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
辩护意见书侦查阶段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就目前案件的侦查阶段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证据不足在当前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尚未足够清晰地证明被告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在现场调查和扣押物品中,并没有发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和指纹,也没有证人能够提供直接证明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证词。
在这种情况下,仅凭检察机关的怀疑和不确定的推理,不能作为定罪所依据。
二、违法取证据我们了解,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必须依法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而非非法手段。
然而,我所代理的被告在案件侦查中被强制进行了非法的搜查和突击侦查,同时还遭受了非人道的审讯手段,这些都违反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国际惯例。
基于这些违法行为而收集的证据不应该被采纳。
三、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存疑通过审查案卷材料,我发现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亟待验证。
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而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证人所说的是真实的,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和辩护人有权对这些证人的证言提出质疑,并要求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
四、因案件性质轻微应当不起诉考虑到案件的性质轻微,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不起诉被告。
被告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违法行为,但是其危害程度较低,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也较小。
据此,我们请求法庭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法庭在此侦查阶段,充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审视证据和案情,依法作出合理的决定。
同时,我们也将会在后续的辩护活动中,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和进行辩护,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
谢谢法庭的审理!。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视 角 着 眼 , 鉴 两 大 法 系 国 家侦 查 阶 段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规 定 , 助 于 完善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 借 有 【 键 词 】 查 取 证 权 ; 查 阶 段 ; 讼 构 造 ; 诉 草 案 关 调 侦 诉 刑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是 指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中通 过 调
查 而 获 取 证 据 的 权 利 。 律 师 获 取 证 据 的 途 径 是 多 种
视刑 事辩 护 为险途 , 倾 向于选 择风 险较 小 、 润较 更 利 高 的 经 济 纠 纷 或 非 诉 业 务 : 从 被 追 诉 者 人 权 保 障 的 现 状上 来看 . 讯 逼供 暴行 屡禁 不 止 , 事 冤假 错案 刑 刑
帮 助 者 ” 的 尴 尬 身 份 以 及 调 查 取 证 等 权 利 的 缺 失 导 致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事 实 上 几 乎 无 用 武 之 地 。2 0 0 7年 《 师 法 》 改在 律 师会 见 、 卷 和 调查 取 证 方 面赋 律 修 阅
予 了 律 师 更 多 的 权 利 , 但 对 侦 查 阶 段 律 师 的 身 份 和
【 摘 要 】 于 侦 查 阶 段 的 特 殊 性 和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重要 性 , 查 阶 段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利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由 侦
得 到 了广 泛 的 认 可 。 从 发 展 历 程 上 看 , 师 由 审 判 阶 段 进 入 侦 查 阶 段 是 各 法 治 国 家 刑 事 诉 讼 发 展 的 历 史趋 律
浅议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 定; 另外 , 根据 3 0 6条 , 律 师 只要 有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造证据 ” 调查 取证权作为法律赋 予辩护律 师的一项基 本性权利 . 是 等 行 为 , 即构 成 犯 罪 ; … 隋节 严 重 ” 时, 则加重处罚 , 而根据 3 0 7条 .
