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大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大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乡规划专业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对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障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二)审定城市专项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城市设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金普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审查不设区的市(县)及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四)审查市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五)审查历史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六)审议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议题;(七)承担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文广局、市人防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区政府和各先导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组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督察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领导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二)负责市规委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工作;(三)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各类成果公开展示以及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四)承担市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规委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组成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 1 -第二章................................................................城市性质及职能- 2 -第三章................................................................人口及用地规模- 2 -第四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 -第一节 ............................................................. “三区〞划定-3-第二节 .......................................... 城乡统筹及城镇化开展战略-4-第三节 .......................................... 城镇空间、等级及职能构造-5-第四节 .................................................................... 产业布局-7-第五节 .................................................................... 旅游开展-8-第六节 .................................................................... 生态建立-9-第七节 .................................................................... 综合交通-12-第八节 ............................................................. 重大市政设施-15--19-第五章......................................................... 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23 -第一节 ............................................................. 城乡统筹策略-23-第二节 ........................... 重点建立地区空间构造和“四区〞划定-25-第六章............................................................ 中心城区总体布局- 27 -第一节 .................................................... 空间构造及开展策略-27-第二节 .......................................... 各城区定位及重点开展方向-28-第七章................................................ 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9 -第一节 ............................................................. 公共中心体系-29-第二节 ............................................................. 行政办公用地-30-第三节 .......................................................... 商业金融业用地-31-第四节 ............................................................. 文化娱乐用地-32--34-第六节 ............................................................. 医疗卫生用地-34-第七节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5-第八节 .......................................................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36-第八章...................................... 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及居住用地规划- 36 -第一节 ................................................................ 保障性住房-37-第二节 .................................................................... 居住用地-38-第九章.............................................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39 -第十章.............................................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及水系规划- 41 -第一节 .................................................................... 绿地系统-41-第二节 .......................................................................... 水系-43-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 45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老城保护及更新- 48 --49-第二节 ............................................................. 文物古迹保护-51-第十三章...................................................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利用- 52 -第十四章...................................................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53 -第一节 ................................................................ 目标及战略-53-第二节 ............................................................. 城市对外交通-54-第三节 ............................................................. 城市道路系统-55-第四节 ............................................................. 公共交通系统-57-第五节 ............................................................. 静态交通设施-59-第六节 .................................................................... 步行交通-59-第七节 .................................................................... 旅游交通-60-第八节 .................................................................... 交通管理-61-第十五章............................................. 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61 -第一节 .................................................................... 供水工程-61-第二节 .................................................................... 排水工程-62-第三节 .................................................................... 供电工程-63-第四节 .......................................................... 通信和邮政设施-64-第五节 .................................................................... 供热工程-65-第六节 .................................................................... 燃气工程-65-第七节 ............................................................. 环境卫生设施-66-第十六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67 -第一节 ....................................................... 城市应急保障体系-67-第二节 .................................................................... 防震减灾-68-第三节 .......................................................... 防洪〔潮〕排涝-69-第四节 .......................................................................... 消防-69-第五节 ............................................................. 气象灾害防御-70-第十七章................................................... 中心城区分期建立规划- 71 -第一节 ............................................................. 近期建立规划-71-第二节 .................................................................... 远景规划-72-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工程背景为适应城市开展新要求,落实国家建立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与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强化大连市在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核心地位与龙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编制?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21〕?。
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我国东北地区核心城市: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国家战略下,大连已从“门户”走
向“中心”,本次规划经深入分析认为,大连应成为东北地区的金融中心、商贸中心、高 新技术产业中心和制造业中心之一。可以用“东北地区核心城市”来概括。
文化、旅游城市和滨海国际名城:大连的人文历史资源、风景旅游资源丰富;大连城
莲山镇 农资产品集散地,普兰店中北部农贸、物流中心
老虎屯镇 以水泥建材、机械加工和绿色食品加工为主的工业镇
复州城镇 瓦房店中部片区中心,历史文化古城,商贸重镇
青堆镇
庄河东部地区中心;以机械、轻纺工业和水产品深加工为 主的工业、商贸重镇
黑岛镇
电力工业基地;水产、旅游和新型加工业为主导的生态型 海滨城镇
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皮杨城区、长海城区。
全域谋划,构建大连城镇群。
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四大组团功能定位
主城区组团:由核心区和旅顺口城区及周边街道组成,未来将成为企业
总部密集的国际商务区,软件和创意产业发达的知识经济聚集区和科教先进、 文化繁荣、环境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区。
新市区组团:由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组成,大力发展先进制造、
城市发展分目标:
区域中心、创业基地、生态城市、滨海名城
区域中心: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核心、东北地区对外开放龙头、环渤海地区 协作平台和东北亚地区战略节点。
创业基地: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构筑以绿色产业为方向、以高新技术 为引领、以集群发展为特征、以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原材 料工业为支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聚区。
一. 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二. 城市性质、规模 三.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四.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五.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六. 要点总结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3]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3]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主城区及新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主城区、新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限(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限(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区界限(蓝线),保持城市整体风貌,维护城市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轮廓线,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四、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应注重拓展城区发展空间,坚持以新城区建设为主,老城区的改建应充分考虑现有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新城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并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五、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6月9日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镇、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但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暂缓制定村庄规划的村庄除外。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0.07.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6月29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沿海水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和城市风貌,体现沿海城市特点,坚持科学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控制大连市中心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城市所在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大连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其中,大连市及瓦房店市可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
