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点的认定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物的立法保护、文物的管理与使用、文物的鉴定和评估、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
全文共计约____字。
以下为节选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重要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包括古文物、近现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注重保护性利用,防止滥用、损毁、盗窃文物;(二)分类管理,根据文物的价值分类确定保护措施;(三)综合治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四)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五)科技支撑,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第二章文物的立法保护第四条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制度,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物。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文物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区,加强对文物的专门保护。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长期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程,建立健全文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监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二条对文物的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机构应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对古代文物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文物的实物特征、历史背景、工艺技术等进行综合鉴定。
文物部门规章制度
文物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文化遗产,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物部门是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展览、教育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体。
第三条文物部门的任务是: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文物的修复、整理、研究、展览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文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培训和教育工作;承担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文物部门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科学决策、依规依纪、责任担当、守法诚信、廉洁奉公。
第五条文物部门的领导机构是文物管理委员会,领导机构分工负责,配合合作,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文物部门设立科室,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工作责任,配合业务工作开展。
第七条文物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忠诚守纪,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文物部门负责人为局长,全权负责文物部门的全面工作,实行责任制领导。
第二章文物资源的调查与认定第九条文物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资源档案,对本地区的重要文物资源进行调查、认定,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文物资源调查应当科学、全面、系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证调查工作的经济、实用、高效。
第十一条文物资源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文物价值的普遍性、历史性、稀缺性、整体性、可辨识性等原则,慎重确定文物范围。
第十二条文物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文物资源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及时更新文物资源清单,做好文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文物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文物部门应当制定文物的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建立文物的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文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五条文物的保护应当依法依规,加强重点文物的保护力度,加大保护投入,防止文物资源的破坏和流失。
中国 文物 分类 标准
中国文物分类标准如下:
1. 陶器:能代表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特殊,器形完整;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而器形完整的。
2. 玉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遗存稀少,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或有研究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具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一个区域作坊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3. 书法绘画: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历史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
4. 木器:涵盖各历史时期遗留或发掘出的木质器具、古代建筑及建筑构件、生活民俗木质器具等。
5. 金银器: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的。
6. 文物史迹: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纪念遗址或建筑物等,依其价值的高低,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县 (市) 级文物保护单位。
7. 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文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别的文物,分类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文物的价值评估和等级划分需要由专业的文物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一. 单项选择题( 共20 道)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 B )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当地人民政府D. 当地文物行政部门2. 文物工作应当贯彻(C)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3.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D)所有。
A.谁发现归谁B. 集体C. 个人D. 国家4、下列不属于文物违法行为的是(D) 。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B走私文物C私分地下出土文物D交换个人所有的文物5、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A) 所有。
A国家B集体c 个人D视情况而定6.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C)。
A.2 年B.4 年C.3 年D.5 年7.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B)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A.国务院B.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8. 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D)。
A.加强保护的原则B. 抢救第一的原则C.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 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9.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交文物,由(C)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A.省B. 市C、县 D. 区1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B)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 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后,文物行政部门应该(B)小时内赶赴现场A.12B.24C.48D.7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什么时候修订实施的?(A)A、2002年10月28 日 B 、2005 年8 月21 日C、1982年11月19 日 D 、2006 年 6 月10 日13、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由取得什么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A)。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三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物的立法保护、文物的管理与使用、文物的鉴定和评估、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
全文共计约____字。