乐观 。 就 了一 系 列 的冤 假 错 案
新刑 诉法第 4 1条 未 规 定 必 要 的程 序 和 手 段 来 落 实 刑 辩 律 法谚云 : “ 任 何 人 不 能 做 自己案 件 的 法 官 ” 。这 种 由直 接 利 益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现 实 操 作 中 . 证 人 作证 的义 务 只针 对 追 诉 机 关 冲突 方 米 管 辖 案 件 、 启 动 追诉 的 制 度 安 排 。 使得 对律 师 伪 证 罪 的 而言 . 追 诉 机 关 可 以据 “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人 ,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追 究 根 本 无 法 保 障 其 合 法 、 公正 , 同时 , 也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务” 的条款要求证人在证言不利于被追诉者的情况下作证 ; 对 于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来 讲 .要 求 证 人 作 证 基 本 上 无 任 何 的法 律 效 力 和 强 制 力 可 3 . 取 消 律 师伪 证 罪 律 师 作 为 诉 讼 参 与人 参 加 诉 讼 .并 没 有 任 何 私 法 权 力 做 依 言 .律师 一般 不 可 能根 据 此 条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相 关证 人 在 证 言 有 利 于犯 罪 嫌 疑 、 被 告 人 的情 况 下作 证 。 托. 按 照 司法 原 理 . 他 们 一 切 的诉 讼 行 为 应 当受 到 司 法 机 关 的保 三 律 师伪 证 罪 护, 以保持庭审控辩 双方的平衡 , 因此 , 无 论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还 是 《 刑法》 3 0 6条 : 在刑事诉讼 中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毁灭 、 伪 英 美 法 系 . 许 多 国家 都 有 律 师 在 办 理 刑 事 案件 时 的 豁 免 权 制 度 造证据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 造证 据 , 威胁 、 引诱 证 人 违 背 事 实 改 例 如 《 英 格 兰 和威 尔 士 出庭 律 师行 为 准 则 》 规定 :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四 、制 度构 建
( ) 一 明确律 师 在 侦查 阶段 的调 查取 证权 。 修 改刑 事 诉讼 法 , 增加 《 师 法》 调查 取 证方 面 的 内容 , 律 在 使二 者 在相 关 规定 上 统一 。其 次 , 在立 法 机 构在 对 其他 法 律 修 改前 , 出台相 关 的司法 解 释 , 与新 修 订 的律 师法 规 定一 致 , 到 待 成熟 时 , 步修 改相 关 法律 。完善 救 济程 序 。 逐 ( ) 二 建立 制约 机 制。 调 查 取证 权 的 行使 势 必 会 与 公 民 的隐 私权 等 权 利 发 生冲 突, 因而 也应 该在 法律 上进 行 相应 的 限制 首先 , 取 证手 段 和 在 方式 上 , 律师 不 能具有 强 制取 证 的权利 ; 次 , 其 对律 师 调查 取证 对象进 行 适 当限制 。对 涉及 到 国家 秘 密 , 者 影响 到对 其他 案 或 件的侦 查 的调查对 象 , 以限制律 师 调查取 证 , 确 实需要 调 查 可 如 的证 据 , 申请法 院进 行 调查 ; 次 、 申请 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 限 可 再 对 制 。对律 师故 意拖 延 诉讼 而 申请 调 查与 案件 事 实无 关 的证 据 , 或案件 事 实 已经清 楚而 无须 再 调查 的证 据 , 院可 以拒 绝 。 法 ( ) 三 完善 配 套措 施 。 律 师 侦查 阶 段 的调 查取 证 权应 该先 经 侦 查机 关 审 批 。 因 为我 国实 行 的是 单轨 制 的侦 查模 式 , 查机 关 是刑 事诉 讼 证据 侦 的主要收集者 , 有条件、 实力收集各种证据, 因而在不改变现有 侦 查模式 的情 况 下 , 过 法律 严 格 的程 序 限制 实现 律 师通 过 侦 通 查机 关 调取 有利 于 被追 诉 人 的证 据 。口 ( 者 单位 : 作 湘潭 大 学法 学 院 )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问题探讨——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实施为视角
公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过 于原则 , 缺乏 可操作 性 , 导致 新《 律师法》 的 相关 合 国公 约所 确 认 。联 合 国《 第 1 4 条 第 3款规 定 : “ 对 判定 对他 提 出 规定 得不 到 有效 执行 , 司法 实 践 中仍 然 存 在 着 阅 国际公 约 》
2 ) 被 拘 捕 人 总结 司 法工 作 实 际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对 我 国 的辩 护 权 与其 法 律 顾 问进 行 联 络 和磋 商 。 ( 或者 被监禁 人应 当被 准许 有充 分 的 时间 和便 利 与 [ 收 稿 日期 ] 2 o 1 3 —0 3 —1 0
[ 作者简介]步洋洋 ( 1 9 8 7 一 )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 司法学 院硕 士
第 2 0 1 2年修 订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 ( 下称 新《 刑 事诉讼 护所 有遭受 任何 形 式 拘 留或 监 禁 的人 的原 则 》 8条也 规定 : “ ( 1 ) 被 拘 捕人 或者 被 监禁 人应 当有 法》 ) 以原 《 刑事诉讼法》 与新《 律师法》 为根 据 , 在 1
进行 了较 大力 度 的改 革 , 如 将 律 师 介 入 诉 讼 的时 问题 进行 探讨 。 间提 前至 侦查 阶段等 , 促进 了辩护 制 度 的进 步 , 对
一
、
保 障犯罪 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有 重 要 意义 。但 随
着 司法实 践 与社 会 的发 展 进 步 , 辩 护 制 度 也 暴 露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 问题 探讨
— —
以新《 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相 关 解释 规 定 的 实施 为 视 角 步 洋 洋
( 中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浅议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方面的内容 , 即律师 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 申请相关 国家机关调取 、 收集证据和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 利; 还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查 阅案卷材料
等 所有 涉 及证 据材 料 的权利 。狭义 的律 师调 查取 证 权 是指 律 师 的 自行 取证 权 , 即律 师 为 了进一 步 了解 、 核 实案 情 , 有权 依 照有 关规 定 向有关 单 位 、 个 人进 行 调查 , 收集 证 据资料 , 本 文所 讨 论 的仅指 狭义 上 的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是 将 该 权 利 放 在
