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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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有权审批决定继续盘问的时限是(A)。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2、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由(C)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B、派出所所长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由(D)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B、派出所所长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继续盘问(C)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必6666 6要的卧具。
A、6小时B、8小时C、12小时D、24小时5、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人继续盘问后,在(C)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A、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七点B、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八点C、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D、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八点6、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D)承担。
A、被盘问人B、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C、公安机关D、有过错的一方7、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的死亡鉴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B)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6666 6A、2日B、3日C、5日D、7日8、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C)。
A、扣押物品清单B、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C、暂存物品清单9、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D),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C),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A),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盘问规定公BIW安机关适BIW用继续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它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九)其它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试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1、《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5、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只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7、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8、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9、对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0、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11、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12、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13、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
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我们知道对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有时候会实施传唤,了解具体情况,嫌疑⼈接受盘问。
但是有⼀点⼤家不是很清楚,那么,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点:1、法律⾏为进⾏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为发⽣的“当场”开始进⾏,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有违法⾏为需要⽴即进⾏盘查的情况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
治安传唤⼀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为结束,当事⼈离开了⾏为发⽣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只有对当事⼈需要实施⼝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进⾏传唤。
2、允许实施法律⾏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 必须使⽤“传唤证”,⽽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种法定⽂件,由办案⼈员撰写对当事⼈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进⾏传唤。
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头唤。
”治安传唤⼀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者,公安⼈员才可以凭有效⼯作证件对当事⼈进⾏“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传唤证后对当事⼈进⾏传唤。
4、实施法律⾏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治安传唤应在8⼩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
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重复传唤。
公安机关对当事⼈“盘问”在达到24⼩时仍未结束并需要继续“盘问”的情况时,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对当事⼈进⾏“盘问”,但对当事⼈“盘问”最多不能超过48⼩时。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运用过程中对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权益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问题也较为突出,首先是关于继续盘问制度立法的滞后,该项制度从1995年《警察法》制定至今没有做出适当的修订;其次是当前法治发展导致了公安机关职能的交叉,进而出现了继续盘问性质的交叉,导致继续盘问的运用出现空置化。
1继续盘问制度概况1.1继续盘问制度的立法概况警察盘查权包括拦阻、洁问、检查、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制度作为警察行使盘查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运用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在当场盘问后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规定》进一步对继续盘问进行了规则的细化,明确了继续盘问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人民警察进行,明确了适用范围、期限、禁止事项和救济方式等相关事项。
1.2继续盘问制度完善的意义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精确性要求不断提高。
但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法律规范的疏漏日益显现,尤其是当前各个部门法在具体制度上出现了相互交叉的局面。
这种局面一方面说明在法治建设中各部门法的相互融合,同时也造成了实务上的各种困境。
就继续盘问措施来看,本身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共安全,警察在合理范围内排除危险,但随着我国立法不断细化和公安机关职权性质的多样性导致该项制度在执行和救济上都出现了疏漏,通过重新对继续盘问性质和功能界定,将对继续盘问制度的合理运用起到巨大作用。
1.2. 1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对继续盘问在法律性质上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合理的利用该项措施,避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发生。
继续盘问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运用继续盘问措施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且由于继续盘问的期限超过了传唤和拘传,公安机关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案件信息,采取继续盘问后再进行拘传的方式,实则是一种变相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00。
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它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九)其它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性质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是由《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
公安部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又特别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
