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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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1]124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长治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以“救急救难”为主,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金的发放等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民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家庭成员在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生)就读,经其它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它困难群众。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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