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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长政函〔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积极探索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经验,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作为试点,先期在国道环线开展收费公路自由流收费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需求为目标,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推动新技术落地应用,实现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不停车自由流收费,提升干线公路通行效率和智能化、信息化、便捷化综合服务水平。

二、先期试点范围自由流收费试点先期在长治市国道环线公路(国道207线长治过境段、国道208线屯留小河北至常金段、国道208线长治过境段)试行,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应用于其他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项目。

三、试点内容(一)开展自由流收费。

试点项目(长治市国道环线)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要结合“新基建”,通过北斗卫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ETC技术融合应用,按照自由流收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运营。

要打造自由流收费管理服务新模式,实现与本地相关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增强协同应用能力。

(二)开展无感收费协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协调本市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无感收费协作系统,方便用路人即时交费。

对不能即时交费的,应当留有合理时间交费。

产生收费纠纷的,要保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追索权和用路人的救济权。

长治市人民政府正规文件格式要求及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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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正规文件格式要求及字体政府公文格式:纸张·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x29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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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首部分: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标识时,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级是指涉密公文的保密程度,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新《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机密”、“绝密”公文均应标注保密期限,标识秘密等级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长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政发[200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差或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长政办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精神和《山西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晋政发〔2019〕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将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为广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管理服务职能各县(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和社区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

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

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长政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长治市加快建设区域消费中心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聚焦“两个基本实现”目标,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消费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顺应消费发展新趋势,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区域消费中心为统领,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传统消费与新型消费协同促进,坚持消费供给与消费需求两端发力,坚持品质提升与规模发展并举,多渠道挖掘内需潜力,扩大本地消费,吸引外来消费,将长治市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消费中心。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全市消费规模显著提升、消费载体明显突破、消费模式创新发展、消费环境持续改善,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生态文化旅居目的地”形成良性互动,基本建成立足晋东南、面向晋冀豫,彰显长治特色魅力的区域消费中心。

——消费规模显著扩大。

消费增速明显快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

到2027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95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8%以上,总量和增速位居全省前列;人均消费达到3万元以上;餐饮业营业额超75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超1500家;吸引国内外游客1亿人次以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我市所采用的1992年长治市地方坐标系已不能满足基础测绘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测绘基准已不符合国家要求。

为此,我市于2016年进行了长治市现代测绘基准体系项目建设,建立了覆盖城郊两区的“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2017年12月,该体系得到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正式批准。

现就在城区、郊区范围内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4月1日起,“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正式启用。

“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是长治市城郊两区唯一相对独立的平面独立坐标系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提供使用。

我市城、郊两区范围内测绘项目平面坐标系必须采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高程基准必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国家对使用坐标系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不得再使用任何形式的相对独立的独立坐标系在城、郊两区范围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活动。

二、“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与现行各类独立坐标系统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目标,将现有各类地理信息系统与基础地理数据在过渡期内转换至“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启用“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各单位、各部门现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坐标转换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完成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向“长治市城区独立坐标系”转换,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7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从统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每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环保等方面的年度项目预算切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和市域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考察、初审(县级申报项目复审)、评审和推定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投入、政策配套资助、一般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以奖代补等方式。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长政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方位推进长治高质量发展、打造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的关键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和生命“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标本兼治、精准防控、社会共治,严格责任、严格措施、严格监管,推进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努力实现工矿商贸行业较大以上零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安全涉险事件、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六个下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全面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深入领会党中央对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作出的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专题研究,明确具体工作思路、目标和措施,找准具体抓手,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全面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潞州区老顶山镇庄里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的通知-长政函〔2021〕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潞州区老顶山镇庄里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的通知-长政函〔2021〕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潞州区老顶山镇庄里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备
案的通知
正文: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潞州区老顶山镇庄里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的通知
潞州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庄里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潞州政字〔2021〕40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4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35号)规定,对潞州区老顶山镇庄里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予以备案。

