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是怎样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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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二类障碍和异常认定标准设备二类障碍分级标准1、通用部分: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给定的有功负荷曲线低50MW,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1。

2一次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1。

3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有些大型设备计划检修有可能超过48小时建议延长为72小时),超过48小时。

1。

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1。

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的;1。

6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在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的;1。

7检修工器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1。

8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修后的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设备连续三次试运,不能投入备用的;1.9汽、水、油、酸、碱等管道发生大面积冻害,48小时不能恢复的;1.10主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

11重要辅助设备: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空预器、电除尘、给水泵、凝结泵、炉水循环泵、高低加、辅机冷却水泵、浆液循环泵;厂高变、380V厂用变、启备变;10KV及以上母线、断路器、电压/电流互感器;直流蓄电池;厂用380V母线;消防泵;脱硫脱硝装置等非计划停运-是否有时间限定.1。

12经公司研究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2.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1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2。

2 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2.3 锅炉点火后,必须停炉才能处理的缺陷或影响机组正常并网,时间推后2小时的;2。

4 电除尘器发生三个及以上电场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者;2。

5 制粉系统防爆门因超压动作者;2。

6 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热电厂事故、未遂、异常认定标准》

《热电厂事故、未遂、异常认定标准》

热电电厂轻伤、未遂、异常认定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厂各生产部门和与生产有关的部门,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达到本细则规定,均按本细则统计考核。

1、轻伤的认定职工在从事与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受伤(包括临时、合同工和外援单位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达不到重伤规定者,均作为轻伤进行统计和考核。

2、未遂的认定在生产或工作中,一切由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安全措施不完善,有可能造成人身重伤或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但没有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均可认定为严重未遂。

在生产或工作中,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和构成设备异常,但没有造成后果的,均可认定为一般未遂。

2.1 在停用的设备上发现带电现象。

2.2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

2.3 误入带电间隔、未造成后果者。

2.4 误入未停电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2.5 电气操作时跑错位置,准备操作被发现制止者;2.6 设备准备送电,安全措施没有拆除,被及时发现纠正。

2.7 脚手架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翻板或安全带、安全绳在使用中断裂,未造成伤害者。

2.8 误拉、合开关或刀闸被发现制止者;2.9 误开、关汽水阀门被发现制止者;2.10 运行操作时发出错误命令被及时纠正者;2.11 操作票填写漏项、并项或顺序颠倒,在执行中被发现者;2.12 检修现场安全措施不完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者;2.13 工作中衣服被转动设备卷结而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2.14 误投、停保护、自动、联锁装置被发现制止者;2.15 热力设备(管道)检修未彻底消压而开工者;2.16 设备检修,安全措施遗漏或提前撤除被发现制止者;2.17 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带压检修热力设备,被发现制止者;2.18 气焊发生回火爆炸或爆管,未伤及人身或设备;2.19 高空落物有可能伤人而未构成人身轻伤者;2.20 其它有可能对人身和设备构成威胁的情况,厂领导及安监人员和部门领导均有权认定为人身未遂。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做法,做到“四不放过”。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以至扩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条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作为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部门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时,责任部门主任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察室。

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主任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凡是应考核的障碍、异常而责任部门未上报、未考核的,电厂将加倍考核责任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障碍、异常考核记录,安全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09月01日起实施。

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停止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释权属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安全监察室。

第二章各部门事故或障碍的考核界限第十一条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过失(误操作、监调不及时、巡回检查不到位等)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已经存在缺陷,由于事先未制定和采取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引起的事故、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由于制定的措施不周而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制定和审核人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检修返工或检修质量差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做法,做到“四不放过”。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以至扩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条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作为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部门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时,责任部门主任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察室。

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主任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凡是应考核的障碍、异常而责任部门未上报、未考核的,电厂将加倍考核责任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障碍、异常考核记录,安全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09月01日起实施。

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停止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释权属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安全监察室。

第二章各部门事故或障碍的考核界限第十一条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过失(误操作、监调不及时、巡回检查不到位等)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已经存在缺陷,由于事先未制定和采取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引起的事故、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由于制定的措施不周而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制定和审核人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检修返工或检修质量差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

