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

合集下载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 “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 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依法缴纳 城建税。
概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属于特定目的税
(一)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取决于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两 税”税额多少,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建税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合计× 适用税率
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 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
备注
税法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在增值税、消费税数额基础上附加征收的,所以,原则上城建税不单独减 免,其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 缴纳的“两税”税额 计征,即随“两税” 的减免而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 行“两税”退库的, 的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不征收城建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四)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填报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
1
2
增值税
消费税
合计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 以下各栏
税率 3
应纳税额 4=2×3
税款所属时期
应补(退)
5

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一、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建税的纳税人是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注: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城建税应纳税额=计税基数×征收率计税基数为纳税人所缴纳的三税合计数!市区:7%税率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特殊条款及税收优惠:1、纳税人违反三税的规定而受到查补三税和处罚时,应对其未缴纳的城建税进行补交和罚款,但不需对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进行计征城建税!2、三税在免征、减征时城建税同时免征、减征!关于出口产品所涉及的城建税问题的规定:1、出口产品退还所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2、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对其征收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3、当期抵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一般对其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返!(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其他规定与城建税一致)二、资源税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境内从事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时不征收资源税)需要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有: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伴随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增收资源税)3、煤炭(只包括原煤)4、其他非金属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资源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征收额(资源税采用固定税额)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其他注意点:1、原煤课税数量=加工煤实际销售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实际销售或自用数量/选矿比3、销售的固体盐所缴纳的资源税可以用液体盐所缴纳的资源税抵扣4、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省的,则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5、代扣代缴人向收购地主管机关纳税(4、5两条体现了属地原则)优惠政策:1、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的40%征收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70%征收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企)(注意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收入3、产权发生转移)(存量房地产买卖是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③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是由增值率来决定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规定:一、房地产企业可扣除项目金额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其特殊规定:1、开发费用=支付的商业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5%(当企业能够按规定准确计算企业所支付的商业利息时)2、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10%(当企业不能够按规定准确计算企业所支付的商业利息时)注:5%和10% 的比例是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 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 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的,则可以 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 款。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 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2)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简便易行,并 可以在保证“三税”税额如实缴纳的情况下,防 止城市维护建设税偷漏税的发生。
(四)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 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 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 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 =60×5%+14000×5%=3+700=703(万元 )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 7%+3%)=70.3(万元)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某旅游开发公司总公司在市区,分公司在 县城。2010年10月,总公司自营业务应纳 营业税12万元,分公司取得歌舞厅收入25 万元,税率为20%,2010年10月该旅游开 发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 )万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
我国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但是纳 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 偷漏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补征、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 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 3个档次。
下面两种情形可按“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 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 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 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 用税率执行。
十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 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 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广。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 境内所有具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税款专款专用 3.具有附加税性质。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 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 “三税”实际缴 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4.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05城市维护建设税

05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一、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 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 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 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二、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 “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 同时征收,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缴纳的城建税。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城建税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二)税率 1、一般情况: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 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税率为1%。
2、特殊情况: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 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 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 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例题:某企业地处市区,2009年5月被税务 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 、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0 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元。 【解析】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45000+25000)×(7%+3%)=7000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怎么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怎么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怎么算城市建设维护税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由居民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它是一种与城市发展紧密相关的税收,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市政服务提升等。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规则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城市等级、税收承担主体等因素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算方法。

首先,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

对于个人,纳税额度是根据其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其他特定收入计算的,根据不同城市和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纳税人只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即可。

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算方式则与其企业所得税相关。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税务年度利润来计算的,税率根据企业类型和税法规定的政策来确定。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城市的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企业只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即可。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周期通常为季度或年度,征收的时间安排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来确定。

另外,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算方法还与城市等级和城市规模有关。

通常来说,一线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维护成本会相对较高。

而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的税率相对较低,因为这些城市的建设和维护成本较低。

此外,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算方法还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当国家经济发展不稳定时,地方政府可能会降低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以刺激经济增长。

相反,当经济稳定时,地方政府可能会提高税率,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

总之,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税收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来确定的。

个人和企业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收入状况和地区政策来进行计算,并按时进行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引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财政收入中重要的一种税收方式。

它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政策,以及它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针对城市建设和维护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它是城市自身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和城市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原则1.公平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应基于公平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确定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负担能力高的纳税人应承担更高的税收责任,而负担能力低的纳税人则应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

