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算工作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

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X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X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1日)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

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结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1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2011年第一期)附件一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深人社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29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10年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先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二)再按照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同时满足本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增发)。

四、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以上规定的一致。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后,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七、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所需款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劳动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交通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其直属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组织统筹,直属企业中已参加地方统筹的改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统筹。

已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工作及办理其他划转手续的具体事宜,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统筹办法应报送劳动部商财政部审核。

二、关于组织上述部门、单位和原已直接组织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试点的问题,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可试行作为地市级单位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提取基数、提取比例等具体问题,由劳动部与有关地区协商并负责审批。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

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结束——。

人社部发〔2010〕15号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宣传提纲

人社部发〔2010〕15号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宣传提纲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人社部发〔2010〕15号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

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要求,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确定特殊调整人群。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85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2009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0年1—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

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4)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21日劳部发〔1995〕14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行《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8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厅(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

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第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

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单位│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13────────────┼───────────────────────中国工商银行│16.4────────────┼───────────────────────中国农业银行│16────────────┼───────────────────────中国银行│3.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6────────────┼───────────────────────交通银行│0.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结束——。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27日人退发<1992>2号)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

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

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人社部发[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为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

调整水平按照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10%左右确定。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的决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一九九三年框架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2〕1号)中,关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工资指标的安排,请你们抓紧制定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尽快报政府批准后出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国营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在方案批准后由劳动部给予追加,按标准工资的3%专项安排。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或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2%)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原则上从一九九二年七月开始。

个别地区因准备工作来不及,可以适当推迟,但最晚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份。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调剂使用,并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得列为职工个人专户。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7号颁布时间:2010.07.26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现就统一2010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37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111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26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422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1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上限均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07.4元、失业保险费48.44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84.4元、失业保险费29.06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汇算工作会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及支出管理,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召开2010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算工作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1年3月17日上午半天,8点30分报到,9点准时开会。

二、会议地点:区行政中心三楼大会议室(多功能厅)。

三、参会人员:参保单位分管劳资领导和劳资经办员各一人
四、会议内容:布置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汇算工作等。

联系人:刘老师廖老师联系电话:68296278
北碚区社会保险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汇算工作会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及支出管理,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召开2010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算工作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1年3月17日下午半天,13点30分报到,14点准时开会。

二、会议地点:区行政中心三楼大会议室(多功能厅)。

三、参会人员:参保单位分管劳资领导和劳资经办员各一人
四、会议内容:布置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汇算工作等。

联系人:刘老师廖老师联系电话:68296278
北碚区社会保险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