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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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

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8]143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高危行业的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从业者人身安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危行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

第三条全市高危行业劳动用工统一实行就业准入制,坚持“先培训后就业,持证上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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