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礼以义起的宗法变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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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中亲属称谓介绍大全

家谱中亲属称谓介绍大全

家谱中亲属称谓介绍大全兄弟行辈中长幼排行的次序。

伯是老大,仲是第二,叔是第三,季最小。

《仪礼·士冠礼》:“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

”郑玄注:“伯仲叔季,长幼之称。

”汉班固《白虎通·姓名》:“《礼·檀弓》曰:幼名,冠字,五十乃称伯仲。

《论语》曰:五十而知天命。

称号所以有四何?法四时用事先后长幼兄弟之象也。

故以时长幼号曰伯、仲、叔、季也。

伯者,长也。

伯者子最长,迫近父也。

仲者,中也。

叔者,少也。

季者,少也。

適长称伯,伯禽是也。

庶长称孟,以鲁大夫孟氏。

”1、嫡长子而作继承人者。

《汉书·高后纪》:“今欲差次列侯以定朝位,臧于高庙,世世勿绝,嗣子各袭其功位。

”清王应奎《柳南随笔》卷一:“《汉书佞幸而传》‘红阳侯立嗣子融,从淳于长请车骑’。

颜师古注:‘嗣子谓嫡长子当为嗣者也。

’昌黎《刘统军墓志》云:‘子四人,嗣子纵,长子元一,次子景阳、景长。

’又《节度使李公墓志》:‘公有四子,长曰元子,次曰元质,曰元立,曰元本。

元立、元本皆崔氏出。

葬得日,嗣子元立与其昆弟四人,请铭于韩氏昌黎。

’所谓嗣子与《汉书》正同,皆所谓嫡长子。

盖庶出之子虽年长于庶出,而不得为嗣子。

故《刘志》于嗣子之下,又云长子元一,而《李志》于长曰元孙,次曰元质之下,又以元为嗣子也。

古人严于嫡庶之分,即此可见。

”2、因无子而以他人子为嗣,其子也称嗣子。

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叫做兼祧。

清俞樾《俞楼杂纂·丧服私论·论独子兼祧之服》:“一子两祧,为乾隆间特制之条,所谓礼以义起也。

道光间议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则为所生父母斩衰三年,而为兼祧父母齐衰不杖期。

”根据血缘与辈份关系而续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宗祧继承限于嫡长子,无嫡长子则由嫡长孙长子继承,无庶子或庶孙,方可于同宗中找昭穆相当[辈份相当]者立嗣。

宗祧继承涉及遗产继承,有宗祧继承权者有财产继承权,但有财产继承权者不一定有宗祧继承权。

中国近代伦理道德的传统与变革

中国近代伦理道德的传统与变革

中国近代伦理道德的传统与变革伦理道德是一个社会、文化、历史和思想的产物。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一直被视为中华文明的精髓,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社会结构、人际关系、价值观念以及科技进步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使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大大推动着中国近代伦理道德的传统与变革。

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特征是从“仁、义、礼、智、信”五个方面来塑造公民道德内核。

其中,“仁”作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思想,强调“以人为本”,重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

在现代社会中,“仁”的思想仍然时刻贯穿于人们的心灵,成为中华民族弘扬传统文化的标志。

中国近现代的历史变革,深刻影响了伦理道德的发展,也催生了许多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比如,“人民至上”成为了新时代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个人的人权和尊严,构建和谐、全面、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同时,“法治”的概念逐渐普及,强调法律是国家行政组织的基础,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循法律,强化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从传统到现代的伦理道德变革,也体现在家庭伦理道德方面。

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强调家族和睦、纯朴、温馨,而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则重视自我价值和选择意识的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不断加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变革。

虽然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因其温馨、和睦、传承久远而备受重视,但在个人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动下,家庭伦理道德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此外,道德滑坡的社会现象也是近年来广泛讨论和研究的话题之一。

一些粗糙简单的行为习惯、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的缺失,使得现代社会的一些人需要一种“补充”的道德观念。

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对道德思想及行为规范进行梳理和再探讨,更加深刻地掌握并践行有着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特色的核心价值观。

总之,伦理道德的传统与变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始终处于社会变革的前沿地带。

在今天,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深入,中国近代伦理道德的传统与变革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宗法制度的影响

宗法制度的影响

宗法制度的影响篇一:宗法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宗法制对中国现代社会的影响汉语言113 09 方姮堃宗法制度的核心是血缘,宗法制是以血缘为纽带,以血缘亲疏来规定宗族成员之间的不同继承顺序,以及享有的不同权利和履行不同的义务,标榜尊祖敬宗,维系血缘亲情。

就生产力而言,中国传统社会属农业社会形态,其社会的基本单位为家庭。

家庭承载着生产、生活和繁衍后代的主要功能,由家庭为中心辐射和扩散的血缘关系形成农业社会的主要联结纽带。

从家庭——家族——宗族的血缘关系衍生出维护和强化这种关系的宗法文化,并上升为儒学,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和主流文化。

在宗法文化主导下,国家也成了皇帝的家天下。

二千年来,中国历经多次改朝换代,也出现过动乱分裂,但政治文化的主体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核心仍是宗法文化。

历史上宗法制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从其产生至现今社会它的影响从未消退,其影响并不是停留在一个方面而是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发展至后来宗法制不仅是统治着统治人民的工具更是人们维系亲情关系的关键。

