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探析
关于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思考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力量,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者。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一些警察存在行政违法的问题,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
本文将就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现状我国警察行政违法包括多种形式,比如滥用职权、打压异议和举报人、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警察行政违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警察存在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观念模糊或者法律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2.警察权力过大。
一些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主要是因为他们拥有较大的执法权力,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3.体制机制不健全。
一些地方警察机关存在官僚作风、权力寻租等问题,导致警察滥用职权、制造冤案等现象。
二、对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思考针对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现状,我们应该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对策和建议:1.加强法制教育。
要求警察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加强对法律精神和执法规范的理解,提高警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2.严格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体系,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有效遏制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
3.强化警务纪律。
对警察要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和行为规范,加强警务内部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加强警民沟通。
促进警察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增强警民合作意识,树立警民关系的新形象。
5.改革警务体制。
深化警务体制改革,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执法机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警务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结语我国警察行政违法问题的存在,既是执法领域的一个难题,也是一项必须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只有深入剖析问题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才能有效地改善我国警察行政违法的现状。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警察行政执法工作朝着更加规范和公正的方向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趋利执法问题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
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
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
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
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
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第一篇: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一、产生原因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交叉。
突出表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且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之间有多款多条相抵触的规定。
下级机关难以适从,选择不作为。
二是立法滞后经济发展,立法空白不断增大,一些新鲜事物无法可依,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不作为。
三是法规给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界定不清,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容量需求远远大于部门供给,一些监督管理领域就发生了不作为。
2、干部法制意识的变异干部法制意识变异包含三个方面:(1)、法律的心理变异。
目前,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少数公务员心存杂念,凡是影响个人前途或“升迁”的,将法律高高挂起,不予作为。
(2)、法律知识的变异。
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由于精通法律人数比例少,许多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法理,无意中产生了行政不作为。
(3)、法律思想的变异。
一些行政主体产生了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为行政不作为发生埋下了思想根源。
3、行政文化环境无序当前,行政主体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命令)实施行政管理,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多年的人治行政随着行政的惯性运作,极易自发地产生行政不作为行为。
在行政外部环境中,公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信守“民不告官”的千年古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大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请求法律援助,为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关于行政道德失范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的思考
关于行政道德失范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的思考随着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和社会治理日益复杂,行政道德失范问题也日益突出。
虽然政府多次出台法规机制加强行政道德建设,但是问题依然存在且不断增多,给社会治理和政治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将就导致行政道德失范的原因和治理对策进行思考。
一、关于行政道德失范的原因1. 人性因素行政权力是一种权力,有些人不可避免地会被权力“冲昏了头脑”,变得贪污腐败。
个别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其他群体的利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2. 制度缺陷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重过程、轻结果,官员的考核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绩;而政绩的评判标准大量指标主要与GDP、政绩、经济效益、税收等方面有关,而忽视了要素的考察,尽管在许多成果中存在形式主义、僵尸统计等问题。
此外,当前行政管理还存在权力不透明、监督不公开、缺乏法律制约、加强自我约束、不受政治机制监督等诸多问题。
3. 利益驱动一些行政人员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利益输送、搭售产品及接受回扣等,违反法律法规。
有些企业行政人员与国有企业纠缠,导致官员仕途扶植的企业现象,以及上下俱黑,形成相互利用、相互哄抬、相互掩护的“利益共同体”。
4. 人际关系一些行政人员的核心圈子是朋友、走亲戚等社交关系,该关系网络往往是隐性的利益协同体。
消极腐败的个人和利益集团,在关系网的护持下很容易滋生势力,以政治上的利益控制组织和团体。
二、关于行政道德失范的治理对策1. 加强制度建设应加强行政权力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制度和监管机构,定期公开行政人员的财产申报,销毁一切与公务无关的应酬等。
此外,应该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建立贡献复审制度,并加大对不合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强化人才培训为了提高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应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培训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和规范意识,制定全面的行政人员职业标准,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应进行严厉惩罚,加强道德教育的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探析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探析第一篇: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探析[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而行政执法状况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实现。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改革和完善行政立法、执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行政执法政治文明执法体制监督机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现阶段的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特别是行政执法状况,虽然比以往有很大的改观,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而只有大力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才可望实现。
