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实施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施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的思考和建议钟玉秀;王亦宁;李培蕾;陈博【摘要】在分析我国再生水利用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指出设立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资金政策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体、地方财政为补充的投入机制等实施再生水利用“以奖代补”政策的总体思路,给出了制定政策性文件、先导示范、先行先试、强化领导等相关工作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5(000)013【总页数】3页(P1-3)【关键词】再生水;以奖代补;中央财政资金【作者】钟玉秀;王亦宁;李培蕾;陈博【作者单位】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70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明确提出要“促进再生水利用”,要求“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并提出“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的目标;针对财政支持水环境保护,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
再生水利用事业公益性强,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要求尽快设立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通过实行“以奖代补”机制撬动地方财政与民间资本对再生水利用投入的积极性。
一、我国再生水利用发展现状和问题1.我国再生水利用发展现状自2008年以来,水利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推动全国再生水利用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再生水设施迅速发展,再生水利用总量和再生水利用率明显提高,回用范围扩大,再生水在部分城市已被纳入水资源配置体系,成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水源。
2013年,全国城市(县城)再生水利用总量为48.2亿m3,再生水利用率为15.8%,较2007年分别增长了179%和77.5%。
财政预算工作总结5篇
财政预算工作总结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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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0]271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0]27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现将2010年前三季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截至2010年三季度,我省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已建成运营污水处理厂52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97.35万立方米/日,实际已完成投资44.73亿元。
10个设市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已建成运营污水处理厂19座,污水处理能力148万立方米/日。
全省有31个县建成并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占县城总数的38.75%,处理能力达49.35万立方米/日。
按照省厅《关于加强201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0]84号)的要求,我省今年的任务是建成污水处理厂50座,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3座。
截至9月底,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的统计,已投入运行17座,在建47座(其中有4座在建污水处理厂不在任务中),未开工20座。
在建的4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141.8万立方米/日,计划投资41.22亿元,配套管网长度1281.39公里,有21座处于联合试车阶段,26座处于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阶段。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截至三季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水量38732.47万立方米,COD削减量15.86万吨。
三河三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三河三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浙财建[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7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1、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3、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污水、污泥收集处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自行筹措,省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省级中心镇和欠发达地区城区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申请省级补助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须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且建设的管网口径DN200以上。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切实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设立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补助政策,推动和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支持原则(一)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环保规划内治理项目和重大、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保证项目选定程序合规、操作规范、决策科学。
三、支持重点(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1、重点河流沿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综合整治项目;3、省界、市界特别是污染纠纷频发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国家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有明显效果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等。
其中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截污导流、生态清淤、生态修复等。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1、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2、中水回用项目;3、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4、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项目1、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2、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要求(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偷放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项目为两年内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5、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项目已竣工,并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
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编者的话:新会计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已经数年。
但是,市面所见各类会计教材案例皆出自《准则解释》,这显然不能满足学习的需要。
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准则,2010年春节休假期间,我整理了这份资料。
这份资料所列问题全部来自于会计视野网站“CPA业务交流”版网友的讨论。
绝大多数观点是版主chenyiwei的观点。
陈先生现就职于中瑞岳华所,其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令人叹服。
为便于学习,我对部分解答做了备注,并请同事帮忙按准则进行了分类。
所整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理解和学习准则非常有利。
除准则问题外,还搜集了部分改制、IPO过程中常见问题。
“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是我一贯的学习习惯,因此我在前面加了目录,便于用时查阅。
另外,对于《会计准则解释4》所涉及的问题,需以解释4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此资料纯粹个人学习笔记,错误之处在所难免。
本想总结整理个“200问”之类的汇编,但时间精力和个人能力有限,力不从心。
目录存货准则1、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2、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是资产负债观的典型运用,不知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3、合作建房问题(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4、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贷方差额的追溯调整问题。
5、被并购企业有下属子公司,“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是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6、公司现有长期投资于某国内商业银行(未上市)股权960万股,年末应根据什么作为公允价值作调整?7、子公司无偿捐赠母公司账务处理。
8、联营企业完全权益法核算案例。
固定资产9、固定资产原来的入帐金额与最后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需要对累计折旧进行追溯调整?10、执行新准则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划拨土地的处理。
11、房屋装修费的处理。
12、筹建期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13、《会计准则》与《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研发支出的区别问题。
14、预付给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开发费计如何处理?15、关于分期付款取得土地的核算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7.02•【文号】建城函[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毛联华章林伟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万亿去哪了
四万亿去哪了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很大一部分将投向基础设施,那么水行业会受到哪些影响呢?各方人士纷纷出招。
以下文章来自济邦咨询公司的研究部门,该文比较客观地做了一些介绍,提出了一些建议。
中国水网特别发布,供网友们参考。
“四万亿”风潮下污水处理设施需理性投资众所周知,近来由于宏观经济的恶化,国务院于11月初宣布了投资总额达4万亿的经济刺激方案,以期靠投资拉动经济。
但随后地方政府愈演愈烈的“编项目、跑部委、抢投资”的热潮让我们非常担忧未来出现大量半拉子工程和重复建设、低效建设的可能性。
我们呼吁,在实施大规模投资拉动计划时,各级政府能更加理性地分析各自的财政形势和中央-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调整好政策的着力方向,真正发挥“好政策”的效果。
1.如此大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从何而来?但在“4万亿”出台之后,一切都似乎发生了变化……污水处理厂成为地方政府争取中央资金“眷顾”的重点环保项目。
