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案件监督
行政诉讼的案件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侵害权益之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权威,案件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案件监督的概念与特点案件监督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确保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一种监督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与权益保护。
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案件监督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活动。
2. 公正性:案件监督要求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公正、全面的审查,确保裁判结果真实、公平。
3. 程序性:案件监督必须遵循行政诉讼程序,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权威性:案件监督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案件监督的方式与机构案件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审查程序上的监督:包括对行政诉讼案件递交材料的审查,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程序监督:包括对行政诉讼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监督,如审理是否及时、公开等。
3. 判决结果的监督:包括对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案件监督的机构主要是人民法院,作为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审判权。
三、案件监督的意义与作用案件监督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1. 保障公正与公平:案件监督以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进行。
2. 维护法治秩序:案件监督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和裁判监督,维护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3. 保护当事人权益:案件监督确保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与实现。
4. 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动:案件监督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遵守法律,规范行政行为。
四、案件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案件监督虽然在促进行政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资源不平衡:案件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人员和物质资源,导致监督工作不够细致和全面。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修正案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一)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浅谈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及措施的完善
完 善 行 政 诉讼 的法 律 监 督 的 范
围 和 程 序
( ) 确 检 察 机关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监 一 明 督 在起 诉 阶 段 开 始 。检 察 机 关 在 起诉 阶 段 就开 始 行 使 监督 权 .可 以增 加 原 告人 对法 律 的 信 任 程度 ,又 可 以使 检 察 机 关 及 时履 行 法律 监 督 的 职 责 。 此 , 因 建议 人 民法 院 在 收 到 起诉 状 后 ,在 立 案 或作 出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前 ,将 起 诉 状 副 本 发送 给 检察 机 关 。 这样 做 可 以使 检 察 机关 掌 握 行 政 案 件 的 基 本情 况 ,及 时 履 行 检察 监
机 关 上诉 程序 抗 诉 权 。 从法 律 监 督 的 实 际 效 果 角度 看 ,上 诉 程 序抗 诉 要 比审 判 监 督 程序 抗 诉 更 重 要 ,因 为地 方 各 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 审理 的行 政 案 件 , 况 最 清楚 , 便 于参 加 全 部 诉 讼 活 情 也 动 , 于 调 查取 证 , 便 比审判 监 督 程 序 抗诉 减 少 了 许 多 诉 讼 过 程 的 周 折 和烦 琐 . 而 且还 理 顺 了检 察 机关 上 下 级 之 间 对 行政 诉讼 实 行 监督 的具 体 工作 关 系 。 ( ) 定 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权 和 四 规 保全 证 据 权 。 《 政诉 讼 法 》 4 行 第3 条规 定 了人 民法 院 在 审理 行 政 案 件 时 .有 调 查 取证 权 ,但 是检 察 机 关 作 为 法律 监 督 职 能部 门 有无 上 述 权 利 , 法律 没 有 规定 。 检 察 机 关要 对具 体 的 行 政 诉讼 案件 的审 判 活 动 进行 监督 ,甚 至 对 发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定 进 行抗 诉 , 般都 要 做 一 定 的 裁 一 调 查 和取 证 工 作 。 此 , 行 的行 政 诉 讼 因 现 不 接受 检 察 机 关 调 查取 证 陷 入 无 法 可 依 的状 态 ,对 拒 不 接 受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的 公 民 或 单 位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也 无 法 可 依 , 察机 关 也 就 难 以 真 正行 使 抗 诉 权 。 检 鉴 于上 述 情 况 ,对 现 行 的 行 政 诉讼 法应 进行 修 改 完 善 或在 司法 解 释 中 明 确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 要 求 当 事 人 提 供或 者补 充 证 据 ,应规 定 人 民检 察 机 关 有权 指 定 或 聘 请 有 鉴 定 权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进 行 鉴 定。 二 、 完善 民事 法 律 监 督 的范 围和 程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监督【摘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权力,即对公权力行使合法性的监督,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加强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特别是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已经成为不可拖延的趋势。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4-01社会文明的基础不仅要存在好的法律,更要实施好的法律。
对善法的有效实施是国家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
法的实施靠国家权力机关,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一、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必要性(一)行政违法行为在我国相当普遍,迫切需要加强检察监督在现代社会里 ,国家的职能由守夜人向无所不在的社会参与者转变 ,以往纯粹的私人领域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国家的干预 ,而国家职能的这种扩张 ,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扩张。
因此执法活动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行政执法活动不受有效监督 ,很可能会侵害人民的合法权利。
因此,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尤为重要。
(二)检察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尽管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渠道和形式有很多,但是检察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我国人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和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一是权力机关对其产生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属于政治范畴,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二是人大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其只能对政府进行宏观的整体监督而难以进行微观的具体监督。
三是会议制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监控。
二、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监督的缺失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这一条文的字面意思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法律监督,而目前的法律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 ,监督的范围比较狭窄(一)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在监督法院行政诉讼审判行为的同时,没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在原告资格上,法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即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排除了行政行为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条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与法律监督的一体化
的监督 。检察机关为维护 国家利 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 代表 国 律 的行为提起 控诉并 出庭支持 其主 张的权力 的行使 在本质 上 都是 以公 益为基础 的 , 公益包 括种类很 多 , 因而公诉 权并 不必 然局 限于刑事诉讼 , 公诉权 理应包括 刑事公诉 权 、 民事 公诉权 和行政 公诉 权⑥ 。行政公诉 着眼于纠正侵 犯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政行 为 , 正是 由于行 政权违法行使会 出现侵 犯公共 利益 的现象 , 检察机关将违法行 为提交拥有实体裁 决权 的审 判机关判断 , 其角色 只是法律程序 的启 动者 , 论是起诉 、 无 抗