为此,笔者就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其改进策略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1.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不科学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缺乏科学性与法治性,这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权太分散,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也比较混乱。
在我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企事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等都享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行政执法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隶属关系混乱,导致执法不力。
这种执法体制现状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与效能。
2.行政执法依据存在缺陷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源泉。
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原因分析及改进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原因分析及改进汇报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情况十分严峻,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个体的行为起着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导致一部分人无法获得足够的发展机会,从而转向违法犯罪;另一方面,社会风气败坏,道德观念淡薄,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也给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2. 家庭因素家庭是个体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教育对矫正对象的行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一些家庭缺乏有效的教育方式,无法给予孩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尤其是一些单亲家庭或有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更易造成孩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3. 经济因素经济问题也是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因失业、贫困等原因无法维持生计,迫于生活压力而投身犯罪。
高额的罚款和处罚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推动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4. 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力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在违法行为中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的知识匮乏,导致他们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无法准确把握。
同时,他们也缺乏自我约束力,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欲望,导致频繁犯罪。
5. 心理因素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问题,如冲动控制障碍、依赖性人格等。
这些心理问题使得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影响,从而陷入犯罪。
6. 缺乏职业技能和再教育机会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很少有机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再教育,一旦刑满释放后便面临就业困难。
缺乏职业技能和再教育机会使他们重返社会时处于劣势地位,增加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7. 法律和社区矫正政策的缺陷现行的法律和社区矫正政策存在着缺陷。
一些法律条文不够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无法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
同时,社区矫正政策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指导和监测,提供更多的再教育和康复机会。
行政不作为形成的原因分析及其遏制
一、行政不作为的涵义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涵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行政不作为应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为义务而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际不为的违法行为,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如行政委托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必须是对行政义务的不履行。
3、行政不作为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有合法的职责权限。
4、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在法定其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的行为。
5、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不为。
6、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7、行政不作为所界定的价值取向最终着眼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不作为不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两者无论从外延或内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实际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仅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对行政不作为作出规定。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从内涵来看,两者也有很大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在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不作为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稿)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远14春法学本科郭胜1434001212422【内容摘要】行政违法问题是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内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大前提下,行政合法化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一个重要标准。
本文通过对行政违法理论的重新整合,对行政违法的内涵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出行政违法的几个主要原因,针对原因提出预防及矫治行政违法问题的可行性建议,通过重新整合我国行政违法理论,为我国依法行政,杜绝行政违法现象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并结合目前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的现状,归纳总结对行政违法问题解决方案的一种思考。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政合法化;制度建设目录一、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及现状 (2)(一)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 (2)(二)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的现状 (2)二、行政违法的内涵分析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2)(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以及界定 (2)(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3)(三)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3)三、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 (4)(一)行政违法的制度原因 (5)(二)行政违法的思想原因 (6)四、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 (6)(一)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制度 (7)(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7)(三)建立行政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7)(四)完善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和考核制度 (8)(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8)(六)建设廉价政府 (8)参考文献 (9)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一、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及现状(一)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①现代社会行政活动必须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行政违法是对行政法治原则的否定,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行政违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需要对行政违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具体来说,对行政违法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可从几方面体现: 一是研究行政违法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
