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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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赣国税发[2008]231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3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二、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的管理,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7〕266号)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应与当年的征管资料一同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2022年江西省关于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的公告

2022年江西省关于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的公告

2022年江西省关于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22年江西省关于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的公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明确开展“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为全面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形成“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的工作局面,打响“江西办事不用求人、江西办事依法依规、江西办事便捷高效、江西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经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省发改委、省法院、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现面向全省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整治因政府机构换届、领导干部更替、单位变化、体制机制变更等,导致政府机构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问题,相关问题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法院判决不执行除外)。

主要包括:1.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政府机构不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兑现奖励和扶持政策等问题;2.合作协议不履行:政府机构不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不推动项目建设,不履行约定的相关义务等问题;3.账款支付不到位:政府机构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等问题;4.法院判决不执行: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已经法院判决但因各种因素长期未能执行等问题;5.涉政府产权纠纷:政府机构实施征地拆迁、企业搬迁未依法给予补偿,以及与市场主体存在经营权、股权、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6.其他情形:政府机构对影响企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漠视不管、久拖不决、决而不办等问题。

注:前文所指“政府机构”主要指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含政府投融资平台),也包括事业单位。

二、提供线索注意事项1.提供“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案件线索必须具署实名,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尽量详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748号)要求精神,在前一阶段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对我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工作,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精神,围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严格标准、同步整改的原则,对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重点收费领域,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或参与印发的各项涉企收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彻底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涉企收费政策落在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对相关收费要同步研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二、督查重点(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1.涉及“双创”相关收费。

督查是否存在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是否研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化手段、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联动监管、联合奖惩,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进一步推动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

既以法律为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又以信用为支撑,加强信用奖惩,引导企业严格自律,诚信为本,遵守经营规则,弘扬社会美德。

二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

既强化信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大幅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又强化信用激励,奖励守信行为,大幅提升企业守信价值。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1日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强攻二季度、确保双过半、夺取全年胜”工作要求,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帮扶全省文旅企业纾困发展,促进文旅行业快速复苏回暖,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引客入赣”力度1.实施“引客入赣”奖补。

落实《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客货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按规定对“引客入赣”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包舱)人予以奖励。

鼓励各地对“引客入赣”“江西人游江西”进行奖补。

省级统筹现有资金对“引客入赣”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推动惠企政策落地2.继续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通知要求,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质保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3.做好普惠政策落地服务。

落实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依法依规落实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落实2022年省政府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文旅企业协商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赣地税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服务理念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效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服务理念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效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服务理念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赣府厅字〔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服务理念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效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服务理念,以“五型”政府建设为抓手,大力实施推进“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改革,强化窗口服务数字赋能,巩固提升“窗口腐败”整治成效,窗口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增强。

但是,在工作调研和明察暗访中仍有群众反映,窗口办事有时还需托人情、找关系,窗口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仍时有发生,造成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江西的营商环境。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省第十五党代会精神,彻底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全面打响“江西办事不用求人、江西办事依法依规、江西办事便捷高效、江西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争当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现就进一步强化“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服务理念,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效能通知如下。

一、打造“优质办”服务队伍。

严格窗口人员选派条件,注重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形象好的人员到窗口一线,为企业群众提供“有速度、有温度”的窗口服务。

规范窗口人员调整轮换,部门派驻窗口人员调整应事先征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同意。

推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支持有条件的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

实施窗口人员等级认定制度,鼓励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赣府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强化功能作用,完善收益收缴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控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应收尽收。

摸清国有资本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赣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9号2005年7月22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做出的“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决定,现就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奋斗目标1重要意义。

当前,我们既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又处于各种矛盾凸现、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尖锐的复杂时期。

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也是全省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实际体现。

2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抓好发展第一要务,落实稳定第一责任,为推动和谐创业、富民兴赣,实现江西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真正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和谐平安建设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政治、行政、法律、教育、文化等多种有效手段,努力解决和积极预防影响和谐平安的问题;坚持协调各方、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和谐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赣国税发[2004]27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27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宣传。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欠税公告办法》,并在办税服务厅、联合办证中心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了解、熟悉欠税公告的规定,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认真组织学习。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欠税公告办法》,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欠税公告的对象、内容、时限、程序等,通过公告达到清缴欠税的目的。

