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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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 号

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 号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查询;
(五)做好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二)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下同)的7% 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 核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可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数为基数缴纳。新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享受与本市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保留其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制定合同条款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4、使用高精尖检查、乙类药品等个人多承担部分。
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为: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3%;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为10%;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校医院)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参保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中直、省属和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接续住院医疗保险关系,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女均不得低于20年。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2年。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2006年度仍按2005年度缴费标准执行,暂不调整。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取暖费调整为医保甲类支付项目,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四、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30%。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调整为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1501元至4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4501元至8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长春市人社局2012年30号文件

长春市人社局2012年30号文件

关于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长人社[2012]30号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0]62号),现将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的规定。

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
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劳社[2003]7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是长春市政府为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围绕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形成背景、目标和政策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形成背景长春市作为吉林省省会,拥有较为发达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职工作为城市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其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城镇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就医费用日益增长,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医疗费用过高,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给城镇职工群众的医疗保障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医疗资源有限,公立医院床位不足,人均就医资源较少;三是医保金融风险不断上升,医保基金运行压力加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长春市政府积极探索,制定了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二、目标1.为城镇职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门诊、住院、特殊疾病等各个方面,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2.提高医疗保障政策的可及性和覆盖面,使更多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政策的好处;3.完善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并合理利用;4.加强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城镇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5.不断推进医保制度的和创新,适应城镇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变化。

三、政策内容1.参保范围扩大。

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将包括所有城镇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属进入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服务。

2.医保待遇提高。

对于城镇职工的医保待遇进行提高,包括门诊、住院、特殊疾病等方面的保障,提高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减轻城镇职工的医药费用负担。

3.医疗服务优化。

加强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管理,优化医疗服务的结构,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加医疗资源供给,满足城镇职工群众的医疗需求。

5.医保制度创新。

持续推进医保制度的,包括以患者为中心的医保支付方式,医保目录和定价机制的优化,医保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创新,进一步提高医保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府发〔2006〕11号)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200元(连续缴费的缴费标准不再递减);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不变。

(二)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

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年限费用,未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的,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

中断缴费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补偿待遇。

参保居民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

(三)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扩大对居民缴费补助范围(一)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所缴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补助40%,个人承担20%,残疾人贫困标准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5元。

长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长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长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长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更新:2019-10-17 14:01: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长春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长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长春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对职工医保政策进行大幅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春市人社局医保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解读。

大幅度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目前,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12万元,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20万元,两项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32万元,这个额度对于一般的疾病已经能够满足需求。

”长春市人社局医保处副处长石磊告诉记者,近几年来,随着长春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医药费用的持续大幅增长,参保职工中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和疑难杂症的不断增多,参保职工中年度医药费总额超过32万元,甚至达到近百万元的屡见不鲜。

虽然这部分参保职工人数比例少,但对于每个职工和家庭,确能导致因病致贫的发生。

为了解决参保职工“看病贵”和因病致贫的难题,通过认真周密的调研测算,在保证基金总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长春市决定对职工医保政策进行大幅度提高: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是提高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石磊通过举例说明政策调整后的影响。

他说:“参保职工李明患白血病,全年医药费用达到55万元,按照政策调整前的报销额度,医保平均报销比例为78%,在32万元额度内可以报销约24.96万元,个人承担7.04万元,加上32万额度外的23万元,个人承担总费用约30.04万元,个人承担比例达到55%,个人负担非常沉重。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24号)文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办理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备注
已下放至各街道“一门市”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长春市城乡居民Leabharlann 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发布时间:2020-09-09 10:27
主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业务办理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办理要件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长春市居住证(长春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规〔2020〕4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如下: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原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三级(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原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

二、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三、调整乙型肝炎医疗保障政策终止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将城镇职工乙型肝炎长效干扰素治疗调整到病毒性肝炎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中,具体限制条件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四、有关要求(一)政策调整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立足实际,科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付标准,保障政策运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6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6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为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268元调整为11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975元调整为800元,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由683元调整为500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限额额度由5万元提高为6万元。

三、将血友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四、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试点工作,首批试点病种为慢性肝炎。

门诊慢性病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制度。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5年的缴费年限(18周岁以下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1年的缴费年限;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3年的缴费年限(18周岁以下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长春市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长春市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从 20 0 9年 1月 1日开始 , 长春市 将调整 城镇职工和居 民的基本 医疗 保险 的有关政策 。
人每年 5 O元大额 医疗 费 , 由长春市 医疗保 险经办 或 机 构直接划 转, 不用个人去跑腿 了。
血 友病纳入 门诊大病范围
参保 孕妇产前为n J办理参保手续 ,使胎儿 出 i fb 生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这在全 国也属创新的做