段 应该 享 有调 查取 证权 。
二、 侦 查 阶段赋 予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具 有 极 深 的
理 论基 础
所涉及的人权保障内容极其丰富 , 其 中辩 护权在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各项 权 利 中 , 居 于核 心 的地 位 , 正 如一句法谚所说 , 刑事诉讼 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 的 发展史。同时, 为了促进律师积极有效的替犯罪嫌
取证难的困境。文章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 以及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现实必要 性 出发 , 明确 了在现行刑诉 法下侦查阶段赋 予律师调 查取证权 , 能够更好地行使律师辩护权, 履行
辩护 职 责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维护 侦查 阶段 犯 罪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关键词 ] 律师调查取证权 ; 辩护权 ; 人权保障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0 0 4 1 — 0 3
( 二 )控 辩平 等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同为刑事诉讼 的 目的, 二 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状态 , 但长久以来 , 不论是立 法层面还是 司法实践层面上 , 我 国都过多的强调惩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内容提要】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允许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帮助制度在保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新的刑事诉讼条例在第96条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嫌疑人难的问题主要还是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而这恰恰也是司法实践中令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深感头疼的工作。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常常受到一些不应有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联合作出《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会见手续还比较繁琐。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由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方式必须由侦查机关作出安排。
这种规定,从其本意看是为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却在实际上又赋予了侦查机关一种“准审批”权。
司法实践中,律师为了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首先必须查找并联系到案件的侦办人员,由其在《会见申请》上批注是否在场的意见,然后由侦查机关内设的法制部门根据其意见出具《会见通知书》。
论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
始至终地在场权 、 嫌疑 人 申请 取保 候审权 等 , 为 警察 负有对
沉默权的告知 义务 , 师 有 免费 得到讯 问的 录音带 的权 利 律
、
侦 查 阶段 律 师 的 诉 讼 地 位 和 权 利
一
官以中立 的第三 者身 份 介入 侦查 阶段 , 制约 侦查 活 动的 进
程。 @
如英国 、 国的辩 护律 师都 可 以在 侦查 阶段介入 , 且 美 并 是侦查阶段的重要 参与者。其地位直接定位在 “ 辩护人” , 上 站在辩方的立场与警察直接对抗 , 国< 美 权利法案 > 中宪法第 六修正案第五款 规 定 : 以强 制手 续取 得对 本 人有 利 的证 应 据, 并享有法庭律 师 为其辩 护的 协助。在侦查 阶段 , 护律 辩
如 律 师在讯 问时的在 场权 和调 查取 证权 。
[ 键 词 ] 律 师 ;侦 查 程 序 ;辩 护 人 ;地 位 ; 权 利 关 [ 图分 类 号 ] I9 6 5 中 )2 . [ 献 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9 9 (0 6 3— 0 3— 3 文 0 8— 3 X 2 0 )0 0 9 0
据有关 资料 显示 , 19 自 9 7年实行新 的刑事诉 讼法 以来 ,
从全 国范 围看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 量虽有逐年 上升 的趋
其辩护人 均视 为地位平等 的当事人 , 不承认 任何一方 当事 人
( 主要是 国家侦控机关) 有优于他方 当事人的侦查权 , 主张法
势, 但是有的省份 的刑 事案 件辩护率 竟然 比往年 同期 下 降 了 3% , 0 据统计 , 现在 律师参 与辩 护 的案 件只 占全部 刑事 案件 的 3 % 。 刑事 辩护 是刑事 诉讼 中 的一个 重要 环节 , 0 锄 当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之比较
二、 与美 国相 比我 国侦 查阶段 律师 调查 取证权 存在 的不 足
从前 文论 述可 以看 出, 我 们 国家和美 国对于律 师在侦 查阶段
规定, “ 辩 护人 收集 的有关犯 罪嫌疑 人不 在犯罪 现场 , 未 达到刑 事 调 查取证权 的规 定都有 一些共 同 的做 法 , 即都赋予 了律师在 侦查 责任 年龄 , 属 于依 法不 负刑事 责任 的精 神病 人 的证据 , 应 当及 时 阶 段享有 该权 利 , 包括 自主 调查取 证权 和 申请调 查取证 权 。 不同 告知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 从这 一 法条 也可 以看 出, 法 律是 赋 的是 , 由于诉 讼 结构 以及对 实体 正义 和程序 正义 的追 求的不 同 ,
义, 在 审判 阶段 又 向着 当事 人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发展 , 那 么必 然会 为当事 人调 查取 证 , 甚至 是衡 量其是 否尽 职 的一个 重要标 准 , 这 造成控 辩双 方在 掌控证 据信息方 面 的严 重不 对等 , 从而造成 形式 得益于 美 国 的立 法 赋予 了辩 护律 师较 为丰富 的调 查取 证权 的保
护 律 师在侦 查阶 段仍 然是 没有调 查取 证权 的 。 但是 , 新刑 诉法 将 模 式下 ,被 追 诉人及 其辩 护律 师与 侦控 机关 享有 同等 的诉 讼地
律师在侦 查 阶段 的地 位 , 从先前 的“ 犯罪 嫌疑人 的法律 咨询者 ” 转 位 。
变 为“ 辩 护人 ” , 那么 , 律师在 侦查阶 段既然 是辩护 人 的身份 , 享 有
的调查 者 , 私人 聘用 的律 师可 以雇佣 私人 侦探 。可 见 , 在实 行当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控方要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名和犯罪的事实。
