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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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重点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该办法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备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缺陷汽车的召回主体是汽车产品生产者,生产者应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召回,并将召回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汽车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违反规定,质检总局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量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该办法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我国汽车召回管理中一个重要里程碑。下面分4方面重点解读其主要内容:
一.信息管理的重点解读:
信息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信息收集处理: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1.生产者的信息备案
①生产者基本信息;
②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③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④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⑤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⑥国务院质检部门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2. 信息备案变更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3. 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按照召回条例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二.缺陷调查的重点解读:
召回调查和预警
1.主管部门(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2.质检总局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可以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其它危机人生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三.召回实施的重点解读:
生产者召回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通知生产者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质检总局组织讨论。
责令生产者召回
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生产者召回要点:
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报告备案;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每3个月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报告,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四.法律责任的重点解读:
违反召回条例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汽车缺陷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它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管理实施办法且限期不整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的业务影响:
*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