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五、第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为:“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款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息披露不仅是公司向投资者展示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关键手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股票公开转让。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规范的信息披露能够增强市场对公司的信任,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信息披露的内容通常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一般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应涵盖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董监高人员变动等重要信息。
临时报告则是针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行的及时披露。
这些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董监高人员的重大变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等。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信息的表述应当准确清晰,易于投资者理解,所披露的内容应当完整,涵盖所有重要信息,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披露,不得延迟或提前披露。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向发行说明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一、定向发行的概念定向发行是指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行为。
相比于公开发行,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更为有限,通常是一些机构投资者或特定的个人投资者。
定向发行可以帮助公司快速募集资金,满足其发展需求,同时也可以将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发展方向。
二、定向发行的目的定向发行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募集作为一种私募融资方式,定向发行可以帮助公司快速募集到资金,满足其业务扩张、项目投资等资金需求。
相比于公开发行,定向发行的过程更为简化,能够更快地将资金注入到公司,提供更快的资本回报。
2. 股权或债权控制通过定向发行,公司可以有选择地将股权或债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因大规模股权转让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动荡,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发展方向。
3. 引入专业投资者定向发行通常面向机构投资者或特定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投资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更多的战略支持、资源整合和市场拓展。
三、定向发行的程序定向发行的过程相对较为复杂,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计划准备阶段在此阶段,公司需要确定定向发行的背景、目的、规模等,制定详细的计划,并经过董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审议和通过。
2. 信息披露阶段公司需要向定向发行的对象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材料,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
这些信息披露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
3. 投资者考察与洽谈阶段在完成信息披露后,投资者通常需要对公司进行考察和尽职调查。
双方还需要进行洽谈,确定具体的发行条件、价格等。
在洽谈中,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投资计划、战略合作等进行进一步的识别和筛选。
4. 发行决策和执行阶段经过洽谈后,公司需要根据投资者的反馈和内部考量做出是否发行的决策,并确定最终的发行方案。
一旦决策通过,公司就可以执行发行,并按照协议约定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四、定向发行的注意事项1. 合规性要求定向发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界定
第九单元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P233)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公开转让。
2.向特定对象转让(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后股东未超过200人的,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3.股票公开转让(1)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不论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该公司均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3)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4.向特定对象发行(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但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P234)1.特定对象的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如何通过有限合伙搭建最佳“股权激励”方案
如何通过有限合伙搭建最佳“股权激励”方案2017-05-23杨树资本集团导读现今,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吸引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员工归属感,大量企业采用股权激励计划。
正文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代持。
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又可以分为公司制持股平台与有限合伙持一、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优势相较于代持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保证权属更加清晰简单,避免了产生股权归属争议的可能。
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增减导致的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相较于公司制持股平台而言:(1)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下文详述)。
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需先就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税率),股东需就其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税率),税负比例合计为所得40%。
(2)内部治理机制灵活。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可以避免公司制股东会、董事会等繁琐的程序。
(3)利润分配。
法定公积金提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合伙企业无该强制性要求。
因此,同等条件下,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编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编(201908)一、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141二、中央及国务院文件 14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4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16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7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83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189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9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19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2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241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52《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256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5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2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340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 35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5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354 关于贯彻《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的通知 35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35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36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380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39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修订) 410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 424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3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441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47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45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69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4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48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482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484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48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49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49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5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27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53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536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55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2019年修订) 55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56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57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一、申报材料中“申请人最近 2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参考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新三板定增员工持股平台新规解读
观点|新三板定增员工持股平台新规解读2015-12-06汉坤律师事务所林燚新|智斌|胡耀华|郑烁珠2015年11月2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股转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监管问答》”)。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明确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一、《监管问答》的具体内容1单纯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新三板定增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2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二、相关解读1背景介绍(1)《监管问答》出台前的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投资者可以被认定为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定增: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金融产品1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新三板定增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时,以下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名:a.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b.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1—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申请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国家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确实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编者自新三板挂牌2013年启动以来就开始做新三板项目,至今主导的已挂牌和正在做的新三板项目已有10多个,由于新三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广深港法律智库进行了归纳并分享给大家,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二、部门规章2.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15)2.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6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7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03-21)2.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2.9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2.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2.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2.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13-01-04)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2013-01-04)2.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12-26)2.1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2.18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12-26)2.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2.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06-23)2.2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6-23)2.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09-19)2.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2.24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2.25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 号)2.2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三、业务规则A、综合类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B、挂牌业务类3.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9-08)3.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3.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06-20)3.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02-08)C、公司业务类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22)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3.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3.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 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3.