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分析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摘要]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
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分析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民法学者从传统的侵权理论出发,发展出环境侵权的概念,延伸出其本质,一般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归纳后可以概述为:环境侵权是行为人的行为通过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和危害。
名称也有差别,如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环境污染侵权”,梁慧星教授谓之“和杨立新教授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定义则可能更为宽广,他们更加地注意到了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问题,他们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和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的损害。
为了和民法学者所提出的环境侵权概念相区分,他们提出了环境侵害的概念。
如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下为概念,甚至只是一个很小的部分。
因为,环境侵害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在传统的民事侵权制度上不能找到合适的权利主体,难以在制度框架下解决,所以本文使用的是民法学者提倡的环境侵权的概念,即:环境侵权是行为人通过改变受害人周围的环境或者环境要素,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和损害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救济的一种途径,本质上是同质赔偿。
同质赔偿的意义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
惩罚性赔偿时在通知赔偿的基础上,给受害人另外的赔偿,它彰显的主要是对于行为人的制裁。
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
在英美国家,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他不是为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而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的一笔金钱。
论环境侵权损害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论环境侵权损害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作者:魏晓莉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03期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传统的同质赔偿原则不能够很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惩罚性赔偿具有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标准和主观故意的主观归责特征,不仅具有威慑补偿功能,还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
因此,在我国特殊的国情——环境侵权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既有现实性也有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质正义;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3-105 -02一、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中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是加害人因其主观上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向受害人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基础上,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以此惩罚加害人的行为。
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英国,1763年英国Lord Camden法官在Huckle v.Money 一案中首次运用,此案中原告是一名印刷工人,他在政府对《北部瑞顿报》的搜查中被拘禁了6个小时。
虽然原告在被拘禁期间受到了礼貌的待遇,但是陪审团认为被告的行为极为粗暴,因此判决被告赔偿予原告300英镑。
①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 v.Norris一案中承继英国的这项制度。
并且,这项制度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现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成为美国侵权法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性(一)同质损害赔偿原则的不足环境侵权是侵权法上一种特殊的侵权,环境污染的范围极广,复杂性极大,不但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还会造成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损害。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讲,由于环境侵权的潜在性,受害者不能获得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损害方面的赔偿,仅能获得当下发生的损害赔偿,具有不公平性。
与此同时,在环境侵权方面,受害者往往都是弱势群体,面对高额的诉讼成本、取证困难、诉讼周期长、维权艰难的窘境,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而环境的侵权行为就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
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
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环境权等。
笔者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指的是人为的活动使得环境受到污染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所存在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我们能看出案件中的加害者一般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而受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
第三,环境侵权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在环境侵权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对其进行金钱等方式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责任。
从对环境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等行为。
第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金贩赔偿也包括对精神等方面进行赔偿。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就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赔偿形式,它不仅可以赔偿因环境破坏导致的损失,更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分析其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已经出现了一定的实施现状。
以最高法院之前审理的山西古交市露天煤矿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法院判决除了要求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实际损失外,还要求被告支付环境污染赔偿金、环境管理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等,并且法院还强调环境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表明我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已开始重视,并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具体实施。
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后,惩罚性赔偿也被纳入到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中。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金中应当包括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其在实践中的进一步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虽然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并不明确。
这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供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容易导致赔偿量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目前还存在赔偿金额低、执行难等问题。
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巨大,但在诉讼中被判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却较低,无法真正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不够健全,惩罚性赔偿的执行也面临一定的难度,导致赔偿款难以兑现,无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效果。
