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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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制进程

中国近代法制进程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一)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和世界(二)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传统法文化封闭状态的被打破(三)通过翻译和出版,广泛传播近代西方法文化(四)国外归来的中国人对西方法文化的介绍二、传统法观念的转变(一)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三)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四)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五)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六)由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七)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八)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三、转型过程中的法制改革思想与实践(一)洋务派的稍变成法,引进西法(二)戊戌变法与法制改革(三)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四、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继续推进(一)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二)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三)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历程与成就五、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价值及经验借鉴(一)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西方化形态(二)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取向和历史借鉴内容提要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历史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它遗留下的丰富资料和提供的宝贵经验,都显示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因而受到国内外法史学界的重视。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或转化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

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风貌。

在统一的多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古老中国,各地区、各民族都对建设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这中间既有冲突又互相融合,成为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

这种法律传统上的多样化,也来之于文化上的多源头,儒、墨、道、法各家学说,都尽其可能地支配着、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与法律传统的形成。

但在多样性中又有着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这种基本倾向是由中国深厚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

论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与中国法律的移植

论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与中国法律的移植

摘要 (1)关键词 (2)前言 (2)一、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 (2)(一)自然法观念 (2)(二)实证法观念 (3)(三)社会法观念 (4)(四)三大观念趋向融合后的思考 (4)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4)(一)经济因素 (5)(二)政治因素 (6)(三)社会因素 (6)三、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7)(一)供体与受体之间的相似性 (7)(二)植体本身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8)(三)受体要具有较强的开放性 (8)四、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独立性 (8)五、中国法律移植的途径 (8)六、总结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11)略论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与中国法律移植摘要:法律文化无国界,西方法律思想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而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更是人类的魂宝。

而三者也正是西方法学观念变迁的主线。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法律全球化重构也拉开了赛程。

国家间互相借鉴、移植法律也日趋频繁。

但法学界对于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期,对于移植的必要性、可行性各学派争论不休。

全球化进程中中国也无法避免这些问题。

在选择借鉴、移植的时候应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道路。

关键词: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移植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pt of W ester Laws and Laws Transplantationof ChinaAbstract:The culture of law is borderless. Western legal theor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world, of which the natural law theory, analytic al jurisprudence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are the treasure of human soul and they are the main line of the change of western legal concepts. Driven by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restriction of law globalization has also started.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re learning and transplanting the laws from others. Y et in the law field, the law transplant is in its infancy, so there is still a hot debate about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law transplantation among various schools. Even China can not avoid such problems during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who should work out the legal road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choosing reference and transplanting laws.Key words:natural law; analytic al jurisprudence;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law transplant前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成为了当今世界的主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影响和未来指导.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影响和未来指导.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近代中国的经济文化转型与西方思想的传入

近代中国的经济文化转型与西方思想的传入

近代中国的经济文化转型与西方思想的传入近代中国经历了一次巨大的经济文化转型,其中西方思想的传入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自19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思想不断涌入中国,为中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这一转型既是对传统文化的挑战,也是对现有体制的冲击。

本文将探讨近代中国的经济文化转型及西方思想传入的影响。

近代中国的经济转型始于鸦片战争以后。

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国力的减弱,中国不得不开放港口与西方国家进行贸易。

这一开放为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奠定了基础。

西方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进入中国,为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铁路、电报、近代制造业在中国迅速发展,中国开始实施近代工业化政策。

这些变革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经济结构,也推动了社会风俗的转变。

除了经济转型,近代中国还面临了文化转型的挑战。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念和观念逐渐受到了西方科学、理性主义和进步思想的冲击。

维新运动的发起人提倡学习西方文化,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许多知识分子开始接触西方的政治制度、教育体系和社会制度,对中国的传统制度提出了质疑。

他们主张启蒙思想和民主思想,认为只有通过接纳西方文化,中国才能实现国家的现代化。

西方思想的传入在中国引发了一场思想解放潮流。

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广泛阅读西方的文学、哲学和社会科学著作,尤其是启蒙思想、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等思想流派的影响最为深远。