人们通过血缘组织联接起来,形成一个有严格族规宗族内区分尊卑长幼顺序的家族,下面就来具体看看宗法制的影响。

首先,和谐社会及和谐人际关系的建设。

现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都存在着很多问题。

弘扬宗法文化中的亲亲友爱、团结互助的思想有利于协调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团结。

而宗法制中强调的忠孝思想对于发扬尊老敬贤的传统美德以及养成人们忠于伟大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也有积极意义。

其次,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宗法中宗族思想在现今社会已逐渐演变成了一种热爱家乡的思想。

也正是这种思想促使海外华人华侨以及港澳台的同胞在自己取得成功的同时也没忘建设家乡,纷纷回乡投资建设家乡经济,促进家乡的繁荣富足。

然后是有利于祖国大家庭的团结和统一。

宗法文化强调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炎黄子孙的中国人我们应时刻牢记我们作为龙的传人的身份,不论何时何地都应为祖国的团结统一而奋斗。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作者:邢程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以继续维护其统治,开展了一场以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争论为主的修律运动,这场思想的大争论被称为“礼法之争”。

本文将对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进行阐述,通过对两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这场争论的现实影响以及对当代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爭;启示关于“礼”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早在西周时期就认为礼与刑都属于法的一部分,起着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有两次较大的关于“礼”与“法”的争论,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的学说争论,另一次便是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本文将对清末的“礼法之争”做初步的分析,从中探寻出当代的可借鉴之处。

一、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概述1.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封建大门逐渐被帝国主义打开,出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势头。

但是,对于当时内忧外患的中国,其内部的封建法制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领事裁判权的建立也使得国家主权大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对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清政府为继续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向西方的先进制度学习,大量修改法律,进行一些的改革运动。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中,一直存着在明确的等级制度,清王朝时期亦是如此,其表现就在于祖宗之制不可更动,所以晚晴时的法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与社会严重脱节,与西方先进制度相比其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另一方面是为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接轨已达到列强的满意。

因此,清末修律中既把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作为基准,又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有很大程度的借鉴。

二、礼教派与法理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1.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张之洞生长于封建官僚家庭,深受传统礼教的影响,在其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之后更是深知礼教对封建统治的重要性,因此对礼教大力推崇。

近十年明清宗族研究综述

近十年明清宗族研究综述

・宗族史研究・近十年明清宗族研究综述常建华(南开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摘 要:明清时期断代性综合研究以及闽粤、长江中游(鄂湘赣)、江南(江浙皖)、北方(晋冀鲁豫陕)的地域性宗族研究,展示出明清时期宗族组织普及的时间差与区域分布,地域性宗族的特殊性和一般性。

最有挑战性的是华北宗族研究,北方宗族形态的特色日渐清晰。

受到乡约保甲的深刻影响,明代宗族乡约化,清代宗族受保甲影响出现族正,在闽台地区深入基层社会。

宗族研究不应忽略族学、书院等地方文化内容。

宗族的形成发展也与移民、开发联系在一起,祖先传说的故事结合地方社会才能深刻理解。

解析祖先故事成为宗族研究的重要途径,族谱世系的早期部分也焕发出新的资料价值。

田野调查与改变解读史料的方式在宗族研究中十分必要。

关键词:明清;宗族;族谱;祖先传说;乡约保甲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0)01-0085-21A su mmary of stud i es on the cl an of the M i n g and Q i n g D yna sti es i n the l a st ten yearsCHANG J ian-hua(Center f or Chinese Social H ist ory Studies,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Abstract:The co mp rehensive and regi onal studies on the clan of the M ing and Q ing Dynasties including Fujian and Guang2 dong,Yangtze River,J iangnan and the north reveal the ti m e difference of s preading and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 on of the clan or2 ganizati on,regi onal clan’s s pecificity and general features.The most challenging study is the north clan whose characteristics in2 creasingly clear.Pr of oundly influenced by the co mmunity covenant and Bao-jia syste m,clan syste m integrated with co mmunity covenant in theM ing Dynasty.The clan elder e merged in the Q ingDynasty and extended t o the grass-r oots unit in Fujian and Tai2 wan.We shouldn’t ignore the l ocal culture in the clan study such as clan schools and acade mies.The f or mati on and devel opment of the clan linked with i m migrati on and area devel opment.Only co mbined with l ocal s ociety,the st ory of ancestral legends can be deeply underst ood.Analysis of ancestral legends beco mes an i m portant way t o clan study and the early part of the geneal ogy lineage sho ws ne w data value.It is necessary t o do field work and read the hist orical data fr o m different angles in the clan study.Key words:the M ing and Q ing Dynasties;clan;geneal ogy;ancestral legends;community covenant and Bao-jia syste m 有关明清宗族研究的学术史,笔者《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①一文用相当大的篇幅,介绍了20世纪1998年以前的概况。

