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题库-案例分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题库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共50题)1、案情:某税务所在2001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星星商店自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1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案情:某税务所2001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处理决定有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1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解读新征管法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贾忠龙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342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税务机关第一是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二是依据《征管法》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
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
多缴税款该如何退还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由此可见,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一是时限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
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
比如某企业于1998年和1999年连续2年都多缴了8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一直没有发现,该企业2002年6月份发现时已累计多缴了税款176万元,于是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定,由于该企业1998年的税款结算已超过3年,只能退还其1999年多缴的88万元的税款。
又如,一家企业1996年多缴了38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于2001年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办理了退还手续。
二是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不同。
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3.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股)留存。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二、税款退还中应注意的事项1.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还有应退税款的,可按抵扣后的余额退还,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以后纳税期的税款。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
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对纳税⼈⽋缴税款的情况实⾏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九条所称⽋缴税款数额较⼤,是指⽋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多缴税款的,应当⾃发现之⽇起10⽇内办理退还⼿续;纳税⼈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接到纳税⼈退还申请之⽇起30⽇内查实并办理退还⼿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续当天中国⼈民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九条 当纳税⼈既有应退税款⼜有⽋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
第⼋⼗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税收法律、⾏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为违法。
第⼋⼗⼀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所称纳税⼈、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或者扣缴义务⼈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的期限,⾃纳税⼈、扣缴义务⼈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起计算。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库预算级次缴⼊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起30⽇内将执⾏情况书⾯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9.07•【文号】国务院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九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第一章第六条
第六条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定了纳税人在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并将纳税义务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加强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
同时,第六条还规定了纳税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如保留相关凭证、记录和资料等。
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明确了纳税人按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自行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根据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规定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对于给予纳税人合理的申报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申报的计算方式和纳税申报的周期。
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周期内申报支付。
对于税款被纳税人自行计算错误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并调整。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权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提供了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调整的权力。
第八章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申报进行抽查、核查和稽查,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未按照真实情况申报或者虚报、少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补缴税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真实、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对于违法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总的来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申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权利和义务按时、按真实情况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作
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多缴税款退还并加算银行存款利息范围的界定
23The Certi ed Tax Agents 政策解读增值税相关法规精神计提销项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问题在于,A 公司将肉鸡交给农户代养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条件下,交给“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代养则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政策差别大。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励纳税人从事某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发挥优惠政策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不仅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实现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不仅要考虑这个行业某个环节的优惠政策,还要考虑这个行业整个产业链的优惠政策;不仅要考虑对该行业个别组织形式(例如“农户”)的优惠,还要考虑对其他组织形式(例如“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营企业”等)的优惠。
这样全方位配套的灵活的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鼓励纳税人,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责任编辑:赵成刚)贵州某公司针对某国税局采取委托代扣预缴税款的方式造成多缴增值税808102元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采取预缴税款方式形成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应当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才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即退还;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释义】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缴纳税款是⼀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的经常性⼯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税率、调⾼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并⽴即办理退还⼿续,将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种是由纳税⼈⾃⼰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多缴了,就应当⽴即办理退还⼿续,将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同期存款利息⼀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我国⼀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做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申请退款书之⽇起六⼗⽇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应当⾃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般是先由纳税⼈提出书⾯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额、缴库⽇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误后,填制收⼊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持向代理⾦库的银⾏办理转帐⼿续,将退税转⼊纳税⼈开户银⾏存款内。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2001年5⽉1⽇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七年了。
从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性和前瞻性,加快了我国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的进程。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税务机关在执⾏中遇到了⼀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尚未解决的⼀些税收征管⽼问题1、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从税法体系上看,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承担的法律职能与其实际地位不相匹配。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承担了程序法的功能,⼜有实体法的功能。
因此,我们建议对现⾏税收征管法的实体部分、体制部分等内容作适当删减,在税收管理程序⽅⾯尽量规定明确,不留盲区;同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及其他单⾏税收法律,使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税收执法刚性不强。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强制性条款刚性不强,赋予权⼒不够,税务部门执法⼿段较为软弱。
从⽬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违法⾏为除加收滞纳⾦、罚款外,只能提请司法部门⾏使刑事查处权,⼯商部门⾏使吊销营业执照权,⾦融部门⾏使扣款权、冻结存款权等。
因此,我们建议建⽴独⽴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赋予税务稽查⼀定的侦察权;必要时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懂税法、精财会的税务警察队伍,可对特定对象搜查住所、限制⼈⾝⾃由,使税务执法有坚强的后盾,从组织上保证对违法⾏为有⾜够的震慑⼒。
3、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制度尚不健全。
新法规定了纳税⼈对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应该妥善保管,但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资料如税务登记资料、票证管理资料、纳税⼈的申报及相应的税款征收资料、税务稽查资料、税务⾏政复议及⾏政诉讼资料、税收计会统资料等如何保管没有进⾏相应规范,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一、税务登记1.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是确认税务主体身份及纳税义务的法定证明文件。
2.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登记材料和信息。
3.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如有需要,税务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税收征收与缴纳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2.纳税人应当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出入账记录等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和滞纳金的计算和处罚。
5.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款计算核对和催缴工作,确保税款的及时收缴。
三、税收优惠政策1.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减免手续,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税务查验与稽查1.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启动税务稽查程序。
2.税务稽查应当依法进行,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证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3.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税务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缴逃税、岗位担责等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税务纠纷解决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国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即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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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按时缴纳税款是公民或者企业应尽的义务,我国法律上也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在实际中,有的公民或者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时候多缴纳了一部分,对于多缴税款怎么处理?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在办理税款退还时,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退还。
由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利息。
(1)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超过3年不能退还税款,也不能加算利息。
(2)办理退还税款的期限。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