这些思想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对社会问题和政治改革的关注。

他们开始提出种种改革主张,探索中国的发展道路。

然而,西方思想的传入并没有在中国社会引发一片统一的声音。

一方面,西方思想对中国的传统文化构成了冲击。

中国的传统文化注重家族和谐、社会秩序和孝道等价值观念。

西方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思想对中国的传统观念形成了挑战。

另一方面,西方思想也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抵制。

中国知识分子在接受西方思想的同时,也注重将其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寻求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

西方思想传入中国也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变迁

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变迁

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变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其独有的样态在世界法律文化园地独树一帜。

而且,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惟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未曾中断过,有着独特的内发形的变迁过程。

历史进入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中断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自然演进历程,法律文化的变迁具有了外发因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成为近代法律文化变迁的一条主线和主要表征。

时至今日,如何解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问题,依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心理情节,亦是当前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和难点。

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所表露出的困境与矛盾都是这种心理情节的反映。

因此,考察和研究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关联,分析总结近代法律文化变迁的特点,解决近代法律文化变迁中遗留的难点,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大课题。

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是绵延千百年的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从而成为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并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而且,在近代以前,中国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特性更为突出和鲜明。

大体可以从形式意义和实体价值两个方面来把握。

就形式意义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的外部特征和社会地位上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即法律是伦理道德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无确切分界,法律没有自身独特的个性和功能;在法律内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的诸法合体形式;在司法过程的运行机制上,表现为司法与行政的合一。

就实体价值取向和内在精神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伦理化,体现了儒家伦理的精神与价值取向。

具有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礼治性质,体现为极强的义务本性,漠视了个人权利及价值;具有德治主义精神,道德是法律的化身,道德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和道德的辅助;具有人治主义色彩,强调权力大与法律,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专制的工具;以秩序和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强调“无讼”的法律意识。

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变迁

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变迁

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变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其独有的样态在世界法律文化园地独树一帜。

而且,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惟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未曾中断过,有着独特的内发形的变迁过程。

历史进入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中断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自然演进历程,法律文化的变迁具有了外发因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成为近代法律文化变迁的一条主线和主要表征。

时至今日,如何解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问题,依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心理情节,亦是当前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和难点。

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所表露出的困境与矛盾都是这种心理情节的反映。

因此,考察和研究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关联,分析总结近代法律文化变迁的特点,解决近代法律文化变迁中遗留的难点,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大课题。

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是绵延千百年的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从而成为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并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而且,在近代以前,中国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特性更为突出和鲜明。

大体可以从形式意义和实体价值两个方面来把握。

就形式意义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的外部特征和社会地位上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即法律是伦理道德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无确切分界,法律没有自身独特的个性和功能;在法律内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的诸法合体形式;在司法过程的运行机制上,表现为司法与行政的合一。

就实体价值取向和内在精神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伦理化,体现了儒家伦理的精神与价值取向。

具有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礼治性质,体现为极强的义务本性,漠视了个人权利及价值;具有德治主义精神,道德是法律的化身,道德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和道德的辅助;具有人治主义色彩,强调权力大与法律,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专制的工具;以秩序和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强调“无讼”的法律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近代转型

