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5-2007 代用茶卫生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B
ICS 67.140.10 B 35
备案号:21530-2007
代用茶卫生要求
Hygienic standard for herbal tea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4.1感官要求 (2)
4.2理化指标 (2)
4.3有害物限量指标 (2)
4.4微生物指标 (3)
5 试验方法 (3)
5.1感官检验 (3)
5.2理化指标检验 (3)
5.3有害物限量检验 (3)
5.4微生物指标检验 (4)
6 检验规则 (4)
6.1抽样 (4)
6.2检验分类 (4)
6.3判定规则 (4)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卫生要求 (5)
7.1标识 (5)
7.2包装 (5)
7.3运输 (5)
7.4贮存 (5)
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3、4.4条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
本标准由北京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雪涛、曹红、谢翔燕、金瑛、李红。
II
代用茶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36 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 15401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SN/T 1774 进出口茶叶中八氯二丙醚残留量检测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用茶 Herbal Tea
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分为叶类、花类、果类和混合类。
1
DB11/ 505—2007
2 叶类产品有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金银花等;果(实)类(含根
茎)产品有大麦茶、苦瓜片、枸杞、胖大海、罗汉果、决明子等;混合类为上述产品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
代用茶所涉及的产品品种应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样品应大小均匀、完整,具有花、果或叶的自然品质特征,不含有夹杂物。
应洁净、干燥、无霉变、劣变、无虫蛀,具有叶、花、果(实)、根茎天然固有的色泽和香味,无异味,不得添加任何人工色素及香味物质。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单位:g/100g 检验项目 指 标
花类 5~13
叶类 ≤ 8.5
果类 ≤ 15
水 分
混合类 ≤ 13
总灰分 ≤ 8
4.3 有害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有害物限量指标 单位:mg/kg 检验项目 指 标
铅(Pb) ≤ 5.0
总砷(As) ≤ 0.5
总汞(Hg) ≤ 0.2
镉(Cd) ≤ 0.3
花类 ≤ 100
果类 ≤ 50
亚硫酸盐(以SO2计)
混合类 ≤ 100
黄曲霉毒素B1 ≤ 0.005
六六六总量 ≤ 0.2
滴滴涕总量 ≤ 0.2
敌敌畏 ≤ 0.2
乐果 ≤ 1.0
乙酰甲胺磷 ≤ 0.1
杀螟硫磷 ≤ 0.5
三氯杀螨醇 ≤ 0.2
氰戊菊酯 ≤ 0.5
溴氰菊酯 ≤ 5.0
氯氰菊酯 ≤ 20
DB11/ 505—2007
表2 (续)
检验项目 指 标
五氯硝基苯 ≤ 0.1
八氯二丙醚 ≤ 0.01
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检验项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1×105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霉菌 (cfu/g) ≤ 1×104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5 g,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形状、杂质、霉变等项目的检验。
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天然固有的香味及异味。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5.2.2 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
5.3 有害物限量检验
5.3.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5.3.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
5.3.3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执行。
5.3.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执行。
5.3.5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5.3.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执行。
5.3.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执行。
5.3.8 敌敌畏、乐果、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
3
DB11/ 505—2007
4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
5.3.9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
5.3.10 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
5.3.11 五氯硝基苯
按GB/T 5009.136规定的方法执行。
5.3.12 八氯二丙醚
按SN/T 1774-2006规定的方法执行。
5.4 微生物指标检验
5.4.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执行。
5.4.3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执行。
5.4.4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执行。
5.4.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执行。
5.4.6 霉菌计数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
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 1 kg样品。
6.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负偏差及包装标签。
交收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凡霉变、虫蛀、有异味或有害物限量指标、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DB11/ 505—2007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卫生要求
7.1 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单位名称及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贮藏方法等,标识上的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
7.2 包装
7.2.1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7.2.2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
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