二是研究行政违法问题,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充实行政法学的内容推动行政法学向前发展。
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存在着多种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不尽相同,但都对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效率和公正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期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行政执法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执法标准不明确,会出现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
这些现象主要包括执法手段不当,执法程序不严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态度恶劣等等。
2.执法权力滥用在行政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会将自己的权力滥用,他们可能以私利为驱动,利用执法的机会获取不当利益,甚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某种目的。
3.执法效率低下在一些行政执法的场合下,执法人员的效率较低,其处理速度不能满足群众对行政执法的需求,常常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反感,特别是一些困扰群众的问题,例如市容环境、交通安全等等4.执法公正性差存在一些执法人员会根据其个人的喜好和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不公正的执法。
这些不公正的执法行为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和质疑,从而降低整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公信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1.执法机构的制度存在问题存在执法制度不完备、法律标准不明确、执法机构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这些问题会直接引起一些行政执法的问题。
例如,一些非法的行政执法,就是由于执法机构没有制定能够规范执法的法规,缺乏合理的监管和评价体系等问题引起的。
2.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目前,一些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对执法程序的掌握都比较低,不少人即使掌握了法律知识,但在实际执法中很难把握严谨的法律逻辑。
这些人员处理案件时,经常存在不知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3.社会监督存在缺陷目前社会监督力度相对较弱,社会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且部分社会群体理性素养相对较低。
这些问题使一些执法人员失去了对行政法律的敬畏,而且容易导致执法机构产生一些不良行为。
行业违法问题的根源与整改方案
行业违法问题的根源与整改方案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行各业也面临了越来越多的违法问题。
这些违法问题不仅损害了企业形象和利益,还对整个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行业违法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一些整改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借鉴。
二、行业违法问题的根源1.缺乏有效监管机制首先,行业违法问题的根源之一是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下,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为了谋取更多利益,一些企业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而监管部门由于资源匮乏、执法效率低下等原因,无法及时发现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信息不对称其次,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行业违法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市场经济中,各方信息并不平衡。
消费者往往无法准确获知产品或者服务存在潜在风险,并且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也往往故意隐瞒信息,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3.道德缺失第三,道德缺失也是引发行业违法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忽视了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他们为了牟取暴利而采取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从而威胁到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4.执法力度不强最后,执法力度不强也是导致行业违法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执法力量薄弱,执行效果有限。
这使得一些企业敢于冒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逃避处罚。
三、整改方案1.加强监管力度要解决行业违法问题,必须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增加投入,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或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从而提高发现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相关部门应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并加强监管和审查力度,防止虚假宣传。
同时,还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3.倡导道德建设在解决违法问题中,重视道德建设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力度,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推动形成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探析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探析一、行政违法的概念我们采用狭义说。
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二)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
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三、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导致行政违法的原因及条件是多方面的。
因此,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对症下药而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消除和控制行政违法的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呢?我们以为在总体和根本上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法律教育、培训与培养敬法守法精神相结合随着行政法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法律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与之相适应,必须要求行政人员除具有丰富的文化修养、道德修养和知识水平外,还特别要求行政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纯熟运用法律的技能。
而法律知识的获取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大多是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方法等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
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和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是否合法问题。
行政人员一旦拥有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就具备了正确、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前提条件。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和重视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当然,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应是灵活多样的而不是死板的教条式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和接受法律知识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等。
法律教育是为了促使和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政,但是,如果没有敬法守法的精神,无论所受法律教育程度有多高,对法律有多么透彻的理解和把握,都并不能防止行政违法之发生。
“如果不尊重法律,法律知识本身是不能制止违法行为的。