中国法律文化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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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人—尤其促进了西方民商法文化的传播 3.洋幕宾 (三)领事裁判权与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1.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存在 2.不平等条约对领事裁判权的承认 3.领事裁判权对已有法律秩序的破坏 4.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刺激了晚清法律改革 (四)国际法观念的输入与被接受 1.朝觐体制的破坏 2.外交部门与职业外交官的出现 3.京师同文馆的成立 4.《万国公法》等国际法著作的译传 三、近代西方法文化的逐步传播 (一)开风气之先的书报 1.近代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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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良政体——君宪共和 议院;政党;制度局;三权鼎立;民主共和。 (四)变革治道——法治 第二节 中国法律文化转型的实践 一、洋务派的实践 (一)洋务派对于法制改革的认识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二)洋务派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使经济活动法律化 (1)实行股份公司制 (2)实行融资贷款 (3)以经济合同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 (4)保护专利 2.培养近代法律人才 设立同文馆,派遣留学生。
求职应注意的礼仪
• 求职时最礼貌的修饰是淡妆 • 面试时最关键的神情是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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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优雅的礼仪修养是 必须首先学会面对的一种结果----被拒绝
• 仍然感谢这次机会,因为被拒绝是面试后的两种结 果之一。 • 被拒绝是招聘单位对我们综合考虑的结果,因为我 们最关心的是自己什么地方与用人要求不一致,而 不仅仅是面试中的表现。 • 不要欺骗自己,说“我本来就不想去”等等。 • 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再做努力。
• 第一份中文月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马六 甲。 • 第一份本土中文刊物,广州。 • 中国人自己早期创办的报纸,《循环日报》, 《中外新报》 • 2.近代介绍西方文化的书籍 • 《海国图志》;《海国四说》;《瀛寰志略》。 • (二)戊戌变法前后法律书籍的大量编译 • 1.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对西方法律政治书籍的翻译 • 2.《申报》对西方法律政治的接受 • 3.《万国公报》对西方文化的宣传 • 4.商务印书馆在戊戌变法失败后,继续大量出版 翻译法政书籍。 • 5.晚清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在引进西方法文 化著作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最新-中西法律对比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精品

最新-中西法律对比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精品

中西法律对比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一定时期的文化植根于当时的经济形态,与经济直接相连的法律文化更脱不了经济形态这一母体的胎记,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铸造公法文化,商品经济孕育私法文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商品经济,它应培育什么样的法律文化?怎样才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

本文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庭文化的基础之上,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因而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应主要靠移植西方先进法律文明成果而推动。

当然我们不能有那种一边倒的极端倾向,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还要挖掘中国本土实践中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制度资源。

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一、文化及法律文化的概念在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前我们先来澄清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的概念是一个引起争议、分歧最多和最大的问题,因为它是所有法律文化研究者都无法回避的一个核心概念,并且,有关法律文化研究的其他许多理论问题都和这一问题相关。

仔细研究,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文化概念本身,而在于对文化概念的理解。

要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文化的概念。

只有了解了文化的概念,才能对法律文化的概念有所了解,有所认识。

文化概念是法律文化概念的源头和基础。

文化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

文化概念的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人们很难对文化下一个确切的定义。

通过对各种文化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三种文化观即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

一广义文化观。

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

《辞海》讲道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用文化学术语来讲,就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

二中义文化观。

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也同样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

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

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

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

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

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

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

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政策和体系及其特征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政策和体系及其特征

近代中国的法律教育是在西方列强殖民侵略和西学东渐的背景下产生的。

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阵痛,法律教育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蜕变。

一方面,对传统律学教育进行摒弃与继承、否定与弘扬;另一方面,对西方法学教育进行着接纳与排斥、移植与抗阻。

近代中国朝野对法律教育的构思与运作、试验与调整,建构起了一套法律教育政策和体系。

近代中国法律教育政策和体系具体状况如何?有什么基本特征?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史实分析和理论探讨,以资当今中国法律教育之发展。

一、近代中国法律教育政策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发展政策是在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其大致经历了一个始言技、继而言政、进而言教的过程,具有对外抗争的民族性和牵动多种政治势力的广泛性。

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政策的变革也不例外,其发端就与民族自卫联系在一起,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政策的演进来看,自睁眼看世界到洋务运动的兴起,构成了近代中国法律教育政策表层变革阶段,即受“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法律教育局限于“交涉公法”的范围。

由于鸦片战争的惨败,少数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中国落后的现实,意识到完全恪守传统的“以夏变夷”的思维习惯是行不通的,从而产生了向西方学习的要求和行动。

