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税传[1993]2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税传[1993]27号)
各明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有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保证明年新税制在我区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通知要求,组织人力抓紧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务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
二、关于企业申请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问题,除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之外,主管税务机关还要求企业提供哪些有关证件、资料、区局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定。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印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用章的制做,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的要求自行印制和制做。
四、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第九条规定办理,暂不发“卡”和“编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登记号”栏使用现行《税务登记证》上的编号即可。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辅导期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发文日期】2010-12-17【实施时间】2010-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
二、《办法》规定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分为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它一般纳税人。
其它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应严格按《办法》规定进行界定。
三、对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的具体期限和起至时间。
稽查部门在对其他一般纳税人做出有《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定管理部门。
书面通知的具体样式由各盟市制定。
四、辅导期纳税人经交叉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经核查无误后的,准予抵扣。
五、其他一般纳税人在实施辅导期管理第1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核定工作应以企业实际经营所必须的用票量为基准,计算最高开票限额。
原限额明显较高的,予以调减。
六、辅导期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且应扣除作废专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额。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及申报期结束前3日内(含),分别接收辅导期纳税人交叉稽核比对数据。
但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其中一次结果数据作为制作《稽核结果通知书》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总页数】10页(P21-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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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在原有38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汽车发票、公路客运发票等16种规格的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启用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013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适用范围(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选择使用(已经取消手工普通发票的盟市不再使用)。
金额版有佰元版和仟元版两种。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中的货物运输、市内公共交通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明确边销茶免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函﹝2007﹞46号
【发文日期】2007-04-20
【实施时间】2007-04-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部分盟市国税局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03号)文件下发后,此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内税财[1994]915号)等文件是否继续执行,如何与自治区商务厅现行有关管理制度相衔接。
为进一步规范对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我区境内凡经销边销茶的单位,其边销茶的销售收入均免征增值税。
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财税[1994]915号)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土产副食品公司包头分公司、集宁分公司经销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5]259号)、《关于内蒙古供销社包头市鹿川民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999]83号)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_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标 签】核定扣除农产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 2013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3-02-04
【实施时间】2013-0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对生产调制乳、发酵乳、全脂乳粉的主要原料牛乳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的调制乳、发酵乳、全脂乳粉扣除标准表.DOC
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4.04
•【文号】财税〔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必报资料和纳税人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两类。
(一)必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9〕90号成文日期:2009-0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
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2014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5.20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公告
(2014年第1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精神,按照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确保全区电信业“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一)对试点前为地税机关“自管户”的纳税人,国税机关按新开业户受理,按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对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具备一定规模
和财务管理能力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纳税人在纳
税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包括税率、税基、税务登记、
申报纳税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详细
介绍。
首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一般为17%,对应的税基是销
售额减去进项税额。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销售商品或提
供劳务的应纳增值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税务
登记是纳税人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缴纳税款的前提,是纳税人
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
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需保留
并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等税务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最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遵守其他相关的税收法规和规定,包括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税务证明的申领、税务咨询和申诉等方面
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维
护税收秩序,共同推动税收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涉及税率、税基、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税收法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希望
纳税人能够加强税收法律意识,提高税收合规意识,共同营造良好
的税收环境。
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问题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系统为例
内容摘要2018年3月,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机构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施由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管与省、自治区(县、市)政府组成的双重领导管理体系。
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对法制和税法的更高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形势和投资环境越来越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各种税收风险问题越来越明显,对于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来说,国地税合并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三定方案》的确定,对于税收风险管理既是机遇又面临挑战。
税收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在以组织收入为主要目标的日常税收征管中,由于诸如征管流程设计不科学、税收征管系统存在漏洞、税收执法人员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弹性执法等而引起的税源状况恶化、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收入流失的风险。
国地税合并成为加速推进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催化剂,国地税合并以后,在省级、市级层面分别新设立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负责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如何在新形势和新挑战下,进一步做好纳税人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环节准确识别税收风险工作,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防范和规避风险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的税收风险管理研究人员更注重建立行业税收风险模型及各类税收风险分析指标,而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实体化后,对如何利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指导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缺乏广泛而深入的探析,同时对处理好与大企业部门的风险管理的关系也缺乏理论探索,本文着重论述内蒙古税务局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的征管实践,分析日常税收基础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融合发展的相关做法,阐明目前税收风险存在的制度保障力度不足,人力资源匮乏,数据综合应用率低等问题,并从强化风险管理制度保障提升数据利用水平及注重风险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措施。