”1因此,法律教育不能简单地仅就教育了事,不能仅限于传授法律知识,而必须实行法律教育、培训与培养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敬法守法精神相结合;否则,一切法律教育都将是徒劳的,甚至会有副作用。
如果法律教育“培养”的是行政人员的“逃法”精神(如何尽可能规避法律),则这种法律教育并没达到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自觉依法行政之目的,无疑是法律教育的异化。
行政法规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原因简析
行政法规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原因简析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包括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等。
因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遵守行政法规,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安全风险。
本文将分析青岛市行政法规违法行为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减少违法现象,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是人们遵循法律规范的内在动力,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
然而,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行政法规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意义和约束力。
这种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违法行为居高不下,以及整个社会风气的不良。
二、法律执行缺位虽然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执行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处理效率低下,执法不严,法律责任不清晰,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不被及时制止,形成了一定的群众氛围。
三、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法制宣传是法律执行的重要保障,能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但现实中,我们常常能够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全面、准确。
这种情况下,对于行政法规的具体细节以及法规对于社会的意义常常不为人们所知,导致了违法现象的居高不下。
因此,我们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一、加强社会法制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向群众宣传行政法规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确知道行政法规的约束力和应遵守的规范。
同时,加强对行政法规会同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宣传,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
二、增强执法威慑力针对行政法规违法现象风险大的领域,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遇到严重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判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让遵纪守法者有盼头、不守法者有顾忌。
浅议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正
浅议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电大武威分校开放教育2004级春法学本科王胜奎041100502行政违法行为反映着一国(或地区或部门)的行政法制(违法)状况。
对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原因的分析,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行政违法,透过表象,挖掘行政违法的根源,从而找到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的良方,并相应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行政违法的发生。
一、目前行政违法总体状况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统计行政违法行为数量的作法。
但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来看,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39.62%,判决撤销和变更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20%左右;自1990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以来,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复议案件中,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44%,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2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占38%,经人民法院审理改变行政复议决定的占12%。
从这些不完全统计的数字来看,行政违法行为(仅指可复议或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大概占争议案件(结案总数)的21%强。
可见,我国行政违法的总量所占比例是极大的。
但是,行政违法数量的总和是不能仅凭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违法案件数量来确定的。
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基本上可确定是违法的,但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法的主、客观环境影响下,面对许多应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不敢或不愿受理还有很多,即便是应受理或已受理的案件,也有许多"该受立不成"、"该败撤(销)不了"的情形,很多应予撤销或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却予以维持;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公民没有意识到其违法性,或基于息事宁人、屈从的心理而不愿、不敢提起复议或诉讼,使行政违法没有被揭露于众。
在我国,除可复议和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大量不可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却无据可查。
包括行政机关的大量的内部行政违法行为、违宪或违反上位阶级法律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①,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且绝不是个别现象。
违法违纪问题原因分析
违法违纪问题原因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违法违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加强治理和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然而,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并非简单便捷的事情,根据现有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原因并尝试解决这些问题。
1.法律意识、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不高许多人违法违纪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法律法规,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违纪。
另外,一些人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能力,常常犯错。
解决方法:政府部门应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给人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加群众的法律意识。
此外也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将宣传教育纳入到生活当中,为大众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
2.利益驱动许多人违法违纪是因为利益驱动,被金钱和权力诱惑,做出不法的行为。
有的人贪污受贿,不择手段地获取物质财富;有的人甚至为了追求权力地位,不顾一切地践踏法律和道德规则。
解决方法:加强经济、政治和社会监管,推进政府机构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大政治和经济腐败打击力度。
此外,建立诚实守信、公正无私的社会氛围,加强道德教育,用正义和公正的价值观来引导人们,树立榜样,减少个人的不良行为。
3.制度不健全许多违法违纪问题也源于制度不健全,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备、执行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此外,一些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也有缺陷,容易培养贪污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
解决方法: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和法规,改进执行,加强监管和执法。
此外,应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例如监察机构、公民委员会等,加强制度的透明度和反腐能力,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4.地区经济水平差别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一些地区的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社会资源匮乏,社会管理和治理能力较低,也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解决方法: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发展,提高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和治理能力,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行政违法行为法学分析