由此,中国法文化的封闭状态开始被打破。

从魏源的《海国图志》、梁廷枏的《合省国说》、姚莹的《康輶纪行》及徐继畬的《瀛环志略》,到洪仁玕的《资政新篇》等,都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及美国民主共和政体同时介绍到中国来,毫无成见地给西方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以高度评价。

虽然这些有识之士提出的“师夷长技”口号还只是泛泛而谈,并不能具体提出学习西方文化中哪些方面的内容,但就其对近代中国法律教育政策的变革而言,客观上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

从19世纪60年代起,随着洋务的兴办,在西方先进技术和设备大量引进的同时,西方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也随之不断输入。

1867年12月,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新式教育机构,同文馆决定聘请已经在馆任英文教习的丁韪良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并将其作为一门专门课目正式确定下来。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读后感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有感打算读一本关于法制史的书后,看了推荐书目,最先吸引我的就是这本书的名字。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我想这本书里一定叙述了迷人、丰富的中国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经过战争、岁月和外来文化洗礼后,焕发出新的生机的中国转型后的法制文化。

我读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晋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出版时间为2009年。

作者张晋藩,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务院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专业顾问、中国法文化研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

本书从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华法系的认识,并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阐述了近代法律的转型,理出了中国法律古今的脉络。

书中将法律制度与文化和历史人物的活动与重大事件叠现,探讨法律传统特征,具有强烈的历史真实感和可读性。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和转化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

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风貌。

但,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

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

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

从本书的第一部分入手,讲的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一样久远。

书中是纵向的介绍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结合我们现在所学的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横向可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概括为四个发展时期。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

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

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

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

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鉴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大量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引入,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代化法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传统法制中等级特权观念的否定。

这一观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注入了新的理念。

3.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近代化法制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开、公平。

这一观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

4.推动司法独立:近代化法制推动司法独立。

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

这一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近代化法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一举措的实施,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看,中国法制近代化是一个不断学习. 不断进步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不仅学习了西方的法律制度。

也吸收了西方的法治理念逐步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近代化法制体系。

这些历史借鉴对于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同时也要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对于法制近代化的具体历史借鉴
内容可能因研究者视角而有所不同。

因此,如需深入了解该主题,建议阅读相关学术著作或咨询该领域的专家学者。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 7近代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课件 7近代转型

• 1906年沈、伍二人制定出了作为简明章程 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草案 共有5章262条。各章分别为“总纲”、 “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 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该法 典是在模仿日本和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诉 讼法的基础上完成的,采用了资产阶级的陪 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 产阶级的民主、平等原则,是我国将诉讼法 从封建律典中独立出来的首次尝试。
第七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近代转型
一、近代法转型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 清代中后期,外国资本的侵入,在客观上刺激了 中国已有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近代民族资 本主义工业也在艰难中前行。这一切都促使了 中国古老的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结构被打破, 不同阶级关系的代表对封建旧律不满,提出相 应改变的客观要求,这就敲响了封建等级特权 的丧钟。
• 然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奏上以 后,遭到了包括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内的各将 军、督抚、都统的反对,清廷遂将《大清刑 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交由法部复核,实际上 是加以搁置。这部法典尽管没有得到通过, 但它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 草案,打破了旧律的体系,使程序法与实体法 有了明确的区分
2.制定《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伍说:中国司法,向昧夫独立之一理,循二 千余年之专制,举立法、司法、行政之鼎 立三权操于一身,中央如是,各省亦如是。 • 他在宪纲大旨第七条中指出:“审判官所断 之案件,行政官不能过问,如有冤抑,得上 控于合格衙门,均不准用刑。”
推行西方资产阶级文明审 判方式和原则
• 伍廷芳把“律师制”、“陪审制”等西方资产 阶级文明诉讼审判制度首次载入他起草的《刑 事民事讼诉法》中。 • 民国成立后,在审判民国第一大案“姚荣泽案” 上,伍廷芳开创了在中国采用西方近代资产阶 级文明审判方式判案的历史先河,是对中国二 千多年相承的封建司法审判制度的一次重大革 命,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地 位。

