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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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9•【字号】长政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九日长治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巩固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果,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这实现到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基础。

工作目标:通过“隐患排查年”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达到四个100%。

即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达到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监控率达到100%。

二、排查范围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等;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煤矿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属地监管的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劳动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对三元、经坊、王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属地监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主体企业负责日常煤矿用工管理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用工的主体,承担煤矿用工主体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设置或明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统一履行煤矿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8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8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长治市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建设活动年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创优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企业转型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工的通知》(长政发〔2018〕2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建设年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转变政府职能。

本着多为企业办实事、多为企业跑项目、多为企业解难题、多为企业做宣传、多为企业谋发展的宗旨,进一步规范服务、丰富内容、拓展内涵,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解决问题实效,巩固、深化、提高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企业问题办结率达到95%以上,企业满意率85%以上。

三、工作措施(一)畅通问题受理渠道。

全面畅通“线上、线下、热线”三位一体企业问题受理渠道。

加强服务企业专栏维护和管理,完善企业问题受理功能,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做好线上、线下企业问题受理。

加大96302企业服务热线推介宣传力度,落实专线专人值守,切实将热线打造成为“一号受理、联动协同”的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二)积极收集问题诉求。

聚焦企业需求,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增强工作主动性,转变服务方式,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每季度定期向企业收集问题诉求,主动开展协调,提供专业化服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等18个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等18个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等18个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长政办函[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等18个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等18个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长治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杨勤荣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王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景普秋副市长石建旺副市长XXX平副市长(常务副组长)成文碧副市长成员:贺晋龙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王克市政府副秘书长桑利刚市发改委主任杨鸿斌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郭晓泓市卫计委主任贾软贤市财政局局长范连星市住建局局长段树新市编办主任王宇市人社局局长牛玉书市教育局局长李勇市国土局局长宋书林市民政局局长程琦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张保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杨鸿斌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审核移交方案,推动工作落实。

二、长治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组长:杨勤荣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XXX平副市长成员:王克市政府副秘书长桑利刚市发改委主任杨鸿斌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牛玉书市教育局局长方晋斌市科技局局长贾软贤市财政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王宇市人社局局长李勇市国土局局长范连星市住建局局长张剑市交通局局长李水平市商务局局长王晓安市规划局负责人赵晚花市环保局局长杨建平市文化局局长郭强市安监局局长张琼市旅发委主任郝晓宏市园林局局长刘强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局长宋成华长治银监分局局长丁向东市农经局局长杨富进市经信委(国资委)副主任邢怀忠市质监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王兵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队长张鹏宇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郭永宏人行长治市中心支行行长许玉斌市供电分公司总经理沈杰中国移动长治分公司总经理李靖中国联通长治分公司总经理李冬中国电信长治分公司总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国资委)。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长政办发[2017]130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精神,顺利完成《山西省“十三五”安全生产规划》(晋发改规划发〔2016〕599号,与国家规划统称《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6号)和《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长办发〔2016〕2号)职责分工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明晰主体,压实责任。

实施《规划》是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

要坚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需要政府履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好事关安全生产长远发展的各项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6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企业,各有关保险机构:为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和事故灾难救助,切实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实施范围。

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长政办发[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孟学农省长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311期)《粗酚泄漏事件暴露危险品运输管理漏洞》上的重要批示,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召集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十八个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并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了《长治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该预案已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

所有预案中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和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单位(系统)应急单元预案,落实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长治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境安全监管,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我市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指挥体系,确保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效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9号)、《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06〕4号),《长治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06〕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长政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中央、省驻市企业,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构建“和谐相处、人人受惠、长治久安”的劳动关系,为我市的转型跨越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使用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用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劳动者的自主权,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方式,但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示确定”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公布招工简章,注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种、岗位要求、工作期限、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内容。

在新闻媒体发布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抵押。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国家规定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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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
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8]143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高危行业的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从业者人身安全。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危行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

第三条全市高危行业劳动用工统一实行就业准入制,坚持“先培训后就业,持证上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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