以下为节选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重要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包括古文物、近现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注重保护性利用,防止滥用、损毁、盗窃文物;(二)分类管理,根据文物的价值分类确定保护措施;(三)综合治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四)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五)科技支撑,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第二章文物的立法保护第四条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制度,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物。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文物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区,加强对文物的专门保护。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长期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程,建立健全文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监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二条对文物的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机构应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对古代文物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文物的实物特征、历史背景、工艺技术等进行综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B )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文物行政部门2.文物工作应当贯彻(C)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D)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4、下列不属于文物违法行为的是(D)。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B走私文物C私分地下出土文物D交换个人所有的文物5、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A)所有。
A国家B集体c个人D视情况而定6.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C)。
A.2年B.4年C.3年D.5年7.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B)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D)。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9.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交文物,由(C)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A.省B.市C、县 D.区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 B)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后,文物行政部门应该(B)小时内赶赴现场A.12B.24C.48D.7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什么时候修订实施的?(A)A、2002年10月28日B、2005年8月21日C、1982年11月19日D、2006年6月10日13、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由取得什么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A)。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在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同样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的街区原则上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拟申请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报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附件1、2)。
2.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批准文件。
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评估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评估分析。
5.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性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6.街区内已开展的基础设施、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等项目的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资料等。
7.城市历史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与专门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物品,包括实物、文字、图像等。
文物的认定对于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
一、文物认定的标准。
1.历史价值,文物应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能够反映出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2.艺术价值,文物应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包括工艺水平、美学价值等方面的表现。
3.科学价值,文物应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能够为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重要资料和信息。
4.完整性,文物应具有一定的完整性,能够清晰地展现其原貌和特征。
5.稀缺性,文物应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在相同类型的文物中具有独特性和稀有性。
二、文物认定的办法。
1.鉴定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对文物进行认定。
2.实地考察,对于具有争议的文物,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3.文献资料,通过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了解文物的历史渊源、制作工艺、流传情况等信息。
4.科学技术手段,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材料分析、年代测定等工作,为文物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5.公开透明,文物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文物认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文物本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其完整性和稀缺性等因素,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认定。
只有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办法,才能有效保护和传承文物,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在文物认定工作中,应当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文物认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科学化水平。
同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为后续的研究和传承工作提供保障。
总之,文物认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保护工作,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
只有通过科学的认定标准和办法,才能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蔡武二00九年八月十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目录[隐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的意义[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九年八月十日[1][编辑本段]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主席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认定方法
文物认定方法
以下是 6 条关于文物认定方法的内容:
1. 看历史痕迹呀!比如说一个青花瓷瓶子,你仔细瞅瞅上面有没有岁月留下的那种自然磨损的小划痕呀。
就像人随着时间会有皱纹一样,文物也有它们独特的“岁月之印”呢。
你想想,要是一个东西崭新得像刚做出来的,那能是真的古老文物吗?
2. 研究工艺手法可重要啦!你看那些古代精美的雕刻或者绘画,那手艺多绝啊。
好比一个木雕,真正古代的工艺那是精细又独特,和现在机器做出来的完全不一样呢!你见到个粗糙的木雕就说它是文物,那不是太草率啦?
3. 材质也是关键哦!拿一块玉来说吧,如果是真正的古玉,那质地感觉肯定不一样呀。
就如同是一块上等的丝绸和普通布料的区别,一下子就能感觉出来呢。
你不会觉得随便一块普通石头材质的东西会是珍贵文物吧?
4. 传承记录得重视呀!要是有某个家族一直流传下来的记载,说这个东西是祖辈传下来的文物,那可信度就高很多呢。
这就像有了一份说明书一样,告诉你它的来历不凡呀。
要是啥记录都没有,突然冒出个所谓的文物,你会轻易相信吗?
5. 专家的意见很有分量呢!专家那可是经过多年研究和经验积累的呀。
他们一看一个物件,就好像医生诊断病情一样,能看出个大概呢。
你总不能觉得自己比专家还厉害,随便就认定个文物吧?
6. 文化背景也得考虑呀!一个物品和当时的文化紧密相关呢。
比如具有某个特定时期文化符号的东西,就很有可能是那个时期的文物呀。
这就好像是一个人身上带着属于某个时代的烙印,这可不是随便能模仿的哦。
你不会忽视这个重要因素吧?