宗法制及专制制度

宗法制及专制制度

目录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特点 (1)1、君权至上和愚忠思想 (2)忠的含义: (2)忠君意识包括: (2)2、官僚政治和官本位意识 (2)官僚政治的特点: (3)⑴官为君设 (3)⑵封闭性 (3)官本位意识: (3)3、重人治轻法治和清官意识 (3)4、政治权力神圣化和神秘化 (4)一、宗法制度的产生及其内容 (4)(1)嫡长子继承的制度 (4)(2)封邦建国的制度 (5)(3)宗庙祭祀的制度 (5)二、宗法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 (5)1、家天下的统治此起彼伏 (6)2、封建制的架构沿续不断 (6)3、家族化的体制根深蒂固 (6)三、专制制度的统治及其特征 (7)1、宗法势力极其强大 (7)2 、经济基础相对稳固 (7)3 、专制统治走向极端 (7)三公九卿制: (8)三省: (8)六部: (8)4、人身控制日趋严密 (9)三纲五常: (9)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特点1、君权至上和愚忠思想忠的含义:臣民忧国赴难、君主“利民”皆为“忠”;臣下无条件服从君主为忠。

随国大臣季梁:“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

上思利民,忠也。

”《管子.七臣七主》:“愚忠谗贼”。

孔子:无条件服从君主。

“竭力致死,无有二心,以尽臣礼”,“君命无贰”韩非子:“贤者之为人臣……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

”“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

”狄山:“臣固愚忠,若御史大夫汤,乃诈忠。

”枚乘:“臣乘愿披腹心而效愚忠”。

“愚忠”成为荣耀。

古代“十恶不赦”大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就是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和神圣。

经过长期思想上的灌输和法律的强制,忠君和个人崇拜成为全民族性的普遍意识。

忠君意识包括:第一,君主是天意和社会公正、正义的代表与化身,“天高皇帝远”就是皇帝是好的,贪官不好。

经过长期思想上的灌输和法律的强制,忠君和个人崇拜成为全民族性的普遍意识。

第二,服从君主的统治是臣民的义务忠君意识包括:第三,对君主的服从是无条件的。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依靠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位一体治理国家。

具体观点:1.礼治所谓“礼治”,是儒家学者们提出的以“仁、义”为内核,以“忠、孝”为上位价值的一整套封建等级体制的简称。

这种礼治秩序,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将人情当作法律的核心,法只是实现礼的辅助工具。

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儒家仍然极力维护“礼治”。

孔子提出“为国为礼”,以“复礼”作为其思想体系的目的。

孟轲也指出“无礼义,则上下乱”。

2.德治“德治”指的是以德来治理国家,需要靠社会教化和良好的民众政策引领人民群众,达到“以德服人”。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认为依靠统治者优良品德的影响力才能使人民发自内心地追随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德治要求“省刑罚,薄赋税”。

加强思想道德宣传,以德教化人民群众。

但儒家的这种教化主要是给底层阶级灌输等级秩序和宗法秩序的思想,人们只会形成不敢反抗、盲目顺从的惯性思维,并不能达到真正的“德治”。

3.人治人治是礼治和法治的必然结果。

国家是君主的国家,治理国家属于君主个人的事情。

在儒家看来,要想天下太平,必须要有一个能治理好国家的明君。

孔子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

”儒家法律思想产生与其时代背景息息相关。

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权威丧失,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

在这个背景下,各诸侯为壮大自己的势力纷纷变革以寻求出路。

儒家的法律思想便是在这种环境里诞生的。

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制定了周礼。

“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是当时重要的社会规范,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司法、婚姻、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礼制受到挑战,各诸侯大夫越级用礼。

战国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逐渐瓦解。

宗法政治结构的变动事实上是礼制的破坏。

“礼崩乐坏”严重破坏了礼制和纲纪。

战争频繁、社会与政治失序、人们所信奉的行为准则崩塌。

面对失序的社会,将“无道”转变为“有道”,成为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国文化中的礼制和宗法

中国文化中的礼制和宗法

三、宗法和姓氏
“宗法”的所指
所谓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原则, 其主要精神是嫡长继承制。
宗法的施行范围
关于宗法制度的系统叙述,最早见于《礼记》的 “大传”和“丧服小记”。从《礼记》上看,宗法 的实行范围主要在大夫和士的阶层。
宗法
宗法最基本的特点是大宗、小宗的区分。
大宗、小宗的确定
君主世袭制,常理是嫡长子继承国君之位,嫡长子以下的 次子及各子,(嫡长子的弟弟)就是别子。别子不能与长子 (继位的哥哥)同祖,所以必须分出去自立一家。别子是国 公(君)之子,所以又叫公子。
古代礼制和宗法
一、礼的内容和意义
礼的实质:礼是古人为社会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规定以及贯穿其间的思想概念和他们共同遵循的礼节 仪式。 各个时代或地区的礼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跟社 会与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密切的关系。
目前能够研究的礼制,最早只能上溯到周代。周 人的礼是后代礼制的渊源。
后代研究《周礼》且比较著名的著作有:
二、礼学与礼书
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礼制非常繁复,同时又十 分重要,各朝都设有专门的管理礼制的官职。 周代叫大宗伯。周礼的宗伯一职,后来就演变 为礼部。
《周礼》记录的古代礼官有: 大宗伯 小宗伯 肆 师 冢 人 大司乐 主管礼制 副 职
管理祭祀庙宇 管理丧葬冢墓 管理乐舞
巾 车
司 常 大 卜 大 祝 司 巫
1.婚礼
⑥迎亲:新郎乘车亲往,后跟两辆从车,为新娘准备的 车也是如此。 ⑦送亲:新娘之父迎于门外,新郎再以雁为礼,行礼而 出,新娘随行,父母不送出门。 ⑧合卺:新郎迎新娘进家门,设宴共食,其礼节大致如 孔颖达《礼记》疏:“以一瓢分为二瓢谓之卺(jǐn),婿 之与妇各执一片以酳(yì n用酒漱口),故云合卺曰酳。” ⑨完婚:宴后,新人入房,由新郎摘去新娘的装饰,撤 出室内之烛,婚礼完成。 ⑩晨谒:第二天早晨,新娘要谒见公婆,献枣栗给公公, 献干肉给婆婆,(有象征意义)最后献食给公婆。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作者:孙超来源:《卷宗》2018年第04期摘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陈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