2.目的指向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目的应指向城市建设和维护的需求。

征收的税收应当用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城市管理。

3.活动连接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活动直接相关。

征收的税款应用于支持与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有关的项目和活动,确保税款的有效使用和产生的实际效益。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主体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主体为地方政府。

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税收征收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包括城市居民、从事商业、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经营者。

个人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2.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

企业纳税人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政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采取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政策主要包括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减免政策和征收程序等。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和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

第十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课程PPT

第十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课程PPT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在经营地缴 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按经营地税率计税
税收 优惠
三、城建税税收优惠及税额计算
基本原则: 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 其税收优惠与主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同,随主税的减 免而减免,随主税的退库而退库
物别提醒: 对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货物缴纳增 值税和消费税,但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算。 由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予
减免,但对于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应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缴纳期限与缴纳地点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致
9
“出口不退, 进口不缴”
税额 计算
三、城建税税收优惠及税额计算
纳税人被查补 纳税人违反增

以纳税人实际 增值税和消费 值税和消费税

缴纳的增值税 税和被处以罚 规定加收的滞

和消费税税额 款的,应同时 纳金和罚款,
据为Biblioteka 税依据补城建税和罚 不作为建税计

税依据
税额 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之和 ×适用税率
第十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概述
城建税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 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 作用
是一种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 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 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城建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第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背景与意义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第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与申报2.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2.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2.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2.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与缴纳第三章:教育费附加概述3.1 教育费附加的定义3.2 教育费附加的立法背景与意义3.3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3.4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四章: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4.1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4.2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4.3 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4.4 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科目5.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5.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报表列报5.4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信息披露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6.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机关6.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制度6.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环节6.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第七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7.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7.2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度7.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环节7.4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第八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8.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内容8.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程序8.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方法8.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处理第九章: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9.1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内容9.2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程序9.3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方法9.4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处理第十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要求10.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风险防控10.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策略10.4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实践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筹划策略1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意义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方法1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案例分析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风险控制第十二章:教育费附加的筹划策略12.1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意义12.2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方法12.3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案例分析12.4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风险控制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信息化管理13.1 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13.2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选择与实施13.3 信息化管理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13.4 信息化管理的风险控制与信息安全第十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案例分析14.1 城市维护建设税案例分析14.2 教育费附加案例分析14.3 综合案例分析14.4 案例分析的启示与总结第十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培训与考核15.1 培训的目标与内容15.2 培训的方法与组织15.3 考核的方式与标准15.4 培训与考核的持续改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计算、征收管理、税务检查以及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意事项: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
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范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 比例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根据纳税 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 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例5-14】承前例5-13,该公司关于城建税的账 务处理为:
(1)计算应缴城建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 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 000
贷:银行存款
63 000
五、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 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 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纳税实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特征: 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 二是具有特定目的。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 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 差别比例税率,即:

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是指为了支持城市的发展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和维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可以为城市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居民和企业。

居民在购买房屋、汽车等大型资产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建设维护税。

企业在进行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或购买土地等行为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建设维护税。

这些税金由政府统一收取,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税费依据的不同而定。

对于居民来说,购买房屋的建设维护税征收标准可能根据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企业来说,征收标准可能根据企业的产值、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指标来确定。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也应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发展阶段来确定,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

这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交通、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可以促使居民和企业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和资源,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税费征收的公平性需要得到保障,避免对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

其次,征收标准和税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税收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加强,确保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为城市提供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居民生活的改善。

(这篇文章共318字)----------------------------------------------------------------------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地方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维护。

根据《综合税法(202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务的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

基础税率
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

优惠税率适
用于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和项目。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或营业额,并据此缴纳税款。

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 对于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稽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提出申诉。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复,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根据《综合税法(2023)》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章节练总结的内容。

请注意,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税法规定以《综合税法(2023)》实际条文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本质:附加税
目录
.1特点
.2义务人
.3征税范围
.4计税依据
.5适用税率
.6税额计算
.7征免规定
.8税额减免
.9违章处理
.10征收方式
.11工作要求
.12相关问题
.13法律条规
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

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
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

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义务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取消。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
编辑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计税依据
编辑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适用税率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税额计算
编辑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征免规定
编辑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税额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

城建税以“二税”
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二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