行政违法行为法学分析近年来,行政违法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治理者,政府在执行行政权力时,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
这些行为涉及到法律和法规的破坏,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应对措施,并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定义。
行政违法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出现在政府部门的招投标、执法、审批等领域,其违法性质十分严重。
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因复杂多样。
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行政机关过度集权,权力过于集中是行政违法行为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部分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者满足一己之私,往往会违法操作,不考虑法律和规章的约束。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也容易造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
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漏洞,行政机关很容易利用法律空白为自己谋取私利而违法行事。
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现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约束。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察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和行政问责制度。
通过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
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
对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加大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为了构建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要加大立法力度,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职责,并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确立法律与行政行为的关系,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权限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违法案件原因剖析
违法案件原因剖析
1. 社会因素:违法行为多与社会因素密切相关。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社会道德观念淡薄等因素,往往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教育因素:缺乏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理念,无法培养出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价值观念,使一些人易受不良影响,从而产生违法行为。
3. 心理因素:一些人因个人心理问题,如自卑、恐惧等,容易沦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或实施者。
4. 环境因素:部分违法行为的发生与环境有关。
例如,治安状况较差的地区,犯罪率较高;存在聚集的场所,易成为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
5. 利益诱因:一些人因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地进行违法行为。
例如,经济利益、权力诱惑等均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6. 法律问题:一些违法案件的发生与法律层面有关。
例如法律
缺失、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可能导致监管失效,进而促发违法行为。
7. 社会监管不力:社会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不公等问题,容
易造成社会治理的漏洞,从而为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要解决和预防违法案件,需要综合施策。
既要从源头上加强教
育和价值观培养,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要从制度上
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升社会监管水平。
只有全面推进
社会管理和治理能力提升,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
行政违法的现状与对策
行政违法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违法现象日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下面本文将着重探讨行政违法的现状以及对策。
一、行政违法的现状
1.行政违法者普遍存在。
行政违法包括了各个层面的行政机关和各类从事行政的人员,他们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2.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繁多。
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规审批、违法处理等,涉及到各种领域,比如环保、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
3.行政违法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行政违法行为会影响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公平的破坏。
二、对策
1.加强监管。
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加强监管,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确保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法规的合法性统一标准,加强对于违规行为的整改和惩罚。
2.完善制度。
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重点是在法律以及政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
尽可能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并建立内部机制要求机关依照预定的步骤操作。
3.教育引导。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加强行政违法行为预防,
提高公职人员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以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行政违法现象的存在不仅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负担,也是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的威胁。
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和加强宣传教育,才能解决传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为每个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行政违法的现状与对策
行政违法的现状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增强,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
这些行政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加强行政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必须成为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行政违法的现状1.违法征地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土地被征用,因此征地问题成为当前行政违法现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征地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例如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征地活动,违法强制拆迁,不合理补偿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2.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组织,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为个人谋取私利,甚至涉嫌贪污腐败。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3.不作为和乱作为在行政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行政机关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件的恶化,给公民带来了更大的损失。
而在一些不紧急的事务中,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公民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解决行政违法的对策1.加强行政监管加强行政监管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是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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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探析一、行政违法的概念我们采用狭义说。
