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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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
定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0]13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0.11.20
【实施日期】1980.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
(京政发〔1980〕136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和今年一月重新公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调整居委会承担的工作任务。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它的任务是: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等。
为切实保证居委会做好自身工作,凡是应由政府和业务部门承担的任务,均不得推给
居委会去办。
任何部门、单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