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渝发改投[2012]119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1193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910号),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我市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9955万元,市财政专项资金2316万元,区县配套559万元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县、合川区要按照市审查意见抓紧优化完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近期报送。
其余各区县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要根据本次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抓紧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能够与重庆市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工程进行整合的要整合;在此基础上,由区县水利部门按照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于2012年9月31日前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区县接到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批复通知后,要在一周内会同水利部门抓紧下达年度建设任务,正式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
二、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试点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655号)、《关于开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耕地较少水库移民坡改梯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推行“三公示”制度,科学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渝办发[2004]289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2004年8月)为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好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和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函〔2001〕147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区县(自治县、市)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但是,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环境保护措施却相对滞后,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环境问题,相当部分次级河流水污染状况日趋严重,不能满足水域功能标准,不仅制约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而且对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紧迫性、长期性和系统性,正确把握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内在科学规律,克服重工程项目、轻监督管理和规划调控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抓住国家支持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机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按照统一规划,上下游联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分项编制可研,分步实施的要求,抓紧编制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和项目策划等前期工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2012修正)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2012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四章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第五章供水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节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和优质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对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节水规划,经市建设、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增强大局意识。
严格落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改革要求,主动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不因建设管理机制调整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低利息政策性贷款等支持,大力鼓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通过特许经营、股权投资、抵押贷款等方式拓展资金筹集渠道,解决重点水源工程融资难问题,防止因资金不到位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进度。
三、加大审批监管力度。
严格审批监管程序,加大对区县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的审批核准力度,严禁未批先建、批而不建。
四、推动平台公司转型。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市水投集团参与区县水务市场“一体化”和水利工程“物业化”改革,支持市水投集团利用工程建设经验和技术优势拓展新业务、开辟新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经营能力和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十三五”时期是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国家水利设施建设政策调整,全市水利发展和项目建设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推动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调整我市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方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主城区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主城区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主城区次级河流水环境综
合整治进展情况的通知
北部新区管委会统计局,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按照市政府要求,由我委牵头推进主城区14条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为督促相关工作,我委和市环保局拟定期和不定期对你们的工作进行检查,最近一次检查拟安排在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为使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请你们按照附件要求,逐一填写工作进展相关情况,于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班前将情况表报送我委(资环气候处)和市环保局(污防处)。
请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事求是填报相关情况。
本通知和表格可在我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处下载。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李东彦,联系电话:67575864,传真:67575865,电子邮箱:***************市环保局:郑阳华,联系电话:89188787,传真:89188752,电子邮件:***************
附件:1、生活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2、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3、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渝发改环[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0〕14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06号)文件要求,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在2010年前编制完成《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国家支持,现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项目编报范围各区县、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污染治理的需要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编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含污水干管新建、扩建、改造),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陈旧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一般工业废弃物治理项目。
国家已安排投资和已建成的项目不纳入编报范围。
二、规划项目编报要求(一)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4号)要求,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化进展、实际居住人口增长,对照已建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处理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建或扩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
其中: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根据《重庆市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划》进行编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为提高我市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质量,争取国家更大支持,避免项目申报时间紧、前期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请你们立即着手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投资备选项目的储备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范围(一)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项目。
(二)垃圾收运系统项目(包括单独的垃圾转运站项目)。
(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四)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项目。
已完工或已获得过国家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前期工作深度要求(一)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可以确保明年内开工建设。
(二)永久占地的项目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预审、环评批复和地质灾害评估;污水管网项目只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批复;不占地的项目只办理环评批复。
(三)委托具备相关专业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三、报送要求请你们于6月17日前将备选项目清单报我委初审,我委初审通过后立即启动相关前期工作。
具体申报要求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后,我委另行转发。
附件:项目申报清单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项目申报清单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服务范围投资估算(万元)项目法人名称及其所有制性质(国有、私营等)备注——结束——。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渝发改投〔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292号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钢集团、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533号),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我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32150万元转下达给你们。
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工程管理。
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要优先使用国产设备,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
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后负荷率不应低于60%,三年后负荷率不应低于75%。
二、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相关区县和项目法人应按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
要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中央补助资金。
各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严格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严禁用项目资金发放奖励和津贴,不得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和超规模建设非生产性用房。
不得将国家补助资金用于冲抵已完成的工程投资。
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抓紧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中央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采购,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纳入本次计划的项目须于201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渝环发[2013]9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3〕96号)为贯彻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今年5月,环保部在重庆市等四个省市开展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
按市政府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订了《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包括:划定生态红线,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开展生态功能区调查,实施分区管理对策,建立通报机制等。
该工作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1月27日附件1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要求,积极推进重庆市国家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渝发改环[2012]1380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2〕138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决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到2015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到2017年,所有建制镇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为了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加快镇级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全市所有建制镇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其中,三峡库区(含主城区)项目优先在《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申报资金。
影响区项目由我委按照国家政策平衡安排补助资金。
已建成或已获得过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项目前期工作要求(一)落实项目法人制。
镇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法人由各区县政府组建或指定,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建设和运行,不得由行政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不得将建设和运行责任下放到乡镇。
原则上一个区县内的所有建制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分别确定同一个公司作为法人。
