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城市绿化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长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五日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化绿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促进园林化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全社会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速推进“中国北方地区最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家园”建设步伐。
二、任务目标1、创建范围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主要在城市、郊区、高新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驻市部队、学校、家属院和新建(改建)的单位(居住区)之间开展。
2、创建时间市区所有单位(居住区)内的空地和空间,在今春要全部普及绿化。
争取用三年的时间使市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达到80%以上,分别为:2008年创建36个;2009年创建54个;2010年创建50个。
三、创建要求1、市区所有单位(居住区),必须按照创建标准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2、有绿化空地的要全部进行高标准绿化,绿地内要设置园林小品;3、硬化面积过大的要合理规划,减少硬化面积,增加绿化面积;4、绿化面积不足的,要进行立体绿化和屋顶绿化;5、凡市内新建(改建)的单位(居住区),必须严格按照《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进行施工建设。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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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
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长治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9号),为了推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落实和实施,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市场消费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治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由省农业厅牵头的“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菜篮子”责任制落实情况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办、长治银监分局等“菜篮子”食品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考核。
市农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菜篮子”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考核工作要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采取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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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1日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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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长治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统称。
城市黑臭水体给群众带来极差的感官体验,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有利于改善城市水环境、美化城市景观、完善城市功能和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15〕203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住建部、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合理制定整治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实现城市水环境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居住生活周围无黑臭水体。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系统治理。
按照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科学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确定整治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长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长治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能够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作为修复城市水生态和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途径。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改造,创新机制体制,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函[2012]102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3
【实施日期】2012.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2]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张保市长
副主任:潘贤掌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李柏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于川市政府秘书长
王克市政府副秘书长
桂元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郝黎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申旭峰市环境保护局局。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31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9【实施日期】2011.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4月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为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进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园林道路创建活动,保证单位、居住区、城市道路绿地建设和景观效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市区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居住区和已投入运行的道路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1、已经创建成为县(市、区)级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并已考核命名的。
2、制定了市级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的创建方案,并已积极实施的。
3、对照创建考核标准,组织自检并已达到标准要求的。
4、居住区建设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
5、城市道路建设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申报时间: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实行年度申报与考核,申报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考核由市园林局适时组织。
四、申报程序:申报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县(市)建成区内各单位、居住区和道路,由县(市)园林(住建)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市建成区内各单位、居住区和道路,由单位、居住区直接向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申报,市园林局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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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城市绿化领导组成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长政办函[2013]64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5
【实施日期】2013.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治市城市绿化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长治市城市绿化领导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王玉圣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桑利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樊志新市园林局局长
成员:郝黎华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程民权市人大城环委主任
姚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