受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待遇。这项 措施 是为更好 服务参保居 民的便 民措施 ,在全 国也 属于创新 的做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 医保 支付 范围
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 险的育龄 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的生育医疗费用 , 纳入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补助 范围 , 实行 险, 其参 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 险每 5年的缴费年限( 十八 周岁以 下的参保年限除外 ) 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 工基 本医疗保险( 统账结 定额补贴办法 , 超过定额部分 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定额补贴标准 合) 1年的缴费年限 ; 其参加城镇居 民基 本医疗保险每 3年 的缴 费 为 : 常分娩 : 级 4 0元 , 正 省 0 市级 5 0元 , 0 区级 6 0元 ; 0 非正 常分 省 0 市 0 区级 7 0元 。因生 育 引 发 并 发 症 的 , 0 年限( 十八周 岁以下的参保 年限除外 ) 可折算 为参加城镇职 工住 院 娩 : 级 5 0元 , 级 6 0元 , 医疗保险 1 年的缴费年限。 治疗并发症的医疗 费用 , 或者休假期 间治疗其他疾病 的医疗 费用 , 这项措 施主要是鼓 励社会 上的灵活就 业人 员参 加居 民医保 按照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长春市每年城镇新生儿 约 31 . 万人 ,而通过职 工生育保险支 和职工医保 , 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中间建立一个衔接转换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长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2023长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2023长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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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居住在长春市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

2.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的长春市区户籍人口、在长春市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非户籍人口,包括非户籍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办理时间:
长春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办理地点:
1.户籍人口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非户籍人口办理地点: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
2.第二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登记申请表》。

3.第三步: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登记,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证》。

4.第四步:缴纳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参保费用,费用可选择年缴、半年缴或季缴。

5.第五步:参保登记完成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五、办理所需材料:
六、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需确保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参保费用,逾期缴费将影响享受相关待遇。

3.参保人员需妥善保管自己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证》,如遗失需及时补办。

4.参保人员应根据规定对参保情况进行年度复审,确保参保资格的持续有效。

长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及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长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及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为扩大医疗保险受益面,20xx年长春市人社局再次推出多项医保惠民新政。

据了解,目前,长春市城城镇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98%,此次新政出台,将让409万参保者受益。

新政一:增加20种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病种据长春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明年长春市将推出多项医保惠民新政。

一是增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病种。

20xx年起将肝恶性肿瘤、骨肉瘤、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喉恶性肿瘤、化脓性脑膜炎、胶质瘤、结核性脑膜炎、血友病、胰头恶性肿瘤、胰腺恶性肿瘤、膀胱恶性肿瘤、膀胱原位癌、扁桃体恶性肿瘤、肠梗阻、不完全性肠梗阻、胆管恶性肿瘤、胆囊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非霍奇金型恶性淋巴瘤等20种疾病纳入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使居民大病保险病种达到60个。

二是城镇参保居民大额医药费用报销不封顶。

对参保居民住院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再给予分段补偿:8000无以上0-1万元(含1万元)以下报销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

三是扩大低自付病种治疗范围。

20xx年起将血友病、肾移植、结核性脑膜炎等10种大病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低自付治疗范围,使低自付治病种达到21个,让更多大病患者享受到“免费”治疗。

新政二: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12万元据介绍,20xx年,长春市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为12万元。

同时,将居民医保住院(或门诊大病)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下调为10%。

新政三:参保居民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医药费可报销参保居民在外地因急诊住院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

急诊住院范围包括:急性脑出血、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塞、心脏骤停、高血压危象、急性肺水肿、急性肺栓赛、哮喘持续状态、大咯血、癫痫持续状态、昏迷、休克、开放性外伤及骨折等抢救以及危急生命的急救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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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08月18日 15时31分 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第五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一)以家庭、单位缴费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三)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及各部门、单位有关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第六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一)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二)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首次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缴费标准降低10元,最低缴费标准为200元。

(三)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所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所缴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50%,个人承担50%。

补贴范围由市总工会确定。

(五)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第七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缴费办法第八条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的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

第九条享受补助的低保人员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其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个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2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

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承担;超过3个月补足欠费的,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2个月后享受待遇。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三条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线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含厂矿、院校医院)为5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0%。

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5万元;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不含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一)起付线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二)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0%;(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四)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一)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二)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三)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四)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

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病历》及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费用结算第十九条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

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次月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额结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结算。

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定额结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

医疗服务合同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

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费,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在城区享受低保人员中以及朝阳区桂林、永昌、清和、重庆、红旗、南湖、南站、湖西街道和南关区永吉、全安、自强、桃源、南岭、长通、新春、曙光、民康街道进行试点,2006年9月1日起在城区全面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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