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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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

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16〕5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16〕41号)、市统筹委《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成统筹〔2016〕124号)、《中共双流县委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意见》(双委发〔2016〕27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1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民集中居住区包括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农村聚居点。第三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应以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农民集中居住区向城市化过渡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安置户合法利益,倡导居住改变生活、物管引导文明,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第二章要求第四条镇(街道)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区所涉及的村(社区)应增设物业管理对口部门,压滤机

滤布厂家配置适当的专职人员,接受县房产管理局的指导。第五条农民集中居住区入住后的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安置户意愿,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社区)代管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其物业管理应在县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第六条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对农民实施拆迁的主体单位,应在拆迁协议(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管理相关内容,并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宣传引导工作;前期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农第七条提供物业服务。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民集中居住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特点,制定《管理规约》等公共制度,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住户手册》和物业管理方案及其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安置户进行入住前物业管理规范的培训工作。第八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予以处理。第九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参加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方案的审定并对方案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第三章公共服务配套第十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 ,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其中位于地面以上部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0%,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属本集中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改作他

用。第十一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和市

统筹委《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成统筹〔2016〕124号)要求,配置并交付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受聘为农民集

中居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并办理包括签署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在内的相应手续,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的设立、运作及其

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执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具体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

管理要求确定物业服务方式,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代表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与被选聘者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暂不具备条件设立业主大会

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居民按照相关规定推选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应负责落实农民

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现物业管理由政府主导过渡到第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的长效机制。业主共同主导的转变,

六章物业公共服务事项第二十四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公共服

务事项、质量应达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其中,

农村新型社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至少应达到该通知的三级标准。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内容一般包括:1、综合服务;2、房屋及共有设施设备维护;3、公共秩序维护;4、公共环境卫生维护;5、绿化养护;6、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力量配备,除尘滤布参照双流县物业管理协会关于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执行。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本集中居住区,并积极吸纳本集中居住区 4050 人员。就业于集中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要接受物业管理专业培训,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支付培训费用;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培训和受训人员的档案建立工作。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所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和行业服务规范,提供值价相等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参照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16〕268号)中的指导价标准执行。具体物业服务由双方根据居住区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标准等因素约定。第二十八条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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