热电厂的一类和二类事故

热电厂的一类和二类事故

热电厂的一类和二类事故火电厂设备一、二类障碍是什么意思?火电厂的,经常听别人说某某设备一二类障碍什么的?火电厂设备一、二类障碍是什么意思?火电厂的,经常听别人说某某设备一二类障碍什么的?1 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1.1发电机组、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1.2 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者.1.3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1.4主要设备超运行规程规定参数应故障停机或达到保护动作值应紧急停机而未停机的.1.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1.6压力容器、承压热力管道、热交换器、压缩空气罐、气瓶等压力容器爆炸.1.7一般电气误操作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7.1误(漏)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主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1.7.2下达错误生产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1.8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9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控保护、自动)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10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档板)、误(漏)投停辅机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11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C.1.12网络系统、通讯系统瘫痪,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或造成重大损失者.1.13 ERP系统、EAM系统重要数据丢失,且无法通过备份数据恢复,造成重大损失者.1.14热网系统非计划停运,导致热用户供热中断,引起经济纠纷,或由于热网参数严重超标引起经济纠纷,造成15~50万元经济损失者.1.15热网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50万元者.1.16任何原因造成的热网系统全部非计划停运.1.17任一热网系统非计划停运,导致热用户供热中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1.18其它严重异常情况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2 二类障碍未构成一类障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2.1设备系统故障影响负荷2.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数值降低5%及以上,并且连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引起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连续时间超过30分钟.2.1.2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2.2设备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1发电设备发生故障或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或跑油、跑酸碱、跑树脂等,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2.2.2生产贵重仪器、仪表、工具、信息通讯设备等由于人为损坏,修复费用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2.2.3电缆沟井、电缆桥架或电缆层、高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汽轮机油系统、辅机油站、油库、供氢站及生产设备起火,但未造成后果者;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损失达3000元以上及2万元以下者.2.3锅炉部分2.3.1运行参数规定达到以下者:a) 机组运行时,锅炉侧主、再热汽温高至560℃;b) 锅炉非正常运行,主、再热汽温在10分钟内下降40℃,且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者;c) 135MW机组汽包水位低于-200mm或高于+200mm;持续5分钟;d) 300MW机组汽包水位低于-250mm或高于+200mm;持续5分钟;e) 锅炉正常运行中,锅炉过热器、再热器压力达到安全门动作值.2.3.2空预器、引风机、送风机、密封风机、一次风机、火检风机等主要辅机运行中跳闸、失去备用超过24小时者.2.3.3机组启动过程中发生灭火.2.3.4安全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影响锅炉正常运行者.2.3.5锅炉制粉系统发生爆炸,未造成机组停运或降出力运行.2.4汽机部分2.4.1运行参数规定达到以下者:a) 氢冷发电机运行中氢压或氢气纯度下降,低于规程规定的低限值,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b)水冷发电机运行中冷却水量不足引起发信号且未造成发电机线棒温度不断升高.c)135MW机组运行中主油箱油位低于-152mm,持续时间2小时;d)135MW机组EH油箱油位低于295mm,持续时间2小时;e)300MW机组主油箱油位低于-152mm,持续时间2小时;f)300MW机组EH油箱油位低于295mm,持续时间2小时;g)135MW机组小机油箱油位低-100mm,持续时间2小时;h)135MW机组除氧器水位低于1800mm或高于2975mm;i)300MW机组小机油箱油位低-100mm,持续时间2小时;j)300MW机组除氧器水位低于1800mm或高于3200mm;k)汽机真空异常,运行中降至-85kpa.2.4.2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内冷水泵、真空泵、大小机交直流润滑油泵、交直流密封油泵、顶轴油泵、EH油泵等主要辅机运行中跳闸、失去备用超过24小时者.2.4.3机组正常停机解列时,发电机主开关、灭磁开关未跳闸,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2.4.4汽轮发电机并网后,尚未向调度报竣工前发生机组跳闸或被迫停止.2.5电气部分2.5.1 6kV、380V厂用工作段、厂区段、公用段、保安段母线失压.2.5.2发变组系统主保护停用超过24小时者.2.5.3发电机励磁自动调节装置、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停运超过8h.2.5.4 220kV母线失去主保护运行;装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2.5.5柴油发电机组失去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2.5.6 6kV主要辅助设备电机发生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一般辅助设备6 KV电机停运超过48小时者.2.5.7低压电气设备带负荷拉、合闸刀,取、放电源保险及带地线合闸未造成其它后果者.2.6 热控部分2.6.1机炉及主要辅机的热工保护未经批准退出,或拒绝动作或误动作. 2.6.2分散控制系统所有操作员站离线未造成后果者.2.6.3发电机组AGC功能异常停用超过24小时者.2.7燃料部分其它性质严重的异常情况经公司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附件: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发电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 、35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5、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路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2)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35KV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主绝缘损坏.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直流电源消失.d)、35KV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5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d)、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e)、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9、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10、其它a)、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1.1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鼠1.2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孔1.3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二类障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3.2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异常: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事故事件分级

