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信评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客户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规范、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对客户价值和偿债能力进行判断。

第二条信贷客户信用评价,简称客户信用评价,是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就客户的偿债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价。

并根据客户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建议信用等级。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价工作结束所形成的客户信用评价报告为信贷申报及信贷审批必备的基础性材料。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价对象第四条客户信用评价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金融企、事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价对象分类一、各支行(部)按照下表所列条件确定客户规模。

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任一者确定为规模以下客户:表1:二、对规模以下且信贷敞口余额(含拟申请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的客户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操作规程(简化版)》(附件一)进行客户信用评价(敞口定义参见《ⅩⅩ市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三、对规模以上或信贷敞口余额(含拟申请敞口额度)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客户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操作规程(标准版)》(附件二)进行客户信用评价。

对上表未列明的房地产业和教育行业的客户一律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操作规程(标准版)》进行客户信用评价。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价人员的确定第六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客户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信贷客户信用评价由直接评价人员、评价审查人员共同完成。

直接评价人员为经办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小组,评价审查人员由各支行行长确定。

如果支行认为评价力量不足时,可向总部公司业务部申请协助。

第八条多头授信客户信用评价,原则上由其主办行负责,其他支行予以协助。

主办行的确定事宜参见《ⅩⅩ市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九条集团客户信用评价由公司业务部、牵头行和成员行组成客户经理小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1. 引言信用评级是指评估个人、机构或国家在信用方面的能力和资信情况的过程。

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有关实体的信用状况评估,并协助参与方在决策过程中作出明智的选择。

信用评级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评级机构进行公正、准确和透明的评级,并维护信用市场的正常运作。

2. 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为了确保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和可靠性,评级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以下是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评级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经验和专业能力。

•评级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独立性。

•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控和内部审计制度。

•评级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评级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评级机构的运营情况和评级结果,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3. 评级过程评级过程是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

评级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评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评级过程的主要步骤:3.1 信息收集评级机构需要收集相关实体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模式、经营状况等。

评级机构可以通过面谈、调查和其他途径来收集信息。

3.2 信息分析评级机构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

评级机构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模型来分析实体的信用状况和风险。

3.3 评级结果评级机构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对实体的信用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通常使用预先定义的评级等级,如AAA、AA、A等。

评级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市场公布,并向评级对象提供评级报告。

评级机构还应就评级结果向市场做出解释和说明。

4. 评级监管评级监管是指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评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评级机构的合规性和评级的准确性。

以下是评级监管的主要内容:•监管部门应设立评级机构登记和许可制度,对评级机构进行登记和许可,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审查。

•监管部门应定期审查评级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级过程,包括冲突管理、风险管控等。

•监管部门应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及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及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及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作者------------------------------------------日期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冀土协[2008]1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员:《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经二 八年七月一日召开的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 、《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二 八年七月八日主题词:印发 机构 注册 资信等级评定 办法 通知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土地评估服务质量,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评估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土地估价市场及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质,准于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执业注册。

通过执业注册的机构,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颁发《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方可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四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与管理工作。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行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群体,特别是“成长型经营业主”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授信主体,用于个人或个人拥有、控制的经营实体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贷款。

授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以及符合我行标准(附件一)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条各分、支行(部)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进行的信用审查审批及相关管理,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其经营领域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二)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恶意拖欠、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三)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四)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五)经我行信用评级系统测评,个人信用评级及公司信用评级均符合我行规定;(六)借款人为企业业主的,原则上其管理的经营实体应在我行开设基本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方式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或以上担保方式的组合。

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一)抵押抵押物为本地住房、商铺及商业用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清晰、易于变现;2、如房屋附带出租合约,放款前需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书面承诺: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同意租赁合同提前到期,无条件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3、房屋无被抵押、查封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xxxcc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自然人客户,授予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周转使用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

在授信限额和有效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我行个人贷款产品,循环支用贷款,以满足个人日常消费和经营周转需求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相关个贷产品管理办法明确可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的,在申请循环授信额度时应同时遵循相应个贷产品管理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cc村镇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本地具有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三)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不良嗜好;第六条借款人具体条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相应个贷产品对借款主体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循环授信额度相关规定第七条循环授信额度可采取抵押、保证、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对于满足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办理信用授信。

同时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允许多头授信。

第八条循环授信额度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授信限额及期限(一)最高额质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一、二、三星风险等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

