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韶关市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繁荣市场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繁荣市场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繁荣市场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韶关市繁荣市场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韶关市繁荣市场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促进大宗消费、重点消费,进一步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促进餐饮消费(一)借助粤菜品牌促消费。
开展餐饮业名品、名店评选,通过评选活动,培育发展一批粤菜领军餐饮企业,发布韶关餐饮名店、名菜美食地图,打响“韶关客家菜”品牌,借助品牌吸引力扩大餐饮消费。
(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利用“粤菜师傅”工程交流合作平台带动消费。
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与东莞餐饮相关协会及企业开展农产品食材考察等交流活动,搭建韶关与粤港澳大湾区上中下游粤菜产业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带动韶关农产品消费。
(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展互联网+餐饮扩大消费。
开展餐饮行业企业上线互联网平台、线上营销等技能培训,引导餐饮企业拓展线上渠道,积极开展线上营销、线下配送等新业务;鼓励餐饮企业发展互联网外卖送餐、中央厨房和团餐业务,推动餐饮企业与网络服务平台协同合作,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和扩大消费。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振大宗消费(四)支持新能源车消费。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韶府[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2008]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已经十二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国务院关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衡量违法行为。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可以不处罚,并且通过教育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处罚。
在法定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通过较轻的处罚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将法定职责内的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以下要求明确行使标准:(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为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等五个等级。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工商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工商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韶府[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工商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2]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工商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韶关市工商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上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工商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工商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商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工商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工商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工商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协调管理;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工商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工商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工商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工商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工商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工商行业协会的发展,将工商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市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将本应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上商行业协会承担,同时保障工商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对大类工商行业协会和经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工商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
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方案
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方案工商局是我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市场法律法规,而且容易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受损。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份高效的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方案显得尤为必要。
一、方案的背景1.无照经营行为的普遍存在。
无照经营行为在我国市场上存在已久,给市场环境、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带来了多方面的危害。
2.工商局的执法难度大。
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隐蔽性、移动性和变态性,很难有效监管。
3.整顿无照经营行为的呼声高。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重视,呼吁加强市场管理严管无照经营行为的声音不绝于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针对我国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我们制定了下面的方案。
二、方案的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工商局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方案,我们的主要目标是:1.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管;2.提高工商局无照经营检查和查处的效率和水平;3.保障市场环境良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方案的重点1.加强市场监管建设。
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管理体系,以便更好地掌握市场情况,遏制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落实有关经营者的信息登记和备案制度。
2.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
利用先进的监测手段,迅速、精准地掌握市场上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及时发现并查处这种行为。
3.提高监管力度。
对于查处到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进行处罚并公示,以警示其他经营者不要以身试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违法行为者的信息永久留存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建立联网系统,形成无缝监管机制。
4.公开化执法工作。
工商局将向社会公开发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公告书的情况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执法不公和乱作为、乱禁止等行为的发生。
五、方案的实施1.改善执法体制。
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明确工商局职责、权利和限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依法行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粤府办[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广东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领导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范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其他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方案。
一、目标全面排查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二、任务1、清查涉及餐饮、纺织品、建材、水电气动力设备等近期易受关注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
2、对明确存在的违法经营活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3、加强对市场监管的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加以查处。
4、定期开展夜间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经营活动,控制事态发展。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在消费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实施措施1、建立责任人制度,负责统筹推进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2、加强组织管理,对涉及的行业开展全面排查,目标明确,时间节点明确。
3、加强信息交流,采取科技手段开展数据互通共享,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员、车辆、物品等信息,为后续执法提供支持。
4、加强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监管,保障快速响应。
5、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工作,提高消费者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警惕性。
6、加强案件的督办和质量把控,确保查办情况得出实际效果。
四、预期成果1、全面清查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对需要整治的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2、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促进我市企业的健康发展。
3、公众的安全感得到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4、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切实保障社会大局的稳定。
5、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严格执法,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汇报人: 2023-12-08
目 录
• 工作目标和原则 • 组织架构和职责 • 工作重点和任务 •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 其他事项和附件
01
工作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
01
02
03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设立联合执法组
该组由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并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行动。
联合执法组负责按照整治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 上报领导小组。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 责,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整治工作 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工作取得
实效。
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为整治工作提 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提供法律援助