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二)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的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过错行为就足够了。
二、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从而导致了违法行为的产生。
行政违法的原因,与一定条件相结合和作用,也就产生了行政违法结果。
当然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及条件、它们的相互结合和作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
我认为,行政违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行政领域的各项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持,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尚处于逐步完备阶段。
如:行政法律体系存在一些冲突和欠缺,以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都存在很多违法情形。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的立法主体多元化,而且相互间的立法权限范围没有很清的界限,从而使立法呈现无序、混乱的状态。
在行政立法领域表现更为突出: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互间存在着抵触和冲突,这种现象导致了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知如何是好,出现了执法的选择性,这样最终必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从法律效力的高低排序依次如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既要依据法律规范来办事,同时它又必须遵从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和所属机关及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以致在执法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一定范围内传阅的文件),白头不如口头”的不良状况。
可想而知,如此“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自然是违法的。
不仅如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内容已经明显滞后而与实际不相符、内容不明确;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等,以致行政机关在理解和执行上都存在困难而无所适从,增大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难度,而易于产生行政违法行为。
(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观念不强虽然,我们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但是“人治”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
解放后,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继续实行“人治”。
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是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只是采取一种简单的命令服从方式,这在客观上促成了行政首长和行政人员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进行行政管理而忽视了行政行为的依法性,从而在人治行政、随意行政的惯性和习惯行为模式的作用下,行政机关极易自发地实施习惯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这种意识不仅有行政人员的个人意识,也含有行政机关的组织整体意识。
因此,产生行政违法的“人治”行政属行为者的主观上的原因。
三、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导致行政违法的原因及条件是多方面的。
因此,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对症下药而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消除和控制行政违法的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我认为在总体和根本上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法律教育、培训与培养尊法守法精神相结合随着行政法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法律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与之相适应,必须要求行政人员除具有丰富的文化修养、道德修养和知识水平外,还特别要求行政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运用法律的技能。
而法律知识的获取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大多是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方法等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
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和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是否合法问题。
行政人员一旦拥有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就具备了正确、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前提条件。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和重视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当然,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应是灵活多样的而不是死板的教条式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和接受法律知识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等。
(二)完善立法与确立法律权威相结合我国目前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而导致的。
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等,又要从立法上对行政权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定位,规范行政权及其职责权限范围,在内容上做到明晰清楚和具有操作性,从而克服现有立法上的缺陷,有效预防行政违法。
借助立法形式可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前的法律控制。
从人的功利本性来看,为防止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腐败和行政违法现象,也必须完善法律。
因此,我们不但要重视制定各种防腐反腐和有效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而且要特别重视将法律订立得周详、严密,不给以权谋私者留下法律漏洞。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必须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一旦丧失或不存在,法治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再好的法律都不会得到遵从与执行,人们就会视法律如儿戏。
依法行政的形成,首先需要法律具有权威性;否则,法律会受到蔑视而成为不能贯彻实施的"纸面上的法"。
法律应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持久性而不能朝令夕改,或由适用者任意决定部分适用或部分不适用,也不能只是作为一种象征而不真正实施。
法律必须得到完全遵从和实施,在权威和效力上它应是至上的。
法律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法律高于一切、重于一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它必须依法行使而不得违反;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有超越法律之特权,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不能违背宪法和基本法律;当法律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个人意志应服从法律,不允许领导人个人意志高于法律,更不允许其"以言代法"、"以言改法或废法";不允许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非法干预;任何违法者都毫不例外地要受到法律制裁。
(三)行政内部环境改良与外在环境改善相结合强调法律教育和培训以及监督、惩戒等,如不与环境改变相结合,则无论多么好的教育和制度,其影响都会大打折扣,或会无足轻重或者是没有效果的。
环境造就人,环境也造就违法者,正是由于现实法制环境的不理想,才使得行政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
我们以为,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的根本办法应是改善法律实施环境,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和外部形成一种有利于依法行政的环境。
这种环境的改变应是全面的,凡与行政行为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都应将其改变为与"依法行政"要求相符合的环境。
这种环境的改变,既要注重政风之改良,又要加强民风之善化,从而培育出一种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环境和整个社会大环境。
政府管理是由人们中的行为组成的,如果行为者,或选择行为者的人们,或行为者须对之负责的人,或其意见应当影响和制约所有这些人的旁观者们,都只是无知的、愚蠢的和具有可悲的偏见的群众,则任何政府管理都将搞不好。
反过来,按照人们高出于这个水平的比例,政府的性质也将有所改进--直达到卓越的程度,那里的政府官员,其本身就是有卓越的美德和智慧的人,而围绕着他们的是有道德的和开明的公众舆论的气氛。
可见,官风与民风是相互促进并影响的。
我们只有从两方面着手方能达到"依法行政"直至"依法治国"之境。
[参考资料](1)刘永安编著:《行政行为概念》。
(2)张志勇编著:《试析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及对策》,《行政行为学研究》。
(3)胡旭晟编著:《守法论纲——法理学与伦理学的考察》。
(4)曹康泰:《贯彻行政诉讼法,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