限额应满足我行相关质押贷款产品的质押率要求,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期。

(二)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本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具有完全产权,能够上市交易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我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我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第三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我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1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我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BB+、BB、BB-、B+、B-、、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级: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级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级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级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但违约2可能性略低于B-级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信用较差,偿债能力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高 CC:信用很差,偿债能力很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很高C:信用极差,几乎无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极高 D:截至评级时点客户已发生违约第六条债务承受额债务承受额是我行在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的、反映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我行授信承受能力的内部参考指标对客户核定债务承受额,不意味着我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等量授信债务承受额是我行对客户核定授信总量、进行风险监控的参考因素第三章评级对象第七条凡申请或正在使用我行授信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须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债务承受额具有独立*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并持有具有法人资格上级公司*授权的非法人企业该类客户具有借款人资格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工商机关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上述非法人企业客户若申请我行公司授信,应纳入我行客户信用评级11违约定义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违约定义规定》3范围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第一类非法人企业,如果编制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使用其本身的财务报表评级;如果没有编制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采用其上级法人公司本部的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不应高于上级法人公司评级结果第八条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需核定债务承受额第九条申请或正在使用我行授信的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自然人客户,不在本办法执行范围之内,其中:金融机构客户,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按照我行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国家机关客户,包括中国*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立法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等暂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法律实体,暂不进行信用评级第十条仅叙做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依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并结合我行实际,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其评级结果由分行终审认定第四章评级模型第十一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分别采用一般统计模型和打分卡模型第十二条一般统计模型一般统计模型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运用一系列定量和定性指标,计算客户在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并根据该违约概率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模型使用的定量指标主要是客户的财务指标,例如:现金比率、债务4覆盖率、存货周转率、税前利润率、资产负债率、资本周转率等,定性指标全部是客观定性指标模型指标与具体的评分标准有可能根据模型返回检验结果进行调整本模型用于对一般企业的评级一般统计模型共划分为以下基本类型:大型制造业、中型制造业、大中型建筑和公共设施业、大中型服务业、小型制造和公共设施业、小型服务业行业类型划分以及具体包括的子行业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第十三条打分卡模型打分卡模型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项指标评分之和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本模型用于对事业单位、新组建企业的评级打分卡模型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事业类模型适用于事业法人,包括三个子类型: 1、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2、教育机构,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等;3、其他事业类,包括除医疗和教育机构以外的事业法人新建类模型,适用于符合新组建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细分子类型第十四条新组建企业标准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新设合并、分立后名称变更的企业客户属于新组建企业,吸收合并不视为新组建企业到评级时点为止,成立已经超过两个会计年度,由于在前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未编制前一年度会计报表或无法提供前一年度完整的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客户原则上属于新组建企业但以上情况主要适用于建设期超过两年的大型生产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公司等5对于改制企业,无论企业改制采用何种方式,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企业的经营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两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能有效衔接,则不采用新建类模型评级第十五条在选择客户适用的基本评级模型时,按以下顺序判断: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非新组建企业类然后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和规模,选择具体适用的评级子模型第十六条各模型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1和附件1-2第五章总体要求第十七条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评级发起与评级审核认定人员应相互独立第十八条评级时效原则上,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认定或上报工作工作时效的计算不包括评级发起部门补报材料时间年度集中评级期间工作时效要求根据集中评级工作安排另行确定第十九条评级频率原则上,存量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度集中评级时间为第二季度,新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当客户信用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发起评级更新第二十条评级有效期采用年度报表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决算日后18个月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年度报表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年份次年的x月x日采用当年财务报表发起评级,并对评级结果认定后,采用往6年财务报表评级的结果自动失效对于特殊企业,若x月x日前无法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则上年度评级有效期顺延至提供年报评级后为止,原则上不超过当年x月x日债务承受额有效期与评级有效期相同第二十一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为提高客户评级财务信息质量、保证客户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我行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管理制度,认定规则和使用规定详见相关规定2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对其做降级或扣分处理外,应从严从紧审核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审核及合理性判断不同年度财务报表是否衔接如不衔接,财务报表附注或借款人应出具说明材料,业务部门及风险部门应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不同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更换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于无故频繁更换审计机构的借款人,应对其财务信息质量予以特别关注不同年度财务报表中相同会计科目、财务比率等是否出现异常波动如存在异常波动的会计科目,应结合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综合判断其合理性同一年度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勾稽关系通过判断其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可间接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评级时点是否使用较早年份的财务报表如由于种种原因,评级时点客户不能提供上年度末的财务报表、而采用两个年度前的年报进行评级,则应从严从紧审核该借款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尽量获取能够反映借款人最新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动态修正评级结果,并对尽责审查人员等做出必要提示被评级人是否为我行新客户应适当加大对新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保证我行新增客户的质量对于治理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欠佳、扩张快、摊子大、资本运作及关联交易频繁、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民营或非民营企业,要尤其关注其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适当加大对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对于此类客户,原则上不允许向上推翻必要时应通过向下推翻来真实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第六章评级发起第二十三条评级发起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对授信客户核定客户债务承受额,将信用评级材料报送本级或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授信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发起部门发起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发起客户信用评级分支机构评级发起部门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行或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应根据各级审核人员的要求补充审核要件评级发起部门需对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