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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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作者:张丽哲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1期
中图分类号:C36文献标识码: A
一、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公信力,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民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指社会对一个慈善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是慈善组织的无形资产,在日积月累的发展中形成,体现在权威性、信誉度、公众影响力等方面。民间慈善组织失去了公信力,就相当于失去了它的生命力,会逐渐被社会、被公众所淘汰。
民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民间慈善组织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首先是组织的诚信。组织公信力缺失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得不到较高数额的捐赠,只有具备良好信誉的慈善组织才能获得较高数额的捐赠,最终实现组织目标。如果公众对某个慈善组织不信任,是不可能让他们放心地把钱物交给该组织的。
其次是民众的反响;再者是机构评估的结果。我国的慈善事业大多由政府主导,而且多数由政府离退休人士掌管,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各地的慈善组织与各地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加上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比较困难,因此善款就很有可能被挪用;最后,是组织的活动成效。筹资的目的和组织的使命是要保持一致的,组织是否能完成既定的使命,所花的成本是否达到预定的效果,能不能满足捐助人的捐赠意愿和服务对象的需求。捐赠人最关心的是捐款的有效使用率,也就是组织的绩效问题。
二、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由于民间慈善组织不注重自身形象建设及品牌经营等客观因素,导致筹集善款的影响力及号召力不够,从而妨碍了正常运行及发展,且善款管理不善、使用混乱,使接下来的再筹资难度更大,形成恶性循环,不断造成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缺失,主要来自政府、组织本身、社会环境这三个因素。
1.政府干预及管理问题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在资金运作、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并且缺少政府的行政服务意识而过多干预,缺少立法支持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管理问题,造成公信力的缺失。
政府过多行政干预。为了弥补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的遗憾,同时也是为了推动慈善事业更好的发展,政府必然加大了介入力度,以此来推动慈善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局面形成了社会和个人对政府强烈依赖的心理,又迫使政府不得不继续在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发展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但是,我们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政府介入其中的同时也凸显了它的功能过于强大,这一点在民间慈善组织的运行中每时每刻都得到了充分地体现。
(2)缺少相关立法支持。当前,法律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但仍不足以规范、监督、促进慈善事业的有序发展,且只能解释捐赠过程中的一少部分行为,并不能解决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慈善组织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还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缺少慈善立法,就很容易发生慈善资金被挪用、贪污、改变用途等弊端,从而丧失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导致慈善信任危机。因此,我国需尽快制订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来为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活动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和监管,这已然成为当务之急,其目的是为了使政府、组织、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及保障,避免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而导致慈善资金擅自被挪用、贪污、改变用途等不良事件,从而破坏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引起危机。
缺少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在规定企业和个人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方面优惠力度不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免税比例偏低,造成企业及民众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对比国外,有的实行的是税前全免,有的减免30%甚至是50%,在企业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很大。由此可见,国内的税收政策在企业捐赠方面没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阻碍了捐助的积极性,我国政府应予以重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改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及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慈善事业资金链的良性循环,为慈善组织的影响力及号召力予以政策支持,树立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2.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的欠缺性
慈善事业的实施过程中,多少都会有一些贪污受贿、擅自挪用善款、款项用途不明等腐败行为,这些严重腐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行为大多都是由于在慈善组织机构内部欠缺较为完善、规范的管理机制所引发的。财务问题上的透明度缺乏、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管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不够、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等多个层面的组织内部原因导致了腐败行为的产生,致使其公信力降低。这些因素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分析。
(1)财务机制的不完善。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在自身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需要完善和改进。
(2)缺乏内部财务监督力度。我国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导致了贪污、挪用善款等事件的频繁发生,大多数慈善机构内部并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便是设立了这个职位,也是没有实权的,因为他们并没有聘请具有影响力或号召力的外部人员,而只是为了方便起见,随意在慈善组织内部指派了一些监事人员。
另外我国的慈善组织大多没有内部审计,即便有内部审计,也只不过是形同虚设。因为大多数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是没有实际的权利,常常会受到组织管理者的管制和压迫,导致财务的贪污事件发生。[ 魏前梅.谈谈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管的制度设计.财会通讯,2005.(6):22.]我国很多慈善组织并不对外公开财务预算和定期的财务报告,而是经常暗箱操作。
这样不透明的操作和不规范的资金运作与管理,势必会为贪污腐败创造机会。这是阻碍公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慈善机构一直面临公信力困境的原因之一。
(3)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理事会,在一个组织或机构中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多数的慈善组织机构内部并未设立这一具备管理、监督、检查等一定职能和权利的机构。即使有个别的慈善组织内部存在理事会,也只是一个橡皮图章,并没有真正的实权。理事会成员很多,规模庞大,并不具备实际管理、决策的能力;理事会会长期不活动、不开会,理事会成员同组织活动音讯隔绝;理事会成员的加入与组织体现个别人意愿,有违理事会精神。
3.缺乏慈善事业良好发展的社会环境
我国慈善事业缺乏公信力,慈善组织资金运作与管理不良,除了政府、慈善组织本身的原因之外。另一方面,与我国慈善组织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是分不开的。目前来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是很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中国现在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总财富盈余并不多。整体经济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对于慈善事业来讲,直接体现在资金的筹集困难这个问题上。
(2)慈善事业的社会成员参与度低。尽管我国目前慈善组织发展比较迅速,但是与世界上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政府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对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慈善事业本起源于民间公益活动,所以民间慈善组织应占慈善事业的主体地位。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虽然政府也成立了一些公益慈善机构,但其也大多带着浓厚的官方色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机构少之又少。在我国,政府在慈善活动中往往身兼数职、身处要位,既是发起者、组织者,也是参与者、管理者,甚至是操纵者,显得政府在慈善事业中过于强势、功能过强。
(3)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竞争形成的同行监督、捐赠者监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