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1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189号)市规划局、市交委:你们《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5〕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布局规划)、《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利用规划)规划范围为我市具备建港条件的区县,以主城区、万州区、涪陵区等20个主要港区为重点。
近期规划年限为2010年,远期规划年限为2020年。
二、同意布局规划的目标为:到2010年,港口布局初步合理,三大枢纽港区逐步形成,进一步扩大辐射川、黔、陕、滇范围,为我市基本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奠定基础。
到2020年,港口布局重点突出、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
枢纽港区和重点港区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运输系统,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的航运中心。
三、同意布局规划将我市港口划分为枢纽港区、重点港区、一般港区和中小港点四个层次。
港口布局将形成以主城区、万州区、涪陵区“三枢纽”港区为中心,永川市、江津市、奉节县、合川市、武隆县五个重点港区为依托,其他港区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系统完善的港口体系。
全市港口布局将构筑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化学危险品及旅游运输等五大完善的专业化运输系统。
四、同意岸线和规划控制建港岸线总长188公里,其中2010年前岸线以资源整合、合理利用为主,利用建港岸线总长度76公里;2010—2020年岸线利用以功能调整、科学开发为主,新增利用建港岸线长度25公里,达到101公里,预留建港岸线87公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渝交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交规〔2023〕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有关单位: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经营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许可及备案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作程序,优化许可服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南》,切实做好港口经营许可工作。
一是实施分类管理、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二是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将许可结果和注销、吊销等信息通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是规范港口经营人停业或歇业管理,对申请歇业或者停业的,应及时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如需恢复经营,应按《规定》重新申办港口经营许可。
二、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备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港口经营备案管理的政策宣贯和引导,切实完善备案管理机制。
一是督促辖区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港口统计资料和信息。
二是规范水上加油服务管理,对不具备港口装卸设施和功能、仅利用趸船储油并提供船舶加油服务的水上加油趸船,依法按“为船舶提供燃物料服务”单位进行备案管理,不再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落实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执法各区县交通局和港航、交通执法机构要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
重庆市港口条例(2016)
重庆市港口条例(2016)【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4号)《重庆市港口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港口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第四章港口经营第五章港口安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加快港口发展,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营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适度超前、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钢城码头岸线选址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钢城码头
岸线选址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渝交委港航[2011]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钢城码头岸线选址的通知
(渝交委港航〔2011〕25号)
长寿区交通局:
你局《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长寿江南作业区钢城码头岸线选址的请示》(长交政〔2011〕220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工程长寿新区一期生产以及下一阶段发展的物流需求,本着“服务重钢,面向社会”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由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与重庆晏家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路航船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长航钢
城物流有限公司,拟选址长江右岸长寿盐巴石马皮包江段修建普货码头一座。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发改交〔2017〕134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发改交〔2017〕13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提高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促进我市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规划引导约束作用为保障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强化港口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新建、改(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凡不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编制所在地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港口项目建设用地、岸线使用和集疏运通道等进行细化,但不得违反和突破全市港口总体规划。
二、引导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全市港口经营企业特别是集装箱业务向“4+9”港口群集中,集约利用好“4+9”港口群资源。
严格控制新建件杂、散货和集装箱泊位,在市域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原则上不新规划布局港口码头。
严格控制新建危化品码头,新增危化品码头应集中布局。
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应按照区域港口、物流和产业一体化布局原则,建设大型化、专业化、集约化港口,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效率。
具体标准为:长江干线(含重要支流河口段)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原则上泊位数不少于2个,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集装箱不低于15万标箱,化危品不低于60万吨,散货不低于150万吨,件杂货不低于60万吨。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5号)《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30日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的港口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第七条本市港口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要求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和促进物流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主城枢纽港区及万州、涪陵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意见,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重庆港口管理条例涉及修正条文新旧对照表
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水利、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意见,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发改交通〔2020〕1559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2017年,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发改交〔2017〕34号),对促进全市港口码头健康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岸线利用率,提高全市港口码头集约化发展水平,助推全市港口码头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港口码头建设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多用途码头指装卸件杂货和集装箱的码头。
自2020年9月1日起,尚未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港口码头项目,凡属规划中含有集装箱功能的港口作业区的,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前需市交通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其余港口码头项目,应事先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局,与市级有关规划充分衔接后,再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码头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码头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多用途码头和深水岸线码头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不按照相关要求审批、建设,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运营期擅自改扩建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并依法依规处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2020年9月30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3
【实施日期】202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1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7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渝港航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港航发[2007]103号)各区县(自治县)港航(港口)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处:为了认真落实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交委安[2007]10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我局制订了《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二○○七年五月十日附件: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确保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安全,保障港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港航管理局在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全市的港口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港口建设、经营单位认真做好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二、港口安全评价分类港口安全评价分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三、港口安全评价范围(一)国家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二)地方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按以下规定执行:1、客运码头、滚装码头、多用途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码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2016版本)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第四章港口经营第五章港口安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加快港口发展,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营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适度超前、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
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第七条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港口经营许可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港口经营许可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渝中区建交委,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港口条例》已于11 月24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为了贯彻落实好《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的许可权限,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明确港口经营许可权限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许可权限
(一)市港航局:负责全市集装箱和理货业务的港口经营许可。
(二)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港航局许可权限以外的港口经营许可。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许可。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要按照港口经营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开展许可工作。
(二)强化服务便民。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许可行为,创新服务方式,适时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便民。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港航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切实加强辖区港口经营管理。
二是市港航局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三是港航管。
重庆市交委关于明确港口建设费及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委财[2005]65号
重庆市交委关于明确港口建设费及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委关于明确港口建设费及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委财〔2005〕65号)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6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2000〕55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港口建设费的代征(代管)工作职责,交通部已赋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经请示交通部同意,重庆港口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及标准仍按交通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和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变化,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港口集团公司、涪陵港务局的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交委财〔2003〕37号)规定执行。