据此,有人就理解为在事实上就形成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际内容为:被盘问人经该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后,即被留置于留置室,以便继续盘问。
在留置室的设置中,公安部规定,留置室必须具备“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
正是出于安全考虑,留置室一般都是“铁门、铁窗、铁锁”。
很明显,对于公民和社会而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现实意义就是公安机关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留置以以保证继续盘问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
于是,他们就提出这种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人民警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盘问等同于留置,也没有对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含义予以明确,同时也没有规定对继续盘问人必须采取留置手段。
当然,《人民警察法》在这发面做了模糊处理,具体原因在此暂不讨论。
依笔者理解,继续盘问和留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继续盘问是一种警察调查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在《警察调查权之法律控制》一文中就明确指出继续盘问制度是警察调查权),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既然是一种调查权,那么,被调查对象既可能是自愿配合调查,也可能是被强制接受调查。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来为您分别解释一下。
继续盘问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当怀疑或有理由相信某人涉嫌犯罪时,执法机关可以要求其继续提供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解释或证明,并对其进行深入询问。
这个过程是在进行初步询问后,为了获取更多证据或清楚了解案情而进行的。
留置制度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执法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某人的自由,将其暂时羁押在特定场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调查。
留置的时间限制、程序和权利保护等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这两个概念在司法调查中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继续盘问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和了解案情,而留置则是为了保障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嫌疑人协助调查和证据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盘问和留置都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权益的保护和合法性。
具体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并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笔录示例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时间:20××年3月4日21时03分始至23时30分止继续盘问地点:××公安局××派出所继续盘问人:赵××,陈×,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记录人:严××,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被盘问人姓名:陈××,曾用名:陈×,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80年3月20日,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01016219800320××××户籍所在地:××县××镇××乡现住址:××县××街××号工作单位:××县××公司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20××年3月4日20时53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3、有权为自已辩解。
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陈××(捺指印)5、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6、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继续盘问内容记录如下:问:我们是××公安局××派出所民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你适用继续盘问。
这是给你的《继续盘问通知书》,你可以自已看吗?如果不能看,我们可以读给你听。
继续盘问措施适用条件
继续盘问措施适用条件引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继续盘问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继续盘问措施可以确保调查工作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资料。
但是,继续盘问涉及侵犯个人权益,因此在使用该措施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继续盘问措施的定义继续盘问措施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目标进行连续的询问、追问和追加询问的手段。
这种措施可以用于从目标口中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帮助调查人员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并获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二、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条件继续盘问措施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初步询问已经进行继续盘问是在初步询问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初步询问阶段,已经了解了目标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大致情况,可以进一步展开盘问。
初步询问是继续盘问的前提和基础。
2. 目标关系重要继续盘问通常适用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目标。
这些目标可能是涉案的嫌疑人、证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继续盘问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进一步了解目标的角色和行为,获取更多的证据。
3. 目标具有知情权或知情义务继续盘问通常适用于具有知情权或知情义务的目标。
这些目标可能拥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继续盘问可以督促目标履行其知情义务,协助调查人员获取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4. 其他手段已经尽力但无法满足要求继续盘问应作为最后的手段使用。
在继续盘问之前,必须尽力使用其他手段获取信息,但无法满足调查的需要。
例如,已经进行过书面询问、讯问等手段,但仍未能取得目标的配合或合作。
三、继续盘问措施的注意事项在使用继续盘问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尊重个人权益继续盘问措施涉及侵犯个人权益,因此在使用时必须尊重目标的基本权利。
调查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伦理要求,在询问过程中不得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不当手段。
2. 合法授权和程序继续盘问必须经过合法的授权和程序。
具体的授权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
《继续盘问笔录》
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时间:2014年10月24日2时56分始至14时50 分止继续盘问地点: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继续盘问人:单某,单位及职务: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陈某,单位及职务: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被盘问人姓名:田某曾用名:无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90年6月16日文化程度:初中民族: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xx市xx派出所现住址: xx市xx小区xx幢xx室工作单位:无业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2014 年 10 月24日2时56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3、有权为自己辩解。
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问:我们是xx市xx分局xx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继续盘问,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问题,故意歪曲事实或者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也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明白吗?答:明白了。
问:你是否要申请对我们的回避?答:不申请。
问:这是给你的《继续盘问人员家属通知书》你能不能阅读? 答:可以的。
问:你的姓名?答:田某问:有没有曾用名?答:没有。
问:你的出生年月?答:1990年6月16日。
问:你的文化程度是?答:初中。
问:你是什么民族? 答:汉族。
问:请讲一讲你的主要社会经历?答:没啥经历。
在社会上混呗。
问:你与李某大半夜在街上做什么?答:我和李某出来散散步,喝点小酒。
问:你与李某在哪里吃饭喝酒的?答:xx大排档。
问:你与李某什么时候吃完饭开始散步的?答:记不清了。
问:我们在你和李某身上搜到现金10000余元和贵重手表一只,这是你们的吗?答:是我的。
问:你既然没有工作。
这10000余元和手表是哪来的?答:亲戚给的。
问:哪个亲戚?答:(沉默)问:我们怀疑你有涉嫌盗窃的嫌疑。