定位相矛盾 , 看法 把公 益代表人 的角色 固定 为行政机关 这种
属性 , 忘记 了检察官与生 俱来 的公 益代表人 品质 , 为割裂 人
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高政公诉是法律监 督的必要构成
人 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 。检察权具有与行政
权、 审判权不 同的特点 和功 能。检察 权的主要功能是监 督与
制约 , 本质是法律监督权 , 因此 , 检察权 与法律监督权实 质上 是从不 同角度认识同一事物。 “ 当我们提及法律监督权 的时 候, 强调的是它的性质和功能 ; 当我们提及检察权 的时候 , 强
调 的是它的具体权能和实 际行使 ” 。也就 是说 , 0 检察权是法 律监督权的 内容及其运作方式 , 是具体化 的法律监 督权 。刑
行政公诉 同时监督 审判权 和行政权 。新 中国成立后相当
起 因是 国家主动追究犯罪 的需要 , 公诉的价值 目 标是 保障 国 王制定的法律在全 国范 围内取得一体遵行 的效力 , 护体 以保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基本含义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的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的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和司法审查体系的完备性,监督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的监督程序。
一、监督程序的定义及作用监督程序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其目的在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诉讼权利,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监督程序通常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主要功能包括:1.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程序有助于确认行政机关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和授权限度,是否依法作出了合法的行政行为。
2.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通过监督程序,法院能够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的审判环境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 防止行政滥权:监督程序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监督程序包括对行政法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具体内容如下: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法院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包括确认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该行为、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法院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否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行使职权、是否违反了程序上的正当性。
3. 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监督程序中,法院还需审查行政法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是否具有宪法的合法性。
三、监督程序的具体步骤监督程序通常包括下列步骤:1.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首先进行受理,核实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内容等,确保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2. 答辩:法院将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辩,陈述辩解意见。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监察和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监察和监督机制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行政司法保障。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监察和监督机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监察的基本概念、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以及行政监察的效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监察的基本概念与职能行政监察是指行政机关的对自身行为及行政行为对象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的一种权力行使。
它通过监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监察包括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两个方面,分别由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机构来进行。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监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有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监察还能监督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诉讼程序,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
二、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行政监督机制是行政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日常监督和特殊监督措施,实现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
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确保监督的全面性。
行政监督应该对行政机关的全过程、全领域进行监控和调查,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进行。
其次,要强化特殊监督机制。
特殊监督机制包括对行政机关特定领域、特殊行政行为的监督,例如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要加强信息公开与接受监督。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四,要提高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机构地位和监督职能,以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监察的效能行政监察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合理有效的行政监察能够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行政监察能够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调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监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推动行政机关加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摘要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地位,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
这就要求要加强行政法律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
行政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监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
关键词行政法制法律监督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面临着立法不完备的先天不足。
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举措(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有两条标准:是否滥用职位权和显示公正。
因此,就需要我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针对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进行立法监督和程序性监督。
1。
立法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监督又称立法控制或规则性控制、事前控制,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授权给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时通过明确立法目的、适时、适度的授权来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我国,立法权处于上位,行政主体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必须严格的、无条件的执行。
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也不得违背立法的目的和意图。
2。
程序性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监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是一种事中控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制度要求,这一监督机制是由一整套先后有序、相互衔接的制度组成的,包括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马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检察官助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系统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各项程序,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遵循。
