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水电气价格政策全面执行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目前尚未全面完成自来水、天然气价格分类简化工作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关于简化价格分类的有关规定,尽快将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将天然气价格简化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全面实现工商用水、用气同价。
涉及价格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妥善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平稳实施。
二、全面落实分类价格政策。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以及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类用电价格,其中贫困区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队食堂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
以上未列明且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新出台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渝发改技〔2008〕83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08〕831号各有关单位:建设信息、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建好两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推动信息、生物两大千亿级产业发展,拟在2008-2012五年间实施市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简称基地发展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批复》(发改高技〔2007〕1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北京等30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474号)的要求,依据《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庆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我市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
二、专项实施主要目标(一)有利于构建、完善重点产业链。
实施项目处于重点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对上、下游环节的带动作用明显,对产业链的构建和完善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
实施项目具有较强的辐射和集聚作用,能够促进信息、生物产业百亿级、五百亿级园区建设,提升基地的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水平。
(三)有利于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实施项目对培育基地亿级、十亿级、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目标。
(四)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实施项目有利于引导产业提升技术水平,打造西部主要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创新高地。
(五)有利于产业基地开放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渝府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上只能建设工业项目。
“2.5”产业园、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用地分类代码为B29)管理。
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15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15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4.03
•【字号】渝建发〔2015〕30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15版)的通知
渝建发〔2015〕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我委组织修订发布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14,以下简称《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技术
要求,切实指导绿色建筑的设计、咨询、建设和评价管理,保证《标准》的有效执行,我委委托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15版)(可在建筑节能板块下载),作为开展绿色建筑评价的技术依据。
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配合《标准》执行。
本技术细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附件:《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15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3
•【字号】渝发改技〔2009〕1479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的通
知
渝发改技〔2009〕1479号
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技〔2006〕297号)有关高技术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的要求,我委决定今年底清理完成2006年、2007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担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产品推广销售、财务决算等有关情况编写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告提纲附后),向我委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我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报告送我委存档。
二、承担重大产业开发项目的单位,在完成研发任务后,编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
(报告书附后),向我委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我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函评结题验收。
项目结题报告书报我委存档。
请项目承担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请项目承担单位说明情况,并正式报告我委,我们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附件:1.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提纲
2.重庆市高技术产业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两高”项目整改情况核查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两高”项目整改情况核查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两高”项目整改情况核查承担单位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委拟抽取部分节能审查手续不完善的“两高”项目,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根据工作安排,现公开遴选“两高”项目整改情况核查承担单位,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并提交开展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报价,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对20个在建“两高”项目、30个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手续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节能报告编制及审查情况、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以及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推进整改的具体举措等,并将核查结果形成“一个总体报告+项目整改情况清单”反馈我委及区县节能主管部门。
二、工作经费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三、工作时限以上工作要求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各单位请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工作进度计划。
四、资格条件(一)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业绩要求。
具有相关实施业绩,熟悉国家及我市节能审查相关政策,各行业能效准入值、限定值、先进值等能效水平,重庆市各区县产业布局、能耗双控等情况。
(三)履约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合同履行方面无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信用记录良好。
(四)质量保证和控制。
能够建立规范统一的评价制度,具有充备的节能工作经验的技术团队,能够根据标准一致性实施完成评价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统筹调度,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机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清单建议,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督查指导。
二、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按照统筹项目规划、统筹要素保障、统筹项目立项、统筹资金资源平衡、统筹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督办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调度可研报告及之前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优化完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高效推进前期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及以后的审批、组织建设等推进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配套技术文件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配套技术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配套技术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指导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评价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我委根据新修订发布的系列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组织各主编单位修订编制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居建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共八本配套技术文件(附后)。
经专家审查后通过,现予以印发。
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和设计专项审查时使用;供建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设计及审查时参考。
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联系。
联系人:叶强,电话:************。
附件:1.《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3.《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4.《居建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审查细则》5.《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6.《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7.《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节能与绿色建筑部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2月4日——结束——。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
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
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重庆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审核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重庆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审核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4•【字号】渝发改环〔2018〕1483号•【施行日期】201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重庆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审核承担单位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公开遴选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审核承担单位,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201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并提交开展工作的方案及报价,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遴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一)工作内容为确保工作开展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应开展但不限于如下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核,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行业、按个体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技术方案,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提出必要的政策措施。
具体需求如下:1.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节能评价(渝西片区,110家左右)2.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节能评价(主城、渝东北、渝东南,100家左右)3.非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节能评价(全市20家左右)(二)时限要求2019年1月30之前提交全部工作成果。
(三)资格条件1.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业绩要求:具有相关技术方案实施业绩,领域内国家级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考虑。
3.履约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合同履行方面无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发改法〔2018〕1640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发改法〔2018〕16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经清理,我委决定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附件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渝发改法〔2009〕560号)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发改农〔2011〕1788号)4.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5.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功能型批发配送综合物流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贸〔2013〕244号)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农〔2014〕366号)——结束——。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通知为深入推动我市西部大开发重点工作,日前我委公开征集并评审确定了一批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即日起开展2019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公开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前期工作题目及研究要点(一)重庆市“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工程前期工作研究要点:深度分析我市“两江四岸”现状,聚焦打造山清水秀生态带、立体城市景观带、便捷共享游憩带、人文荟萃风貌带的目标,研究提出重点建设任务及项目。
