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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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7)9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治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规划与建设、申请排水许可,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城市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五条长治市建设管理局为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

长治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受长治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对排水设施的建设、污水排放和城市排水许可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排水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并取得批准。

第九条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相关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排水管理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须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与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事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事先申报并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予以恢复。

上述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和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与城市排水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相一致,排水户应承担水质水量检测费用和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接通等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在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有关设施和标志。

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须持有关材料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等自建排水设施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须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后,准予排水。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必须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2年,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情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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