如前所述,目前上报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已有500座之多,显然,能够争取到的这笔中央资金将成为地方政府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首选。
另外,各大商业银行因为目前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在央行的鼓励下,也在扩大贷款规模,相较而言,对于污水处理厂这种有收费保障的项目自然更能得到各商业银行的“青睐”。
在这种大的环境下,前期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社会资本自然会被排在地方政府所看好的“财政+银行贷款”融资模式之后,更有可能被财政和银行为主的融资模式“挤出”污水处理行业融资市场。
2.如何提高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1)中央财政为避免错失宏观经济调控时机,及时发挥政策预期效益,急于要在年底前拨付1000亿资金出去,但在没有强有力的配套监管措施下,将很难避免在中央资金的大力投入下地方政府的盲目建设等严重问题。
若不细心调控,上一轮宏观经济刺激行动中包括几十个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大量闲置的窘境仍会出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污水处理是一种技术密集的工艺,其中处理技术的选择、配套设备的采购都将给相关部门制造出很大的寻租空间,而在我国企图依靠财政、监察、纪检部门的督察组去解决盲目投资、建设等领域贪污腐败的问题,已经被反复证明是非常低效的,采用规范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依靠社会资本追求高效经济的市场机制来防止腐败,不啻为一种好的方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吉财建〔2019〕792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9]79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省级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16日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安排的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是指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范围,填报至“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库”的项目。
【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建设工程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会同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测算项目补助比例和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负责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部门要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析法下达,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五条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住建部门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税[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pdf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进展情况中国水协排水委2014.3.29--郑州主要内容✓背景✓任务及进展✓考评与标准✓结语第一部分背景重要行业文件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水利、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等领域。
”2013年3月25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2013年4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2013年6月8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建城[2013]88号2013年6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城[2013]98号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2013年9月18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10月2号正式签发2014年两会报告指出注重提质增效升级,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9%,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下降2%。
任务来由及意义受政府委托,组织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完成案例征集和制度标准编制及修编工作。
◆行业发展需要(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情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施的需要◆政府和排水企事业单位及排水户的需要贯彻落实条例是今年排水委贯穿全年的工作主线第二部分进展情况一、组织十个方面案例征集(图文并茂)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准入条件;4、城镇暴雨内涝防治;5、污水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6、城市排水监测;7、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管制度;8、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1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通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甬建发〔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4〕165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鄞州区城市排水公司,宁海县水务集团,北仑岩东排水公司:现将《宁波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8月5日宁波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确保我市“五水共治”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宁波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以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161号)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必须是经省政府与市政府年度责任书明确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市污水配套管网(管网口径DN300以上)、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镇级污水处理厂(站)及镇区接入管网,管网口径在DN300以上〕。
已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的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6.13
•【文号】财建〔2019〕288号
•【施行日期】2019.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288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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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鼓励中西部地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地区,是指除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以外的其他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积极性,促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采
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七条
实行以奖代补的范围为中西部地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第九条 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按规划确定的范围,按一定标准补助到省级政府,具体项目由各地确定。
2007年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中西部地区各省(区、市)。
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分省(区、市、兵团)专项资金分配额=(规划内该地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70%+(规划内该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30%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将专项资金奖励到规划内的具体项目。
奖励标准如下:
1.“十一五”规划内配套管网已建成并使用的,每公里奖励标准为20万元。
2.“十一五”规划内日污水处理能力每增加1万立方米奖励40万元。
3.对于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的地市、市县城镇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4.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当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可用于“十一五”规划内在建的配套管网建设,每公里补助10万元。
第十一条
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行考核。
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对因素分配法进行适当调整,加大以奖代补力度。
专项资金奖励方案如下:
1.规划内各省(区、市、兵团)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配套管网,按建成管网长度每公里奖励20万元,日污水处理能力每增加1万立方米奖励40万元。
2.奖励标准与COD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于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COD减排目标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于没有完成COD减排目标的,将适当降低奖励标准。
3.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年度内专项资金如有余额,中央财政将再
按2007年的因素法分配到补助范围内各省(区、市、兵团)。
第十二条 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奖励10万元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1.优先考虑重点流域区域内污水处理能力大的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重点考虑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3.兼顾废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4.规划内其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专项资金。
2007年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规划内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工作,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将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建成管网运行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要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建成项目运行、实际污水处理、COD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省(区、市、兵团)的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情况、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