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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长政函〔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积极探索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经验,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作为试点,先期在国道环线开展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需求为目标,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推动新技术落地应用,实现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不停车自由流收费,提升干线公路通行效率和智能化、信息化、便捷化综合服务水平。
二、先期试点范围自由流收费试点先期在长治市国道环线公路(国道207线长治过境段、国道208线屯留小河北至常金段、国道208线长治过境段)试行,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应用于其他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项目。
三、试点内容(一)开展自由流收费。
试点项目(长治市国道环线)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要结合“新基建”,通过北斗卫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ETC技术融合应用,按照自由流收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运营。
要打造自由流收费管理服务新模式,实现与本地相关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增强协同应用能力。
(二)开展无感收费协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协调本市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无感收费协作系统,方便用路人即时交费。
对不能即时交费的,应当留有合理时间交费。
产生收费纠纷的,要保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追索权和用路人的救济权。
长治市人民政府正规文件格式要求及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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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机密”、“绝密”公文均应标注保密期限,标识秘密等级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长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政发[200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差或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长政办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精神和《山西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晋政发〔2019〕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将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为广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管理服务职能各县(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和社区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
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d06e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5b.png)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
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长政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聚焦“两个基本实现”目标,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消费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顺应消费发展新趋势,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区域消费中心为统领,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传统消费与新型消费协同促进,坚持消费供给与消费需求两端发力,坚持品质提升与规模发展并举,多渠道挖掘内需潜力,扩大本地消费,吸引外来消费,将长治市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消费中心。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全市消费规模显著提升、消费载体明显突破、消费模式创新发展、消费环境持续改善,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生态文化旅居目的地”形成良性互动,基本建成立足晋东南、面向晋冀豫,彰显长治特色魅力的区域消费中心。
——消费规模显著扩大。
消费增速明显快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
到202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95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8%以上,总量和增速位居全省前列;人均消费达到3万元以上;餐饮业营业额超75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超1500家;吸引国内外游客1亿人次以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3edb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8a.png)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我市所采用的1992年长治市地方坐标系已不能满足基础测绘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测绘基准已不符合国家要求。
为此,我市于2016年进行了长治市现代测绘基准体系项目建设,建立了覆盖城郊两区的“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2017年12月,该体系得到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正式批准。
现就在城区、郊区范围内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4月1日起,“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正式启用。
“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是长治市城郊两区唯一相对独立的平面独立坐标系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提供使用。
我市城、郊两区范围内测绘项目平面坐标系必须采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高程基准必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国家对使用坐标系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不得再使用任何形式的相对独立的独立坐标系在城、郊两区范围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活动。
二、“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与现行各类独立坐标系统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目标,将现有各类地理信息系统与基础地理数据在过渡期内转换至“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各单位、各部门现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坐标转换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完成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向“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转换,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2ffb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6b.png)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7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从统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每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环保等方面的年度项目预算切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和市域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考察、初审(县级申报项目复审)、评审和推定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投入、政策配套资助、一般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以奖代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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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2007)92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六日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治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规划与建设、申请排水许可,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排水设施分为城市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五条长治市建设管理局为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
长治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受长治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对排水设施的建设、污水排放和城市排水许可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排水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并取得批准。
第九条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相关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排水管理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须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与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事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事先申报并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施工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予以恢复。
上述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和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
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与城市排水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相一致,排水户应承担水质水量检测费用和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接通等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在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有关设施和标志。
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十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须持有关材料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等自建排水设施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须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的设计和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后,准予排水。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必须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2年,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情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九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须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能够严格按照排水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条排水户须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汛期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排水户排放污水须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排水设施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七)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对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收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取得排放污水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二十日内,施工单位须将临时设施进行拆除并按规定恢复,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畅通。
第三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全部经费,应当列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监测和监督检查,排水户须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管理。
排水管理部门应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干线管道外壁两侧2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外壁两侧1米以内;(二)排水沟护坡两侧1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2米以内;(三)排水泵站等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界线为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或由排水管理部门指定和委托的单位负责;(二)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接口和自建管网、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小区管委会等负责。
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
抢修期间,公安、道路、绿化、供水、电力、通讯等所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及时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
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发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