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

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日本考察法制。

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

……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

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

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清朝的儒家治国理念

清朝的儒家治国理念

清朝的儒家治国理念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时间长达267年,一直以儒家思想为治国基础。

儒家治国理念是清朝政府及士人精英所倡导和奉行的,其目标是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

在清朝的统治下,儒家治国理念在政治、教育、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政治方面作为封建王朝,清朝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君主专制和礼治思想。

君主专制是清朝政权的核心理念,儒家思想认为君主是天命所在,应当以德治国。

清朝皇帝相信自己是天命所归的君主,通过强化君主的权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通过礼治思想,清朝倡导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维护,君臣、父子、夫妻、朋友等人际关系都被赋予了明确的角色和责任。

二、教育方面清朝强调儒家经典的学习和运用。

儒家经典如《大学》、《中庸》和《论语》被视为经典教材,被用于教育年轻的士人。

清朝的教育制度是以儒家教育为基础的,并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官员。

科举制度要求士人具备对经史、诗词、礼制等方面的精通,并且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担任官职。

这种制度使得儒家思想深入到清朝政府的各个层面。

三、社会方面儒家在社会方面提倡了稳定和和谐。

儒家思想强调家庭的重要性,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清朝政府鼓励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传承,儒家的家庭伦理观念被广泛应用。

父权制、孝道、婚姻制度等在清朝社会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此外,儒家思想还强调尊卑有序和社会等级制度,这种思想在封建社会中保持了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文化方面儒家思想对清朝的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文学、绘画、建筑、戏曲等各个方面,儒家的价值观被广泛传播和接受。

例如,四书五经是清朝教育的核心,文人雅士以儒家经典为素材来创作文学作品。

在绘画领域,儒家思想强调表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清朝画家通常描绘山水、花鸟等景物来表现这种和谐美。

此外,清朝的建筑风格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尊重传统、继承历史。

综上所述,清朝的儒家治国理念在政治、教育、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朝的社会风尚从儒家礼仪到新儒学思潮

清朝的社会风尚从儒家礼仪到新儒学思潮

清朝的社会风尚从儒家礼仪到新儒学思潮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社会风尚受到了儒家礼仪和新儒学思潮的双重影响。

儒家礼仪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朝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新儒学思潮则对这种传统进行了一定的批判和修正。

本文将从清朝的社会风尚出发,探讨儒家礼仪与新儒学思潮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第一部分:儒家礼仪在清朝社会中的地位与影响儒家礼仪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对清朝的社会风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朝皇帝秉承儒家思想,将礼仪作为固守传统的重要手段。

在清朝的社会中,礼仪规范被广泛遵守和推崇,人们通过对礼仪的尊重和恪守来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

从皇室贵族到平民百姓,人们都要遵循特定的礼仪来展现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在清朝社会中,从政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明确的礼仪规定。

朝廷官员要参加各种宴会和典礼,并按照特定的仪态和行动来展示自己的职位和身份。

庶民也要遵循一系列的礼仪规范,如结婚、丧礼等。

这些礼仪规范使人们知道如何行事,以示尊重和礼貌,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然而,儒家礼仪在清朝社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虽然礼仪规范显示了社会等级和身份的象征,但也助长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和社会阶级的固化。

另一方面,过分注重礼仪也可能导致虚伪和形式主义,使人们关注的焦点从道德和真实转移至形式上的规范。

这些问题成为了新儒学思潮崛起的背景。

第二部分:清朝社会风尚中的新儒学思潮新儒学思潮在清朝社会风尚中崭露头角,对儒家礼仪进行了一定的批判和修正。

新儒学思潮强调实践与道德的结合,注重个体的自由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

这种思潮被誉为“经世致用”的儒学,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和推动社会进步。

新儒学思潮的兴起,从根本上挑战了儒家礼仪的固化和僵化。

它通过强调价值观的内涵和实践,提出了一种真实和灵活的道德规范,并试图打破传统礼仪所带来的束缚。

新儒学者通过自身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在清朝社会中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尽管新儒学思潮在清朝社会中的影响力不如儒家礼仪,但它的出现为清朝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改革的动力。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法》 、《大清民事诉讼法》 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其核心则是一方要维护封建宗法制, 一方则要引入君主立宪制。
八、审判制度的发展与会审制度
明代审判制度在唐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审判级别管辖、审判地区管辖和刑讯方面。在审判级别管辖上,对八议者犯罪,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而唐律规定为由刑部召集七品以上官员集议。在审判地区管辖上不同于唐律的是,有关牵连案件的管辖权从两地相距一百里外改为三百里外。在刑讯的原则规定上唐律对拷打部位等规定的很具体,而明律中皆无规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西方大陆和英美法系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 “亲亲相隐” 的相关法律制度 ,并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这就给我们重构 “亲亲相隐” 制度创制了好的外部环境,为“亲亲相隐” 制度在当代中国的重构提供了可能性。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礼”对中国历代法制的影响.doc