三、对策建议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当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明确规定。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逐渐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涉及到有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外,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附加惩罚性赔偿的一种手段。
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的是,惩罚性赔偿不仅是为了赔偿被侵权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起到制约和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能够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从而遏制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外,更多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环保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环境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且依法可以得到合法的执行。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将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以此对违反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制约,同时加大其赔偿的经济压力。
例如,2019年广东省佛山市对一起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将被告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由律师提出的8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使得赔偿金额相应增大,从而更加有效地起到制约和警示的作用。
(一)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实现对被侵权者的损失赔偿,更重要的是能够惩罚违法者,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侵害环境与生态系统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将是他们作出了违法行为的代价。
同时,惩罚性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切实保护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论析
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论析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环境侵害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拟提出在环境侵害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想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环境侵权同质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普通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长期坚持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即同质赔偿原则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一直拒绝承认惩罚性赔偿的位置。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争议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应当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制度,其惩罚功能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私法性质存在冲突。
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私人罚款,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措施,它与私法的补偿性是不相容的,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行为进行惩罚,就会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金福海,1994)。
传统大陆法系认为侵权法上的民事损害赔偿旨在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以补救或恢复,体现的是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强调对“个人”的补偿性的赔偿。
这种“补偿”重在填补损害,赔偿的数额与损失的数额应当大致相当。
传统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也定位在其补偿功能上。
然而,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化”思潮对传统民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民法的本位经历了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随着现代民法的社会化趋势,现代侵权法的视角也随之跳出了传统桎梏,顺应法律社会化的发展趋向。
无过错责任逐渐作为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得以确认就是侵权法基本功能顺应社会所作的重要调整。
在法律社会化的大背景下,社会利益被逐渐列入侵权行为法的考虑范围,侵权法的功能也发生了转变,扩展到以补偿功能为主,并辅以惩罚功能、遏制功能等多种功能。
随着侵权法功能的扩张,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也必然不能满足侵权法充分发挥其功能的需要,这就需要引进其他的原则来弥补其不足。
而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一,补偿功能。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滞后I与放大f三个方面。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环境侵 『 生 生
权 中又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赔偿。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 受害人只能就所受生命、 身体、 健康
性、 反复性, 因此在时 间上侵害状态具有继续性、 反复性特点。这 就影响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充分、 及时的救济 。 () 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 、 滞后性与放大性 。环境侵权的损害
结果 , 往往需要通过广大空间和长久时间才显现出来 , 甚至经由多 种因素的复合 、 累积之后 , 才变得 明显 。受害人常在不知不觉 中遭 受损害, 犹如慢性 中毒。环境侵 害的累积性、 复合性, 决定 了损害 结果往往具有滞后性 、 潜伏性。许多环境侵权事件, 日本的米糠 如
或财产的物质损害请求法律救济 , 而元法就环境侵权行为所带来
() 1 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和互 换性, 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 [传统的民事侵权 主体之间是平等 1
的、 可以互换的。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侵权现象 中, 加害人 多是在经济 、 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 和实力 的企业, 而受害人多为没 有防御能力的普通公 民, 存在 主体之 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性。惩罚 性赔偿体现了现代社会保护弱者的立法倾 向,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 序和善 良风俗 , 法律认为有必要强调对弱者的保护力度。惩罚性 赔偿能够较为有效地抑制侵害弱势 相对人利益 的行为发生 , 也为
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补偿提供 了 制度保障 。
局限性 , 我国环境法学者高利红和余耀军教授已经论述的相 当清
* 收稿 日期 :O 9 I 0 2 O 一I - 1 . 作者简介 : 康京涛 (9 0 男 , 18 一) 陕西宝鸡市人 , 江西理工大学西校 区党政办公室 , 助教 , 硕士 , 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 。
我国环境 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适用惩罚性赔偿最早源于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也借鉴这一制度。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民间交易习惯逐步提升为法律规范,对实施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实行双倍赔偿,第一次通过立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合同法》亦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首先,从赔偿要件上看,加害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恶性行为,这种行为是受到法律和伦理否定的,具有道德上的可归责性。