辩方则要证明的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在此,表面上看控辩双方互为矛盾,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则是其矛盾的统一,本文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入手,论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受到的诸多限制及风险,因而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力度大大削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地打了折扣及如何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安全。
关键词:证据调查取证权律师充分保护一、证据的重要性及收集证据的主体(一)证据的重要性: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提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判。
这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虽然有其不足处,但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已经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吕刑》曰:“简,核也。
孚有众,惟貌有稽。
”简核即核实,稽,指稽查、根据。
(摘自《文献通考·刑考—刑制》古人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只是惟貌有稽显得幼稚。
《周礼·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
与今日的证据理论已经接近。
采用勘验的方法取得证据在汉唐以后得到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该制度更加完善,“南宋孝宗发布的《检验格目》使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宋朝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对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都有详细的记载。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问题
第2 4卷第 5期
20 0 9年 9月
J OURNAI 0F , GIANGXIADMI S I Nl汀RATI VE
CA DRE I TI r E NS T【 I 0F OLl CS AND W P TI L气
Vl. 4. 0 2 No. 1 5 S p.1 9 e 2) 0
权利 。其理由是, 我国刑事诉讼至少在真实发现的 程序 方面 , 然倾 向于 “ 方 调查 ”对 辩 护 律 师 的 仍 官 , 调查 取证行 为相对 比较 排斥 , 尤其 是公 安机关 与律 师基本上处于互不信任的状态,纠问式” “ 的侦查构 造短 时间 内难 以得 到根本 改变 , 即使 将来 法律 确认
一
、
为: 在刑 事诉讼 法再修 改时不 宜赋 予律 师在 侦查 阶 段调查 取证 权 ( 自行 取证 权 )但 是 , 议 赋 予 侦查 , 建 阶段辩 护律 师 以下 三 项权 利 :1 查 阅讯 问犯 罪嫌 () 疑人 的笔 录 、 讼 文 书和 鉴 定 意 见 的权 利 。 ( ) 诉 2 申 请 侦查机 关鉴 定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鉴 定 或 者 重新 鉴 定 的权 利 。 补 () 3 申请 侦查机 关保全 有利 于犯 罪嫌 疑人 的证据 的
利 配置模 式 , 在强化律 师取证 申请 法律 效力的同时, 予律 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一 定 的 阅卷 权 , 此 弥 补 侦 查 阶 段 自行 调 查 以
取 证 能 力之 不 足 。
【 关键词 ] 侦查阶段 ; 律师 ; 查取证权 ; 调 配置
[ 中图分类号] F 5 D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8 6 8 2 0 )5 07一o 10 —82 (0 9 0 —0 5 4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李海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辩护律师调取证据是合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侦查阶段尤其如此。
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司法改革上的滞后、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失衡,致使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从案例入手,窥探实务中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困境,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执业困境作者简介:李海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49一、问题提出2009 年 12 月 12 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
李庄案随即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拒绝辩护人要求,在相关证据仍存有疑点,无法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作了有罪判决。
李庄否认其罪行,提出上诉,2010年 2 月,“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中,李庄一反常态,认罪认罚。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李庄案的发生在全国法学界引发激烈讨论,关于李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是否涉嫌违法,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李庄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触犯法律值得思考。
在实务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保障性权利,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监督,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推进能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准确把握界限,很容易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久而久之,辩护律师只会对这项权利敬而远之。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析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中早有规定,随着立法的而不断完善,学界和实务界日益的重视,近年来不断作出相应的完善,这也为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诉法侦查阶段加强律师取证权的立法原意
