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2009]N7-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简介推荐
B/I 工作底稿 無工作底稿,若使用 Different 須工作底稿 (Business Basis 時,U.S. Form 可作為參考 Income Work Sheet)
運輸風險
可附加承保運輸風險所致之 B/I 通常無法購得
Prevention of Access (Civil Authorize)
營業中斷保險的承保標的
w淨利潤 (Net Profit) w固定費用 (Standing Charge)
[或稱持續費用 (Continuing Expense)]
w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ICOW)
額外費用 (如專業費用、理賠費用等)
營業中斷保險賠償的啟動機制
w 承保事故 (Insured Perils) w 承保的財物受損 w 營業中斷或受影響 (Business Interrupted or
方
n 不會少列 Standing Charges
Basis only
式 n 新的 Standing Charges 自動承保在內
w Additions Basis Net Profit Plus List of Standing Charges
U.K. (LOP) Form vs. U.S. (Business Income) Form
restore sales with option to purchase increase from 30 days to 360 days
U.K. (LOP) Form vs. U.S. (Business Income) Form
U.K. Form
U.S. Form
Ordinary Payroll / Wage
w ICOW & 其他承保費用 w 扣減 IP 期間不發生而含於 Gross Profit 之費用 w 其他承保的費用 w 不足額保險 (Sum Insured / Annual Turnover ×Rate of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营业中断保险计算题案例
营业中断保险计算题案例
某小型饭店因突发状况需要停业整顿,为避免经济损失,饭店决定购买营业中断保险。
以下是保险公司针对该饭店提供的保险方案:保险期限:6个月
保险金额:每月10万元
该饭店每天的营业收入为2万元,每月营业天数为30天。
保险公司根据以上信息计算出该饭店在保险期间内的营业中断保险赔偿
金额。
答案:
该饭店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营业收入为:2万元/天 * 30天/月 * 6个月 = 36万元
根据保险方案,保险金额为每月10万元,保险期限为6个月,因此总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月 * 6个月 = 60万元
由于该饭店停业整顿了3个月,因此营业中断保险赔偿金额为:36万元 - 2万元/天 * 30天/月 * 3个月 = 6万元
因此,该饭店可以获得6万元的营业中断保险赔偿。
- 1 -。
营业中断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平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营业中断险
险期限 i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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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业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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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范围 Coverage
保险地址 ∶ k LOcat二 on iR沁 讯地址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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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或 i深 圳市万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 及其他相关 权益方 ∶ 88号 深圳市龙岗区 龙城街道中j心 夹: (万 城龙翔大道 7】 ∶ 科天 誉中 广场 ) ∶ 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 (万 央! 圳市龙岗区 道 7188号 i深 科天 誉中 ∶ 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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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业务 经办人 员:蔡 2231“ 96 销售渠逍 :经 联 系方式:"ω 华东 中介机构 名称:j治 和立信保险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 中介机构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m5号太古汇一座ω3室 “BI侣 ss 中介机构联 系方式:mO¨ 中国人 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 司东莞市分公 司 地址:中 华人 民共和国广东省 东克市东城 区东源路 9号 电话:(0769)22316696 4圩 阝 : (0769)22318112 乡 由 :523ooo 宀 弘 丿 险 、 人义 本保 单 内容主要 包括明细表 贵任范围、除外责任 、赔偿处理 、被保险 务 、总则 、特别条挟等 。本 保险单还 包括投保 申谙书及其 附件 ,以及本公 司今后 以批单方式增加 的内客 。
营业中断险
营业中断险营业中断险,又称为商业中断保险或营业停工保险,是一种旨在帮助企业应对因意外事件导致业务中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险产品。
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这些意外事件往往会导致企业的设备、产能、供应链等核心业务出现中断,进而对企业的经营和利润造成严重影响。
而营业中断险的设计和应用,旨在为企业提供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帮助企业渡过危机期,保护其业务和持续经营。
一、营业中断险的定义营业中断险是指企业为了应对因意外事件导致业务中断而可能造成的利润损失或额外费用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其主要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由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的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营业中断险可以对企业在业务中断期间的固定和变动费用进行补偿,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和维持正常收入。
同时,营业中断险还可提供一系列的附加保障,如租金、员工工资、供应商损失等,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具体需求。
二、营业中断险的保障范围1. 利润损失保障:营业中断险的核心是保障企业在业务中断期间由于无法正常经营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销售额、利润率等确定相应的保额,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期限和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 固定费用保障:在业务中断期间,企业的固定费用(如租金、员工工资、水电费等)仍然需要支付,这对于许多企业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营业中断险可以对这些固定费用进行补偿,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3. 变动费用保障:在业务中断期间,企业往往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恢复业务,如租借临时设备、调整供应链等。
营业中断险可以对这些额外费用进行补偿,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
4. 供应商补偿:营业中断往往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向供应商付款,进而影响与供应商的关系。
一些营业中断险产品可以提供供应商补偿,保证企业在业务中断期间能够继续支付供应商的账款,维持供应链的稳定。
5. 客户损失保障:营业中断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进而导致客户流失。
-营业中断保险(2009版)的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2009版)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财产损失引起的毛利润损失:财产保险实际费率的2倍