关键词: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税收大数据AbstractIn 2018, the state's institutional reform program clarified that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 would bring together the provincial and sub provincial tax administrations, assuming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in matters of tax administration and collection of non-taxable incom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and introducing a two-way management system led by the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vincial people's administrations (regional and municipal). 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property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 which is governed by law, imposes Tighter conditions under tax law.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investment conditions ar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the risks for companies are more and more Tax risk is an issue that the state and businesses cannot The possibilities are also difficult.Tax risk refers to the day-to-day tax administration where the tax administration's primary objective is the income of the Organization, for example due to an unscientific conception of collection procedures, gaps in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s and flexi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by tax officials, based on discretionary power. Deterioration of tax revenue, lower tax rates and risk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national property tax is a catalyst for the promotion of a new tax management model focused on the management of fiscal risks, with the creation, at the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levels, of new directions of tax data and risk administr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managing tax risks at the local level.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tax authorities, given the new if tuition and new challenges, deal with taxpayer management, tax reporting, taxation, etc., correctly identifying tax risks and taking scientifically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avoid them. Chinese tax risk management researchers are putting more emphasis on the development of sect-oral tax risk models and indicators of tax risk analysis. Not enough. Analysis of the integr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day-to-day tax administration and tax risk management Emphasis has been placedon risks by strengthening risk management systems to ensure data use. Rationalization measures are proposed in areas such as tax management composite training.Key words: tax risk, tax risk management integration, tax big data目录引言 (1)(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1.研究背景 (1)2.研究意义 (2)(二)研究综述 (3)1.国外研究综述 (3)2.国内研究综述 (4)(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5)1.文献检索查阅法 (6)2.案例分析法 (6)3.比较分析和理论研究 (6)4.实地研究法 (6)(四)本文创新与不足 (6)1.本文的创新之处 (6)2.本文不足之处 (7)一、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8)(一)风险相关基础概念 (8)1.风险管理的概念分析 (8)(1)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 (8)(2)风险管理的内容 (8)(二)税收风险理论分析 (9)1.税收风险的概念和分类 (9)2.税收风险的特征 (10)3.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理论探析 (10)(三)税收风险任务应对策略 (13)二、内蒙古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探索 (16)(一)内蒙古税务局对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的探索 (16)(二)常规征管和风险管理一体化运行的实践 (17)三、内蒙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4)(一)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工作缺乏制度保障 (24)(二)税务干部缺乏对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的认识 (24)(三)税收数据综合利用程度低 (25)(四)税收风险管理人才资源严重缺乏 (25)(五)税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不健全 (26)四、国内外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启示 (27)(一)国外税收风险管理经验 (27)1.美国税务局收风险管理经验 (27)2.韩国税务局收风险管理经验 (27)(二)国内先进地区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 (28)1.湖北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 (28)2.江苏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 (28)(三)国内外税收风险管理的启示 (29)1.优化结构职能,赋予风险管理机构人力保障 (29)2.注重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管税能力 (29)五、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31)(一)给予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制度保障 (31)1.完善和优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31)2.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扎口”制度 (31)(二)强化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思维 (31)1.打破原来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的旧模式思维 (31)2.加大政策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32)(三)提高税收数据综合利用率 (32)1.加强第三方信息运用,打造协同治税平台 (32)2.构建科学有效的税收风险识别指标体系 (32)(四)加强优质人才储备 (32)1.优化岗位人力资源配置 (33)2.建立“人才交流”机制 (33)3.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 (33) (34)1.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应对机制 (34)2.健全税收风险绩效考核机制 (34)结语 (36)参考文献 (37)致谢 (40)引言税收是财政收入构成中占比最高的部分,国家通过税收确保民生改善,持续提升公民的总体福利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略)2、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略)3、生产成本计算单(略)2012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1、酒精制造(代码C1511);2、白酒制造(代码C1512);3、啤酒制造(代码C1513);4、黄酒制造(代码C1514);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公告[2014]21号)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总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盟市的,需出具经盟市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需出具经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
”修订为:“总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盟市税务机关备案;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备案;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13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自治区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设在自治区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其只在自治区境内设立跨盟(市)、旗(县)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同一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为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7月5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本辖区。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和税款征收岗,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内蒙古呼和浩特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A0649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固定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固定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
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
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
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002年1月1日~2004年6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的纳税人,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固定资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4%减半征收。
2004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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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函﹝2006﹞80号【发文日期】2006-09-19【实施时间】2006-09-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 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3.比对异常转办单 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定,制定本规程。
二、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 “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 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 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
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
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七、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五)《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
除此之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报送第(三)项资料;未实行“税库银联网”且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第(四)项资料;第(五)至(十一)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
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 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 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 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 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 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十五、 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
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十六、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十七、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二) 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再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十八、 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一)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二)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十九、 复核岗位人员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
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二十、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二十一、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二十二、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 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 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十三、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二十四、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