其次,从赔偿的数额来看,并不限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害。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适用的必要性考虑的到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同质赔偿的功能欠缺、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这三个因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符合环境侵权发展需要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由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这一内在因素决定的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具有不平等性。
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认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而受害人则多为实力单薄的普通民众,因此在环境侵权的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先天的不平等。
这种特殊性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基所在。
其次,环境侵权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
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的长时间,经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逐渐示出其危害性,受害人则在不知不觉中遭受损害,影响该地区的一代甚至几代人的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依靠同质赔偿的原则,很难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赔偿,显然有悖社会公平。
(二)由同质赔偿的功能欠缺这一外在因素决定的近代民法以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原则,因此相应地在民事侵权赔偿上以同质赔偿为原则。
同质赔偿原则是指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惩罚性赔偿措施的适用。
该理论显然已不适应新型环境侵权行为。
在环境侵权中,受害人与加害主体形成严重的不均衡导致受害人在与受害人形成对抗之时的弱势地位。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其 在 环 境 侵 权 领 域 适 用提 供 了立 法 基 础 。文 章 提 出环 境 侵 权 领 域 构 建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若 干 建 议 , 进
一
步 论 证 惩 罚性 赔偿 在 环 境侵 权 中的 适 用具 有 可行 性 。
[ 关键词 】 环境侵权 ; 惩罚性赔偿 ; 适用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7 [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4— 5 8 5 6 . 2 0 1 7 . 0 9 . 0 1 5
反对 者则 认 为 , 侵 权 法 主 要 目的在 于 “ 填 补 损 害” , 在侵 权 法 中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与侵 权 法 的
核 心 目的 相 违 背 。 侵 权 法 本 质 为 私 法 , 而“ 惩
二、 惩 罚 性 赔 偿 在 我 国 环 境 侵 权 中 适 用 的必 要 性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林 雅 玲
( 福 州大 学 法学 院 , 福建 福 州 3 5 0 1 0 8 )
[ 摘 要] 惩 罚 性 赔 偿 在 我 国环 境 侵 权 中的 适 用 存 在 争 议 。 环 境 侵 权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了惩 罚 性 赔 偿
的 适 用 具 有 必要 性 。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食 品 安 全 法》 《 商标法》 等 法 律 中的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为
环境 侵权 的特殊性 决 定 了惩 罚 性赔 偿在 我 国适 用具 有 必 要 性 。与 其 他 侵 权 相 比, 环 境 侵
[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0— 2 7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作者:于钧泓孙善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04期摘要: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不仅危及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现今环境侵权问题不断,传统的同质损害赔偿原则并不能有效地遏止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中国现行环境侵权同质赔偿制度不足作以剖析提出在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探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同时,具体分析中国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质正义;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264-02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权益。
中国侵权法虽然在环境侵权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恶意侵权行为并没有加以惩罚性规制,将过失与恶意区分以此彰显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环境侵权问题和十八大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建立中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尤为迫切。
一、中国环境侵权同质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惩罚性赔偿源于英国,是除补偿性赔偿外的损害赔偿,其惩罚性是使加害人承担超过补偿性赔偿的责任,从而实现其威慑功能,抑制潜在加害行为的发生和对加害人进行惩戒,对过失与恶意予以区别对待的赔偿规则 [1]。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惩罚性规则的适用还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商品房买卖和侵权法产品责任法律领域,在环境侵权领域并没有引用惩罚性规则,只是规定了无故错责任原则和共同侵权情形。
中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同质损害赔偿制度下的受害人救济不足中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法中坚持适用同质损害赔偿原则,同质损害赔偿原则指加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限,而不能妄加适用惩罚性措施。
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探析
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探析【摘要】环境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不同,主体的不平等性导致了我国目前法律框架内的同质赔偿制度对受侵害人的救济不力。
也使得环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工业生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有必要在环境侵权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救济一、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及其特征(一)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1.主体地位的实质不平等环境侵权的主体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虽然均为民事主体,但由于加害人往往是具有一定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特殊法律地位的企业,而受害人一般是认知和诉讼能力较为弱势的普通民众,在诉讼中很难承担举证责任,往往致使他们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2.受害对象的广泛性和客体的广泛性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污染物质通过水、土壤等媒介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遭到侵害。
因而受侵害的主体非常广泛,例如海洋污染的受害者可能遍及几个国家。
并且受害主体不止一代人,而是很有可能危及几代人的权益,例如1986年前苏联(现乌克兰)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事故发生的几周内只有29人死亡,但它却在以后直接或间接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使儿童染上甲状腺疾病,并将危及后代人。
①3.原因行为的价值合法性传统侵权行为的原因行为,例如伤害他人身体、偷窃他人财产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会受到谴责并应该禁止的行为,即原因行为具有违法性。
然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却是具有合法性的,人们不可能禁止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发生。
因为人类需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发展跟自身相关的各项产业,损害的发生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前进与开发的伴生物,例如火力发电会排放废气废水,产生废渣;各种矿藏资源的开发会破坏资源的生态平衡甚至影响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探析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探析作者:安金珠辛旭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有愈演愈烈之势。
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已不能规制某些恶意的环境污染行为,因此,环境侵权的救济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需要有所突破。