中体西用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中体西用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关键词】“中体西用”立法思想法制近代化【摘要】“中体西用”是我国近代法制化立法的主导思想。

在帝国主义的排挤干扰和国内顽固保守势力的抵制阻挠下,我国艰难地实现着传统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先进的法制文明的交流和融合,使中华法制文明迈上了近代化的道路,基本确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总体走向,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继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翟玉荣梁素贞“中体西用”与中国法制近代化法治我国的传统法制体系持续了几千年的独立封闭的漫长发展过程。

进入十九世纪中期之后,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主义扩张活动打破了清王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使四千多年的中国传统法制受到西方文明的冲击,新旧法文化在冲突和比较中斗争,统治集团内部的开明人士、下层进步知识分子等人深感中国社会体制和传统法律的落后,近代中国产生了变法图强的呼声,启动了法制近代化的进程。

立法思想对法制近代化的两重限定中国法制近代化,实际上是移植先进国家法制并使其取代本国传统法制的过程。

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包含两重限定:首先,法制的近代化发生在固有法制已经落后于先进国家法制的国家,其旧有法制面对先进国家法制的冲击暴露出对世界化的商品经济潮流的不适应,因此需要学习能够适应工商业社会需要的西方法制并以其取而代之,主要是向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学习。

“后进国家通常以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建构近代法律制度。

如此形成的法制,并不是资本主义自主发展而带来的、已经近代化的社会体制与习俗的法制化,而是通过把外国的已成形的制度移植过来予以建构的”①,因此自然会产生新旧法制冲突的问题。

法制近代化的第二重限定是,法制近代化在形式上是一个法律转型的过程,在实质上是一个新的法制文明逐渐取代原有法律传统的过程,所以法制近代化不等同于法律近代化,因为前者还包括实现近代化的法律秩序确立。

对于转型国家而言,应当特别注意近代化的法律秩序的建设。

第一重限定决定了落后国家的立法者阶层只有对本国固有法制传统的落后性和西方法制文明的先进性有深刻的认识,并产生改革固有法制的要求,才可能推行本国法制的近代化,而这种认识是基于对本国法制和西方法制相比较后才可能产生的。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

第二讲 中国近代的法律转型②何谓近代
• 1、 “近代”的西方标准
• • • • • 每一时代皆有其“近代”,而每一时代的“近代史”皆为历史学的新疆。 “物”的标准:技术革命、工业革命、商业革命,经济革命与资本主义。 “人”的标准:文艺复兴、宗教革命,人的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解放”:个人的解放,从家庭、宗教、国家等集团中的解放,走向个人自 决。从集体走向个人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梅因《古代法》) “近代”的意象:从地区性到世界性,非西方国家近代化的曲折与屈辱。
附白: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
• 英国历史学家巴勒克拉夫《处于变动世界中的史学》(1955年)最先提出全球史 观,突破西方学术界根深蒂固的“欧洲(西方)中心论”,主张历史研究应将视 线投射到所有的地区和时代,公正地评价各个时代和世界各地区一切民族的建树, 并认为,世界上每个地区的每个民主和各个文明都处在平等地位上,都有权利要 求对自己进行同等的思考和考察,不允许将任何民族和文明的经历只当作边缘的 无意义的东西加以排斥。 全球史观明确反对以西欧为中心的“古代—中古—近(现)代”和“地中海时 代—欧洲时代—大西洋时代”的历史阐释体系。 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是全球史观的代表作,摒弃了“古 代—中古—近(现)代”三分法,将人类历史的划分成“1500年以前诸孤立地区 的世界”与“1500年以后西方的兴起并占优势的世界”两个基本阶段。其根据在 于:地理大发现,1500年是多数世界历史分期在时间上的共同契合点。 让读者从地区史与国别史的框架中解脱出来,更让中国人不会不得不按照中国与 世界两个不同的时间表来理解中国的过去与世界的过去。 仍强调西方三大文明(科学、工业、政治)对现代世界的影响,忽略其中存在的 东方文明要素,这就无法深刻体认现代文明本身特有的那种世界性或普世性。 应该有中国人自己的中国通史、全球通史。从史学的角度,回到陈寅恪他们的未 竟事业。从文明的角度,尊重新儒家的努力。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一、前言中国作为古代东亚文明的中心,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便已形成。