其中:镇级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要推行供排水一体化,采用市场化模式,吸引有资质、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公司(包括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与建设和运行管理。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可以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方案1、建制镇污水处理项目。
一是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结合发展规划,对污水处理厂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合理控制近期建设规模。
原则上人均综合用水量按120升/人·天左右控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渝发改环〔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等投资)。
本专项投资属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渝发改环[2012]720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通知(渝发改环〔2012〕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近期,国务院批准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安排投资补助,支持纳入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今年3月,经排查,我市2008年以来启动的“十一五”规划中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仍有部分未能按计划开工和建成投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的政策和要求,将对我市继续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创造良好条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进度要求2010年及以前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今年底前建成投用。
2011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在2013年底前建成投用。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投资补助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管理,会同当地财政、监察、环保等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项目建设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协调解决;在本辖区内难以解决的,要立即向我委汇报。
三、认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项目信息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评判条件之一,请你们务必于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我委(报送格式和要求见投资计划文件),以便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汇总上报。
对于未按时建成项目、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县(自治县),在问题整改到位前,我委将不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该地区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8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
(渝办发[2009]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全市2009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和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的2009年总量减排计划及减排措施,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
意,现将2009年总量减排任务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2009年总量减排任务。
总量减排任务中的减排量指标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分解下达,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主要减排项目表
二○○九年四月一日 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主要减排项目表。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渝水〔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发展改革局:为加快全市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速度,提升前期工作质量,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补短板落地见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项目宗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落实到水土保持具体工作中,治理水土流失就是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的初衷。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通过拦挡、护面、截流、排水、蓄水、沉沙、绿化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治理水土流失,并与当前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改善生态环境、夯实发展基础、培育致富产业,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落地见实效。
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必须牢记初衷,一以贯之。
二、识别重要区域优选实施地点水土保持工程选址要竭力避免撒胡椒面做法。
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分布广泛,需要治理的地方很多,受制于当前的财力物力,我们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在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优先建立一批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使财政投资效益尽量最大化。
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准确识别本地区当前及近期发展的重要区域。
当地党委政府着力发展的区域无疑是首选,城镇周边、河湖库岸、道路沿线是重点。
规划实施区域要有代表性,尽量集中连片成规模,治理后要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区选择要以小流域为单元,要充分结合重庆市水土保持小流域划分成果,选择的项目区要与划定的小流域进行对应。
三、加大结合力度突出项目成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紧密结合,当前要突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培育扶贫产业、特色农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渝府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0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7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5亿立方米以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渝办发[2004]291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91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市环保局2004年9月)2003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的《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整治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是市委、市政府2004年“民心工程”内容之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防止饮用水源污染,改善生活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对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步实施”、“一源一策”原则进行整治。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范围包括:主城区长江和嘉陵江段沿岸32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以及主城区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污染源种类包括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船舶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
通过整治,确保2004年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
三、整治措施(一)水上餐饮娱乐船舶污染源整治。
取缔无证照(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下同)水上餐饮娱乐船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证照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搬迁或转向从事无污染的其他经营业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证照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治理达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渝办发[2006]198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9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我市三峡库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由于工艺问题、管理问题、机制问题等原因,还没有得到较好处置。
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污泥处置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方式、工艺路线、处置标准等尚未形成系统性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合我市实际,有效推动污泥处置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委、市经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以及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多次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基本情况(一)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目前,我市有23座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日处理生活污水22.29万吨,日均产生污泥187.98吨,平均产泥率8.43吨/万吨污水。
按照污水处理厂工艺路线设计和市政府原批准的污泥处置方案,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厂内脱水设施处理到含水率80%以下,便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这种处置路线是目前最经济、最可靠、最便捷的方案,在国际国内大量采用,但对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要求较高,填埋操作要十分规范,同时也增大了垃圾填埋场的运行费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渝发改投〔2012〕1235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1235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988 号)要求,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国家下达我市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70128万元、市财政专项16818万元,区县自筹714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分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要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时要按照“整乡(镇)推进,整乡(镇)销号”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加强与现代农业示范工程想结合,明确具体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安排和建设工期等,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报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备案。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深入做好前期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前水源论证比选,提高水源供水保证率,保证大旱年份的饮水安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推进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进一步强化饮用水质检测等卫生保障措施,完善水质净化设施、消毒工艺,保障饮用水水质达标。
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
相关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次下达的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公示、拟定施工计划、符合招标条件的要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等,加快工程建设,确保2012年12月底前完工,发挥工程效益。
启动1341万人规划外的巴南、北碚、渝北、九龙坡、沙坪坝、璧山、万盛、黔江、彭水、石柱、武隆、城口、巫溪等13个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将于2012年9月下旬审查实施方案和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
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4.01
•【字号】渝府办发〔2016〕54号
•【施行日期】201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发〔2015〕69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一、重点工作考核目标表
(四)地下水水质考核目标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綦江三江水厂、四钢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綦江三江水厂、四钢水
厂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25
•【字号】渝府[2012]68号
•【施行日期】2012.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綦江三江水厂、四钢水厂水源
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渝府〔2012〕68号)
綦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改建铁路重庆至贵阳线扩能改造工程跨越重庆綦江三江水厂、四钢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綦江府文〔2012〕42号)收悉。
原则同意将三江水厂、四钢水厂取水点上移至拟建大桥上游200米以外。
你区要结合綦江河水质、水量等现状,科学论证选取新的取水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79号)、《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定》(HJ/338―2007)等要求,按规定程序对新建水源地重新划分保护区,并依法实施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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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渝发改投[2012]8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8
【实施日期】201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
(渝发改投〔2012〕822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水投集团,重钢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50号),经研究,现将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投资计划13.7亿元下达给你们,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80090万元。
资金计划待财政部下达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文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程管理。
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要加
强配套管网建设,保证污水收集率;垃圾处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