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六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全体饮用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不锈钢水箱周围无化学、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实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由工程部负责在每年夏季每月清洗、消毒一次。
其余季节每俩月清洗、消毒一次。
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七、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酒店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溪山色大酒店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二次供水是指自水厂供水管网至终端用户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过程,是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一份详细方案,全文共计____字。
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目标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预防和控制水源污染及二次污染,保障居民健康。
2.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责任2.1 水厂:(1)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2)定期清洗消毒供水管网,确保管网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4)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用户用水信息。
2.2 供水企业:(1)负责二次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管网完整无漏。
(2)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管网,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厂供水质量的监控。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20年8月3日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怎样的?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
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次供水是指自自来水厂或水源经过输水管道输送至建筑物内的集中供水系统。
为了保障二次供水的卫生与安全,确保用户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
本文将从供水水质监测、水质处理、管网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供水水质监测(1)监测指标:对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各项关键的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如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氨氮、浑浊度、余氯等。
(2)监测频率:对于住宅小区或办公楼等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应每日监测一次;对于其他非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如商业区、休闲场所等,应每周监测一次。
(3)监测方法:采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水质监测,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水质处理(1)消毒处理:对于二次供水系统中水源或管道存在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应采取合适的消毒方法,如投加适量的氯或臭氧进行消毒处理。
(2)过滤处理:为了去除二次供水中的悬浮物、颗粒物等杂质,可以采用物理过滤、沉淀过滤等方法进行处理。
(3)软化处理:对于硬度较高的供水,可以采用合适的软化处理方法,如离子交换软化、反渗透软化等方法。
三、管网管理(1)管道清洗: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管道进行清洗,去除附着的污垢,防止污染物的积累。
(2)管道维护:定期检查管道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及时修复漏水、破损等问题,确保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管道消毒:在新建或维修管网后,应对管道进行适当的消毒处理,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四、应急措施(1)突发水质问题的处理:一旦发现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用户饮用水的安全。
(2)供水中断的应急措施:在供水中断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用户,提供临时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的生活用水需求。
(3)水质事件的报告:对于发生的水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
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有效执行。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
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模版(3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供水质量,维持城市供水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小区或街道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包括供水设备、供水管网、供水水质等各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供水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2.供水管网的布局、修缮和检查;3.供水水质的监测和处理;4.供水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5.居民水费的计费和管理;6.其他与二次供水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箱等设备,其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管理单位或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必须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设备运行数据;2.清洗设备,清理设备周边区域;3.维护设备的电气、机械连接部分;4.检查设备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
第三章二次供水管网的布局、修缮和检查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网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管网的建设、布局必须合理,保证水流畅通,避免死水区,防止水龙头漏水、闸阀老化等问题。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网的修缮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巡查管网的损坏情况,修复破损的管道;2.清洗管网,避免管内结垢影响供水质量;3.检查管网连接处是否严密,避免漏水现象;4.对闸阀、阀门等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四章供水水质的监测和处理第十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保证居民用水安全和供水水质的健康。
第十一条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由专业机构进行,必须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如发现水质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情况,供水水质处理措施可以采取物理、化学等多种方式,确保供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蓄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通水。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条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备,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幵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六条禁止在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等有碍二次供水安全的物品或者饲养禽畜。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模版(二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保护广大市民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第五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事先进行试运行,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三章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第九条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应由专业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应定期进行,监测频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应包括水源保护、水质处理、消毒、储存、供水管网的清洗和消毒等方面。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不同的供水系统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五章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追溯事故原因,进行清理与修复。
第十七条发生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应抓紧时间进行卫生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公示。
第六章二次供水卫生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不履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五条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pH 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增加值的限量项目增加值 mg/L氨氮≤0.1亚硝酸盐氮≤0。
02耗氧量≤1。
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 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条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 (含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一)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小时的用水量.(二)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合用水箱或者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不得渗漏。
2023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023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023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为确保我单位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如下卫生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
水箱(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一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记录。
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六、进取、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2023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加强__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是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卫生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保障人们用水的健康与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1.水质监测: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测,包括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水样进行采集、分析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消毒措施: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如使用紫外线消毒、氯消毒等方法,杀灭二次供水中的病原微生物,预防水源污染和疾病传播。
3.水质处理:配备适当的水质处理设施,如过滤器、加药装置等,对二次供水进行除臭、除铁锈等处理,提高水质的安全性。
4.定期维护: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清除污垢和沉积物,防止管道堵塞和细菌滋生。
5.管道管理:建立管道管理制度,对二次供水系统的管道进行管理、检查和修复,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预防水质污染。
6.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理,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连续供水和安全供水。