就文化而言它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华夏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

同整个中华文明一样,中华文化的历史也是悠久的。

其内容之广博,色彩之鲜明,形成机制之复杂,生命力之强大,堪称世界之最。

尤其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辗转相承,迄今未中断,即完整而又系统。

中华法文化的形成,就内部而言,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逐渐融合,具有统一性。

对外部而言,是自成一体的带有由农业经济和专制政治所加给它的保守性和孤立性的特点,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文化输入之前,还保留着固有的,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和宗法伦理性的法律文化。

鸦片战争之后,在西方文化的猛烈冲击下,以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以及阶级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传统得法文化支离破碎,很难再继续抱残守缺,这是中国法文化史上的历史性的巨变,它宣布了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期的开始。

下面本文从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在鸦片战争后的变化来分析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历史原因。

二、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原因1、经济原因:在鸦片战争以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当然此时在江南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而鸦片战争的爆发加速了这一过程,客观上为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这就为资产阶级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样由利于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当然,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2、阶级基础:鸦片战争使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又产生了无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他们是中国近代推动历史前进的主力军。

而在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过程中,封建地主阶级中的开明地主官僚知识分子如林则徐、魏源等,太平天国的洪仁轩,以及“中体西用”的洋务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政府的西方法文化政策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清政府的西方法文化政策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清政府的西方法文化政策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侯强
【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6)005
【摘要】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是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撞击和冲突中展开的.直至19世纪末,西方法文化对中国的冲击和挑战,也终未能改变清政府对其扼制的政策.清政府对西方法文化传播政策的根本改变,是在进入20世纪后.清末修律从法治原则、立法观念、司法制度等方面,初步奠定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基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清末西方法文化政策在法制近代化方面仍存有诸多局限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延缓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展.
【总页数】5页(P45-49)
【作者】侯强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J], 袁敏殊
2.中国古代法制中的礼与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法 [J], 罗洪洋;
3.中国法文化近代化变革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中日近代法制改革的比较 [J], 张培田
4.西方法律文化影响与中国当代经济法制建设 [J], 胡鸿高
5.儒学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对中国史学近代化趋势的审视 [J], 陈其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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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一、前言中国作为古代东亚文明的中心,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便已形成。

就文化而言它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华夏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

同整个中华文明一样,中华文化的历史也是悠久的。

其内容之广博,色彩之鲜明,形成机制之复杂,生命力之强大,堪称世界之最。

尤其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辗转相承,迄今未中断,即完整而又系统。

中华法文化的形成,就内部而言,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逐渐融合,具有统一性。

对外部而言,是自成一体的带有由农业经济和专制政治所加给它的保守性和孤立性的特点,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文化输入之前,还保留着固有的,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和宗法伦理性的法律文化。

鸦片战争之后,在西方文化的猛烈冲击下,以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以及阶级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传统得法文化支离破碎,很难再继续抱残守缺,这是中国法文化史上的历史性的巨变,它宣布了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期的开始。

下面本文从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在鸦片战争后的变化来分析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历史原因。

二、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原因1、经济原因:在鸦片战争以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当然此时在江南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而鸦片战争的爆发加速了这一过程,客观上为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这就为资产阶级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样由利于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当然,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2、阶级基础:鸦片战争使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又产生了无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他们是中国近代推动历史前进的主力军。