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修订的背景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过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行政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关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大部署对做实行政检察提出新的课题,行政检察工作面临不少新形势新任务。
2016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失效,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相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均将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对此也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由中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中国检察机关是我国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的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诉决定进行监督,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合法进行。
2. 检察监督的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
容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涉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3.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抗
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还
可以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
进行,有效维护行政诉讼的法律权益。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一、概述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一种机制。
它旨在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作用、原则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制约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它的基本目标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包括起诉、审理、裁决等环节。
凭借着法律的力量,公民可以向行政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三、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作用1. 保护公民权益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公民的权益时,公民可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行政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受损。
2. 纠正行政错误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还有助于纠正行政行为的错误。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犯错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和纠正这些错误。
行政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促进行政透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于促进行政透明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诉讼程序的存在可以迫使行政机关充分考虑公正与透明的原则,提高行政决策的合规性和公开性。
四、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法院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作出纠正性的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还要遵循公正原则。
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时应当公正、独立、中立地行使职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当注重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行政法下的行政救济与法律监督
行政法下的行政救济与法律监督行政法下的行政救济与法律监督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
行政救济和法律监督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实现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张权益的一种途径。
行政救济既可以是针对个别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或制度的制度性违法行为的救济。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通过妥善处理行政争议,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考虑、决定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时间短、程序相对简化,可以有效解决一些具体纠纷。
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完全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如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审查、裁决并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繁杂,时间相对较长。
但是,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可以保证公正和权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可以解决行政机关的制度性违法问题。
除了行政救济外,法律监督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的活动进行检查、纠正和约束的过程。
法律监督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方式进行。
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同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等。
外部监督主要体现为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
公众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
行政救济和法律监督是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非法人行政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形式,它在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中起到了限制和监督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定义、法律依据、监督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不满而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裁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一种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监督方式,是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行政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机关职权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资格、案件受理、庭审程序、行政机关的裁判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自身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内部审查等方式,纠正和改正不当行政行为。
检察机关监督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机关监督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当的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四、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的程序复杂,办理周期长,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的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中缺乏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司法公正性不足,容易给人留下腐败和不公的印象。
再次,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也存在争议,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方式和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外,行政诉讼的保障措施也需要加强,包括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7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查核实第三节听证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三节出席法庭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处罚、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目的。
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
法律监督范围是指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履行的监督和裁判职责。
本文将分别从行政范围、判定范围、裁量范围三个角度,详细阐述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