机器损坏引起的毛利润损失:机器损坏保险实际费率的4倍
赔偿期限为12个月,基准免赔为30天。
注:实际费率为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或财产一切险)或机器损坏保险基准费率乘以各项调整系数后得出的费率,此处免赔额系数一律取1.0。
二、费率调整系数
(二)赔偿期限系数
三、保费计算方法
保险费=(毛利润保险金额+审计费用赔偿限额)×基准费率×免赔系数×赔偿期限系数
如果同时承保财产损失和机器损坏引起的毛利润损失,则需要分别计算财产损失引起营业中断的保险费和机器损坏引起营业中断的保险费,并将二者求和作为总保费。
第九章 营业中断保险
我们一起回顾一 下第九章吧!
知识
回顾
作业
➢ 【思考题】 试述营业中断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营业中断保险有哪些险种?
9.2营业中断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营业中断保险赔付项目
❖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三部分组成:毛利润、工人工资、 会计师费用。
❖
1.毛利润=营业额—生产成本
❖
2、利润损失保额工资部分可将全部工人工资作
为保额基础,加上生产趋势、通货膨胀与赔偿期的因素,
:由被保险人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
❖ 几3种、补利偿润方式损,失要险注发意生区 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 险公司分 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查认可的完整的经营记录及 全部账册。由于会计师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因此 也可投保。保额由被保险人根据本公司情况确定,保险 公司据此在发生该费用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三、营业中断损失保险
案例--1
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利润损失保险, 固定资产保额200万元,存货保额100万元,利润损 失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赔偿期为2个月,保险期 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经查有关保险和损失有关情况 如下: (1)上年度全年毛利润为30万元,营业额为100万 元。 (2)标准营业额为50万元,实际营业额为30万元, 其中10万元为花租金4万元挽回的营业额。 (3)固定费用节余5000元; (4)基本险费率为2‰,利润损失保险费率赔偿期 为2个月时按主险费率的50%计算。 要求:①计算此笔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是多 少;
第九章 营业中断保险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 营业中断保险的概念 和特点;熟悉营业中 断保险的赔偿期、种 类。
9.1营业中断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营业中断保险的概念
营业中断保险
三、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期限
•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公司事 先商定一个赔偿期限 •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赔偿期内因营业中断造成的 毛利润损失及必需支付的额外费用 • 赔偿期限与保险期限
四、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金额 • 毛营业中断保险金额的确定 • 工资项目保险金额的确定
五、营业中断保险的特征和展业对象
营业中断保险销售实务
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 财产保险部
课程目标
• 掌握营业中断保险的基础业务知识 • 了解营业中断保险的特征和展业对象
课程目录
一、营业中断保险的概念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三、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期限 四、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金额 五、营业中断保险的特征和展业对象
营业中断保险
一、营业中断保险的概念
• 营业中断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依附于财产 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 • 承保企业的营业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 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生产停顿或营业 中断而带来的间接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 营业中断期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 • 营业中断保险是一种综合的间接损失保险
营业中断保险就是对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 险中不保的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提供补偿,承保由于基本保 间接损失 单(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风险 ,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 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这一经济损 失就是指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需 利润损失 开支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保险责任 • 与财产险主险一致 • 予负责 • 只赔偿企业合法的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二)除外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 大的任何损失; • 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 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 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 扩大的损失; • 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 期内的损失。
营业中断险维持费用科目
营业中断险的维持费用科目主要是针对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
当营业中断时,企业可能需要支付一些额外的费用来维持正常的运营,例如管理人员的薪水、租金、利息、广告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都属于间接损失,通常不会直接从营业中断中获得经济利益。
在营业中断险的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哪些费用可以作为维持费用的赔偿对象。
一般来说,这些费用必须是在营业中断期间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且是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而产生的。