你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5日
——结束——。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长政通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通告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省政府《关于同意长治市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晋政函〔2021〕31号)精神,现将我市各县区乡级行政区划调整通告如下:一、潞州区撤销西白兔乡,设立西白兔镇,镇人民政府驻西白兔村。

二、潞州区撤销故县街道,分别并入西白兔镇、黄碾镇。

将原故县街道的漳村矿、七四四五、电化3 个社区居委会划归西白兔镇管辖,将八一、长钢、王庄矿、石圪节、王庄村5个社区居委会划归黄碾镇管辖。

三、潞州区撤销长北街道,整建制并入马厂镇。

以原长北街道和原马厂镇的行政区域为马厂镇的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马厂村。

四、潞州区撤销堠北庄镇,设立堠北庄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五、潞州区撤销老顶山镇,设立老顶山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六、潞州区撤销大辛庄镇,设立大辛庄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七、上党区撤销贾掌镇,整建制并入苏店镇。

以原贾掌镇和原苏店镇的行政区域为苏店镇的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苏店村。

八、上党区撤销南宋乡,设立南宋镇。

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九、屯留区撤销西贾乡,分别并入麟绛街道、丰宜镇、李高乡。

将原西贾乡的西贾、罗家庄、东贾、牛角川4 个村委会划归麟绛街道管辖;东庄、茶棚、崔郭、杜村、李家沟5个村委会划归丰宜镇管辖;五里庄、西魏、张贤、后宅4个村委会划归李高乡管辖。

十、潞城区撤销合室乡,整建制并入潞华街道。

以原合室乡和原潞华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潞华街道的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潞城区中华西街181号。

十一、潞城区撤销翟店镇,设立翟店街道。

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1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1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6日长治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6〕12号),实现2019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国省考17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88.24%(15个);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为0。

市考9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5.6%(5个,新增沁源县东沟站断面,目标Ⅲ类),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为0。

西流(辛安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1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不退化并持续改善。

逐步改善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确保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为0。

在全面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的基础上,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效改造。

县级及以上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提效改造,同步考虑总氮的削减,推动总氮达标排放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政发[2014]5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政发[2014]57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政发[201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转型跨越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 11月9日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长治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1990]54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长治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长治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1990]54号2.长治市优惠残疾人的规定长政发[1995]15号3.关于调动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承包活动的规定长政发[1995]55号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有关规定长政发[1997]2号5.长治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1997]14号6.长治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长政发[1997]40号7.长治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发[1999]8号8.长治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实施细则长政办发[1999]104号9.关于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00]36号10. 长治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治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发[2001]74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1]114号12. 长治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长政发[2001]117号13. 关于涉农收费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长政办发[2002]10号14. 长治市古老稀有和珍贵树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03]42号15. 长治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长政发[2005]33号16. 关于在全市分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长政发[2005]42号17.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2005]55号18. 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5]81号19. 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长政办发[2005]95号20. 长治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5]95号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政发[2006]74号22. 关于收取地方煤矿矿山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长政发[2006]91号23.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气相关费用收取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9号24. 长治市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6]37号25.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0号26. 长治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06]74号27. 进一步推进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06〕80号28.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29号29. 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长政发[2007]55号30. 长治市煤矿、非煤矿山、建设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07]32号31. 长治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威害申报管理办法长政发[2008]13号32. 关于对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79号33.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号34. 长治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长政办发[2008]42号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储售煤场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79号36. 长治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8]81号37. 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01号38. 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60号39. 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长政发[2009]1号40.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生活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9]9号41. 长治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长政发[2009]73号42. 长治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办法长政办发[2009]31号43. 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优惠政策办法长政办发[2009]38号44.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53号45. 长治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09]61号46. 长治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办法长政发〔2010〕70号47. 长治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查办法长政发〔2010〕71号48. 长治市利用煤炭资源支持招商引资暂行办法长政发〔2010〕92号49. 长治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和长治市焦化企业安全生产事项集中许可制度长政办发〔2010〕7号50. 长治市地方煤矿重大项目及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长政办发〔2010〕9号51. 长治市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项目及设备招标规定长政办发〔2010〕10号52. 长治市煤炭销售票发放使用监督查验管理制度长政办发〔2010〕13号53. 长治市涉煤涉焦及非煤矿山企业行政许可集中审批及行政监察制度长政办发〔2010〕15号54. 金融支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0〕40号55. 长治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97号56. 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123号57. 关于调整我市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47号58.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长政发〔2011〕92号59. 长治市城中村改造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11〕99号60. 长治市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价分类监管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1〕35号61. 工业企业保增长保发展双十条措施长政发〔2012〕43号62. 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长政发〔2012〕54号63. 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67号64. 关于保持商贸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十二条措施长政发〔2012〕68号65. 关于兑现工业企业项目建设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76号66. 长治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长政发〔2012〕83号67. 长治市加快推进百亿元非煤非电项目十条措施长政办发〔2012〕72号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长政办发〔2012〕80号69. 长治市对外贸易十二条措施长政办发(2012)91号70. 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18号71. 关于全面规范各类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63号72. 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1号——结束——。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长政办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9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二、列入本《目录》的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及信息化系统未对接成功的相关交易环节,集中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交易。

