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89年1月20日)劳安字〔19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
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2017劳动法孕妇的权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 1 ]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2 ] 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家庭保姆等。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904
【实施日期】19880901
【发文号】劳险字〔1988〕2号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劳安字[1989]1号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安字[1989]1号劳动部【⼥职⼯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我国法律对⼥性职⼯的劳动保护有《⼥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么对于它的适⽤有哪些问题呢?为了解答您的疑惑,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出来了下⽂,希望可以给您参考,欢迎阅读。
劳安字[1989]1号劳动部《⼥职⼯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本规定?答:应执⾏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本规定?答:《⼥职⼯劳动保护规定》是⼀个⾏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
3、单位实⾏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应否执⾏本规定?答:单位实⾏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仍应执⾏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劳动合同制的⼥职⼯,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都不得以怀孕、⽣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井下作业”?答:矿⼭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作,如医务⼈员下矿井进⾏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劳动强度。
体⼒劳动强度的⼤⼩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体⼒劳动强度也越⼤。
反之,体⼒劳动强度就越⼩。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于15,体⼒劳动强度就为Ⅰ级,⼤于15,⼩于20,为Ⅱ级;⼤于20,⼩于25,为Ⅲ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种劳动强度的⼤⼩,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点⾄次⽇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作。
8、如何理解“⼀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般都应执⾏本规定。
2019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相信不少准妈妈们都对产假十分关心吧,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3.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江西关于产假的规定:《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中属于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 年的集体义务工。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一、劳动合同法哺乳期《劳动法合同》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5-8-4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
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一、婚、丧假 (2)二、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二部分:死亡待遇一、丧葬补助费 (6)二、一次性抚恤金 (7)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工伤管理 (9)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二〇〇八年四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一、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在劳动法中对产妇有相应的规定,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产假女雇员享受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1、怀孕三个月后,女雇员有权享受每月半天带薪的孕妇检查假;2、怀孕六个月后,不应安排上夜班,必要时,工作岗位应做临时调整;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内,女雇员可享受共90天产假,并享受全薪工资;4、其婴儿不超过一岁的女雇员,每天可享受1小时带工资的哺乳假;5、产假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怀孕女雇员应当与其直接主管讨论与怀孕有关的日程安排和计划,以便提前做出适当安排。
九、计划生育假妊娠不足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15至30天流产假;妊娠超过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42天的流产假。
女员工在流产假期间,可享受工资。
为计划生育目的而采取有关医疗措施的雇员可享受1至14天计划生育假,有关员工在计划生育假期间可享受工资,在生育后三年内做人工流产,可视为病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必需在采取计生措施后一次性连续休完。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2012年4月28日最新法规)(附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解读)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在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劳动法规定产假及产假工资规定】劳动法关于产假期间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产假及产假工资规定】劳动法关于产假期间工资的规定劳动法产假期间工资的规定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劳动法产假时间的规定产假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胎产假天数一般二孩产假只有98天生育二孩能休多久?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23岁(或24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
劳动法关于女性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的法律规定: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具体享受的权利如下:一、不被辞退解读: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辞退,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劳动安全解读:孕期与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强度大的、有危险性的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后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1、怀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0日 劳安字〔1989〕1号
1989年1月20日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在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号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厅、人事局: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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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中难产的解读
[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中难产的解读5-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附件4: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1、婚假、丧假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第二条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5日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婚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晚婚假核算天数=13天+路程假;丧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
2、产假、护理假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5日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核算天数=98天;晚育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128天;晚育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90天=218天晚育护理假=7天。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4“单独二胎”新政策出台后,女职工的产假问题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在2014年,要面临生育问题的女职工便需要对最新的产假规定、晚育产假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规定、陪产假规定有所了解。
本期女性视界专题即为您一一解答。
最新产假规定是什么根据最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年女职工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最多产假可达158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括在98天产假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什么是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4.符合晚育条件,配偶享有三天的护理假。
据了解,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晚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分类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022劳动法对孕妇病假规定
2022劳动法对孕妇病假规定法律上关于孕妇请病假规定是什么?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
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
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本人在单位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孕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公司也是可以辞退孕妇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孕妇也不能空口无凭的请病假,实际操作中有些孕妇身体上并无大碍,只不过是因为怀孕不想去上班,然后想方设法的泡病假,像是那些从刚开始怀孕就不想好好上班的这部分职工,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不如主动辞职,因为提供假病假证明也是被辞退的结果。
怀孕请病假劳动法规定是怎样的?1、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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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
劳动者病假期间虽然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但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依法取得病假工资。
由于员工在病假期间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病假工资往往在正常的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打个法定的折扣。
现行法律也正是通过对病假工资基数和系数计算标准的界定将病假工资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虽然全国范围内有关于病假工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各地在此基础上多作了具体规定,在病假工资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上略有不同。
本文只以上海为例说明职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一、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当月计薪日: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五、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1、病假工资的上限(非强制):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2、病假工资的下限(强制):
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且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