而在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过程中,封建地主阶级中的开明地主官僚知识分子如林则徐、魏源等,太平天国的洪仁轩,以及“中体西用”的洋务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主要使由中国资产阶级各派推动的,其中包括革命派、改良派以及那些具有社会改良思想的律学家。

三、方法文化的输入前文已述,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的封建地主阶级中的开明派、洋务派,以及新兴的中国资产阶级和律学家在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下文将对此做一简单介绍。

1、地主阶级中的开明思想家从富国强民,维护清朝封建统治的立场出发,开始了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调查和了解、翻译西方书籍。

以林则徐、魏源、洪仁轩为代表,林则徐是近代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

1836年慕洛著《世界地理大全》刚在伦敦出版,林即委人译成汉文,并以次为基础编成《四洲志》。

又将《澳门新闻稿》译成《澳门日报》,翻译瑞士人瓦特尔编的《万国公法》,还将德庇时地尔洼等人撰写的《中国人》和《在中国做贸易罪过论》二书编译为《华事夷言》,魏源是林则徐的好友,他总结了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在其《海国图志》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

《海国图志》主要是一部世界历史、地理的丛书,但其中也介绍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该书对中国近代思想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领导人洪仁轩站在时代前列,顺应历史潮流,主张“不从清朝法律”,废除旧的封建主义法律制度,创建“新世界”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他的思想集中体现在1859年著的《资政新篇》而后《立法制宣谕》等重要著作中。

他主张“革故鼎新”以促进国政体民主化,吸收中国历史上“以法治国”的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国的法制经验,提出了“国家以法制为先”的主张,并以此为指导思想,提出了一套发展资本主义的立法方案,特别是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刑法思想,提出了改革刑律,严明赏罚的主张,至今仍有可资借鉴的因素。

2、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论。

19世纪中叶,在清朝统治集团中出现了一个以奕訢,曾国藩等发其端,李鸿章继其后,张之洞总其成的政治派别。

他们主张在保持孔孟盛道,纲常名教不变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法制等问题上,可采西法,以应世变,以便维持清王朝的统治现状,这一派被称为洋务派。

他们是由买办化的官僚组成,其理论基础是“中体西用”论,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实际上就是中体西用论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为了适应鸦片战争后中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洋务派主张在某些方面可以酌取西法有所变通。

例如,为适应中外交涉的谈判的需要较早的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为了便于兴办与垄断近代工矿交通等,建议编定矿律、路律、商律等。

洋务派克服了盲目的排外心理,提出了中体西用,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祖宗成法的束缚和在一定范围内采用了新法,无疑是进步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的提出,反映了开始面对西方的洋务官僚心态,也是西方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最初的结合形式。

3、中国资产阶级各派是西方法文化输入的主力。

以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希望通过借鉴、仿效西方法律与政治制度改良清朝统治下的中国,在《变法通议》中梁大声疾呼“以译书为变法第一要义”,他还写了《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介绍了孟氏的“政体论”,并以孟氏所称颂的“英国的立宪政体”为典范提出在中国实行“立宪政体”方案。

梁启超作为资产阶级改良派最杰出的宣传家,通过其论著。

传播西学,宣扬维新变法理论,系统的阐述了他的宪政理论,民权学说,法治人治论等等,这对于冲破中国传统的封建意识,活跃人们的思想,开阔视野,对于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无疑起了巨大的启蒙作用。

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最强音。

在这种氛围中维新派应运而生,走上了政治历史舞台,他们对西方民主政治不仅进行更为广泛的宣传,而且作了一次变法维新的实践。

维新派的领袖人物康有为基于“全变”的思想,要求改革与清王朝政体攸关的典章法律。

他认为中国所以积贫积弱,主要原因就是君权太尊,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

因此,中国过去三十年虽然也采西学、设学堂、办矿物、制洋器,但收效并不大。

为要使国家富强,就必须改革专制政治实行君主立宪制。

康有为是正式向清廷提出设议院,开国会的第一人。

康有为对于改变旧法,建立新的法制也很重视,他说:“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他要求“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康有为改革法制的主张,是他的宪政思想的组成部分。