事故事件分级

第一章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定义与级别第一条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二条设备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文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事故和障碍5.1 人身事故5.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

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5.1.1.2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资质审查不严,专案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装置上设定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电厂障碍 异常标准

电厂障碍 异常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构成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由安监部门提出具体考核事项,企划部门进行考核;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调查分析、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报告第七条发生设备故障,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较简单的,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故障涉及两个及以上车间,由发电、设备部门组织调查,安监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报告由发电、设备部门或车间技术人员填写。

第八条发生人身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报告由安监部门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第九条事故分析,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对性质严重的事故,有关领导、生产、安监等相关人员应参加。

第三章二类障碍标准第十条构成集团公司设备二类障碍的情况。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a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b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c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第十一条主要发电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主设备非计划停运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者;2、主设备发生故障后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者;3、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Q/SH1020 1367—2007代替Q/SL 1367—2003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2007-12–25 发布 2008-03–15 实施Q/SH1020 1367—2007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事故等级划分 (1)4 事故认定 (2)5 一类障碍 (3)6 二类障碍 (3)IQ/SH1020 1367—2007II前言本标准是对局标Q/SH1020 1367-2003的修订版。

本标准依据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参照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Q/SH1020-2003。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发电厂安全环保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管洪军武常胜王金霞Q/SH1020 1367—2007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应于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非计划检修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被迫停止运行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2.4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附件: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发电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 、35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5、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路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2)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35KV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主绝缘损坏.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直流电源消失.d)、35KV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5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d)、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e)、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9、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10、其它a)、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奖罚标准

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奖罚标准

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录一、总则二、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2.2事故性质的确定2.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的确定三、障碍3.1一类障碍的认定3.2二类障碍的认定四、异常的认定五、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规定六、安全生产奖励标准七、安全生产处罚标准7.1处罚原则7.2事故处罚标准7.3障碍处罚标准7.4异常处罚标准7.5违反调查规定的处罚标准一、总则1.1 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市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市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热网、保电网的原则,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根据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二类障碍认定细则》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2 制定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对应的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的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各类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奖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做到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2.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事实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二、事故2.1 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定为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界定分类

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界定分类

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界定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发电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 、35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5、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路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2)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35KV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主绝缘损坏.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直流电源消失.d)、35KV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5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d)、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e)、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9、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10、其它a)、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热电厂事故管理规定

热电厂事故管理规定

电厂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事故管理,严格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措施落实等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控制、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保证生产过程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分公司分厂。

第三条本规定中事故是指公司各科、分厂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或管理等责任导致发生的各类事故,包含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设备设施事故、工艺事故等。

(一)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和死亡。

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二)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爆炸事故指由于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疏散转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地和植被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对生产、生活造成恶性影响的事件。

(五)工艺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指挥失误,造成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六)设备设施事故是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品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科负责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生产技术科负责工艺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其他事故的管理。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第五条人身伤亡事故等级依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划分;火灾、爆炸、设备设施、工艺和质量事故等级依据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影响划分;环境污染事故等级依据人身伤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影响划分。

障碍及不安全事件的认定

障碍及不安全事件的认定

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认定第一章二类障碍的认定第一条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以下简称障碍):(一)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电站有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机组的有功负荷下降50%以上,且连续10分钟(包括因栏污栅堵塞影响的出力下降)。