7.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认识和能力,确保他们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8.宣传与监督: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宣传和监督,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卫生的认识和关注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具体的实施要根据当地水源特点、卫生标准和法律法规来制定和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二次供水是指水厂生产的清洁水经过水管网流入建造物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过程。
二次供水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施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水箱、水泵、阀门等设施。
设施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网的清洗,每年至少一次;(二)水箱的检查、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到水箱定期换水;(三)水泵及阀门的检修、更换,定期检查电缆、接线盒等设施;(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应明确。
(一)供水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二)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不得滥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制定第六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本单位的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水质监测第九条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
第十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包括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监测,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抽检水样,包括全面水质监测和部份指标监测。
(二)不定期监测,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换季、雨季、特殊气象条件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1号)废止。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供水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等各类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设备故障、水质问题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编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供水设施的布局、容量和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供水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确保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寿命的延长。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供水设施进行重大修缮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供水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制定供水质量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确保供水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过程中水源、处理工艺、输配管网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和保养,确保设备卫生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和范围2、管理责任主体3、水质检测要求和频率4、设施维护和保养责任5、费用承担方式6、应急处理机制1、总则11 为加强金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区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2、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和范围21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加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22 包括泵房、水箱(水池)、水泵、电机、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
3、管理责任主体31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311 新建高层住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为管理责任主体。
312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决定,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为管理责任主体。
313 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4、水质检测要求和频率4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供水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
43 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当出现水质异常或接到用户投诉时,应及时增加检测次数。
5、设施维护和保养责任51 供水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2 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3 对水箱(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54 及时更换易损件和老化设备,保证设施的性能和安全性。
6、费用承担方式61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的承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611 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相关费用纳入供水成本,通过水费价格调整或政府补贴等方式解决。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促进社区和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二次供水系统的建筑物、社区或其他单位。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的原则是安全、合理、高效、节约。
第四条所有涉及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依法进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宗旨,保障供水设施运行的优质安全与合理经济。
第二章二次供水系统建设与维护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水安全和运行稳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市场需求,合理设定供水标准和供水能力。
第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源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供水单位,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九条建筑物和社区应建立二次供水管理专职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系统。
第十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健全的检修、维护和清洗制度,定期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防止水质污染和设备故障。
第三章供水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卫生和饮用水标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水质持续稳定,不受污染和波动影响。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定期清洗水管和水箱,清除污垢、沉积物和细菌,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紧急故障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处理供水故障,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用水。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供水设备和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供水量和用水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需求合理设置供水计量设备,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确保公平科学用水。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节约措施,鼓励用户合理用水,减少浪费。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居民安全用水,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
第三条二次供水工程包括供水管网、水箱、水泵等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城市、乡镇、小区等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
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质合格;(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施设备的选择和布置,确保供水设备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三)对供水管网、水箱和水泵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在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改建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保和生态安全;第九条建设和改建二次供水工程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建设和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包括供水计划、供水调度、供水管网的监测等。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水质问题。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监测和控制供水的水质,确保供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逐渐增加,二次供水系统在城市居民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势在必行。
二、二次供水系统的特点二次供水系统是指将自来水经过处理和净化后,通过管网输送到用户家中的系统。
与一次供水系统不同,二次供水系统经过二次处理和输送,其特点如下:1. 管网较长:为了覆盖更多的用户,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网往往较长,涉及到多个小区或楼宇。
2. 水质易受污染:由于管网较长,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导致水质不稳定。
3. 防护设施较少:相比一次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的防护设施相对较少、较脆弱,容易受到外界污染物的侵害。
基于以上特点,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需要特别注意。
三、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1. 水质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机制,对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包括对水质指标的检测,如余氯、PH值、总大肠菌群等,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 维护管网设施: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管网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管网的清洗、消毒和修复工作,确保管网畅通无阻,避免因管网老化损坏而导致污染。
3. 增加防护设施:加强二次供水系统的防护设施建设,包括设置水箱、过滤器等,以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二次供水系统。
并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
4. 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灾害和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影响二次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用户公告,以保障居民的饮水安全。
5. 用户教育和宣传: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卫生习惯。
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用户普及二次供水系统的工作原理、卫生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结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是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可以提高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安全和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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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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