刑诉法侦查阶段加强律师取证权的立法原意【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很多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让我国刑事司法对保障人权有了较大进步,这些大家都有目共睹。
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剖析为什么人大会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权;立法原意;侦查权;人权就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这个问题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依然没有调查取证权,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了调查取证权,还有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不完全的调查取证权,仅就部分事实享有调查取证权。
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就算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不完整的调查取证权,但至少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是得到了强化的,这也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
笔者认为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强化的立法原意至少有如下几点:一、强化对侦查权的约束我国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模式,赋予了侦查机关大量的侦查权。
根据《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中,被调查的监狱服刑人员在审前羁押期间遭受过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55.3%,遭受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0.1%。
”“在羁押期间,接受调查的全部服刑人员中有43.1%(36.9%+6.2%)因刑讯而受伤。
因刑讯而受伤一般应当发生在直接刑讯的情况下。
”i事实说明,侦查机关权力滥用情况十分普遍,急需加以制约。
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约束主要分为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
内部监督限于侦查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机构内部执法督查与纪检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则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律师以及舆论群众实施的监督。
ii内部监督难以落实,而检察机关、法院与侦查机关又更多的贯彻着“互相配合”的情理而忽视了“互相监督”的职责,对于侦查权的约束功能有限。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者:郭敏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同。
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探讨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实现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措施,将有利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的律师之“辩护律师”地位。
该法第41条规定的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将适用于侦查阶段。
如此一来,《刑事诉讼法》自侦查阶段开始就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演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并规定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义务。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的律师才有“辩护律师”的身份,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所以,该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001年修正的《律师法》在律师调查取证权上的规定没有变化。
2008年《律师法》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辩护人的地位,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问题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看法也不一。
比如,樊崇义教授认为:2008年《律师法》将调查取证的主体改为“受委托的律师”,意味着实际上是将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前至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五)提供意见
• 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
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 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
罪应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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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3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三)代理申诉、控告
•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 求予以纠正。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
2012-11-15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的职责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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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会见,存在哪些 不同的情形?