(二)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电站无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以上,且延续的时间超过30分钟,或全电站无功出力低于曲线值1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二条经济损失达到下列值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一)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

(二)由于生产用油或其它的工业溶液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

(三)由于采购供应、加工备品备件质量不良或检修不当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

(四)生产、生活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

(五)禁火区域发生明火,需动用灭火器材者。

第三条电能质量降低,构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一)电力系统频率偏离额定值50±0.2HZ,延续的时间未超过30分钟;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的时间未超过10分钟。

(二)220kV、110 kV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电压的±5%,且延续的时间超过30分钟;或超过规定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而未超过30分钟。

第四条发电设备故障,不能备用,构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一)重要辅助设备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二)主要辅助设备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三)一般辅助设备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四)主要继电保护退出、误投,或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且超过24小时。

(五)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臵失灵、重要联动装臵失灵、重要自动装臵失灵或其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六)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热电厂事故、未遂、异常认定标准》

《热电厂事故、未遂、异常认定标准》

热电电厂轻伤、未遂、异常认定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厂各生产部门和与生产有关的部门,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达到本细则规定,均按本细则统计考核。

1、轻伤的认定职工在从事与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受伤(包括临时、合同工和外援单位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达不到重伤规定者,均作为轻伤进行统计和考核。

2、未遂的认定在生产或工作中,一切由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安全措施不完善,有可能造成人身重伤或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但没有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均可认定为严重未遂。

在生产或工作中,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和构成设备异常,但没有造成后果的,均可认定为一般未遂。

2.1 在停用的设备上发现带电现象。

2.2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

2.3 误入带电间隔、未造成后果者。

2.4 误入未停电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2.5 电气操作时跑错位置,准备操作被发现制止者;2.6 设备准备送电,安全措施没有拆除,被及时发现纠正。

2.7 脚手架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翻板或安全带、安全绳在使用中断裂,未造成伤害者。

2.8 误拉、合开关或刀闸被发现制止者;2.9 误开、关汽水阀门被发现制止者;2.10 运行操作时发出错误命令被及时纠正者;2.11 操作票填写漏项、并项或顺序颠倒,在执行中被发现者;2.12 检修现场安全措施不完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者;2.13 工作中衣服被转动设备卷结而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2.14 误投、停保护、自动、联锁装置被发现制止者;2.15 热力设备(管道)检修未彻底消压而开工者;2.16 设备检修,安全措施遗漏或提前撤除被发现制止者;2.17 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带压检修热力设备,被发现制止者;2.18 气焊发生回火爆炸或爆管,未伤及人身或设备;2.19 高空落物有可能伤人而未构成人身轻伤者;2.20 其它有可能对人身和设备构成威胁的情况,厂领导及安监人员和部门领导均有权认定为人身未遂。

电厂安规异常

电厂安规异常

电厂异常定性异常的定性标准第八条凡发生下列尚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为异常。

(一)误拉、误合交直流动力、操作、信号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二)误投、误退辅助设备的保护,尚未造成影响。

(三)直流系统发生全接地,二小时内未判别出接地回路。

(四)未按规定进行绝缘,起重工具的试验或保管使用者。

(五)事故处理过程中,中控室与主要工作场所电话不通。

(六)监护不严使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走错间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七)发生事故,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改变事故现场或撕毁原始记录者。

(八)未经厂领导或生产部同意,擅自在运行场所堆放重物者。

(九)未经运行值长许可,擅自乱动设备,尚未构成不良后果者。

(十)设备异动,未及时在运行作业交待本上交待,尚未构成问题者。

(十一)未按规定乱拉、乱接电源线或使用设备器具不符要求者。

(十二)气焊回火烧坏橡皮管10米及以下者。

(十三)重要场所(如高压室)的门锁不全或未上锁者,经安监部门认定为异常者。

(十四)由于维护不及时,引起厂内排水沟、洞、孔不通,致使积水进厂房或过道者。

(十五)跑油、跑酸等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或严重影响生产场所文明卫生者。

(十六)生产、工作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者。

(十七)工器具、仪器、仪表损坏修复费用超过1000元者。

(十八)车辆肇事,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者。

(十九)除以上规定以外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厂领导、各部门领导、安监人员认定为异常者。