总之,文物认定可不能马虎,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仔细判断呀!。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文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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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物认定: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公布和保护范围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得到有效保障。
3. 文物监测与评估: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文物的潜在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文物修缮与保养:根据文物的不同状况和保护需要,采取适当的修缮和保养措施,保持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完整性。
5. 文物利用与开发: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文化交流等活动,提升文物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6. 法律责任与追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还需要重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挖掘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更全面、精准的监测和保护。
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北京市文物局二○○九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办理文物认定后的争议裁定,依据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裁定工作独立进行,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文物认定争议裁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负责相关受理、裁定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只受理裁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在做出文物认定意见后出现的争议。
第六条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受理申请后一般情况下组织两位以上(含两位)鉴定、评估工作人员,负责技术鉴定和评估论证。
第七条不可移动文物裁定应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评定相关标准或规定为依据。
可移动文物裁定应以“文物进出境标准”为裁定参考依据。
第八条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1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申请裁定。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可在市文物局网站下载);2、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书面认定意见;3、拟申请裁定文物的照片及其简单说明;4、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5、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条收到裁定申请后,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每季度统一组织鉴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论证,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在受理裁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工作,并将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意见告之申请人。
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近日,中央文物保护协会颁布了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包括47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古迹、古建筑、古村落、古山水、古湖泊和古代植物群落等被认定为中国文物保护重点保护单位。
根据内容,第四批共有11个省级文物保护重点单位,36个县级文物保护重点单位。
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11个省级文物保护重点单位,其中浙江省有三处享誉中外的古迹、古建筑被入选:绍兴西塘古镇、义乌大慈岩石窟和杭州西湖区。
浙江三处文物保护重点单位不仅具有优秀的背景地貌,而且文化价值极高。
浙江西塘古镇建于宋朝,在民间流传了一部古镇传说,这部古镇传说至今仍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
义乌大慈岩石窟位于义乌城中心和玉渊潭南岸,是震撼的的石窟群,也是中国著名的佛教遗址。
杭州西湖区自古以来就常被比作“人间仙境”,景色宜人,形成了钱塘江风光的独特格调,是一方名胜古迹的大本营。
再来看36个县级文物保护重点单位,其中湖南省有十处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被列入,重温文物巨匠青瓷之源--邵阳宋屋洞。
宋屋洞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素有“中国瓷都”之称,以十宗、青灰洞为主体,汇集青瓷各种品种,风格独特,富有艺术感染力,以技巧精湛、釉色娇柔妩媚而深受人们喜爱。
这里的青瓷技艺被认定为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宝级文物,一直以来在世界上享有盛名。
此外,江苏省的吴江涨洪湖、山西省的五台山文化遗址群、安徽省的淮安高句丽文化遗址等也分别被选为文物保护重点单位。
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的出炉,充分表明了国家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决心,从而让众多重要文物得以继续保护,同时也是一次有力促进中国文物长久保存利用工作的动力。
