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德政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德政字〔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要求,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由6元提高到10元,二级医院由10元提高到15元,三级医院由15元提高到20元。
其他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2个百分点(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不执行起付标准的报销比例、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暂不调整)。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降低一、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民[2012]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2.08【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解决困难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提高医疗保障资源整体效益;(三)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四)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
医疗救助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直和物价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整顿医疗机构收费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和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标准偏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用高价药、以药养医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逐步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尽快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加快推进全省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探索医联体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每个市至少建成2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
2018年,扩大医联体建设范围,所有县级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并加快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初步形成符合城市、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特点,有序推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的医联体服务模式,医联体内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等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增长率达到10%以上。
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医联体建设覆盖全部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联体内部形成较为完善的人员上下流动、资源整合共享、患者双向转诊通道,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基本医疗服务下沉基层,构建合理就医秩序,全面落实分级诊疗。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7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鲁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规范和推动我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维护和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增强卫生计生领域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覆盖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医疗服务的获得感为目标,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试点示范、联合创新的工作格局,全面建成高效统一、管理规范、开放共享、公平普惠的“大健康”信息服务体系,有效提高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重大疾病防控能力、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和公众健康保障能力,助推健康医疗产业发展新业态,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山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省、市、县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使用、标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控机制更加完善;初步建成以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卫生计生行业管理相对人电子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重点,支撑跨层级、跨机构、跨部门的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医保、医药、医疗协同管理的医疗健康信息服务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鲁政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药监局、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1.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医疗服务要素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许可、监管等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保证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组织重点医学科研项目攻关;管理和发布卫生服务信息;监管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
2.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和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严格审批,对现有医疗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未经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不得执业。
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
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尽快建立起较大范围内的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监局(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要意义的认识近年来,我省住房建设快速发展,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缓解。
但应当看到,尚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既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住房问题仍较为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当前,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3年12月30日,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为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保障改善民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改革深化和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持续扩大,现有城乡居民医保体制分割、制度分设、管理分散、差别待遇、重复参保等问题日益突显,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为此,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了《意见》,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工作。
二、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是什么?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地惠及参保居民。
各市2014年要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何种统筹模式?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鲁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市、县(市、区)科学合理编制实施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现状一、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经过长期发展,我省已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77435家,其中医院192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3164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140家、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05家;全省卫生人员85.64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1.86万人(执业(助理)医师 23.71万人、注册护士25.42万人);床位51.93万张。
二、资源总量持续增长2010至2015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分别由3.99张、1.93人、1.63人上升至5.27张、2.41人、2.58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6•【字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现将《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从农村到城市的各项改革都取得了长足进展。
随着改革的深入,以社会保障为中心的各项服务做了许多探索,有些地方起步较早,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是相对滞后的,不适应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进一步加快,多项重大改革措施集中出台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问题显得更为迫切、更为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事、要事抓紧抓好,加快建立起以企业劳动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
一、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我省目前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1991]33号文件界定的劳动、民政、人事部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责范围,在充分调动地方和有关部门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为根本指导思想,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遵照“三马一车”,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三池蓄水”,“四个统一”,全程服务,国泰民安的基本原则来进行。
一是统一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领导。
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对本辖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将目前的劳动、民政、人事部门分别运作,变为劳动、民政、人事和有关方面、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的“三马一车”运行机制。
二是,统一政策。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
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统筹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工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基本多层次、公平可持续、统筹共济、依托基层的原则。
三、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划拨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和承担门诊诊疗等工作。
四、基金筹集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起步之初,参保人员个人暂不缴费,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五、医疗待遇(一)支付范围。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一般诊疗费等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诊疗费用。
不予支付的项目及内容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标准。
凡符合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六、医疗管理(一)定点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7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针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过多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在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0%和8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5%和90%。
二、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由分段比例统一调整为80%。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按80%的比例支付。
三、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一是将参保人员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及其贮存费用),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正>鲁政发[2013]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3页(P5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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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鲁医保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医保部门实施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各级医保、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医保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省本级具体执行,按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
各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步伐,为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试点奠定坚实基础。
列入今年扩大试点的6个城市,要于9月底前启动实施。
到今年底,2007年启动的试点城市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今年启动的试点城市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参保居民力争达到500万人。
二、做好试点启动各项工作。
列入2009年试点范围的5市,要认真做好基线调查,在准确掌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支付水平,科学设计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基金支付比例。
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
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做好试点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7月底前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各市方案根据省里审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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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09〕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城镇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没有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医疗需求难以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到2011年,全省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目标和工作进度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扩面任务(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表见附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级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增强制度吸引力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包容性、连续性和吸引力,让城镇职工和居民“进得来、留得住”。
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灵活的参保政策,尽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要认真研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制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法,方便各类人员参保。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把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的地方,要及时调整政策,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
要通过提高封顶线、控制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等办法,进一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下沉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人民群众
就医成本。
创新就医结算方式,提高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水平。
要适时调整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逐步扩大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鼓励应用中医药。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使职工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指导工作,保证全省政策框架的基本统一和平衡。
三、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快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报销范围,方便居民到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就医。
要不断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妥善解决好异地就医人员的费用结算问题。
要认真研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办法和途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及早实现市级统筹。
要尽快解决医疗保险委托管理问题,将委托企业管理、封闭运行的医疗保险基金移交属地管理。
要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要充分利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级要积极探索与服务对象、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系列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开展。
要建立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管,督促各单位尽快参保。
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医疗保险制度的舆论氛围,引导城镇职工和居民自觉主动参保,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
附件: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