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拘留条件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依法对其继续盘问的行为。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继续盘问的程序不规范、滥用权力,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
一、继续盘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证据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3.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 违法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违法继续盘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违法继续盘问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盘问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正确实施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有效打击犯罪正确实施继续盘问,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有效打击犯罪。
(2)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继续盘问,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三、继续盘问的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条件公安机关在决定继续盘问前,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不滥用职权。
2. 依法审批继续盘问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决定。
3. 限定时间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
4. 保障被盘问人合法权益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盘问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5. 记录盘问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对继续盘问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盘问时间、地点、内容等。
最新-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精品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刘辉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导读:口头传唤是公安机关已经确定好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证人的相关明确信息,然后对其进行传唤。
而继续盘问是在一定场合之内,公安机关发现可疑人员对其进行当场盘问,认为当场盘问不足以弄清楚对方的身份,只能够请至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
一、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
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
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
【看此篇就够了】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检查及继续盘问
【看此篇就够了】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检查及继续盘问▼行政传唤一、概念: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
二、目的:调查处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三、适用对象:违法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口头传唤的,不用审批;书面传唤的由办案单位领导以上级别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
六、法律文书:口头传唤的无文书;书面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七、执行程序:1、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警官证);2、出示或宣读传唤证(口头传唤除外);3、到案后即询问查证;4、期间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
八、通知家属:应当。
九、时限:1、一般的为8小时2、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3、应及时询问查证,期间从到达时间开始。
十、期满情况:解除传唤或行政处罚,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1、治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其他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十三、械具使用:强制传唤可以使用。
▼刑事传唤一、概念:指公安机关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二、目的:查明案情、惩处犯罪。
三、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局负责人。
六、法律文书:《传唤通知书》。
七、执行程序:1、出示证明文件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2、使用《传唤通知书》,并责令其签名(盖章)、捺指印;3、到案后即进行讯问查证,并由被讯问人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和结束时间;4、期间内解除或改变其他措施。
八、通知家属:可以。
九、时限:一次传唤讯问不超过12小时。
十、期满情况:1、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时间:年月日时
分始至时分止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地点:丰台镇派出所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人:,单位及职务:丰台镇派出所民警;,单位及职务:
丰台镇派出所民警
被盘问人姓名:«姓名»曾用名:无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民族:«民族»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户籍地»现住址:«现住址»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时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3、有权为自己辩解。
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
拒绝回答。
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
被盘问人:
年月日时分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注明原因: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人:。
继续盘问是否折抵行政拘留
继续盘问是否折抵⾏政拘留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量,在⽇常执法中,经常会询问公民⼀些与案件违法相关的信息,公民也是有配合的义务。
公安机关常常会采取盘问的询问⽅式进⾏问话,那么当事⼈被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时间能否折抵⾏政拘留的时间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继续盘问是否折抵⾏政拘留继续盘问时间和⾏政拘留期限是不能折抵的,执⾏拘留的时间应当⾃被决定⾏政拘留的⼈⼊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由1⽇,折抵⾏政拘留1⽇。
继续盘问只是公安部门觉得该公民仍然有需要询问的地⽅或者说公民对某些事实没有阐述清楚和完整,因此才会要求主动请求继续限制他们,⽽只有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由所⽤的时间才会和拘留抵扣。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决定给予⾏政拘留处罚的⼈,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由⼀⽇,折抵⾏政拘留⼀⽇。
⼆、⾏政拘留怎么撤销案底(⼀)案底是不能消除的。
(⼆)受拘留等⾏政处罚的,相关的案卷、信息肯定会留存在公安机关,但这种信息不会上⽹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涉及到其它案件,其它⼈是调取不出来的,所以基本不会影响⽣活,包括考学、招⼯等。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政处罚,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个⼈档案书⾯的案卷材料会保存在原办案单位、是永久存档的;公安内部的⽹上审批数据会被保存在⾄少市⼀级的数据库,这个记录对于个⼈的⼀般⽣活来说没有太多影响,但对公务员考试是有影响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公安警察将某个公民带到了机关内进⾏盘问或者询问⼀下事情⽽不是因为公民犯法⽽要被限制,因此就算该公民的确犯法⽽必须加以拘留也不能见这段时间算在拘留的时间⾥,法律所规定的抵扣仅限于之前公安已经对其强制性的关押时间。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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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因此,笔者以为,由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这在客观上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再加之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更加引起了人们对继续盘问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关切,对于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在法律性质、法律后果、救济制度、适用对象、法律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对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进行讨论时,力图站在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又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角度。
