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回天新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公告编号:2020-51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的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航天路7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章锋先生因公务不能现场主持会议,以视频形式参会,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推选,由董事王争业先生现场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178,574,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15%。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股份124,002,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76%;(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54,572,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39%;(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9人,代表股份32,733,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99%。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25,712,412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3,077,27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2,635,138股)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回天新材定向增发获证监会通过将募集4亿元发展资金
回天新材定向增发获证监会通过将募集4亿元发展资金
佚名
【期刊名称】《粘接》
【年(卷),期】2015(000)007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本刊讯 2015年6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回天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这意味着回天新材定向增发方案获得通过,将为回天新材募集4亿余元的发展资金。
据公告信息显示,回天新材于2014年8月5日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12.94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00万股,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玉泉91号资产管理计划、章锋、吴正明、刘鹏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宝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这次募资总额预计4亿余元,其中1.76亿元用于投资“年产一万吨有机硅建筑胶及年产一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剩余2.26亿元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投资项目达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3.5亿元/年,新增年均利润总额为6687万元,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良好。
回天新材是中国胶粘剂行业的龙头企业,于2010年1月8日成功在深圳创业板上市,一直受到资金市场的青睐和热捧,曾被评为“中国创业板最具投资价值企业十强”。
据悉,回天新材还计划在6个月后推动全员持股方案,以此凝聚更多行业优秀人才,让员工一起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和红利,为其后续跨越式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说明(中英文版)In the past three years, our company has faced disciplinary actions and regulatory measures imposed by securities regulators and exchanges.In light of these events, we would like to provide an explanation and update on the measures we have taken to address the issues at hand.近三年内,我公司面临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处罚及监管措施。
针对这些事件,我们愿就此作出说明,并更新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First and foremost,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we take these regulatory actions very seriously.We have established a comprehensive compliance program that is designed to ensure our ongoing compliance with all relevant securities laws and regulations.This program includ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robust internal controls, enhanced training for our employees, and the appointment of a dedicated compliance officer who is responsible for monitoring and enforcing our compliance policies.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高度重视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先锋 证监 警示函 -回复
先锋证监警示函-回复证监会向先锋公司发出警示函意味着该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将以"先锋证监警示函"为主题,逐步回答相关问题。
第一步:什么是先锋证监警示函?先锋证监警示函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向先锋公司发出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用于要求该公司改正某些具体问题,并恢复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步:为什么证监会向先锋公司发出警示函?证监会向先锋公司发出警示函通常有多种原因。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不准确或不真实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等。
具体原因通常由证监会向先锋公司发出合规检查后得出的结论决定。
第三步:先锋公司接到警示函后应该如何回应?先锋公司接到警示函后,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并理解该警示函的内容。
然后,公司应尽快成立以高级管理人员为主的特别工作组,负责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
第四步:先锋公司应如何制定整改方案?为了有效整改,先锋公司应该:1. 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根据警示函的内容,确定需要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性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合规性等。
2. 指定责任人和时间表:明确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和时间表,确保整改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3.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建设:通过员工培训和意识建设活动,提高员工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度,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五步:整改期内的监管及报告在整改期内,公司需要配合证监会对其业务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管。
公司应妥善保管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根据监管要求按时向证监会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步:整改完成后的后续工作一旦先锋公司完成整改,应及时向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枫盛阳及实控人被天津证监局警告罚款60万元 或将摘牌
枫盛阳及实控人被天津证监局警告罚款60万元或将摘牌6月23日,账号主体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的微信公众号“证监会发布”推送消息,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新三板挂牌企业枫盛阳(430431)因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资金占用事项,构成违规,天津证监局对枫盛阳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玲给予警告,并各自处以罚款40万元、20万元。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枫盛阳相关问题由来已久。
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刘金玲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及提供担保,已导致枫盛阳大部分财产及账户被查封冻结。
资产被冻结给枫盛阳业务发展带来致命打击,其基本业务已大幅萎缩。
2016年上半年,枫盛阳营收2335.30万元,同比下降73.77%;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下滑,为-1.88亿元,而2015年同期盈利1429.79万元;基本每股收益-3.09元,而上年同期为0.27元。
枫盛阳方面解释称,由于资金受限,无法及时满足客户的供货要求,从而产生恶性循环,导致收入及利润大幅下滑。
枫盛阳2016年半年报还显示,其资产总计8927万元,但负债为7866.69万元,负债率高达88.12%。
值得注意的是,枫盛阳主办券商华龙证券对其2016年半年报并不认可。
华龙证券称,在半年报的审查过程中,枫盛阳未能给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无法完成对其半年报的审查工作。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本次已不是枫盛阳及刘金玲第一次受处罚。
2016年5月19日,枫盛阳发公告表示,公司及控股股东刘金玲被天津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7年4月7日,枫盛阳公告披露公司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6月23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公告,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枫盛阳及刘金玲名列其中。
另外,枫盛阳曾于2016年6月15日发公告表示,刘金玲因个人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立案侦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证监交字[1998]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