本文通过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的必要性和条件,论证了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同质赔偿作者简介:安金珠,东北林业大学2008级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辛旭东,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3-02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在世界范围内加剧着,成为全球性问题,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诉讼与日俱增。
环境侵权已经不同于传统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经济实力、信息掌控能力差距悬殊,如果没有补偿性赔偿之外的救济措施,很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只能选择忍受与沉默。
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和框架内,既要体现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念,保护当事人的环境权益,又要保证社会经济发展成为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课题。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适用惩罚性赔偿最早源于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也借鉴了这一制度。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民间交易习惯逐步提升为法律规范,对实施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实行双倍赔偿,第一次通过立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合同法》亦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布莱顿法律词典》将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暴力压制、恶意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首先,从赔偿要件上看,加害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恶性行为,这种行为是受到法律和伦理否定的,具有道德上的可归责性。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注重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环境损害的货币化补偿,强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力度,推动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现状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这些污染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破坏了生态平衡,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安全。
然而,由于我国传统的环境保护方式主要依赖于行政处罚,对环境污染者的威慑作用有限,导致环境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此,我国在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通过将环境损害货币化补偿来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惩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为生态修复赔偿和生态环境影响赔偿两部分,其中生态修复赔偿主要用于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影响赔偿则是根据环境质量差异,将环境污染者与倒霉者之间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首先,通过货币化补偿,可以让环境污染者直接承担经济损失,加大了对企业的经济惩罚力度。
此外,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倒逼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
同时,将赔偿款项用于生态修复,可以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金额不合理。
当前,我国赔偿标准多以行业标准为依据,缺乏统一的衡量体系,造成生态环境损失估计不准确,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其次,手续繁琐,赔偿流程不畅。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方还需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作为对其过错行为的惩罚。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不仅适用于民间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也适用于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必须符合基本赔偿原则。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其适用必须遵循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惩罚和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过失程度、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等因素,确保赔偿额度和方式能够对侵权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同时又能够让受害方得到合理的补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侵权行为严重,致使受害方遭受了重大损失,并且属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这些条件的具体适用需要结合实际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侵权者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也会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广泛,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对侵权行为的严肃处理和对受害方的合理赔偿。
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仍然存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和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正,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该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研究分析。
首先,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是不可逆转的,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长期影响。
因此,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该制度的适用可以强化法律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侵权者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其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被侵权方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并应考虑环境污染的性质、程度和时间等因素。
同时,还应考虑到侵权者的经济能力和社会责任,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应考虑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让社会公众了解环境侵权行为和赔偿情况,促进社会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参与。
然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失难以估计。
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精确计算。
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能存在估计不准确和不合理的情况。
其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环境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利益关系和责任方,执行环境赔偿决定的过程复杂而繁琐。
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和政府行为的追责难度更大,执行起来更为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首先,可以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科学评估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供可靠的证据和依据。
其次,可以加强环境监管和追责力度,健全环境侵权行为的证据固定和追责机制,提高环境侵权行为的成本,加大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环境侵权事件频发。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事件的惩罚越来越严格。
在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有违法行为的被告,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赔偿数额超出了仅仅抵消原告损失的限度,从而实现了对被告的惩罚的赔偿。
