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保审批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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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审批条件及程序(市级)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一、审批权限

(1)中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或者限额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级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在万州境内建设的除中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5)将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依法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程序

1.申请

(1)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开发建设项目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手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项目应在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3)其他项目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农村水利处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替代工程设计方案或费用补偿方案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农村水利处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水利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文件。

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通讯等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5日内办结。

其他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8日内办结。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3.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报送相应设计深度的报告)(1份)

4.涉及取水或排污的,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或排污口论证批准文件;涉及河道的,还应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份)。

5.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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