼 活动的严 格控制 在于所 有诉讼 制度 、诉讼 程序 的设 计 均 以 国家权 力 为基 点 ,以国家权 力的方便 行使为导 向。因而无论 是刑事诉讼
还是民事诉讼 均表现出强烈 的超职权 主义色彩 ,而立法者
“ 法律是 阶级统 治的工具” 的影响 ,刑 事诉讼 法被人 们视
经济体制 相适 应的是高度集 中的权力 中心和权 力结构 ,国
但该原则却不适用 于 “ 反” “ 谋 谋大 逆 ” “ 谋叛 ”此 类严
重触犯 国家根本政治利益 的犯 罪。从 现行 刑事诉讼 法第 1 条 “ 了保 证 刑法 的实 施 ,惩罚 犯 罪 ,保 护人 民,保 障 为 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安全 ,维 护社会主义社 会秩序 ,根据 宪法 ,制订本法 ” ,我们 不难发 现维护社 会秩 序是刑 事诉 讼的根本 目的 ,也 是 我 国刑 事诉 讼 的 主要 价 值取 向。受
收稿 日期 :20 6—1 0 6— 5
作者简介 :邓伟艳 ( 9 1一 ) 17 ,女 ,湖南邵 阳人 ,湖南 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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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12期 0
20 0 6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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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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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国家权 力维护抽象的 国家利 益为中国历代统治者
所 主张。在封 建社 会 ,君权 或王权 在诉 讼领 域恣 意横行 , 其 目的在 于维护 以封建 帝王为 首的 整个地 主阶级 的利益 。 新 中国成立后 ,中国建 立了强有力的 中央政权 以应对 当时 资本 主义 国家 的强 大压 力 ,维 护整 个社 会 主义 国家 的利
律文化的变迁不可避免地弓 起诉 讼文 化的变迁 。诉讼 文化 l 的变迁与转型过程实质 是诉讼文化 的整合与重建过程 。
一
值取 向。价值取 向的差别 固然有其 深刻 的根 源 ,但公 平 、 正义 、自由、效率等 皆为人类 的共 同理想 。改革开放发展 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 疑为人们 追求诉讼的公平 、正 义 、自由、效率等价值 既提 出了这方面的要求 也提供 了可 靠 的物质保 障。为适应 形势发展需要 ,我 国的诉讼价值 取 向不应将 “ 序 ”视 为诉 讼的 主要 或 唯一 价值 目标。 任 秩 何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经 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的要求 ,否则该
效率 ”等多元并重 的价 值 取 向的 转移 。使诉 讼不 仅 成 为
维 护社 会 秩 序 的工 具 ,更 成 为 人 们 实 现 公 正 、正 义 的
途径 。
二 、从 “ 力 ” 到 “ 利 ” 权 权
唯一 的价值 目标 。作 为一种价值取 向,中国传统诉讼 文化
主要在于维护 国家政治秩序和家族伦理秩 序。在新 中 国成 立前 ,因阶级斗争 的需要 ,诉讼文化所维 护的重点则为 国
为维护社会秩 序 的工 具。对 “ 序” 价 值 的过 分强 调导 秩
设 计的过分简单 、粗糙 的诉讼程序 、诉讼 制度为国家权力 的恣意行使打开了方便 之 门。诉 讼 中 国家权 力积 极活 跃 ,
而对 于当事人 权利 ,一方面法律赋予 的权 利相当有限 ,另
致人们忽略诉讼 的公 平 、正义 、 自由 、效率 等价 值取 向 , 而西方国家诉讼文化更 注重公平 、正义 、 自由 、效率 等价
家政治秩序 。对 国家政治秩序的维护在 中国的刑事诉 讼 中
表 现最为明显 。例如 ,中 国古 代有 “ 亲得 相首 匿” 的 亲 法律原则 ,该原 则以维护封建社会 的宗法伦 理秩序为 目的
益。国家作 为一个巨大的 “ 利维坦 ”,直 接掌握 着几 乎所 有的社会资源 ( 括诉讼 资源 ) 包 ,社会 的生产 、交 换 、消 费活 动都 被国家的计划与行政命令严格控 制。因而与这 种
、
从 “ 元” 到 “ 一 多元 ”
价值取 向是文化 的核心 ,是统摄和影响整个文化 的根 本 因素。 “ 讼 文化 ” 的价 值决 定 了诉 讼 文化 的 基本 特 诉
法律制度就会失去其生存 的空间。我 国的诉讼法律制度想
要继续 发 挥 其作 为社 会 调控 器 的作 用 就 必须 实 现从 以 “ 秩序 ”为 主的 一元 价值取 向向 以 “ 公平 、正义 、 自由、
词 】诉 讼 价 值 ;权 力 ;权 利 ;厌 讼 ;尚讼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18 (0 6 4 0 1 0 09 44 20 )0 — 04— 2 【 中图分类 号】1 2. 【 9 04
经济发展 与社会结构的变迁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 法律文化的 冲突与摩 擦推动着 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走 向艰 难 的转型之路。诉讼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 , 法
征 ,同时又深深影响 和制 约司法实践的运作机 制和决 策程
序” …。因此 ,要建构与法制现代化 相适应 的诉 讼文 化首
先要实现从传统 诉讼 文化 的 “ 一元 ” 价 值取 向向现代 诉 讼文化所要求的 “ 多元 ”价值取向的转型 。 在 中国传统 的法 律价 值体 系 中 “ 序 ” 是居 于核 心 秩 地位的价值 目标 ,在 一定 程度上 甚至 可 以说 “ 序 ” 是 秩
论 中国诉 讼文 化 的转型
邓伟艳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 长沙 4 00 ) 125
【 摘 【 键 关 要】针对 西方法律文化 的强大挑 战 ,为适应社会发展 需要 ,中国的法律 文化 ( 包括诉讼 文化) 不得
不走 转型之路 。这种 转型主要表现 在诉 讼价值取 向、诉讼 主导力量 、诉讼 心理等方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