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2-08)3.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7-11)D、交易监察类3.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2015-01-07)3.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3.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2014-06-09)3.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04-28)3.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3.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3-12-30)E、机构业务类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10-09)3.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3.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F、投资者服务类3.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G、登记结算类3.28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修订版)3.29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14 年4 月版)3.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3-12-3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3.3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8 月修订版)3.32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1-03)3.3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14 年 7 月版)3.3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 年 6 月版)3.3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版)四、服务指南A、综合类4.1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2013-12-20)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03-19)4.3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06-13)4.4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2013-06-14)B、挂牌业务类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10-20)4.6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2015-09-14)C、公司业务类4.8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22)4.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2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2015-05-29)4.1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05-29)4.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12-31)4.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07-25)4.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07-25)4.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5-11-27)4.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12-30)D、交易监察类4.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14-04-28)E、机构业务类4.22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4.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4-06-05)4.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2014-04-30)4.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10-21)4.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3-06-19)4.27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04-02)。
新三板非公开发行程序相关法律
新三板非公开发行程序相关法律目录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18)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0)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29)附录: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3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 (3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3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 (34)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 (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38)附件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登记表 (43)附件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登记表 (45)附件3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报告模板 (47)附表本次发行股票登记明细表 (48)附件4挂牌公司申请出具股份登记函的报告模板 (49)附表本次发行股票登记明细表 (50)附件5 股票发行业务流程图 (51)①更新至2016-06-07,长城证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界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并且其股份仅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易,不对公众开放。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更加灵活和私密,具有更多的自由和隐私保护。
本文将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和特点,以及与上市公司的比较。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中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股份交易有限: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交易通常限制在公司内部、特定的投资者或者有限的几个股东之间,不对公众进行开放。
相比之下,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交易,向广大公众开放交易。
2. 不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和披露要求。
这使得非上市公众公司在经营活动和财务披露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3. 股东人数有限: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比较有限,这也是限制其股份交易范围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国家,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设有法定的股东人数限制,例如限制在50人以下。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对于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度高: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运营模式、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由于不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公司可以更加注重长期发展而非短期股价波动。
2. 隐私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财务信息通常相对私密,不需要公开披露给外界。
这使得公司的商业秘密更容易保护,避免了信息泄露和竞争对手的关注。
3. 股权传承简单: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中,股权的传承相对上市公司更加简单。
由于股权交易范围有限,传承过程中限制了外部股东的干扰和影响,有利于企业家家族掌控企业,保持企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比较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有以下一些差异和优劣势:1. 资金来源不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融资,吸引更多的公众资金。
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则主要依靠有限的股东或者内部资金,融资渠道有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二)200人计算标准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是指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之和不超过200人。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发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东。
(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10%,且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
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
2015年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分类表
违规行为
主办券商 (1) 年度报告未审 计 中介机构
(2)
年度报告不完 整
主办券商
(3)
季度报告披露 延迟
主办券商
(4)
关联方资金拆 借披露不及时
主办券商
(5)
转让方式变更 披露不规范
主办券商
二、股票发行方面
超 200 人股票发 行程序违规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方案时,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该次股票发行应为需要证监 会核准的情形,但其在未获得未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情况下,便于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并完
Hale Waihona Puke (8)主办券商四、投资适当性管理方面
(9) 未规范履行合 格投资者报送 义务 未严格履行合 格投资者准入 标准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未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的各项要求,未正确履行合格投资者报送义 务,造成投资者提前参与市场交易。 主办券商将受限投资者权限开通为合格投资者权 限,造成投资者越权买卖挂牌公司股票。
附件: 2015 年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分类表
监管对 序号 违规类型 象类别 一、信息披露督导方面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非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 计报告,为未完成的审计报告,其中介机构作为 为该挂牌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所,在明知该挂牌公司年报披露时未完成审计程 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尽勤勉尽责和诚实 守信义务,其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严重 失职行为,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在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 注,出现重大遗漏。其主办券商在事前审查时未 能发现挂牌公司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未能督导挂 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为满足《非上市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 (一) 》 中关于财务报告有效期 6 个月且需公开披 露的要求,并非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严 重延迟。其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导挂 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挂牌审查期间就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 责地履行推荐义务,未能督导申请挂牌公司诚实 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在未取得同意做市函的情况下发布股票 转让方式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违规。其 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三)公司章程(草案);(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七)法律意见书;(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1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者.rtf格式文件)。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
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②xx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8%,而上证综指仅为7.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
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估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
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
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以上内容大多与xx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1)。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定向发行协议
NJBJ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发行人:NJBJ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条定向工具的发行与认购 (4)第二条募集资金用途 (5)第三条信息披露 (6)第四条投资人保护 (8)第五条发行人的权利及义务 (18)第六条投资人的权利及义务 (19)第七条保密义务 (20)第八条变更 (21)第九条定向工具发行的终止 (22)第十条信用增进的安排(如有) (23)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24)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26)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27)本协议于20XX年8月由下列各方订立:一、NJBJ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本协议附件三《投资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所列明的机构,作为有意愿购买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鉴于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拟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人已聘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聘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聘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簿记管理人。
3.投资人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完全了解发行人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性质及认购或受让所面临的相关风险,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表意真实的原则,就定向工具发行及申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向工具的发行与认购1.1发行人决定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金额为壹拾伍亿元人民币的定向工具。
1.2发行人将在每次发行前确定定向工具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等发行条款和条件,并告知定向投资人。
1.3投资人愿意参与发行人在前述注册额度内的任意一期的定向工具发行,并有权根据当期定向工具的发行条款和条件决定是否提交认购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6月23日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录)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或审查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页至第 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页至第 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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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