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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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结合长治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的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导下,牵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职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服务中心和包村干部的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二、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户籍状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二)家庭成员界定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认定的同一家庭成员或通过家庭财产获得的各类可支配收入。
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明确认定对象
在以核算家庭收入与财产为原则的基础上,对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对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确保纳入或直接予以排除。
1、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确保纳入的对象
(1)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子女较少的老年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家庭。
(3)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2、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直接予以排除的对象
(1)有家庭成员或赡养、抚养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入丰厚企业工作的。
(2)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的家庭。
(3)有汽车、多套住房、名贵宠物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日常生活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合理核算收入
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评估,按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具体规定如下:(一)收入分类及主要核算对象
1、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报酬
主要包括:固定职业、兼职、零星劳动等各种收入。
主要核算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城市非个体经营者,农村富余劳动力。
2、转移性收入,指单位、社会团体及家庭间的转移支付
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辞退金、遗属补助,各类生活补偿及赡养、抚养费等。
主要核算对象:离退休人员,已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父母对单独按户计算的重病、重残子女的抚养,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有补偿的家庭或人员。
3、资产性收入,指通过家庭动产、不动产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通过承包土地、房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