判断,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及时性负责客户经理需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其与原件相符对于符合评级更新条件的客户,应按权限和流程及时、主动发起评级更新根据客户信用评级的最新结果,及时核对、更新信贷系统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评级信息,确保信用评级结果在相关系统内得到及时、准确维护8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自查,并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监控检查工作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控手段和频率第二十五条评级发起原则上以年度报表为基础,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年度报表的评级,评级人员应严格控制,并加强人工判断和管理监控第七章评级认定第二十六条评级认定分为专业审核和终审认定专业审核风险管理部门评级专业人员对客户信用评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本级机构认定权限内的评级报送本级机构有权认定人认定,将超本级机构认定权限的评级报送上级行审核终审认定有权认定人对认定权限内的客户信用评级进行终审第二十七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及获得评级认定转授权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认定部门认定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对评级发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评级系统填报信息与审核要件进行一致性核查,对于数据填报有误的,返回发起部门修改;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对评级结果进行向下调整;审核后,根据评级认定权限,将审核结果报送有权认定机构认定部门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同级授信业务部门和辖内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后评价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两项工作内容9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培训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人员、配合总行开展信用评级体系的调整完善和研究建设工作,按季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信息,就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评级推翻率、评级迁移率等向上级行报告、向同级行业务部门和下级行通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两项工作内容外,还负责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包括调整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培训总行业务部门和一级分行评级人员,按季汇总分析汇报全行客户评级结果及变化情况,每年应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客户评级分析报告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门应下设客户信用评级专门机构或职位,配备评级专业人员原则上,在客户信用评级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该资格由总行统一认定所有客户信用评级必须经过具备资格的评级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送有权认定人终审认定第二十九条除总行指定的特殊客户和区域外,我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定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第三十条一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总行风险管理部分管客户评级工作的部领导是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的有权认定人有权认定人经过正式程序可以转授权给本行相关风险管理人员,有权认定人及其受权人对评级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权限一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发起的存量客户批复授信总量或全口径授信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新增客户拟申请授信总量达到1亿元以上,且初评结果达到-级以上的客户信用评级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全部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全行所有申请评级向上推翻的客户信用评级10第三十二条一级分行认定权限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总行认定权限以外的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全部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仅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第三十三条一级分行转授权规定对总行直属分行的转授权对于直属分行业务部门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客户评级认定权限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直属分行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转授权对于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根据授信管理专项规定,授权辖内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认定转授权方案由一级分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备总行第三十四条一级分行权限内认定的授信客户,在评级有效期内发生批复授信总量金额或授信余额变动后,如超出一级分行认定权限,评级发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和程序发起并报总行终审认定第八章评级推翻第三十五条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形式的评级推翻,都必须依据充分理由,评级人员应在审批流程中明确阐述推翻依据11第三十七条向下推翻是指评级人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在评级系统内进行等级下调后手审核人员可对前手审核人员的向下调级进行回调,但调整后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模型输出等级第三十八条向下推翻的原则评级人员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确保推翻后的信用等级真实反映客户实际情况第三十九条向下推翻的依据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下推翻,具体要求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第四十条向上推翻是指评级发起部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有上调要求,发起向上推翻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向上推翻仅适用于使用一般统计模型评级的授信客户,其他评级客户不得进行向上推翻第四十一条向上推翻的原则各机构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及时提出评级向上推翻申请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核评级发起部门的申请,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把握好推翻的客户数量和质量总行对各行向上推翻的总量和推翻幅度进行终审控制,其中对于推翻幅度超过两个等级的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进行业务审核外,还进行技术测试总行对推翻的结果进行跟踪和监控第四十二条向上推翻的依据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推翻,具体要求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12第九章评级更新第四十三条评级更新包括年度评级更新和动态评级更新第四十四条年度评级更新是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的评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四十五条动态评级更新是指客户在年度评级更新后的有效期内,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评级发起部门及时进行的评级第四十六条动态评级更新的原则动态评级更新应遵循及时、主动、审慎、有效的原则第四十七条在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第四十八条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担保客户转变为授信客户,应及时发起评级,并按授信客户评级认定权限报批如客户情况未发生变化,信用等级应保持不变,只增加核定债务承受额;如客户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并核定债务承受额第十章特殊类型评级第四十九条集团客户信用评级集团客户评级范围本章所称“集团客户”指纳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集团客户原则上,应对集团客户、集团板块、集团成员分别进行信用评级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应基于集团合并报表评级发起部门应尽量获取集团合并报表,如果由于集团客户尚未编制合并报表,或集团客13户属我行管理意义上的集团而非实体集团、因而无法编制合并报表,则暂不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集团客户评级职责分工集团客户及板块牵头行负责组织集团客户及板块信用评级的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集团客户参与行负责所管辖集团成员的信用评级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同时,各参与行有责任根据牵头行要求,配合实施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各项工作除以下情况外,集团客户评级的具体要求与单一客户相同: 1、集团客户履约情况、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集团母公司的情况掌握,如本部在我行无授信,可参考其他重要成员情况掌握2、集团客户的评级类型选择,以集团营业收入中占比最高的行业选择主行业进行评级3、当以集团母公司为评级对象时,应以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评级如果确属无法获取母公司报表的,可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应将集团合并报表内“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无效资产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并在此基础上酌情进行等级下调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控制审核此类评级第五十条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权限一级分行可将评级认定权限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转授权,转授权方案需报备总行评级流程执行与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管理相适应的简化流程,审核人员须具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职责分工根据转授权方案,评级认定机构需对评级结果的14准确性负责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若转授权后不直接参与评级,仍要承担管理职责,应通过政策制定、指导培训、检查考核等方式,保证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评级工作质量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第五十一条异地客户信用评级对于注册地在异地的授信或担保客户,评级发起前应先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存在评级,如果已存在授信客户评级,应以该评级为准;如果已存在担保客户评级,拟进行授信客户评级,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多家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时,原则上由主办行负责评级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6•【文号】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银行贷款客户资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贷款客户资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模版