他认为中国如要实施宪政就要采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以新法治天下。

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日益复杂。

中国的确迫切需要制定调整这种新关系的法律。

如果康有为的上述立法建议得以实现。

就意味着一个以立法为体系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将取代中国旧有的诸法合一的封建主义法律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派对研究、宣传和输入西方文化也非常重视,他们以西方政治、法制为楷模,设计未来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并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为武器,批判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如孙中山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集中表现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此即是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政治纲领,也是孙中山的立法指导思想,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革命派输入西方法律、法学的活动主要是通过它在日本的杂志和出版机构进行的。

其所翻译的西方法律、法学著作,无论从数量、质量和种类上看都不逊色于改良派。

4、在考察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中还应该关注那些身为清廷重臣,却具有社会改良思想的律学家。

其中的代表为清廷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他曾亲赴欧洲各国,并派人东渡日本考察,了解资本主义法制的历史和现状,积极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有力地推进了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

在其主持下,先后翻译了法、俄、德、荷、意、日、比、美、瑞士、芬兰等国法典和著作共33种,使人耳目一新。

同时,沈氏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松冈正义、志田钾太郎等为修律顾问,帮助参与修订律例。

5、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西方传教士、商人们在西方法文化输入过程中的作用。

传教士们不仅在中国传播宗教,也传播欧洲的古典科学技术。

他们还创办报刊事业,翻译西方书籍,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著作,在传播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与启发中国维新思想方面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如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60年在上海督理美华书局时,译出了惠顿的《万国公法》的大部,这是中国第一部西方法律译书,1864年由京师同文馆出版,丁韪良以后又译著了《公法译通》、《公法便览》、《公法千章》等著作。

与此同时,供职于江南制造局的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也翻译了五种西方法学著作。

四、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在中国法律近代转型中的作用长期以来,中国人生活在妄自尊大的封闭环境,形成了一种天生的优越感和拒绝外域文化的惰性心理。

他们固执的崇拜祖先留下的辉煌遗产。

直至鸦片战争失败,开明的官僚、士人们以及新兴的资产阶级各派开始反省,将眼光投向西方。

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法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传统走向了近代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破坏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确立,在这一过程中沈家本主持下的晚清修律体现了之一趋势。

虽然他是服务于清末立宪,但其制订的一系列法律可以说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开端,影响深远,具体来说有如下几方面:1、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清末在严峻的革命形势及各派政治力量压力下,清廷被迫抛弃“祖宗之发不可改”的主张,宣布预备立宪和变法,终于使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修订法律馆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为指导,参照西方法律体系,分别修订了各部门法。

如参照日、英、美、法、德及《世界各国主权宪法》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参照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参照德、日、美诉讼法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以日本商法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等等。

这些做法,改革了诸法和体、民刑不分的中国封建法律的传统结构,同时法律上吸收、改革,也使中国法制跨入了近代历史。

2、解除了封建专制法学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纵观中国法制史,凡社会变动时期,法学思想就相应活跃。

春秋战国,一代法家各立其说,至秦朝以吏为师,习法者聚于丞相之府,对法学是个打击。

汉、魏、晋,封建专制还处于巩固时期,对律学也有请求者,《唐律疏议》是集封建法学之大成。

自宋始,随着封建专制的强化和极端化,法律研究一衰再衰。

至清朝本着“祖宗之法不可改”的宗旨,搞《四库全书》,对思想界和文化界的专制已登峰造极,法律研究几尽绝迹。

然而西方法律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学术界开始以科学的方法研究之,学术研究空气也较浓,这反映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改变。

3、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所采用的形式。

近代中国最先传入的是英美法系,如傅兰雅、丁韪良等均为英美传教士,但最终却由大陆法系所取代。

日本法的翻译成为主流,这缘于日本与中国相邻,文化相近,更加上日本变法维新的成功给中国以启示作用,故清末立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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