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
(1998年3月16日证监交字〔1998〕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你所应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为保证股票特别处理期间交易通信系统的安全和有关信息的及时披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证券交易所应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之前于指定报刊头版刊登关于特别处理的公告。
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如果公告日为交易日,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当日停牌一天。
2.特别处理股票的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3.证券交易所应在发给会员的行情数据中,于特别处理的股票前加“ST”(specialtreatment的缩写)标记,要求会员据此标记将行情公布给投资者,并要求有条件的会员使用“ST”标记的股票行情闪烁显示或另屏显示。
4.指定报刊应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与其他股票的每日行情混合刊登。
——结束——。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北证公告〔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3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回天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公告编号:2020-7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0年7月28日,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回天”)的通知,宜城回天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批复,并办理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变更情况
宜城回天完成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除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外,宜城回天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159E35
公司名称: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章锋
注册资本:捌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7年8月31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宜城市雷河镇雷雁大道
经营范围:聚氨酯类、丙烯酸酯聚合物类、氯丁胶粘剂,溶剂型粘接密封胶、制动液、表面处理剂、清洗剂、固化剂、涂料等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并未设定相关许可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宜城回天新建项目具备正式投产条件,新增产线全面投产后,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提升、供应链系统得以优化升级,并为公司环保软包装胶等产品扩大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26125327_风险警示
2016年第46期必康股份002411博敏电子603936通合科技300491登云股份002715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公司主要从事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和充换电站等多个领域,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与国内多家主要电力设备制造商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商保持长期合作。
公司作为最早涉足国内电动汽车车载电源及充换电站充电电源系统领域的企业之一。
2016年11月26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级市场上,近期该股作为次新股短期涨幅较大,估值有偏高嫌疑,公告后股价快速回落,后市仍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发动机进排气门,具体分为汽油机气门和柴油机气门两大类。
公司积极开拓国内汽油机及国外柴油机主机配套客户,已成为国内发动机气门行业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位于行业第三位,拥有年产2700万支气门的产能,是“中国机械500强-汽车零部件50强”企业。
2016年11月26日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二级市场上,该股消息为利空消息,股价因此冲高回落,但该股近期走势仍然较强,但后市仍需注意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产品分为医药中间体和氮肥2大块,包括头孢中间体7-ADCA 、头孢侧链中间体甲醛、医用消毒剂中间体5,5-二甲基海因、抗癫痫药物中间体氯代环己烷。
其中,7-ADCA 年产能1000吨、二甲基海因年产能4000吨、苯甲醛年产能1万吨,均位居国内同行业首位。
2016年11月26日公告,并购方案可能涉及有关有权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所需审批时间较长,且能否通过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达到并购双方对交易完成时间的预期。
燃石 退市警告函
燃石退市警告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燃石(RANSHI)是我国知名的石油勘探开发企业,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北京。
多年来,燃石一直致力于致力于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取得了诸多成就和荣誉。
近期燃石却陷入了一场“退市风波”,即将面临退市风险。
鉴于此,我们特发出本警告函,希望燃石公司能够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退市。
我们要指出的是,燃石公司的股票自2018年以来已经连续三个年度亏损,且营业收入持续下滑。
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非常严峻,如果再继续下去就有可能导致公司被退市。
退市是一个极端严重的后果,将给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我们强烈建议燃石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们要尽快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公司的营运状况,避免被退市。
我们发现燃石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管理问题。
公司的财务状况不透明,存在会计准则违规等问题,且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有效协调合作。
这些问题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
我们呼吁燃石公司的管理层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体系,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我们注意到燃石公司的市场地位逐渐被竞争对手所赶超,公司的市场份额逐渐缩水。
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明显不足,导致销售业绩不佳。
燃石公司应该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的力度,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
燃石公司面临退市问题,必须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我们希望燃石公司能够借鉴过去的教训,加强管理,优化业务,提升竞争力,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
希望燃石公司能够从此次警告中得到启示,及时改正问题,避免再次陷入退市的窘境。
公司应该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问题,持续努力,坚持不懈,共同努力,共同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若有不实之处请指正】。
第二篇示例:燃石股份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近年来公司的盈利能力明显下滑,业绩表现不佳。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_行政公文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范文一交通银行:获准发行至多3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交通银行近日已先后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文。
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贷款。
易华录:签订重大合同易华录与蓬莱市民政局签订《蓬莱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PPP项目合同》,项目主要建设综合性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包含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医院、颐养学院、养老商业中心、养老公寓及配套基础设施等。
本项目总投资额70790万元,项目PPP运作方式采用BOT+BOO 模式。
唐德影视:实施半年度10转15分配方案唐德影视20xx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股权登记日:20xx年 10月17日,除权除息日:20xx年10月18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xx年10月18日。
东南网架:被授予第一批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东南网架于近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国1 / 6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迄今为止,公司是唯一同时拥有国家发改委授予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平台”和住建部第一批授予的“‘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平台”两大平台的企业。
万达院线:前三季度票房收入57.6亿元20xx年9月,万达院线实现票房收入4.11亿元,观影人次1047.9万人次。
1-9月累计票房收入 57.6亿元,同比增长28.5%,累计观影人次14123万人次,同比增长32.4%。
截止20xx年9月30日,公司拥有已开业影院347 家,3056块银幕。