一、行政范围行政范围主要指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涵盖到的行政行为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涵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对上述行政行为的由来、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其中,行政处罚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之一。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暂停营业、没收财产等的具体适用行为,具有强制性质。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应当是对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合法和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如违反程序、逾越权限、违背法律原则等均需监督。
此外,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判定范围判定范围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履行的判定职责。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对此作出判决。
判定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适法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调查取证是否合规等问题应当得到法院的判断。
判定范围涉及到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证据的修正、加重、推翻等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仅要对当事人的权利、利益进行保护,还要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法院还应当对行政机关的决策理由、决策过程、决策程序等进行审查。
如决策理由不充分,决策过程不合法,决策程序存在违规等,也能够引起法院的判定。
浅议行政法制监督
浅议行政法制监督摘要: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基本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
依法行政是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而依法行政客观上就需要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即是组织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文章主要阐述了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内容,进而归纳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体系。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概念;特征;内容;体系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即指以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的监督权力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尽职尽责进行监督的活动。
由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有下列几层含义:1.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党、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公民;2.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监督具有法定的权限,由于监督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因此,行政法制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4.监督具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形式和后果。
由于监督主体的职能,权限的差异,监督的行为表现和所产生的后果也就不同;5.监督的目的以直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便于保证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1.监督的判断和控制性。
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判断和控制的行为,他根据一定的行为标准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方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确的运行轨道上来,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高效;2.主体的广泛性。
行政法制监督主题不仅有党、国家机关,还有社会政治组织和团体、新闻舆论单位和公民个人等;3.范围的确定性。
行政法制监督客观上要求,凡行政行为,无论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实行有效的监督。
这是行政法制监督范围确定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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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 律监 督 的职权 , 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 政判 决 、 对
实践 中 , 经常 有这 样 的情况 : 方面 , 察机 关正在 受 理、 查不 一 检 审 服 已生 效的行 政判 决、 定的 申诉案 件: 裁 另一 方面 , 民法 院同时 人 对 该 生效判 决 、 定 予 以执行 。 检察 机关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裁 待
形成 一种 抗辩 式 的结 构并 维持 抗辩 结 构的 平衡 性 。听证 程序 向
其次 , 代表 国家 支持 起诉 。根 据 司法实践 的 需要 , 律赋 予 法 检察机 关就 下列 民事行 政案件 提起 诉讼 的权利 , 样有利 于检 察 这
行 同步监督 , 从而 使检察 机关 的行政 法律监 督形成 一个完 整的监
行政 管理 秩序 , 以在行 政领 域 实现 民主 , 公正 和提 高效 率 。 关键 词 行 政 法制 法律监 督 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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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1)815 1 10 . 9 ( 00.5 . 0 0 0 的行 政法 律监 督 范围相 当有 限 , 于狭 小 , 过 从而 影 响了这 一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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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行 政 诉 讼 三 监 督 去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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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 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 地位 , 导致 双 方地位 不平 等 。这就要 求要 加 强行政 法 律监督 , 别是行 政 诉讼 活动 中的法律监 督 。行政 法律监 督 是指 国家 特 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等部 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 国家公职人 员行使行政职权行 为的监督, 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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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诉讼 法律 监督 存在 的 问题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赋予 检察 机关 对行 政诉 讼 实 的 开展 。 二是 监 督程序 滞后 , 只能进 行 “ 事后 监 督” 。根 据 《 行政 诉 讼 裁定 有权 按照 审判 监 督程序 提 出抗诉 。 是 , 但 由于 《 行政 诉讼 法》 法》 六十 四条 规定 , 第 检察 机关 的行政 法律 监督 权就 是依照 审判 关于 行政 法律监 督程序 的有 关规定 过于 原则 , 高人 民法 院和最 监督 程序 对 己发 生法律 效 力的判 决 、 定提 出抗诉 , 最 裁 这就 是我们 高人 民检 察 院也 未就 民事 行政 法律 监 督 问题 作 出统 一 的司法 解 常说 的” 事后 监督 ” 式 。这 种监 督 方式 , 方 具有 很多局 限 性: 释, 因此 , 对行 政诉 讼活 动进 行法 律监 督面 临着 立法 不 完备 的先 三是 难 以避 免错 误 的生 效判 决 、 定所 带来 的损 失。 司法 裁 在
再 审程序 , 正原判 决 、 定错 误 。进一 步 明确 检 察机关 可 以抗 纠 裁
2 程序 性监 督 。 自由裁量权 的程 序 性监 督是对 自由裁 量权 诉 的行政 判 决裁定 的 范围 , 当 扩大 行政 法律监 督 的范 围。 对 . 适 针 的行 使过 程进 行 监督 , 是一种 事 中控 制 。 使 自由裁量 权的 程序 人 民法院关 于检 察机关 对行 政判 决裁定抗 诉范 围的种种 限制 , 行 应 性要 求实 质上是 一种制 度要 求, 这一 监督机 制是 由一 整套先 后有 当从 法律 上 明确规 定 。 序、 相互 衔接 的制 度组 成 的, 括 回避制度 、 包 信息 公 开制度 、 调查 制度 、 听证 制度 、 议 制度 等等 。其 中最 为重要 的 是听 证制度 。 合
行 有效 的控 制 。在我 国 , 法权处 于上 位 , 立 行政 主 体对 立法 机关 障 : 通过 的法 律 必须 严格 的 、 无条件 的执 行 。 行政主 体 行使 权力 时也 不 得违 背立法 的 目的和意 图 。 首先 , 以提 请抗诉 、 建议 提请抗 诉 、 审检察 建议等 形式启 动 再
性 控制 、 前 控制 , 立法 机关 在制 定法 律授 权给 行政 主体 自由 事 指 得 到充分 、 时 、 及 有效地 行 使 。 裁 量权 时通 过 明确立 法 目的 、 时、 适 适度 的授 权来 对行 政主 体进 针对 以上存 在 的 问题 ,笔者 认为 应 当采取 以下 措施 予 以保
听证 制度 赋予 了官方 以外 的参与者 充分 的程序 性权利 , 通过 程序 机关 对人 民法院 的审判 活动 和当事 人 、 诉讼 参与人 的诉讼 活动 实
( )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法律监 督 一 对
从我 国 《 行政 诉讼 法》 5 第 4条 的规 定来看 , 民法 院对行 政 人
时 , 效 的判 决、 定 已执 行完 毕 。 生 裁 主 体行 使 自由裁量权 是否 合理有 两条标 准 : 是否滥用 职权 和显 示 四是缺 乏 明确 的法 律措 旖保 障监 督 切实 落实 。在 司法 实践 公 正 。因此 ,就需 要我 们对 行政 自由裁量 权进 行 必要 的法 律 监 中, 民法院 对人 民检 察 院的抗 诉往 往采取 消极 态度 , 人 甚至 故意 督。 针对 自由裁量 权 , 重 要 的是进行 立法 监 督和程 序性 监 督 。 最 规 避检 察机 关 的法 律监 督 。而检 察机 关在 行 使行政 法律 监 督权 1 立 法监 督 。 自由裁 量权 的立 法监 督 又称立 法控 制或 规则 过程 中, 法采 取强 有力 的措施保 障 自己的 民事 行政法 律监 督权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