三、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具体征收工作原则(一)在对外开放的重庆港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进出港货物,按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
(二)在重庆市范围内,进出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未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货物,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
重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涉及修正条文新旧对照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5 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 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 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 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 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准予许可运输服务经营 者合并、分立、停业、 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 应当分别向航运管理机 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相关手续。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 当在停、歇业前三十日 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 机构。歇业超过一年需 要恢复经营的,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 请,获准后方可恢复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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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有相应的 《船 舶检验证书》或者《船 舶检丈证书》; (二)具有相应的 《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 《船员适任证书》或者 《渡工证书》。
运输行为, 也不会出现因管理交叉而出现推诿 的问题。 乡镇管理更有力度, 县级的人员结构 不可能落实对渡船的日常监管。 2、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取消原来的 行政审批制度,采取备案与公示相结合方式。 一是因为绝大多数乡、 镇客运渡船具有义渡性 质,不应进行严格管制;二是因为乡、镇政府 负责客运渡船安全管理, 应该掌握客运渡船基 本情况; 三是航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乡镇政府 获得客运渡船信息, 不必再要求客运渡船经营 人再重复到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 港航机构仍然管理了船舶和从业人员, 能够介 入安全保障。 3、乡、镇客运渡船目前存在管理制度空 白的现状, 如不及时规定, 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原法规第十一条删除。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水路运输 辅助业务作出相关规定: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应当经过批准,经准予后, 发放船舶管理业务 经营许可证件。经营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 代理业务, 只需要备案即可, 不需要申请批准。 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则是完全放入市 场, 由市场进行调节, 不需批准、 备案等程序。 同时,国家未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合 并、分立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原法规中要求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应当分 别向航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相关手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2、原法规要求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停、 歇业前三十日报告原审批的航运管理机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要求取得许可的水 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 可手续。原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3、 由于原法规与上位法冲突, 且上位法对 相关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地方直接适用即 可,故对原法规第十一条进行删除。 第十条 航运管理 机构发现水路运输经营 者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经 营者不符合有关经营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25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已经我委2018年委主任办公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码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存在;(二)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三)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四)能够提供证明码头在2004年以前存在的佐证材料,如交通、港口、航道、海事、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等。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指导全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航局”)负责指导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交通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第四条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分为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和码头现状综合评估两部分。
实施检测与评估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结构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负责对码头结构进行检测并编制《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4.26
•【字号】渝交委安[2007]10号
•【施行日期】200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交委安[2007]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2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确保港口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有效预防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交通主管机关要充分认识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督促和帮助港口企业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港口安全评价各项必备工作。
二、重庆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港口安全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要建立完善港口安全评价专家库,制定港口安全评价实施细则和相应管理制度,把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关和评价报告质量关,确保港口安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三、交通主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切实协助、配合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开展此项工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佚名【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17【摘要】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7年9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总页数】4页(P5-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5【相关文献】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J], ;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J],3.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江苏省工业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J], ;4.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 [J],5.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政务办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药政)[2020]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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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06
•【字号】渝交委[2014]42号
•【施行日期】2014.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2014〕42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
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
(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
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项目,应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交通运输部或市交委负责审批的港口岸线
1.申请使用深水岸线,申请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岸线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对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资料齐备性、规划符合性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齐全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齐全的项目,在《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岸线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留下1份申请材料存档,将3份申请材料报送市交委审核,并将1份申请材料抄送市港航局。
2.市交委收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规划符合性和齐备性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齐全
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市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会议评审等,岸线使用方案评估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专家评审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4.对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项目,市交委在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需要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岸线,形成审查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5.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项目,市交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二)市港航局负责审批的港口岸线
1.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非深水岸线,申请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岸线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对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资料齐备性、规划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征求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齐全的项目,在《岸线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留下1份申请材料存档,将2份申请材料报送市港航局审查。
2.市港航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规划符合性和齐备性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市港航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会议评审等内容,专家评审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4.对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项目,市港航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港口岸
线使用批准文件并报市交委备案。
对不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港口岸线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对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以及规划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征求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2.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做出许可决定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3.对不符合要求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港口岸线使用方案专家评审要求
(一)评审专家人数为3-5名,专家应擅长不同专业方向,并熟悉重庆港口规划及产业政策。
专家组成员在市交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专家评审应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会应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港口岸线使用方案》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由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的港口建设项目,市交委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二)申请使用港口岸线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的,应符合地方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并事先征得所在区县(自治县)航道、海事等相关部门同意。
其岸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使用期间不得出租或转让。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岸线使用延期手续。
如遇规划调整、国家或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或城市建设需要,应予以配合。
(三)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在码头岸线上、下游
界线控制点处设置界碑。
码头岸线界碑的样式及要求见附件3。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略)
2.《港口岸线使用方案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略)
3.码头岸线界碑样式及要求(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