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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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机构改革基本原则

1、坚持职能整合与权责一致相统一。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配置部门职能,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机构。既要从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出发,尽量做到机构设置上下相衔接,又要充分考虑本市实际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相应的机构。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市政府机构设置

市政府机构不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政府工作部门。改革后,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3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2个。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长治市公安局

长治市监察局(中共长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其合署办公,列入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司法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长治市交通运输局

长治市水利局

长治市农业委员会(挂中共长治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

长治市林业局

长治市商务局

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长治市版权局牌子)

长治市卫生局

长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长治市审计局

长治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长治市体育局

长治市统计局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治市文物旅游局

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长治市粮食局

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长治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部门管理机构

长治市物价局(由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处级;内设机构一般为科级。

机构改革亮点纷呈

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理顺职责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等;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着力解决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大部门管理体制的原则,在机构调整、职能整合的同时,尽可能实现职能、权限的完整与统一。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完善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服务,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医疗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

实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强化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管理规范统筹,加快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

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对现有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除规范保留的,其余一律撤销,任务交给职能部门承担。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完善设立和撤销机制。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推进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及时推进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市与县级政府的权责关系。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中央和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同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新组建和调整设置的行政机构,按“编制随职责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进行人员编制划转。

机构改革具体调整情况

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将市经济委员会除煤炭工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市中小企业局除管理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以外的行政职责、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承担的行政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组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将市建设管理局承担的除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建设管理局。

组建市交通运输局:

将市交通局的职责、市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将市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市公交公司及市城建公交治安支队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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