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示范教育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权益。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因环境犯罪行为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制度,是对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旨在惩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者、经营者和其他环境污染者,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意识。
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环境侵权行为滞后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方式来保障环境的权益和保障权益;(二)环境侵权者在掩盖事实和逃避责任方面表现出的恶意甚至是犯罪行为,可被视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适用对象;(三)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环境审计、评估和验收环节,对于环境事故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解和治理;(四)由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经常是致命或难以恢复的,此类环境犯罪是很难恢复以前状况的,因此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可以对被害方提供更有利的解决办法。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优点1. 提高责任心和意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那些在环保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人。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可行性研究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可行性研究作者:周婉滢来源:《卷宗》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厂数量不断的增多,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
环境侵权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人身伤害,也使得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社会影响及其严重。
而我国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规定侵权人仅需支付补偿性赔偿费用,处罚过轻,不能有效的规制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因此,笔者提倡我国引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本文中详细分析该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及适用条件,以期能够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使得环境侵权人遭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可行性我国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的污染企业转移到农村,使得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给当地农民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人身伤害,甚至某些地区还出现了“癌症村”。
但由于我国在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惩罚方面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只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其遭受的精神损害以及因环境侵权造成的隐性损失却得不到救济。
我国大量学者提倡引进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在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还应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除实际损失之外的高额惩罚性赔偿。
1 惩罚性赔偿概念及其功能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是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两种主要模式,补偿性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其实际遭受了损失为前提,且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具有惩罚的功能。
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为限,要求侵权行为人在补偿了被害人损失的情形下,还要对其进行赔偿,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赔偿。
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防止其再实施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有警戒他人的作用,防止他人出现类似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侵权行为人。
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旨在恢复原状、填补损失,而惩罚性赔偿的设立可以起到惩罚侵权行为人的作用,要求其在赔偿了他人的损失之后还需支付更多的赔偿金,双倍、三倍甚至是十倍,为其侵权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起诉环境侵害行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制的不足,更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促进了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使得环境法治建设更加完善和健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环保领域的重要法律工具,为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1.2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不同于一般的赔偿,其目的在于惩罚侵害环境的行为人,并通过制裁达到修复环境损害、防止再次侵权等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本质是对侵害者的一种惩罚和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倡导环境友好行为。
惩罚性赔偿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地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可以修复环境损害,还能有效地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通过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正文2.1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依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5条的规定,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再次是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
还有相关的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解释等。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依据主要是来自我国的宪法、民法总则、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司法文件和解释。
这些法律文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保障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也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正常进行,并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等依法提起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赔偿方式,其目的在于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和警示,防止其再次犯罪。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除了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外,还对污染者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其目的是惩罚环境污染者,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额外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在一般赔偿之外的一种额外赔偿,其数额通常高于一般赔偿的数额。
2. 惩罚性质:其目的是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以达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防止其再次犯罪。
3. 社会效果:惩罚性赔偿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环境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等依法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可以依法判决侵权行为人支付适当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和作用1. 惩罚污染者:惩罚性赔偿对环境污染者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能够更好地阻止其再次犯罪,有效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护环境权益:惩罚性赔偿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权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的持续改善。