xxx村镇银行贷款客户资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地了解贷款客户的资信状况,为信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贷款客户资信等级评估适用于处于成长、发展期的各类生产型工业企业、贸易流通业及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评估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风险合规部负责全行贷款客户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包括业务的监督、检查、评估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客户等级评定标准第五条本行授信客户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为A、B、C三级。

第六条本行授信客户必须按照标准(见附件)进行客户等级评定。

按照本办法中标准评定低于C级的贷款客户不得准入。

客户等级是由所有标准中得分最差的一项来确定。

(例如一个客户除一项标准得分为B外,其它所有项目得分均为A,则该客户最终客户等级为B级。

)第三章评估内容第七条核心管理层经验和公司成立年限。

如若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其之前的公司担任相当于总经理及以上的职责,并且前一公司也从事相同的行业,在此种情况下,对公司成立年限的评级认定可以采用对核心管理层从业经验的评级,但公司成立年限至少不低于6个月。

核心管理层包括对借款人经营、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层经验可由核心管理层出具相关从业经历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原企业股东证明文件、高管任命文件或其他个人简历证明资料,经办支行或营销部门要予以调查核实并经本行风险合规部核定,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和说明要予以归档留存。

公司成立年限以企业营业执照为认定的主要依据,如企业由于产业转移、成本费用、发展战略调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搬迁注册地点或设立新法人企业,主要股东没有变化,主营业务有延续性,且该企业没有在信用、法律、税费等方面的不良信用和经营记录的,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新旧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经办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并经本行风险合规部核定,可视同该企业持续经营,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和说明要予以归档留存。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客户信用管理办法在商业经营中,客户信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资金流动。

因此,建立并实施科学的客户信用管理办法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客户信用评估1.1 客户资信调查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应进行客户资信调查,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还款记录等资料,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