第五章考核与处罚第九条造成二类障碍和异常等情况的,按照电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湘凌电安〔2004〕1号)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隐瞒二类障碍、异常情况的人员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第六章反馈第十一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主要发供电设备”是指下列设备水轮机、水工建筑物设施(包括大坝、闸门、压力钢管等)。

发电机(包括励磁、调速器系统)、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断路器。

火力发电厂二类障碍、异常的认定标准(修订)

火力发电厂二类障碍、异常的认定标准(修订)

《二类障碍、异常的认定标准》(修订)1 二类障碍认定标准设备、设施、系统等不能完成其规定的功能达到一定程度,但未构成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1 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1.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24小时。

1.1.2 厂内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1.3 厂外6—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时间超过4小时。

1.1.4 三台及以上给煤机故障,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1.1.5 运行中的400V段、热控控制柜主电源及以上电压等级发电设备保护装置越级跳闸。

1.1.6 锅炉发生MFT。

1.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2.1 运行中发电设备的主要参数(会导致设备、机组跳闸或者需要紧急停运的参数)异常,如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背压,除氧水箱水位等,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数值及时间(指与跳闸值或紧停值最接近的一级报警值的数值),尚不构成紧急停运条件或者尚未跳闸的。

1.2.2 锅炉煤仓原煤温度达到100℃,4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1.2.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1.2.4 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1.2.5 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1.2.6 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1.2.7 主要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1.2.8 向检修设备、系统误送水、汽、油等介质。

1.2.9 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

1.2.10 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1.2.11 机组启、停机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锅炉主要参数及汽轮机本体参数超过规程规定。

1.2.12 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异常、障碍、事故标准解析

异常、障碍、事故标准解析

异常、障碍、事故标准异常标准1、凡出现不安全现象,但未构成事故、障碍,只要达到本标准之一者,应定为异常。

2、异常标准2.1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异常2.1.1 损坏设备的主要部件或重要工具、量具、仪表等,价值在500元以上。

2.1.2 跑水、跑酸碱、跑树脂、跑油、跑药、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上;运行设备断水、断油、断汽(气)、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断电;设备严重过负荷,造成保护动作跳闸。

2.1.3 生产现场设备着火,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

2.1.4 高空落物,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并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

转机吸绞棉丝杂物,需停止处理。

2.1.5 主要设备的保护定值错误整定,未造成保护误动、拒动。

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定值错误整定,造成保护误动、拒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1.6 对热力、电气、油系统的检修,安全措施不全或修后设备没有按时恢复安全措施,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以及使设备失去备用。

2.1.7 烧毁5KW以上40KW以下电动机、直流电焊机或调速电机等主要的微型电机;机械损坏或轴瓦烧损。

2.1.8 转动设备或承压部件的检修工作或电气检修第一种工作票工作,未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就开始工作。

2.1.9 未采取防冻措施或防冻措施不完善,冻坏设备、仪表或该设备失去备用。

2.1.10 380V系统、直流系统(控制回路、保护回路除外)接地短路,造成上一级电源保险熔断。

2.1.11 主要热工仪表、电气仪表失灵指示误差超出标准,6小时内未能消除。

2.1.12 汽水品质不合格(给水、炉水、主汽、除盐水)超出标准,没有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时间延续2小时。

2.1.13 运行值班室的空调机故障停用,修复时间超过48小时。

2.2 由于运行人员过失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异常2.2.1 主要辅助设备、380V及以上厂用母线的自投装置、联锁装置、自动调整装置发生误投、忘投、忘停,时间超过4小时或被接班发现。

2.2.2 误开、误停380V及以下电动机(主要辅助设备除外),但未造成停机、停炉、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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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是怎样定性的?浏览次数:283次悬赏分:0 |提问时间:2011-1-20 10:39 |提问者:宾县电厂推荐答案3.2 事故(障碍)的标准3.2.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下同)3.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2.3较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2.4 一般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3.2.5 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者。