(二)重庆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建设前期工作研究要点:西部陆海贸易新通道是“一带一路”建设纵深发展的战略通道,是西部地区全面开放开发的战略通道。
深度分析在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中,重庆如何建设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研究提出重点建设任务及项目。
(三)重庆市广阳岛长江生态文明创新实验区建设前期工作研究要点:根据广阳岛建设相关规划,围绕建设长江生态文明创新实验区,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工作路径、重点项目。
(四)重庆长江岸线整治保护工程前期工作研究要点:围绕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研究重庆如何保护和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出重点任务及项目。
(五)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前期工作研究要点:根据《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点位、监管措施、人类活动监管方式等重点领域,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工作路径、重点项目。
(六)重庆市水质预报预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研究要点:分析我市水质预报预警基础条件和运营现状,研究提出我市重点流域、水域预报预警重点建设任务及重点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承担单位的通知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工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即日起开展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能根据标准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二、课题经费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完成时间2019年5月30日前提交最终成果。
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本次方案的纸质申报书一式五份(需密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单位简介、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按照研究内容编制大纲)、研究团队、进度安排(务必在完成时间以内)、意向报价(含费用测算表)、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一)递交时间: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17:00前。
(二)递交地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三)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点地点的不予受理。
请有意向且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积极报名并提交申报书,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联系人:赵菊联系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建发大厦812室邮编:40112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19日。
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与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保障人体健康,满足质量性能要求,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按相关要求制定。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第五条评价标识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材的应用情况满足相关要求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等开展工作,建立“重庆市绿色建材专家库”,动态发布管理绿色建材标识产品目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区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推广应用、动态监管等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招
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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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83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我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后保留继续适用的72个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结束——。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 输配电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市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油气管道运输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管道燃气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车用压缩天然气中心城区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车用压缩天然气中心城区外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3 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跨区县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区县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来水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自来水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 交通运输道路客运道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气)附加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除外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车辆、旅客服务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包括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旅客站务费、客票退票费。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2023年)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 1 -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管理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及适用范围、配额发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
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5%。
每年度履约期截止,注册登记机构报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有关情况,采用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分配配额为各生产线/工序配额量之和,不同生产线/工序可采用不同配额分配方法。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优化调整配额分配方法。
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范围、配额分配计算方法及相关取- 2 -值、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信息安全专项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信息安全专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渝发改技〔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信息安全专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技〔2007〕21号有关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市内有关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组织申报2007年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6〕2981号),明确了项目申报的重点方向和要求。
现转发你们,请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的基本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专项支持的重点范围,且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2.项目要有一定的规模和产业化基础。
3.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二、项目初选时间由于时间紧,国家对申报项目有数量限制,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我委将在2007年2月10日前,通过调查评估确定申报项目名单,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指导企业开展下一步工作。
因此,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2007年2月10日前,拟定项目初步方案并与我委分管负责同志沟通,逾期我委不再受理。
三、项目申报截止时间经过筛选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3月20日前完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落实必要附件,并通过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申报。
四、联系人:杨博,63899472,电子邮件:*****************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信息安全专项产品产业化部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6〕2981号)。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信息安全专项产品产业化部分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国家密码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提高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自主创新水平,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继续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专项。
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邀请参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试点示范评估比选的通知
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邀请参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试点示范评估比选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水文水环境
正文
关于邀请参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试点示范评估比选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客观评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推进进展和成效,推动绿色发展示范取得实在成效,我市将对广阳岛绿色发展试点示范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我市围绕绿色发展示范,加强工作组织、推进任务进展、取得创新成果以及配套体制机制等方面情况,特别是聚焦破解制约绿色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探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经验和标志性成果。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绿色发展示范取得的进展和主要成效;二是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下一步工作打算;四是提请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和政策建议。
请有意参加比选的机构,于2020年6月4日前填写附表,书面回复我办。
附件:重庆市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试点示范评估申报表
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彭华;电话:67575039、138****1663;邮箱:**************)附件:
重庆市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试点示范评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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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渝发改财金〔2020〕738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
单位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科学制定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建立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重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建工作,拟公开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报名并提交开展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报价,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制定绿色项目(企业)评价标准。
参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原则(GBP)、绿色贷款原则(GLP)等国内外标准,确定绿色项目领域范围和绿色项目产业范围,制定绿
色项目(企业)评价指标,明确指标评价等级及阀值范围,开发指标计算模型,分类评价结果。
2.建设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
结合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提出映射工具开发需求,实现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无缝衔接。
二、工作时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各单位请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在工作方案中明确时限。
三、资格条件
(一)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业绩要求。
具有相关实施业绩,熟悉重庆市绿色产业发展情况,熟悉节能减排等相关指标。
(三)履约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合同履行方面无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
(四)质量保证和控制。
能够建立规范统一的评价制度,拥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团队,能够根据标准一致性实施完成评价任务。
四、报名材料
参与报名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请提交纸质资料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进行标注。
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实施方案。
包括工作思路、评价内容及指标设计、工作安排、进度安排、人员配备情况、成果提交形式等内容;
(二)意向报价;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业绩说明;
(五)真实性承诺书;
(六)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
请参与比选单位于2020年6月9日前将正式申报材料递交我委。
联系人:姜晓、曾凡桂
联系电话:023—67575918、67575726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609办公室
附件:重庆市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
单位专家评审打分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附件
重庆市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专家评审打分表
一、资格评审
二、商务及技术方案评审
评审专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