1.2 信用评分体系建立客户信用评分体系,通过客户的资料和历史表现对客户信用进行评分,便于客户分类和风险评估。

1.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客户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监控客户的交易情况和还款记录,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二、信用额度设定2.1 信用额度评估根据客户信用评分和资信调查结果,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并在适当范围内根据客户历史表现和风险情况进行调整。

2.2 信用额度控制设定客户信用额度的上限和预警线,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额度,避免超出承受范围造成不良后果。

三、信用协议签订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签订信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流程和还款方式,约定逾期违约条款和补偿方式,确保双方权益。

四、信用管理措施4.1 信用监控建立客户信用监控制度,定期审查客户的信用状况,更新客户资料,及时调整信用额度,有效应对风险。

4.2 风险分散通过多样化客户结构和产品组合,降低单一客户风险,避免集中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

4.3 信用管理团队建立专业的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客户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应对客户信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应对信用风险5.1 风险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客户信用违约风险,明确处置程序和责任人,确保风险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5.2 风险保障购买信用保险、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降低客户信用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结语客户信用管理办法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之一。

只有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保障企业的经营安全和持续发展。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六条评级对象。

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

具体对象包括:(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八)综合类: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向客户提供各种信贷产品,帮助其实现财务目标,同时也需要对贷款的后续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管理,保护银行利益,增强客户信心,维护良好的银行业务形象。

为此,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个人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

二、贷后管理流程(一)贷后跟踪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跟踪管理程序,按照客户类型、贷款金额、贷款品种、贷款期限等分类设置跟踪周期,并制定跟踪方案,实现对客户在贷款期间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重要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并在跟踪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

跟踪的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季度一次。

对于风险大、重点客户,应当加强跟踪频次。

(二)还款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机制,对于还款出现违约的借款人,应当制定追偿方案,采取适当法律手段实施追偿。

对于还款良好的借款人,应当加强与之沟通,及时提供合适的还款方式,确保其正常还款。

(三)额度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额度管理制度,对于老客户或有按时还款记录的客户,允许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同时,应当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贷款额度。

对于存在贷款滚存等风险的客户,应当适当限制其额度。

(四)逾期管理银行应当建立逾期管理制度,对逾期还款的客户及时与其沟通,要求其说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催收。

对于长期逾期的客户,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并依法通报征信机构,影响其信用记录。

(五)风险评估与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制定风险评估标准,对借款人资产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三、要求和措施(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当加强对贷后管理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岗位和责任制,规范贷后管理程序,分工明确并相互协调,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2555号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2555号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评级及授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信用社银行评级及授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第五章 评级方式、流程及管理
一、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评级的方 式。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由各县级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 统一组织并负责审定,对信用评级真实性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对同一法人客户(含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农村信用 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四、对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融资业务 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机构负责评级工作;客户 基本账户不在农村信用社或与基本账户开立机构没有信贷关 系的,原则由信贷总量最大的机构负责,也可由各贷款机构 协商确定一个机构,或由上级机构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评级 时,评级机构要与系统内相关贷款机构充分协调,对同一客 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对象划分: 按照客户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和中型及以上两大类,其中每一类 别均划分为制造、流通、建筑、服务及综合等五类。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 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一、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法人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 的相对尺度,划分为8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 BB级、B级、CC级、C级。
五、对已确定退出或部分退出的法人客户,可根据年度退出 目标直接核定授信额度。
六、法人客户存量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欠息,尚未使用 的授信额度立即冻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授信额度审批与调整
一、对确定为退出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 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各县级联社 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四章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三、特别规定: (一)对资产负债率达到75%(含)以上、对外担保金额 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超过10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 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二)尚未投产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级; 投产不到一年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A级。 (三)上一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值的法人客户,原 则上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四)对尚有未结清不良贷款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最高 不得超过B级。 (五)对本金或利息逾期90-180天(含),信用等级最高 为BB级;对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181天,信用等级最高为B 级。 (六)对集团客户进行评级,原则上集团成员信用等级不 得高于集团信用等级。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胜担保有限公司个人资信评估管理办法
个人资信评估的流程
个人资信评估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评估准备、当面会谈、调查取证、撰写、报告、级别确认、跟踪监测、文件存档。

个人资信评估的内容
个人资信评沾的内容包括:评估被担保人的自然情况、职业状况、社会情况等。

自然情况:指评估对象的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供养人口、户籍以及住宅性质等个人基本情况。

职业状况指评估对象的职业及其稳定性、在现单位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和收入等情况。