文物中完整而独特的历史文化信息,是研究历史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文化研究的重要资源。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与评定标准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化遗产分类与评定标准第三次全国⽂物普查⽂化遗产分类类别〇古遗址〇洞⽳址〇聚落址〇城址〇窑址〇窖藏址〇矿冶遗址〇古战场〇驿站古道遗址〇军事设施遗址〇桥梁码头遗址〇祭祀遗址〇⽔下遗址〇⽔利设施遗址〇寺庙遗址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〇古墓葬〇帝王陵寝〇名⼈或贵族墓〇普通墓葬〇其他古墓葬〇古建筑〇城垣城楼〇宫殿府邸〇宅第民居〇坛庙祠堂〇衙署官邸〇学堂书院〇驿站会馆〇店铺作坊〇牌坊影壁〇亭台楼阙〇寺观塔幢〇苑囿园林〇桥涵码头〇堤坝渠堰〇池塘井泉〇其他古建筑〇⽯窟寺及⽯刻〇⽯窟寺〇摩崖⽯刻〇碑刻〇⽯雕〇岩画〇其他⽯刻〇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〇重要历史事件及⼈物活动纪念地〇名⼈故、旧居〇传统民居〇宗教建筑〇名⼈墓〇烈⼠墓及纪念设施〇⼯业建筑及附属物〇⾦融商贸建筑〇中华⽼字号〇⽔利设施及附属物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〇医疗卫⽣建筑〇军事建筑及设施〇交通道路设施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〇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〇其他名称码地址及位置 GPS坐标纬度经度海拔⾼程 °′″ °′″⽶测点说明级别〇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〇省级⽂物保护单位〇地(市)级⽂物保护单位〇县(市)级⽂物保护单位〇未定⾯积分布⾯积平⽅⽶保护范围⾯积平⽅⽶建筑占地⾯积平⽅⽶建设控制地带⾯积平⽅⽶年代统计年代□旧⽯器时代□新⽯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类别〇古遗址〇洞⽳址〇聚落址〇城址〇窑址〇窖藏址〇矿冶遗址〇古战场〇驿站古道遗址〇军事设施遗址〇桥梁码头遗址〇祭祀遗址〇⽔下遗址〇⽔利设施遗址〇寺庙遗址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〇古墓葬〇帝王陵寝〇名⼈或贵族墓〇普通墓葬〇其他古墓葬〇古建筑〇城垣城楼〇宫殿府邸〇宅第民居〇坛庙祠堂〇衙署官邸〇学堂书院〇驿站会馆〇店铺作坊〇牌坊影壁〇亭台楼阙〇寺观塔幢〇苑囿园林〇桥涵码头〇堤坝渠堰〇池塘井泉〇其他古建筑〇⽯窟寺及⽯刻〇⽯窟寺〇摩崖⽯刻〇碑刻〇⽯雕〇岩画〇其他⽯刻〇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〇重要历史事件及⼈物活动纪念地〇名⼈故、旧居〇传统民居〇宗教建筑〇名⼈墓〇烈⼠墓及纪念设施〇⼯业建筑及附属物〇⾦融商贸建筑〇中华⽼字号〇⽔利设施及附属物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〇医疗卫⽣建筑〇军事建筑及设施〇交通道路设施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〇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〇其他所有权〇国家所有〇集体所有〇私⼈所有〇其他使⽤情况使⽤单位(⼈)⾪属⽤途□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农业⽣产□商业⽤途□居住场所□教育场所□⽆⼈使⽤□其他⽤途第三次全国⽂物普查不可移动⽂物认定标准⽂物普查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物。
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
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
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是指根据文物的价值、历史意义、艺术价值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在中国,博物馆馆藏文物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文物是具有最高价值的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文物,如国家元首访问时的赠品、古代壁画、珍贵的艺术品等。
二级文物是一般珍贵的文物,包括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文物,如古代陶瓷、玉器、钱币等。
三级文物是一般性文物,包括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文物,如明清时期的家具、服装等。
在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要由专业的鉴定委员会对文物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其价值等级。
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定级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对文物的来源、历史背景、价值等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
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定级对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定级,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文物的价值,为博
物馆的陈列展示、保护修复等工作提供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文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文化交流和传承。
文物保护实施细则_细则_
文物保护实施细则文物保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我国的文物保护的指导原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
下文是文物保护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文物保护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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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简报第5期
苏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1月3日
苏州市新发现文物点的认定办法
为规范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推进全市野外文物调查有序进行,根据我市文物遗存特点,结合城区普查组阶段性工作经验,经过充分讨论,特拟定苏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关于新发现文物点的认定办法。
一、认定的标准
新发现的文物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民居、园林、古塔、寺观庙宇、祠堂义庄、会馆、官署、学校、教堂、城墙、关隘、牌坊、桥梁、古井、水埠、驳岸等建筑物、构筑物;
2.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地方工农业生产、金融、商贸、医药、老字号、文化教育等发展情况的典型建筑、构筑物;
3.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场所、代表性建筑;
4.保存一定规模,能够体现传统建筑选址、布局理念;
5.在建筑构造样式、材料使用、建造技艺、装饰等方面,具有典型时代特征或地方文化特色。
二、认定的方法
1.新发现的文物点,由负责野外文物调查的普查组提议,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确定。
必要时,可组织苏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指导小组的专家论证复核。
2.新发现文物点的确定,要充分运用现有的苏南建筑遗产评估体系研究成果,科学判断其历史文化价值,提出合理化保护建议。
3.要重视新发现文物点的有关文献记载、历史人物、故事和传说等民间口碑资料的收集整理,充实完善其档案资料。
本期发至:
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长、副组长、成员
江苏省文物局、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市委办公室综合五处、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四处
各市(县)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