在计算维持费用的赔偿金额时,通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采用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该经营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收入的方式来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之,营业中断险的维持费用科目主要是针对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赔偿对象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永安保险(备案)[2009]N7号-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K03.通道堵塞条款K04.谋杀等条款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K09.调整保险费条款K10.保单取消条款K11.不得进入条款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K16.审计师条款K17.通道受阻条款K18.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K19.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K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K21.相关性条款K22.累积存货条款二、规范类G01.部门条款G02.账目分类条款G03.会计师条款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G0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G06.保费调整条款G07.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08.新业务条款G09.产量条款G10.经营部门条款G11.新营业条款G12.预付赔款条款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G14.放弃代位权条款一、扩展类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如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课程介绍之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营业中断保险的含义 营业中断保险:⼜称利润损失保险,或间接损失保险,是对物质财产遭受⽕灾责任范围内的损毁后被保险⼈在⼀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营业中断保险的基本内容(1)赔偿期 赔偿期:是企业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从企业利润损失开始形成到企业恢复正常的⽣产经营所需要的具体时间,即企业财产受损后为恢复⽣产或营业达到原有⽔平所需的⼀段时期,通常按照⼀个固定的时间长度来确定,或者以⽉为单位,或者以年为单位。
保险⼈只赔偿赔偿期内遭受的损失。
(2)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额 与基础保单不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额通常由⽑利润、⼯⼈⼯资、审计师费⽤或利息损失构成。
在实际⼯作中,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额与赔偿期存在着密切联系。
⼀般来说,赔偿期在12个⽉或12个⽉以内时,保险⾦额可以根据按照上⼀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计算出来的预期年⽑利润直接进⾏计算。
如果赔偿期超过12个⽉时,保险⾦额就必须在按照上⼀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计算出来的预期年⽑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定的保险⾦额。
在确定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额时,还可以将⼯资部分从固定费⽤中扣除,单独承保,单独计算保险⾦额。
(3)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由于营业中断保险是附属于财产保险单的附加或特约责任,所以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以承保的基础保单的基本费率为基础,再根据赔偿期的长短乘以规定的百分⽐。
⽽且财产保险单附加或特约的保险责任越多,针对财产的直接损失所确定的总保险费率也就越⾼,同样也造成利润损失的保险费率⽔平也就越⾼。
因此,在确定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额后,根据赔偿期的不同,将保险⾦额乘以财产保险单的总保险费率,便可得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费。
(4)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处理1.赔偿⾦额的计算。
由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企业⽑利润的损失,因此,其理赔计算主要是围绕着⽑利润损失的计算:即因营业收⼊减少⽽减少的⽑利润、因营业费⽤增加⽽减少的⽑利润、因压缩固定开⽀⽽减少的⽑利润损失。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10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2009版)
3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 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 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 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每一次事故所造成每一单项损失应分别理算,即在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后,再减去保险单中 所列明的免赔金额。
本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样 第十一条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第十八条 如果在与保险期限最为接近的会计年度内,被保险人所取得的经被保险人的审计师签核 的已赚毛利润或已付工资(当最大赔偿期限超过十二个月时,则按比例相应增加)低于与其相应的 保险金额,则本公司按照差额的大小,将该保险期限内已支付的保险费按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但 最多不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如果退款前已发生了任何损失并由此而引起本保险合同下 的索赔,退款金额仍应根据上述差额确定,而不受该损失的影响。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66-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通用条款和附加险五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若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互有冲突,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凡设有固定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齐全的企业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各项财产可以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设备);(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三)存货及原材料。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得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五)动物、植物;(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盗窃、抢劫。
第七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国寿产险(备案)[2009]N67-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停车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指挥车辆出入被保险人指定的停车区域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存在驾驶人员酒后驾车或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保险人对驾驶人员及其他第三者的损失均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存在消费关系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感染法定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项目:
(一)住院补贴;