社会情况:指评估对象的个人公众信誉(包括在其银行的信用记录)及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记录等。

个人资信评估的评分体系
个人资信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估对象的综合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个人资信等级综合评分由两部分组成,共230分,评分分值的分配原则是根据指标因素的稳定性和风险程度来确定。

自然情况:90分
1、年龄:24分。

根据不同年龄段人口收入,职业稳定性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区间。

但属老师、医生、金融、供电、邮电及公务员等人员可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18一25岁,分值11分。

这一区间的个人,收入逐步稳定,风险度减少,分值提高。

在评分时,年龄增加得分相应增加。

具体对应表如下:
30一45岁,分值24分,相对而言,这一区间的个人获得高收入的可能最大,分值取最高。

45一55岁,分值23一14分,这一区间的申请人,职业、收人相对稳定,但收入绝对值低于前一区间。

随着年龄增加,收入呈减少趋势。

具体对应表如下:
55岁以上,分值12分。

这一区间的申请人,收入下降,分值下降。

2、婚姻状况:10分。

婚姻状况分已婚有子女、已婚无子女、未婚、离婚有子女、离婚无子女。

已婚有子女为10分,已婚无子女为8分,未婚为6分,离婚有子女4-6分,离婚无子女2-4分。

3、供养人口:6分。

分值按供养人口的多少由少向多下降。

无供养人口为5分,1人为6分,2人为4分,3人为3分,3人以上为1-2分。

4、文化程度:9分。

分值按学历由高向低下降。

研究生以上取最高值9分,大学本科为7分,大专为5分,高中、中专为4分,其他2分。

5、户籍:15分。

深圳特区内户口为15分,直辖市户口为12-14分,省会城市户口为8-12分。

一般城市户口4-8分,其他户口为2- 4分。

6、住宅性质:15分。

在自然情况各要素中,此项最能反映个人偿还能力的高低。

自有住房可转让为I5分,贷款购住房为10-12分。

自有住房不可转让为6-10分。

租用住房为2—4分。

具体得分视其租用房屋的性质及租金的高低而定。

7、在常住址居住时间:7分。

2年以下1-2分,2-5年3-4分,5-10年6分,10年以上7分。

8、有无住宅电话:4分。

有住宅电话4分,无住宅电话0分。

职业状况:140分
1、职业:16分。

按所从事行业的稳定性,分值依次下降,老师、医生16分,金融、供电、邮电14分,公务员12分,律师、军人、记者10分,企业主(含个体户)、职员1-12分(具体得分视企业规模、性质等而定),其他3分。

2、在现单位工作年限:12分。

是反映申请人职业、收入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按不同时间段设定分值。

但属老师、医生、幼师、金融、供电、邮电及公务员等人员可另行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值1年(含)以下,分值2分;1-3年(含),分值4分:3-5年(含),分值6分;5-10年(含),分值12分10-25年(含),分值10分;25年以上,分值8分。

3、在现单位职务:30分。

按事业单位(含机关团体〕、企业单位中职务的高低设定分值,按专业技术职称级别高低设定分值。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厅局级以上30分,处级27分,科级22分,一般干部17分,其他12分。

企业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正副总经理级22-30分,部门经理17-25分,一般干部12-17分,其他9分。

具体分视企业规模、性质等而定。

4、技术职称或专业资格: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按职称级别由高向低依次下降。

高级职称20分,中级职称14分,初级职称8分,其他6分。

专业资格视具体情况参照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分值。

5、职业稳定性:10分。

职业稳定为10分,不稳定3分,失业或待岗扣5分,退休为4分。

6、年收入:32分。

是反映申请人偿还能力的最重要的指标。

收入越高,偿还能力越强,分值越高。

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分值32分;5-10万元,分值26-30分;3-5万元,分值21-25分;2-3万元,分值15-21分;1-2万元,分值9-15分;1万元以下,分值8分。

年收入与得分的具体
对应表如下(年收入单位:万元)
7、职业和收入变化趋向:20分。

指申请人所从事行业所引起的职业、收入的变化趋势,满分为20分,最低分为3分。

个人资信的等级
个人资信的信用等级按综合评分分为A~E五级,各等级对应的分值分别为: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无论分值高低,均评定为E级:
1、曾有违法行为;
2、曾经恶意拖欠过个人到期债务;
3、个人目前被作为诉讼被告,应承担责任尚不明朗;
4、声誉极其恶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