三、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交易活动设置非法定管理环节或限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按照新的交易运行模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鼓励暂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六、本《目录》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7日附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长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长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长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长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长治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节水行动长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3日国家节水行动长治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全市用水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山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到2022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7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5%,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到2035年,节水监管能力和手段显著提升,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一)强化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1.健全双控指标体系,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

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快落实重点领域用水指标。

建立县级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岩溶大泉保护,充分利用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等项目开展地下水置换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有关的投资活动:(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四)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遵循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生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七条对于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长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潞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三章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第四章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及附则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参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本级管辖的市政府直管公房的出租、承租、维修等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政府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由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建局房屋管理所具体管理的公有房屋。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承租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六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做到产权归属清楚。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整的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第七条直管公房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3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3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标准地”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一)改革目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新增工业项目尽快落地,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任务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重点在全市各级开发区范围内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各县(区)要按照省《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限要求,做好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准备工作,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首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地块。

2020年8月底前,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至少出让1宗“标准地”;2020年9月底前,各有关县(区)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区域至少完成出让1宗“标准地”;其他县区要确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地块,逐步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12月15日前至少完成出让1宗“标准地”。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长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202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两个至上”,围绕“两个根本”,更好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坚持“理直气壮、从严从实,责任到人、标本兼治,如履薄冰、守住底线”,创新监管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责任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全力打造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推进落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将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向县区、乡镇(街道)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负责人集中培训、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大力推进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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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2007)92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六日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治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规划与建设、申请排水许可,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排水设施分为城市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五条长治市建设管理局为长治市城市排水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

长治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受长治市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对排水设施的建设、污水排放和城市排水许可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排水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并取得批准。

第九条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相关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排水管理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须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与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须事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事先申报并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施工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予以恢复。

上述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和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

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与城市排水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相一致,排水户应承担水质水量检测费用和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接通等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在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有关设施和标志。

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十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须持有关材料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等自建排水设施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须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的设计和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后,准予排水。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必须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2年,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情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九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须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能够严格按照排水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条排水户须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须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汛期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排水户排放污水须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排水设施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七)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对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收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取得排放污水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二十日内,施工单位须将临时设施进行拆除并按规定恢复,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畅通。

第三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全部经费,应当列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监测和监督检查,排水户须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管理。

排水管理部门应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干线管道外壁两侧2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外壁两侧1米以内;(二)排水沟护坡两侧1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2米以内;(三)排水泵站等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界线为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或由排水管理部门指定和委托的单位负责;(二)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接口和自建管网、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小区管委会等负责。

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

抢修期间,公安、道路、绿化、供水、电力、通讯等所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及时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

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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