会见不同对象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三种特
再议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冲突为视角
幸 十 多年 的 讨 论 终 于 结 出硕 果 。2 0 年 新 《 师 法 》 07 律 的颁 布是 对《 事 诉 讼 法 》 重 大 突破 , 对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刑 的 其
没 有 诉 讼 阶段 的 限 制 , 际 上赋 予 了受 委 托 律 师 在 侦 查 阶段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利 , 不 容 忽 视 的 是 这 必 然 会 造 成 侦 查 实 但
将 其 收 集 到 的 证 据 向 侦 查 机 关 提 供 。 由此 可 见 , 辩 双 方 控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调 查 取 证 权 冲 突 , 有 可 能 会 给 侦 查 工 作 带 很
来 诸 多 不 利影 响 , 至 放 纵 真 正 的犯 罪 人 , 碍 司 法 公 正 。 甚 妨
阶段 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与 侦 查 机 关 的调 查取 证 权 的 冲 突 。 正 确 处 理 这 一 矛 盾 对 于保 障 犯 罪嫌 疑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 发
挥 律 师调 查 取 证 权 的 积 极 作 用 、 护 司法 公 正 都 具 有 重 大意 义 。 维
关 键 词 : 查 阶 段 ;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查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权 ; 突 侦 律 侦 冲
第1 O卷 第 4期
21 0 1年 8 月
淮 北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HU AI ROFE S ONAL BEIP SI AND TECHNI CAL COl LEGE
Vo . O No 4 11 .
Aug. 011 2
再议侦查阶段律 师的调查取证权
— —
以侦查 机关 的调 查取 证权 与律 师 的调查 取证权 冲突为视 角
浅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
一
、
新时期 ,对人权保障 的要 求不断提高的前提下 ,我 场 权 ,新 律 师法 》也未 作规 定 。 由于讯 问时律 师在 国也 对 律 师法 进 行了修订 。新 律师法》 在律 师 场 可以消 除犯 罪嫌疑人的 紧张心理 ,平衡 犯罪嫌疑 人 介入 侦查 的时间起 点、律 师的阅卷权 范围 、律 师会 见 与侦查机 关地位 的悬殊 ,尤其是可 以有效地 减少甚 至 权 以及律 师调 查取证 权等方面 扩充 了律 师的权利 。 由 防止 侦 查 阶 段 的 刑 讯 逼 供 ,减 少 侦 查 机 关 对 口供 的 依 于新 ( 师法 与 刑事诉 讼法》相 关内容发 生冲突 赖 ,故而 应 当赋 予讯问时 律师在场 权 ,同时 规定相 应 ( 律 并且 两部法律 分别 由全国人大 常委和 全国人大 制定或 的保 障 配 套 措 施 。 修 改 ,再加上 新 《 师法 的有些规 定过于原 则或模 律 调查 取证权。新 《 律师法》并没有赋予律 师侦查 阶 糊 ,缺乏可 操作性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 “ 新法 ”对律 段的调查 取证权 。在侦查 阶段 ,从 律师 介入诉讼 的 目 师权 利扩大 的部分规 定成 了一 纸空 文 ,得不到 有效执 的以及我 国庭审 改革的方 向考察 ,立法应 当赋予 侦查 阶段律 师调查取证 权 。当然 ,考虑 到侦查 阶段的特 殊 行 ,甚至有些地方根本不承认其效 力。 三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性 ,律 师收集证 据的权利 可设定 在其会 见犯罪嫌疑 人 ( )明确 Ⅸ 一 律师法》 的效力以及条款表述 之后 ,以此减少此项制度所产生的 负面影响。 首 先 ,应 当先 明确 律 师法》 的效 力 。新 律 师 作 者 简介 : 茹 梦 飙 ( 9 6 0 一 ) , 男 ,汉 ,河 18 .3 法 与 K 刑事诉讼 法 发生 冲突时 ,应以前者 效 力优 北 张 家 口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2 0 级 诉 讼 法 学研 究 08 先。 《 宪法 》第6 条规定 : “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 7 全 生 ;白雪皎 ( 9 4 0 一 ) ,男,汉 ,河 北邯郸人 , 18 .8 委 员会行 使下列职 权 :…… ( )在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三 08 会闭会期 间 ,对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法律 进行部 河 北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2 0 级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生 ; 张 学 华 ( 9 2 0 一 ) , 男 ,汉 ,河 北 邢 台人 ,河 北 大 学 政 1 8 .5 分修 改和补 充 ,但是 不得 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 则相抵 触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宪法的承认,本文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宪法分析,同时也指出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该立法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完善。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了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认可,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有效地实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对控辩平衡进行保障,更加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切实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真正履行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宪法分析(一)从法律层面上探究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的依据刑事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查取证权,其依据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是在法治社会中应该保障每个人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相同,践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这也成为了一条国际人权原则。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0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任何人都有权选择律师来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和确立。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律师都应该为其当事人辩护[1]。
在我国宪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之后辩护律师就可以向被害人收集相关材料。
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这也表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国际化、文明化、法制化和民主化,对公民辩护权进行保障。
由于辩护的需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等[2]。
(二)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刑事辩护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为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并且实现了宪法保障和宪法保护。
1、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包括了刑事辩护权。
按照天赋人权的原则,刑事辩护权是一项保障性人权。
这指的是针对公权力而言,刑事辩护权属于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也就是宪法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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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温定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对于其在这一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则规定的比较模糊,由此产生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同样条文下的三种不同解读。