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性质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是由《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
公安部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又特别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
据此,有人就理解为在事实上就形成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际内容为:被盘问人经该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后,即被留置于留置室,以便继续盘问。
在留置室的设置中,公安部规定,留置室必须具备“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
正是出于安全考虑,留置室一般都是“铁门、铁窗、铁锁”。
很明显,对于公民和社会而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现实意义就是公安机关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留置以以保证继续盘问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
于是,他们就提出这种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人民警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盘问等同于留置,也没有对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含义予以明确,同时也没有规定对继续盘问人必须采取留置手段。
当然,《人民警察法》在这发面做了模糊处理,具体原因在此暂不讨论。
依笔者理解,继续盘问和留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继续盘问是一种警察调查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在《警察调查权之法律控制》一文中就明确指出继续盘问制度是警察调查权),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既然是一种调查权,那么,被调查对象既可能是自愿配合调查,也可能是被强制接受调查。
也就是行政法学上的任意性调查和强制性调查。
任意调查,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调查方法,指纯粹依赖被调查人协助和同意而进行的调查;强制性调查即是指依赖强制性手段迫使被调查人接受调查。
表面上看,好像继续盘问是强制调查,但如前所述,《人民警察法》并未规定对被继续盘问人必须留置,那么也就可以理解为如果被继续盘问人自愿接受公安民警继续盘问,那么,继续盘问就是一种任意性调查;反之,只有当被继续盘问人拒绝配合公安民警继续盘问时,继续盘问才会是一种强制性调查。
当前的一种通行的观念是把留置与继续盘问相等同,这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极为不利的。
因为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在后面再讨论。
我们先来看看为什么说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对留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人民警察法》没有作处明确的规定,对于其法律性质的认识,应当说是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
最初就有人不承认留置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而认为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知道,刑事强制措施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如下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很显然,留置盘问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法律措施;二是行政管理职能。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这一点在理论上应当没有分歧。
1997年公安部在下发给各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系质考试复习题要》(公安部政治部编)一书中给留置所下的定义是:“留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一定时间内对被盘问人依法进行继续盘问的一种治安行政措施。
”这里我们注意到,公安部政治部在定义中并未使用“强制”二字。
那么,留置盘问究竟是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学上给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是:“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性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措施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强制性。
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对象人具有隐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2、非处分性。
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3、临时性。
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4、实力性。
以作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约束。
仔细分析一下,留置的特征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完全吻合。
1、强制性。
它是不以被盘问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非处分性。
《人民警察法》第9条明确规定:“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它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由此可见,留置具有非处分性;3、临时性。
留置的时间一般为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可见,它只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4、实力性。
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被留置盘问人在留置期间人身失去自由。
很显然,从理论上来讲,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近几年来,公安部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确承认留置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1998年10月13日公安部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1998]4号)中就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在司法实践上,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留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999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农民刘祥安因涉嫌盗窃同村村民的珍珠蚌被鄂州市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盘问,后因证据不足释放。
此后,刘祥安状告该分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当地两级法院都认为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刘祥安的行为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刘祥安有权对公安机关提出起诉。
后来经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梁子湖区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分局对刘祥安的留置决定。
承认留置是一项强制措施,既是法学理论的胜利,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
然而,留置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就必然会产生一定得法律后果。
二、留置的法律后果1、被留置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列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不服留置盘问决定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因错误留置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被留置盘问人对错误的留置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被留置人还应当享有知情权,申辩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权。
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2、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处罚。
《人民警察法》对于留置盘问时间可否折抵其他处罚(比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期)只字未提,而公安部又前后作出了两个自相矛盾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
而其1998年10月13日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1998]4号)中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虽然现阶段法律规定还有矛盾之处,但应当看到的是,法律发展的趋势是承认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逐步承认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