“礼”对中国历代法制的影响.doc

中华民族历史悠远,民族的一些传统观念、思想一直贯穿着整个发展的始终。

即使是到了21世纪的今天,社会与以往历史时期相比,有了很大的变革。

但那些古老的思想仍在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们。

这其中有一种东西叫做“礼”。

在西周以前的时期,各种与“法”有关的活动中大都体现了一种神权法思想。

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面对自然时的诸多不可抗性所造成的。

西周时,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神权对人们的束缚有所松弛。

而“礼”却在这一时期得到了确立。

“礼”的确立得益于神权的弱化和族权的强化。

我们现在所说的“礼”主要是从西周时的“周礼”开始的。

周公总结了夏礼、商礼而确立了周礼。

其实质是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周礼始终贯穿着四个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这些原则意在维护家长制和君主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因此,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

而“孝”、“忠”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

上述原则也是西周的立法思想;与此相对应,“孝”、“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基于这一点,凡是“礼”所不容的便是“刑”所禁止的。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的行为。

但两者在作用、地位和适用对象上是有所不同的。

作用上来讲,礼禁于将燃,刑禁于已燃;地位上来讲,礼主刑辅;适用对象而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正如《汉书》中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重在教化,而刑则重在处罚。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时代向前递进,礼与刑的关系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具体体现在“礼”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刑”在具体刑制上的变化。

但无论怎样变。

“刑”总是要与“礼”相适应。

两者的根本目的也不会改变。

虽然他们的根本目的没有变,但各种各样的变革体现出“礼”的逐渐淡化。

尽管淡化了,但直到今天,中国的宗法等级制度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但“礼”的影响仍然在延续。

古代宗族制度与义理观念

古代宗族制度与义理观念

古代宗族制度与义理观念在中国古代,宗族制度与义理观念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概念。

宗族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从根本上影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

这种制度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的心中,主要体现在人们的家族观念、血脉观念和亲情观念等方面。

一、宗族制度宗族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它是一种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形式。

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其核心是以家族为基本单位,强调血缘关系和族谱,具有一定的等级、秩序和规范。

宗族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家族的血统和家族观念。

家族在宗族制度中是唯一的,它是通过血缘关系获得共同的家族身份和家族尊严的组织形式。

家族成员之间有着深厚的情感联系和互助关系,同时也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义务。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家族是重要的社会单位。

家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同时也是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观的一个主要载体。

无论在社会生活中的哪个领域,家族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比如,古代人们在结婚、祭祀、葬礼以及社会分工和社会阶层等方面,都与家族密切相关。

在这样的背景下,家族制度成为推动中国古代社会进步的一种制度,同时也是中国文化传承和家族价值观推陈出新的重要载体。

二、宗族制度与义理观念宗族制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它与义理观念也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义”,指的是一种遵循人伦关系、德行规范以及各种社会职责的行为准则。

这种“义”概念在中国文化中深入人心,它是中国古代宗族制度中的核心价值。

在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中,义理观念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首先,义理观念是中国传统家族制度的精髓所在,它代表了家族成员间的深厚感情和亲情。

在家族制度中,家族成员之间有浓厚的情感联系,互相照顾、扶持、互助、共存共荣,这种情感联系源于家族成员对血缘关系的认同和亲情关系的维系。

其次,义理观念是古代宗族制度社会结构的基石。

在中国的宗族制度中,每个人都有自己所处的家族,他们成员之间互帮互助、互敬互爱。

清朝儒家思潮的演变与传承

清朝儒家思潮的演变与传承

清朝儒家思潮的演变与传承随着清朝的兴起,儒家思想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逐渐扩大。

相较于前朝时期,清朝对传统文化的积极发展和传承有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和体系。

清朝儒家思潮的演变与传承,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自身的深度认识和传承,也是历史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方向。

清朝初年,儒家思想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孔子的儒家思想更成为了清朝教育的核心所在。

在这一时期,新学派逐渐崛起,成为了清朝哲学思潮的重要代表。

新学派主张“性理之辩”,强调“理学”,是清代儒家思想变革的重要方向。

其中,张载、程颐、朱熹等人的作品更成为了清朝时期教学重点所在。

到了乾隆、嘉庆时期,儒学思想开始向“经义学”转变,强调“诗书礼器”,批判“性理之辨”。

这一时期,又崛起了另一个叫做“阳明学”的思潮。

阳明学派创始人王阳明,主张“致良知”,强调“心学”,成为了儒家思想中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在这一个时期,儒家思想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

而后,到了道光、咸丰时期,儒家思想开始呈现出一些趋于保守的态势。

通货膨胀、白莲教、太平天国等社会问题,让一些儒家士人开始不再关注儒学学术问题,而是开始强调道德道义方面的思想。

这一时期,形成了一个治学小派,强调“道德学”,重视实践,朱熹、王顾道等人都曾受到了这个时期思想流派的影响。

到了清朝末年,儒家思潮逐渐转向现实问题,开始探讨民间文化、社会矛盾等问题,呈现出一种以“实用主义”为核心的新思潮。

这一时期,涌现出了梁启超、康有为等思想家,他们提倡“新学说”,重视灵活性、思辨性,对中国的改革和革新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借鉴。