(二)在保险期间或其届满后180天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住院补贴按住院天数与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日补贴金额的乘积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住院补贴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按每人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一次性支付。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累计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人保(备案)[2009]N250号-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A款-利息损失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A款-利息损失保险)一、扩展类 (1)K01.风力涡轮发电机设备损失条款 (1)K02.通道堵塞条款 (1)K03.公共事业设备条款 (2)K04.供应商条款 (2)K05.非自有变电站及相关输电、配电设备条款 (2)K06.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 (3)二、规范类 (3)G0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G02.错误和遗漏条款 (3)G03.每月预付赔款条款 (3)G04.六十天取消保险合同条款 (4)G05.指定公估人条款 (4)G06.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4)一、扩展类K01.风力涡轮发电机设备损失条款经双方同意,如果风力涡轮发电机发生机械的或电气的损坏属于根据设备质量保证条款向制造商索赔的范围或制造商接受的索赔范围,尽管该项机械的或电气的损坏在运营期保险合同下不能构成有效的索赔,但被保险人由此所遭受的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所带来的利息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提供保障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按照制造商的指引说明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通道堵塞条款经双方同意,在运营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内使营业场所邻近场所的财产遭受损坏而导致营业中断,或由于运营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使营业场所或通往营业场所的通道受到阻止或妨碍而导致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不论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是否发生损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但是对于临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并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因其财产发生运营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而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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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六条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审计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最大赔偿期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最大赔偿期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与免赔期第十条免赔额或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经营的业务发生变化、被进行清算或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接管经营,或营业所用的物质财产的风险加大,以及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修理、修复营业所用的受损的物质财产,尽快恢复营业以防止或减少因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保险人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表的检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或检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取得赔款或其保险责任已获保险人认定,是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的免赔额而无法获得该合同项下的赔款,则不受本条前款约定所限。
第二十四条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为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减少和经营费用的增加计算的损失之和,扣除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一)因营业收入减少导致的损失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与标准营业收入的差额,即: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本保险合同所称营业收入是指被保险人在营业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实现的收入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率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最近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
本保险合同所称标准营业收入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间对应的日历期间的营业收入。
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业务而取得的营业收入,应计算在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内。
(二)经营费用增加导致的损失是指被保险人专门为避免或降低赔偿期间内营业收入的减少而额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经营费用或成本;如果不予支出,则赔偿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就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降低。
但该项损失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该经营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收入为限。
若投保人确定的维持费用仅包括营业所需的部分维持费用,则保险人对额外增加的经营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该经营费用乘以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承保的维持费用的比例计算,即:增加的经营费用×毛利润/(毛利润+未承保的维持费用)第二十五条若最大赔偿期小于或等于十二个月,且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与年度营业收入的乘积,则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按保险金额和前述乘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若最大赔偿期大于十二个月,且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与年度营业收入及最大赔偿期与十二个月的比例的乘积,则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按保险金额和前述乘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最大赔偿期/12)。
本保险合同所称年度营业收入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收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本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本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
第二十七条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计算的毛利润损失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计算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
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则免赔额为免赔期和赔偿期间的比例与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计算出的毛利润损失的乘积。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保险责任约定的审计费用,保险人按费用实际发生数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