3. 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惩罚性赔偿能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保投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园地2016・11(下)
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分析
刘蓉胡骏平
摘要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更大的惩戒和预防功能弥补着现今我国补偿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具有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制有着其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环境侵权必要性可行性
作者简介:刘蓉、胡骏平,南昌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309
一、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不顾环境承受力破坏生态和污染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环境等权益受损害,法院判决行为人给付超出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制度。
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一)生态建设的紧迫性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符合现代社会生态建设的需要。
从实践中看,资源的高消耗和环境的高污染已使我国环境生态问题进入到集中爆发区,雾霾天、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污染已达严重程度,在污染的地域上,随着中西部开发力度的加大,污染甚至已从东南地区向全国蔓延。
但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地方政府却仍是以GDP的发展论功绩,不顾环境,而普通大众参与保护环境的力度也是严重不足,环境保护理论稀薄,虽有人有心维护,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不容乐观,故需要惩罚性赔偿来给予人们足够的重视和警戒。
同样的从国家政策纲领的要求也体现着我国生态建设的紧迫性,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等建设等同重视起来,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更是具体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责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我国重大战略任务之一。
这些政策驱使着我们要加强生态的建设,完善现有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用惩罚性赔偿弥补填补性赔偿的某些缺陷,对生态建设、对解决我国人民“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以及提高法治、环境保护意识都有很重要的作用,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是我国生态建设紧迫状态下的应有措施。
(二)环境污染本身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破坏或污染生态、生存环境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环境等权益被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环境侵权后其后果更为复杂和难处理,其危害后果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侵权的危害面广。
传统侵权行为以个人私益为侵害对象,其损害往往是单个的,而环境权益为全人类所共享,一旦受损,其侵害的却是所有人的利益,甚至于子孙后代的权益;全球变暖、雾霾天以及天气的极端化等环境问题已是警示。
其次,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
环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是长时间环境破坏的量变积累在超出环境本身承受力后质变为环境问题,因此,它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和各种污染的相互反应后才能显出它的危害性,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环境问题被发现以及治理的困难性,因它不是由一个侵害行为所造成即使是也不能立刻确定因果关系。
最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存在普遍侵权和消极治理,环境治理成本的高昂,环境所属的共有性使环境问题成为一个悲剧。
(三)现有惩处手段的有限性
现行对环境侵权的惩处适用的是传统民法的补偿赔偿原则,即只赔偿受害人被损害的人身、财产权益,不考虑环境受损情况。
这对现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不利的。
环境污染行为人多数是支持一方经济,占有社会绝大部分资源,具有特殊技术、信息实力的公司或企业,它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极强的趋利性。
补偿性赔偿的惩处手段并不能对其的违法行为起到遏制和预防作用。
对这些企业或公司来讲,守法就意味着前期的购置环保设施,研发更为环保的产品技术以及后期环境被污染后的治理等措施,这些成本是高昂的。
相比于直接以环境换企业的经济利益,由国家直接买单的简易经济模式,前面所讲的守法行为对趋利性的企业来讲却像个笑话。
对他们来讲,对比以补偿损失为赔偿原则的环境民事赔偿的违法成本与企业以牺牲环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违法成本往往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利益衡量以及在更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会直接选择侵权。
对受害人而言,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处于完全劣势难以规避和抵抗的受害人,尤其是处于底层的普通市民、农民、渔民等出于经济实力、信息不对等以及技术缺少等因素的考虑、也不会积极地提起法律救济。
可见,现存的补偿性赔偿既无法引起加害者足够的重视与注意,阻却侵害行为的发生,也无法激起受害人的维权之意。
因为
2016・11(下)◆法制园地根据补偿性赔偿原则,除去受害人被损害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赔
偿,受害人的环境权益是不被补偿的。
退一步讲即使该赔偿是充
分的,也仅仅尽到了对受害人的弥补,对于环境治理和保护并没
有太大的作用。
三、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一)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制度和理论基础
虽说我国没有关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条款,但现
有的其他惩罚性赔偿的法条规定,却也表明我国对该制度已有
较为成熟的掌握、研究与运用。
我国第一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运用是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
规定的一倍惩罚性赔偿。
其后就是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
中规定的“假一赔十”。
在后就是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它更是直接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个词语以及在适用范围上也
有所扩大。
相比于已有的法条规定,尤其是在已经确定的产品
惩罚性赔偿中,环境侵权与产品侵权的情形有着极大的相似,都
是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都是造成损害后
弥补困难大,故其参照性对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可
想而知。
在学术讨论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应适用环
境侵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理由和见解,有的学者从惩罚性赔偿和补
偿性赔偿对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功能上作对比认为传统的补偿性
赔偿对环境侵权的损害填补不够,它不能足够救济受损权益,尤
其是受害人以及他人的环境权益,也因为这部分权益的缺失赔
偿,加害人在经过理性的利益权衡后也会直接选择侵权,而惩罚
性赔偿一方面以超出填补性赔偿的金额填补受损环境权益,起到
足够救济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以高昂赔偿以及对行为人主观过错
的考量为因素实现对行为人的惩戒、遏制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
偿以其特有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实现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有学者
则通过分析了我国现存环境问题以及借鉴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
偿制度提出: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严峻,在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上,
补偿性赔偿制度已作用不足,应引入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环境侵权
领域
康京涛.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0(2).34.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建设美丽中国——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正当时.法制日报.2012(12),第4
版.
[2]田圣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学分析.咸宁学院学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