为经营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 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06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Hale Waihona Puke 0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
作的有效执行。
加强现场检查
02
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
规行为。
强化社会监督
03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公安、税务、建设、国土、卫生、环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艾学峰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修改、废止、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应列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转发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二)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但有关内容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一致或实质相同的;(四)根据国家、省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具体阶次、标准。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二)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三)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事项的文件;(四)仅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五)对本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文秘、内部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两违”行动的通告-韶府[2013]6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两违”行动的通告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两违”行动的通告(韶府〔2013〕66号)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打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打击“两违”行动范围为全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二、打击“两违”行动内容(一)打击违法用地。
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二)打击违法建设。
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在商品房顶层或其他建筑物私自乱搭乱建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突击性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
三、打击措施(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主动到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调查处理。
2020年最新无证经营查出取缔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无证经营查出取缔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6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府规审[2013]7号)已经2013年10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市长艾学峰2013年11月12日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浈江区、武江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规划、国土、住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文广新、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监察机关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综合管理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9•【字号】韶府[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二月十九日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一总则(一)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均属非法煤矿,必须坚决取缔。
(三)取缔非法小煤矿必须做到“一堵三不留”,彻底炸封井口,拆散设备、设施,遣散人员,恢复地貌,防止死灰复燃。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及时查处非法开采煤矿的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整治非法小煤矿的政策深入人心,做到人人懂法、守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督促协调各部门和镇政府做好取缔非法小煤矿工作。
(七)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法小煤矿负责取缔炸封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定期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开采小煤矿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巡查发现的非法小煤矿及时处理,防止酿成安全事故;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实现群防群治。
(八)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小煤矿的炸封取缔实施监控检查,并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非法小煤矿进行炸封取缔,保护矿产资源、建立有序的矿业秩序。
(九)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安委办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坚决取缔非法小煤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小煤矿。
无证照经营清理整顿方案
无证照经营清理整顿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其种类、
数量、行业分布等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整治计划。
2.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和查处力度
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分类整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的种类、规模、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采取相
应的整治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
4.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监管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长效
监管。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顿工作。
5.督促检查: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
到实处。
对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清理整顿无证照经营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韶府[2010]9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韶府[2010]95号)为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的管理,为广大市民和游客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休闲环境。
根据《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风度路步行街每天8:30时-23:00时实行全封闭管理,除特种工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步行街行驶、骑行、停放。
在和平路口、复兴路口、兴隆街口和风采路口设置车辆出入口,供特种车辆和沿街住户办证车辆出入。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先行调查取证,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步行街办公室工作人员先行制止和调查取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废弃物。
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放置垃圾,违者处以50元罚款;随地便溺,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物品。
违者处以400元罚款。
(三)店外占道经营、无照设摊、游摊小贩进入步行街经营。
违者处以500-5000元罚款。
(四)擅自设置或改变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形状和规格,长期破损不维修、不整洁。
违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躺卧、露宿、乞讨和拾荒。
(六)其他破坏步行街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序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15
•【字号】韶府[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
告
(韶府[2006]15号)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粤府[2005]9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
(二)全面查处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矿权、不执行开发利用方案、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
(三)提高矿业门槛,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三、工作重点
关闭煤矿、热点矿区、钨矿、锡矿、锑矿、稀土矿、铁矿、铅锌矿、瓷土、高
岭土、采石场、地下热水、勘查项目。
四、工作措施
(一)对无证勘查开采、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一律依法关闭;
(二)对违反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三)对非法勘查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保护非法勘查开采的干部职工一律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整治市区“六乱”和“五小”行业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整治市区“六乱”和“五小”
行业的通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2007]104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整治市区“六乱”和“五小”行业的通告
(韶府[2007]104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积极配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六乱”(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吐扔、乱贴写)和“五小”行业(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和小网吧、小商店、小旅店)进行综合执法整治,实行集中规范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有店铺经营的夜间饮食摊点(大排档)和烧烤档必须全部入室经营,不得将桌椅等摆放在人行道及公共场地经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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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韶关市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办法韶关市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管理,实现“严管、善管”目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及有关YYY的规定,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行为是指: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领取相关证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从事“先照后证”生产经营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能从事该项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管理: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有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生产经营项目或场所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下列行为,由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一)应当获得审批但未获得审批擅自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