开能环保:子公司与华盛顿大学签战略合作备忘录开能环保控股子公司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顿大学在上海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双方将在临床研究、技术转化、科研人才、合作研发方面开展交流;拓展渠道以加强双方关系并进一步强化双方在环境水处理、生物医学及工程以及免疫医学领域的优秀地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36838886518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210838886592000【处罚日期】2022.05.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周鹏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9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7903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2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文号【2022】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当事人:周鹏飞,男,1987年4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周鹏飞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鹏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周鹏飞于2009年5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6年5月至2021年10月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周鹏飞私下接受客户马某琼委托,通过尾号为8601的手机操作马某琼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马某琼"普通证券账户、两融账户分别于2017年6月、2018年6月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 288xxxxxx800,两融账户资金账号为288xxxxxx022),累计委托下单买卖股票263笔、成交金额1861.87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股票质押业务部分项目融资用途管理不严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7〕133号)第六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沪市)》(上证发〔2018〕4号)第七十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深市)》(深证会〔2018〕27号)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18]1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7〕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的要求,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持续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9月20日。
300041回天新材: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公告编号:2021-14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燕女士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373.06万元,同比增长15.09%;利润总额24,730.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20.30 万元,同比增长37.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94,289.1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8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202,982.58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119,956.42元。
创业板动态调整审核节奏_超过百家过审企业尚未拿到批文
创业板动态调整审核节奏超过百家过审企业尚未拿到批文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创业板上市标准有所修正,更加强调板块定位、企业的成长性和科研实力,加之全面注册制实施后上市流程的更加市场化,以往“过会=上市”的规律失灵,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一些企业在过后迟迟未能获得注册批文。
在等待注册阶段,有部分公司因受产业升级、景气周期度的影响,业绩未能延续高增长,或营收规模、科研实力的优势无法继续维持,让自己登陆A 股的难度明显提升。
整体看,在严格落实创业板定位的监管导向下,创业板公司过会到注册并上市的周期更长,已经成为IPO 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
超过百家过审企业未拿到注册批文2019年至2022年末,A 股一级市场经历了4年IPO 大年,共有1592家企业成功登陆证券市场,平均每年上市公司数量达373家。
不过进入2023年后,新股上市周期显著拉长。
据同花顺iFinD 数据,2023年沪深交易所核发IPO 批文仅有240多家,其中创业板的排队上市企业最多。
另据东方财富Choice 统计,当前A 股已过会未获上市批文的企业接近130家,其中创业板公司107家,远远多过主板(19家)、科创板(5家)。
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原因在于监管导向出现了明显变化。
2023年以来,监管部门明显收紧创业板审核工作,特别是同年8月监管部门正式表态“科学合理保持IPO 、再融资常态化,统筹好一二级市场动态平衡”后,创业板上市新股数量明显减少。
在新股发行明显减少的同期,同期二级市场上创业板指数跌幅也远大于上证指数。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创业板指跌幅超过了30%,而同期上证指数仅下跌了11%。
若创业板注册发行节奏仍保持往年的频率,供给和减持的压力很可能让创业板市场面临更大的抛压。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半导体、汽车、制造业等产业2022年以来取得了诸多突破,一些在几年前还是令人头疼的“卡脖子”难题均被成功解决,这让部分在2020~2021年就已提交创业板招股书的上述行业相关公司,技术优势现如今已经减弱,其硬件条件可能已不符合创业板IPO 的“三创四新”要求了。
梅安森: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公告编号:2020-037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梅安森”)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公司已对上述通报批评处分决定、警示函、监管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控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确保公司运行的规范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之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美晨生态: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300237 股票简称:美晨生态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112558 证券简称:17美晨01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晨生态”)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1次责令改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1份监管函、1份关注函。
(一)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1号)2016年7月15日,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1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1、主要内容(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制度”)存在多处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不符的情形。
主要包括:1)制度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与《规定》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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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公告编号:2020-13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4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对终止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向汉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控股”)转让16.44%股份事项予以关注。
函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本次筹划股份转让事项全部进展及事件时间,相关事项披露的依据及合理性,补充报备与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质权方签订的同意股份质押置换或展期的合同,补充披露进展公告至重大事项终止公告期间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股份转让事项未能按照原计划继续筹划的原因,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其他资金流动性风险等。
在收到上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落实《关注函》
相关事项并在2019年1月2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在筹划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对本次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间进行了披露,并依法对投资者予以风险提示,不存在提前终止但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公司董事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19年8月12日,公司股东曹洪俊先生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刘鹏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7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8号)。
(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曹洪俊作为回天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6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850万股,减持导致其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6.86%降至4.83%。
其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买卖回天新材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刘鹏作为回天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10,000股,成交金额约8.5万元,但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督促董事刘鹏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一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