三、明确公告和上报欠税信息的时限。

一是凡属县、市(区)国税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企业或单位欠税信息,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信息,于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公告。

二是凡属设区市国税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或单位欠税信息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信息于每半年后15日内上报,上报内容为《欠税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欠税公告内容。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收到下级国税机关上报信息的15日内公告纳税人欠税信息。

三是凡属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县、市(区)国税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情况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在接到上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为全面提升省本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省政务服务中心将于2022年4月11日投入试运行。

根据工作安排,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涉及的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将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新址对外开展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搬迁时间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服务大厅(西湖区中山西路58号)将于2022年4月9日—10日搬迁,搬迁期间停止对外办理线下业务,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后将于4月11日9:00起正常对外开展服务。

二、服务范围具体进驻事项和服务范围见附件。

三、办公时间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工作日中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延时错时预约服务。

四、办公地址及交通指引(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层,邮编:330038。

(二)交通指引1.地铁出行:可乘坐地铁2号线至市民中心站,4号出口出站,往九龙大道方向步行约200米到达。

2.公交出行:可乘坐51、501路公交车,到市民中心站下车。

五、联系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省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咨询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六、搬迁期间服务方式经办服务大厅搬迁期间,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人社专区、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赣服通”人社专区等线上渠道办理省本级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落实“三项制度”专项整治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落实“三项制度”专项整治的

赣市开国税综函…2012‟2号关于2012年春季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局内各部门:
根据市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季培训工作的通知》(教便函[2012] 1号)精神,结合区局实际,现将区局春训安排如下(详见《开发区国税局2012年春训安排表》)。

培训要求:
1、1月29日下午15:00开始视频调试,请信息中心做好调试工作。

2、全体人员要高度重视,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3、每人撰写一篇春训心得体会,2月7日前完成,并上传区局FTP“综合股\2012年春训心得体会”文件夹中。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开发区国税局2012年春训安排表
- 2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赣州开发区国税局综合股 2012年1月20日印发
打字:赖赣洪校对:综合股杨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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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措施的通知【标 签】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措施,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146号【发文日期】2008-10-28【实施时间】2008-10-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好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增强责任意识 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到实处的重大举措。

地方税收涉及到民生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和全体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聚财兴赣、执法为民的地税工作宗旨,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把贯彻好落实好涉及民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把服务好民生各项事业发展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全系统形成人人关心民生,人人服务社会的良好氛围,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地税应有贡献。

二、大力组织收入 提供财力保障 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和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抓好各项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分行业、分税种征收管理办法,坚持开展税源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结构和变化趋势,定期进行税源分析,不断查找征收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征收潜力,保证地方税收、资金(费)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入库,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充裕的财力保障。

三、加大力度 抓好政策落实 (一)进一步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军转干部、大学毕业生、残疾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以及扶持教育、医疗公共事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支持灾后重建等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了贯彻好落实好民生工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局制订了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50条(附件),请各地切实抓好落实。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收政策的宣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

要拓宽宣传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税收政策的宣传,既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更要深入企业、农村、街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熟知地方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办事程序。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6〕33号)规定,凡属审批类的,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属备案类的要主动提请纳税人进行备案,并告知申请备案的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完善措施 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标准,把纳税人的呼声和合法意愿作为地税服务工作的导向,把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第一尺度,把为纳税人服务贯穿于地税工作的全过程,逐步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纳税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及民生工程的涉税事项。

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缴库方式,区别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申报需求,减少纳税人在办税厅的等待时间,建立融网上申报与审批、政策咨询、法规公告、办税指南等为一体的网络平台,强化查询功能,向纳税人提供广泛的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需求,真正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同时,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全面提高服务技能,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要求,促进地税人员文明高效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强化基础 注重跟踪问效 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基础台账,详细记录分行业、分税种减免税情况,并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减免税核算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08〕36号)逐级统计上报,使减免税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效果得到充分的体现。

要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减免税“四公开”,即公开减免税应提供的各种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户,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故意刁难、拖延不受理、不办理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征求他们对地税机关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设区市局要将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11月底之前上报省局(发至FTP/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50条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 一、支持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发展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支持新农村建设 4.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7.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农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农村经营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9.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12.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扶持残疾人事业 14.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不超过3.5万元/人年)按月减征营业税。

16.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8.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 19.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0.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1.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2.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3.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5.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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