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目的以及相关法条的联系,我们可以推知法律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它既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但受我国的国情所影响,法律并没有打算完全赋予辩护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在法律条文中既需要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又需要对其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相应的限制。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作者简介:温定军,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34-02一、权利的争议自《律师法》修改后,便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律是否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利的争论,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看似指明了权利的走向,但语言表述的不确定性,依旧产生了对权利的多种解读。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解读:第一种,肯定说,即主张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完全的调查取证权,但向被害人等调查取证则需得到检察机关的许可。
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学者和律师;他们认为,首先,第33条的修改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为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提供了依据。
其次,第41条第一款尽管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也还是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最后,结合其他条文也可推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存在。
如第36、39、40等条文虽都没有单独直接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联系起来也可推断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第二种,否定说,即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侦查机关人员。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会给他们的侦查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困难。
他们认为,首先,从法律条文来看,第36条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权限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调查取证权;第37条规定律师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从侧面否定了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第41条的内容并没有改变,根据其规定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主体分别是检察院和法院,对应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因此法律并没有考虑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其次,从实践的工作来看,目前,我国侦查力量还不发达,人员不足、刑事科学技术不高且普及率低,因此通过讯问来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仍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严重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案件的突破。
综上,否定说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第三种,限制说,即认为完全的肯定或否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都难以使人信服,因此综合上述两种观点主张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这种调查取证权应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
由于法律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对法条也便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仅从法条上解读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似难以支撑,我们还应从整体上看待新《刑事诉讼法》所突出的重点。
从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及修订的条文来看,其更加突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无疑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们应当对其进行肯定。
而且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权利早已得到保障。
但考虑到我国司法侦查的现状,也还必须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如取证范围、方式等。
由此,笔者认为新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二、权利的价值(一)有助于对人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进来,意味着我国不仅在法律上保障人权,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司法中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历来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过多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对人权的保障,以至于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对涉及人权保护的制度和程序进行了完善,如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证据制度以及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完善等,使新《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
侦查阶段作为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其调查取证的结果往往决定案件能否进入诉讼,因此允许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无疑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在司法中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二)有助于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从而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辩护的关键是获得大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有效证据。
侦查阶段作为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期,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能否获得调查取证权直接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
其次,从我国司法的现状来看,尽管我们强调控辨双方平等,但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倘若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未获调查取证权,那么其对证据的获取则主要由控方来决定,十分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
同时缺乏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支持,辩护律师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机会也难以得到充分恰当的利用。
因此,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是行使辩护权的关键。
(三)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冤假错案形成的最终原因乃是因为对证据的滥用或造假,以致于掩盖了案件的真相。