综上所述,清朝儒家思潮的演变与传承,是中国传统文化在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儒家思潮从“性理之辩”,到“诗书礼器”,再到“致良知”,再到“道德学”和“新学说”,一路走来,不断更新、发展。

无论历史时期、思想流派、个人见解如何不同,儒家思想的传承与发展,都在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和进步。

这一历程,也启示了我们在今天重新审视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不断深化传统文化的认知与传承。

柳诒徵改编《太仓太原王氏宗谱》的问题

柳诒徵改编《太仓太原王氏宗谱》的问题

柳诒徵改编《太仓太原王氏宗谱》的问题卞孝萱【摘要】作为清代画坛领袖的王时敏,其祖孙、父子、叔侄继承关系错综复杂,柳诒徵引用<太仓太原王氏宗谱>,予以简化,产生问题.本文依据第一手资料,恢复历史本来面貌,主要是澄清了王时敏、王原祁在血统上是祖孙、在宗法上是叔祖侄孙的双重关系,治清画史者不可不知.【期刊名称】《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32)001【总页数】3页(P54-56)【关键词】王时敏;王原祁【作者】卞孝萱【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820.9柳诒徵是最早提倡研究家谱者之一,曾撰《族谱研究举例》论文,刊于《国学图书馆第四年刊》(收入《柳诒徵史学论文续集》)。

在这篇论文中,他将王祖畬所辑《太仓太原王氏宗谱》(写本),改编为图表 (以下简称“柳编《王谱》”)①。

我对照了其他文献,发现七个问题,特撰此文,进行澄清。

“柳编《王谱》”篇幅较大,今仅将需要澄清的内容,摘录如下:我将“柳编《王谱》”与其他文献对照之后所发现的七个问题是:(一)据王时敏《王烟客先生集·遗训·自述》:“余为先太史府君第三子”(太史指王衡),而“柳编《王谱》”作第二子。

(二)据《自述》:“初名赞虞”,而“柳编《王谱》”无此名。

(三)据《自述》:“四岁,次兄赓虞痘殇,出继叔祖学宪公为嗣孙”(学宪公指王鼎爵),而“柳编《王谱》”只有长兄鸣虞,赓虞与时敏为堂兄弟,又无时敏出继王鼎爵为嗣孙事。

(四)据《自述》:“十二岁,长兄鸣虞夭,仍归宗,改名时敏”,而“柳编《王谱》”既无王时敏出继事,更无归宗后改名事。

(五)据《自述》:“长兄长余五岁,友爱最笃。

殁后思念不忘,祭必流涕。

未婚者礼不当置后,余谓礼以义起,为文告庙,以三男撰继其蒸尝”,而“柳编《王谱》”中王时敏之子无王撰,作王鸣虞子王撰。

(六)据《遗训·分田完赋志》:“九子各受余田二百”,而“柳编《王谱》”中王时敏只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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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礼以义起”的宗法变革论讲到家族礼法、祠堂、祭礼,清朝人有言必“三代”的习惯,不论对古礼有什么样的理解,总要说它如何如何,今礼又当怎样。

说到家族、家庭关系更离不开周代的宗法制度和宗法思想。

周代实行的是大小宗法制,实质是大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家国一致,以兄统弟,受封的小宗(即各级贵族)可以立祖庙,但不可以祭祀始祖。

至于社会下层的庶士与庶人,并不能立庙,只能在寝室祭祀亡父一代。

典型的周代宗法制的破坏,及与其相联系的分封建国制的基本消失之后,人们逐渐变通对祖先的祭礼,至宋代以后,特别是明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理学家的提倡,人们相信“礼以义起”的观念,不顾朝廷规定的礼制,自行祭祀始祖,或始迁祖,祭祀高曾祖祢四代,明廷也放宽禁令,允许民间祭祀四代先人。

清朝人面对已经有3000年历史的宗法观念和宋明的祭礼规制及习俗,思考他们的祀礼和家族建设。

他们既要不违背“三代”的经典和宋明礼学家对宗法理论的诠释,又要照顾到现时代的俗礼,于是乎“礼以义起,权不反经”的见解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是要根据新情况变革古典礼制,但不能离开经典精神。

对此,著作《五礼通考》的乾隆朝刑部尚书秦蕙田说得相当明白。

他就古代大小宗法中的立嗣规制,说明变革的必要:“礼以义起,法缘情立。

不衷诸古,则无以探礼之本;不通于时,不足以尽物情。

如宗法为人后一事,此极古今不同之殊致也”。

按古礼,大宗无嗣必须立后,小宗无子则不得立后,秦蕙田说这是“三代以上之言,不可行于后世”。

他认为现时不能照办,而应当准许小宗立后;这种规范不能实行,则由于世事变化,世卿世禄制已不存在,大宗不能长保富贵而收族,小宗却可能出人才而脱颖而出,不能不许他立后;如若不然,强立大宗,压抑小宗,违背情理人意,家族则不能兴旺;再说有小宗来祭祀,总比先人没有后人祭祀要好;他最后告诫世人:“论礼者慎无泥古以违今也”。