3.2.6 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者。

3.2.7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设备事故:3.2.7.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7.2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3.2.7.3主变压器、母线、开关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3.2.7.4 一次事故造成2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反供电的。

3.2.7.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

3.2.8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3.2.8.1 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3.2.8.2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3.2.8.3 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3.2.8.4 6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刀闸)。

3.2.8.5 6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3.2.8.5.1 一般电气误操作:a) 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2.8.5.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2.8.5.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2.8.5.4 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3.2.8.5.5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3.2.8.6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

3.2.8.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

3.2.8.8 设备、运输工具、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

3.2.8.9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a)炉膛爆炸。

b)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c)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d)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e)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f)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g)汽轮机发生水击。

h)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i)发电机绝缘损坏。

j)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3.2.8.8机组异常运行已达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且造成后果者。

3.2.9 一类障碍3.3.9.1 6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辅机停运。

3.2.9.2 机组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3.2.9.3 6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3.2.9.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

3.2.9.5 锅炉发生结焦被迫停运。

3.2.9.6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

3.2.10 二类障碍3.2.10.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地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或任一台发电机组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b)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超过5%,且连续时间超过30分钟。

3.2.10.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锅炉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

b) 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低于规定的最低值,或真空突然下降引起减负荷达到规定者。

c)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30%。

d)汽轮机操作油压低于运行规程允许的最低压力。

e)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于最低油位允许值;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油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超过最大允许值±5℃。

f) 发电机异常,引起保护信号动作。

g) 发电机静子温度或转子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轴瓦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

h)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

i) 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温度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

j)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

k)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

3.2.10.3 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6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

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汽轮机隔板、叶轮损坏或发电机线棒或主绝缘损坏。

c) 锅炉割错了炉管,达到两根及以上或虽不到两根但不听制止。

d) 发电机转子或静子表面、15MVA及以上变压器外壳有过热现象、如漆皮脱落、变色或流胶。

3.2.10.4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热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

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

3.2.10.5 热机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给水压力低于规定允许值。

b)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

c)垃圾输送链板、除渣链板损坏时间超过24小时或无故停用。

d)输煤皮带损坏5米以上。

e)碎煤机损坏时间超过24小时或无故停用。

f) 输煤设备(皮带机)损坏,停用24小时以上。

3.2.8.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6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

b)6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c) 直流电源消失。

d)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

e)20KW及以上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2.8.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

b) 6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

c) 汽轮机、锅炉失去主要热工保护,及主要热工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作。

d) 主要水力机械保护误动或拒动。

e)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

f) 锅炉安全门拒动或误动。

g)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h)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0.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b) 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

c)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

d) 交换机故障全停时间超过1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时间超过10分钟。

3.2.10.9化学、仪表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由于化学监督失职或加错药,引起汽水品质不合格;锅炉给水含氧量及硬度连续4小时不合格。

b)透平油、绝缘油质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

c)燃油等混入汽水系统。

d)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e) CRT失去电源威胁机组安全运行。

f)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3.2.10.10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

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

3.2.10.11其它a) 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

b)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

c) 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 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3.2.11异常3.2.11.1 所有生产设备在运行、检修及备用中发生损坏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运,导致设备不正常情况发生但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件者属于异常,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异常。

3. 2.11.2 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未构成障碍以上事件者。

3. 2.11.3 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了机组出力降低,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件者;设备异常运行引起了机组主要参数超过了规程极限值或允许范围。

3. 2.11.4 40KW及以上(100KW以下)电动机包括配套机械设备损坏或其它重要附属设备的电动机和机械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3. 2.11.5 设备、设施及工器具、贵重仪器仪表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千元以下。

3. 2.11.6 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检修中项目没有明显增多,因组织不力或由于质量差引起返工延期超过36小时。

3. 2.11.7 转动设备轴承、轴瓦由于缺油或冷却水故障而引起损坏及振动超标和温度高停运处理。

3. 2.11.8 辅助设备因发生缺陷引起降出力或倒换备用设备;备用设备失去了备用影响正常启动。

3. 2.11.9 脱硫设备投入不正常;渣仓堵塞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

3. 2.11.10 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3. 2.11.11除尘器高料位运行超过8小时或管道堵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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