侦查阶段既是获取证据的关键时期,也是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最薄弱的阶段,因此也成了非法证据形成的最佳阶段,现实中冤假错案的形成也往往在这个阶段。
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有助于其获取最真实的证据材料,既可以避免侦查机关单方面搜集证据材料的偏向性,也可以避免违法证据的形成,从而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不仅是对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而且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权力监督。
侦查阶段保证获取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就等于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了一分可能性。
(四)有助于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诉讼防御能力,维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让辩护律师在诉讼中获得与控方平等的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诉讼中获得公平对待。
同时,辩护律师的介入增强了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性,调动双方去积极地寻找有利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案件获得实体上的公正处理结果。
在程序上,辩护律师的介入可以避免被追诉方受到侦查机关的权力伤害。
因为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占据着主导地位,被追诉方处于其控制之下,为了更快更直接地获取有利证据,其往往容易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对侦查对象进行违法的取证行为。
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帮助被追诉人收集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使被追诉者感受到案件处理过程及方式的合法性,有利于刑事诉讼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彰显。
三、权利的规范(一)法律条款的规范法律条款既是控辩双方进行辩护的依据,也是案件形成最终判决的依据。
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争议源自于法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从而引言各方不同的解读。
如果法律否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完全可以通过第36条的形式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权限作列举式的说明,而省去后面其他条款的规定。
但联系第33、38、39、40及41等条款,可以发现法律并未直接否定这一权利。
至少在职务犯罪中,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对第40条规定的三类证据,辩护律师也应当具有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推知,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而是想要对其进行规范。
现行的法律条款需要进行整合,其一,应当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进行明确。
可以在第36条中加入调查取证权;其二,通过其他条文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合理限制。
因为根据目前我国侦查机关的实际情况,完全放开会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可以对调查取证权进行具体情况的划分,分别限定申请调查取证权和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范围、方式等。
法律条款的规范不仅澄清对法律的误解,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权利范围与行使方式的规范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和惩罚犯罪的框架内,国家权力应当优先于个人权利,即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主要涉及到权利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第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手段应当具有合理性。
作为一种个人权利行使,其性质不同于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因此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即监视、监听、跟踪等秘密手段。
第二,公民的权利具有平等性,因此辩护律师不能为了获取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而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即辩护律师在搜集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时不得采用强迫、威胁、引诱等方式,这不仅违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而且还可能妨碍司法的正常进行。
第三,辩护律师以搜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为目的,但不能因此而毁灭其他证据或者伪造有利证据。
同时,也不能利用被追诉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或依赖而教唆被追诉人故意捏造事实或者帮助串供与侦查机关进行对抗,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合法合理的辩护。
第四,关于调查取证的范围,笔者不赞同将调查取证的证据各类限定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主张全面放开;但对于调查取证的对象,笔者赞同现行法律的限定,对被害人等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侦查机关的许可,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犯罪的调查取证也可以进行限制。
对于被限定的调查取证还可以对其方式进行相应的限制。
(三)权利的救济权利的行使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对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救济,否则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权利。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救济,除了在立法上对权利进行明确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司法保障和救济措施。
1.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救济和保障。
首先,减少或取消一些不是必须“经同意”才能调查取证的限定性条款。
如第40条第1款对普通证人或单位及个人可以在持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而不需要经“个人同意”。
当然,这还需要法律规定一般证人及单位或个人支持与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不履行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辩护律师的身份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作支撑,在现实的调查取证中往往难以得到支持与配合。
其次,除部分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犯罪,辩护律师应当享有与侦查机关同等的调查取证权,而不需要经侦查或检察机关的许可,这也是维持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一个重要途径。
最后,对于拒绝配合的情况,既可以申请被调查者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向法律申请调查令,对仍不配合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惩罚。
2.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救济和保障。
检察机关对于辩护律师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调查取证,应当给予积极的支持,对于不当的拒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被拒绝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当给出合理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