①秦蕙田的变通论,有许多支持者,可谓清人“礼以义起”论代表性的说明,不过我们这里仅作了概括的介绍,毫未展开。

下面将对各种“礼以义起”的观点稍作清理,进行分别的叙述,在此基础上略谈这种观念对家族建设的社会意义。

一、世道变异,家族理论和制度必须更新①贺长龄、魏源辑:《清经世文编》卷59《辨小宗不立后》,中华书局1992年版,中册第1492页。

对于宗法与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来讲,人们认为“三代“与清代的不同,最根本的是有无分封建国制度。

分封制下产生世卿世禄的大宗,大宗凭借其经济实力,顾恤小宗,因而使小宗产生向心力,团聚在大宗周围,也即实现大宗“收族”,宗法得到维系;清朝不行分封制,不能出现世卿世禄阶层,本应为大宗的家族房系,不能保证世代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去顾恤小宗,不能让小宗产生强烈的向心力,因之家族难于团聚,不得不进行变革。

清初诗人吴伟业从宗法制和井田制的废除,说明家法变革的必要。

他说:“先王有助法以聚天下之小人,有宗法以联天下之君子。

助法行而井邑邱甸通力合作,故授田者无窭人;宗法行而高曾祖祢有无相共,故赐族者无敝室。

是宗法实与助法相为表里”。

井田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井田制破坏,宗法制也实行不了。

至于历史上是否实行过井田制,在这里并不重要,因为吴伟业认为施行过,以此立论,是在说明世道变迁,先前的宗法就行不通。

他又说古代卿大夫“世食其采地,实任收族之责,而族人亦严事之”,然而“今宗子或为氓隶,无以收恤其族人;而支庶间有贤劳官爵,安能尽屈于宗子”。

这样就不能不改制,要对古礼“斟酌损益,宜乎人情,合乎时俗,世人安然由之,然后可以经久而无弊”①。

乾隆时大学士蔡新以周代鲁国三桓、郑国七穆得以实行宗法为例,说那时大宗是“宗社人民之所依赖,土田里居族姓之所维系”,但是,“今则不然,大夫多起于单寒,不分支庶”,因此笃信大小宗法就不合时宜了②.乾嘉时期学者钱大昕说:“三代以后,仕者不世禄,大宗不能收族而宗法废”③。

也是将着眼点放在能否世禄上。

道咸时期的岭南学者朱次琦赞成秦蕙田的见解,在为其家族谱所作的《序例》中云:“古者大宗诸侯世国,卿大夫世禄,族人莫不恃以收族合食,是以(宗祀)百世不迁。

今则井田世禄之制绝,而宗法废,则人人可以为别子之祖”。

所以“礼贵从宜,亦以义起也”④沈。

垚具有同样的认识,他说:“夫礼缘义起,制随时变,立后之意,古今殊绝,古者惟大宗立后,今则无人而不立后”。

既然古代宗法已经废除,不可恢复,人们何必还要附会古代的说教⑤!瞿家鏊也是看到制度的变化对宗法的重大影响,故云:“自井田坏而比闾族党之制堕”①。

从清代初年到后期,人们认识到古代宗法制失去了与以相依为命的分封建国制度,已无存在的社会条件,必须对它加以改造,而不能墨守①民国《宜兴任氏家谱》卷二之四吴伟业:《任氏宗祠记》。

②《清经世文编》卷59《继嗣说》,中册第1494页。

③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21《钱氏祠堂记》,《潜研堂全书》光绪十年长沙龙氏重刊本。

④朱次琦:《朱九江先生集》卷8《南海九江朱氏家谱序例》;另见同治《南海九江朱氏家谱》卷首之三《序例》。

⑤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72《为人后者为所生服议上》,光绪23年武进盛氏思补楼刊版;下引《皇朝经世文续编》均盛康辑本,不再注明。

其成规,这是古今异宜,宗法必变的第一个内涵。

其二,大宗法的宗子制不可能恢复。

古代宗法中的大宗制具有二重含义,即大小宗相对应的大宗,周天子为宗子,并垄断这个位置,统治小宗,即所谓“以兄统弟”,这是“大宗”的主要含义;在诸侯卿大夫的小宗内部,又区分出大宗和小宗,于是乎小宗制下的大宗支配其小宗,这是“大宗”的次要意思。

后世大宗制度废除,所谓大宗,不过是小宗制里的大宗,失去了原来天子为宗子的内含。

因此乾隆时的袁枚直截了当地说:“今无封建,所谓大宗者,皆小宗也”②。

所以清人在讲究大小宗法时,与古代天子的大宗法没有联系,仅是就小宗法中的大小宗法而言。

清初屈大均清楚地看到大宗制不能建立,故云:“今天下宗子之制不可复”,要想团结族人,只有建设祠堂③。

同时期的许三礼也说:“封建废,则宗法格而不行”④。

即大宗制行不通。

汪琬则讲述了大宗法不可能恢复的社会原因:“非宗法之难复也,制度之变,风俗之浇为之也”。

为此他谈了三方面的内容,尤其说明制度的变异,是分封不行,大宗失去统率族人的能力。

“古者大夫三庙,又有采(邑)以处其子孙,今之大宗降为编氓者多矣,①《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7《复小宗论》。