大连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市或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4〕8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9月13日关于市区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受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时,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调整现现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
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大政办发 [2008] 185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 1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夏德仁市长副组长:肖盛峰常务副市长张军副市长成员:王忠彦市政府副秘书长吕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一丁市经委副主任骆东升市教育局局长刘晓英市科技局局长宋诚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爱民市民政局局长毛岩亮市财政局局长金建利市国土房屋局局长谭积斌市建委主任王君市规划局局长张亚东市城建局局长姚先林市交通局局长江亲瑜市信息产业局局长汤方栋市农委主任郎连和市水务局局长庞维德市林业局局长刘锡财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刘德春市外经贸局局长韩玉明市商业局局长王星航市文化局局长徐立新市卫生局局长于滋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董伟市环保局局长张运东市体育局局长高连市统计局局长才力市港口口岸局局长刘晓滨市旅游局副局长刘积深市人防办主任周大新市广电局局长王忠国市地震局局长李才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赵国卫市气象局局长宋超市邮政局局长尹昌新大连电业局局长张世坤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卢林大连保税区管委会主任栾庆伟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主任李来义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刘佳晨中山区区长杨广志西岗区代区长刘维木沙河口区代区长郝方林甘井子区代区长惠凯旅顺口区代区长吴继华金州区代区长蔡有彬瓦房店市市长杨增海普兰店市市长孙明庄河市市长孙国宽长海县县长邵军青大连军分区司令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联系电话:83615771),王君兼办公室主任。
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大政发[1996]69号
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1996年7月23日大政发〔1996〕69号)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的审批,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第五条在市区内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按照有偿使用的规定,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确认土地使用权有关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保护土地。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视为违法用地。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按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利用划拨用地联合开发建设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生产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须按规定缴纳地价款。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09•【文号】国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4.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大连是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大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大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5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9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大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说明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说明《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项目是市人大确定的2020年立法项目。
一、条例修订的法律和政策背景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条例修订,着眼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土空间规划提供地方立法依据,突破了原城乡规划条例范畴。
修订后共5章69条。
本次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性。
强调全域管控并“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各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管控作用。
(二)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统筹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除庄河市、瓦房店市和长海县三个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外,在十个市辖区(先导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三)明确各级政府作为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任主体,强化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四)清晰自然资源部门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在市辖区(先导区)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相关规划。
(五)简化村民住宅审批程序,下放权限。
为方便群众、简化程序,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并将有关规划要求纳入用地条件。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建设区域核心城市规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建设区域核心城市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大政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建设区域核心城市规划的通知(大政发[2010]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建设区域核心城市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大连建设区域核心城市规划序言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完善沿海开放战略,推进东北振兴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对大连的新要求、新期待,也是大连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提升大连在东北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地位和核心作用,根据《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大连市委、市政府部署,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在地域范围上,主要立足大连市所辖行政区域及海域,在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上面向辽宁沿海经济带、东北腹地和东北亚地区。
在内容上主要围绕建设区域核心城市,着重对提升城市功能、现代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以及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划。
规划基期为2010年,期限为10年,重大问题展望到2030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发展基础大连市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近几年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能力,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建设区域核心城市奠定了良好基础。
具备建设区域核心城市的经济基础。
2009年,大连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达到世界银行的进入发达国家衡量标准。
2009年,大连经济总量占东北14.4%,占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总量56.2%(下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占62.9%,海港货物吞吐量占51%,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占6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56.6%,在区域发展中综合实力显著。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批准部门】8;806;80601;【批准日期】2009.05.27【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6月9日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它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镇、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但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暂缓制定村庄规划的村庄除外。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6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审批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2010〕8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大连市是我国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城市和旅游城市,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
2006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3400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13400公顷。
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5134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00080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7523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2平方米以内。
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89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
南部地区,要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集约高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引导城镇合理布局,切实发挥耕地的生态和景观作用;沿海产业集聚区,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推进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以土地供给引导人口集中和产业合理集聚,优化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完善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北部农业经济区,要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合理发展中小城镇,引导农村居民点用地向中心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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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镇、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但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暂缓制定村庄规划的村庄除外。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突出大连城市组团式布局,体现山体、海洋、岛屿、森林与城市、乡村一体化的空间形态,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保持传统风貌与现代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还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七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乡、村庄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九条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等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由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大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乡和村庄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各阶段城镇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编制,并覆盖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延续大连城市总体特征,加强特色风貌要素保护。
科学控制主要景观、重要广场、标志性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等周边建筑的高度和密度,保证视线通透。
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海岸线资源,严格控制填海造地。
第二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镇的商业文化中心;(二)火车站、港口、机场、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三)滨水岸线;(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二十三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设计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风貌特征,注重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其他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大连市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编制其他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六条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国家、省、市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为三十日。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有权限的组织编制机关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十九条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