②袁枚:《小仓山房全集》卷17《与清河宋观察论继嗣正名书》,乾隆三十四年。

③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7,中华书局1985年版下册第464页。

④《清经世文编》卷58《补定大宗议》,第1474页。

无庙也,无田也,其能率其族之贵且显者以岁时旅荐于寝乎,此不可行者一矣”。

再说如今财产为私家所有,已不同于宗法制之时,“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这样的制度性变化,不复古制,大宗法自然行不通。

①理学家李光地比汪琬分析得更深刻和有条理,他认为有三个难处令宗法制不可行,第一是古代实行世官仕禄制度,宗子是用官禄祭祖,而现时无世官世禄,长房长子则不能充作宗子去做无世禄的祭祀;第二是古代宗子是朝廷所立,他们熟悉礼法,今若平民百姓做宗子,不懂得祭礼,而充祭祀的主持人则会闹出笑话;第三是古代宗子必为族人所敬重,管理族内和族人的事务,现在平民宗子为人轻视,根本没有管理族人的权威,由他们来主管祭祀,祖先也不能接受②。

雍乾时期官员学者李绂在《宗子主祭议》文中,针对后世某些人以长子为宗子的观念与做法提出异议,并认为不可行,他说:“后世乃欲自始祖而下,并以长子之子孙为宗子,毋乃误甚。

长子之子孙,其世世之长子,不惟不能皆贵,亦不能皆贤,于是有降在隶庶者,甚或辱身贱行,饥寒不能自存者,安得奉为宗子,以主祭而统族人”③。

①《清经世文编》卷58《汪氏族谱序》,第1473页。

②李光地:《榕村全书》卷21《家庙祭享礼略》,道光九年版。

③李绂:《穆堂初稿》卷24,乾隆五年刊本。

其三,要变革,必须批评泥古观念。

世道变异,宗法行不通,可是人们常常拘泥于古法和先前观念,不敢改制,主张变异的人就批评食古不化的观念,以便扫除思想障碍。

前述吴伟业的变革宗子制度意见,就要求人们不要泥古,只是要依据它的精神实行变革:“古礼之在今日,不当泥其法,而当行其意,亦在善行者变通之而已”①。

与他同时的王应奎也批评拘泥论调,“今人拘五庙、三庙、二庙、一庙之说,谓士庶人止应祭一代,而不知非也”②。

道光时期的成毅批评小宗祭四世、亲尽则祧的观点,又进一步说:“大抵言礼之家,每多泥古而不深求古人议礼之意,与夫后世时势之所不可行者,不敢变而通之,无惑礼教之愈微也”③。

他将泥古理解为不懂得古人立论的精神,是并不知晓古礼,言简意赅,说得相当透彻。

同光之际,因慈安、慈禧两宫太后不给同治帝立嗣及其升祔典制问题,朝中发生了礼制的讨论,其中方宗诚主张礼以义起,反对泥古,他说:“后世庙制,既不同三代,则祧礼自不必泥古”。

周朝王室是七庙之制,清朝从太祖到穆宗同治已经九世,穆宗的神主如何升祔太庙,是实行祧法,抑或为穆宗另外立庙?他因不泥古,故赞成九世同堂之议④。

①民国《宜兴任氏家谱》卷二之四吴伟业《任氏宗祠记》。

②王应奎:《柳南续笔》卷3《庶人祭高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4页。

③《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7《宗法议》。

④《增辑皇朝经世文统编》卷54《答吴挚甫论祔祧书》,1901年上海慎记石印本。

其四,变革的主导意识是要通人情,尊重俗礼,然而要按照礼法精神使它合乎规范,也即纳入上古礼法之中,成为新礼法。

主张变革宗法礼制的,往往讲制礼应当尊重世俗人情,不但现在这样,先王早就如此。

《三礼义疏》馆副总裁方苞对族人方观承说:“礼者义之实,先王所以体性而达情也”①。

认为先王制礼之时,是体察民情而予以反映的。

比方苞早一点的魏禧讲到俗礼违制,可是符合人情,为众人所接受,因此应当承认它。

他说民间祭始祖,“虽以圣人之礼、时王令典所不许,而世之悉奉其始祖以下合食于庙者,在在皆然,其贤者循而行之,不以为过”,“所谓缘人情制礼,礼以义起,皆可通其意”②。

方苞在制定其家祠规则时说,有的礼法,在先王那里不合时宜,而后世能“协诸人心,而众以为安”,则可制作,他所作的祭礼和祠规,“皆以恩心所安,依古礼经,而准以众人所能行,吾子孙能恪守之,则于古者立宗收族之义,犹有什一之存焉”。

又说士大大与庶民皆祭始祖,是不合政令的,但朝廷“以人情所安,不可强抑耳”③。

乾隆时纪大奎讲到新定适宜的礼法,重要的是要顺乎人情,故云:“若夫宗法既废,礼以义起,无贵贱嫡庶远近之嫌,而皆可以相①方观承:《五礼通考序》;秦蕙田:《五礼通考》卷首,乾隆味经窝藏版。

②民国《宜兴任氏家谱》卷二之四《任氏大宗祠记》。

③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4《教忠祠规序》,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第一册第72页。

为后,此又古今异宜,而人情之永无憾者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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