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甬政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及国家、省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粉煤灰掺量30%以上并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的粉煤灰烧结多孔砖(包括空心砖,下同),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依照国家、省和本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其它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甬政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为了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调整优化墙材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保护耕地资源,现就全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砖瓦行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之一,长期以来,各地砖瓦企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但是传统粘土砖瓦窑大多采用的是一种高能耗、污染大的落后生产工艺,不仅加剧了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而且严重制约了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明确指出要淘汰“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也明确要求“到2007年,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
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扎实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新墙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浙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和第171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但是,目前我省建筑应用的墙体材料仍以粘土砖为主,全省粘土砖瓦企业占地达8万多亩,年生产能力300亿块标砖,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186万吨标煤;一些地方违规新建粘土砖瓦窑、毁田烧砖、破坏林地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建筑工程仍未落实禁止或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规定。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其意义尤其重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XX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人民府令第9号发布日期:2002-12—19执行日期:2003-2-1生效日期:1900-1—12002年11月30日**第九届人民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行区域内从事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级建设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级计划、经贸、科技、工商、税务、环保、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其墙改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由**墙改机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办法》的规定办理。
**墙改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七条在**行区域内不得**粘土砖的生产线。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包括窑炉)烧砖和生产砼砌块。
第八条利用页岩和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资质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策.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向其收取费用。
利用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将其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者名称、住址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墙改机构申报登记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材料的市场秩序,保证我市建筑市场采用或选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根据国办发[2005]33号文、建设部143号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37号)、《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1号)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定点企业管理办法》(鄂墙革办[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由市墙革办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4年1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统计、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四)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浙财建字[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123号)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何喜平,*************;省新墙办吕海燕,0571-********。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决定-甬政[1997]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决定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决定
(甬政〔1997〕2号1997年6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户的建设银行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七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八元;其他各类建筑物以实际用砖量,按每块粘土实心砖加收二分计缴。
建设单位凭缴款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改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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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甬建发〔2015〕223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5〕22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墙材工作机构(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2月1日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应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涉及墙体材料使用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及生产企业等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墙材应用的监督检查;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墙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新墙材应用的监督检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采用新墙材,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墙材品种、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设计采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墙材新品种的,应事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试点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0
【摘要】甬政发[200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9-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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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制度
城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制度一、城市墙体材料管理的现状城市的墙体材料管理制度涉及到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城市美观等多个方面,所以其管理不容忽视。
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的墙体材料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体系不完善在我国许多城市,目前的墙体材料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手段单一。
虽然各地都有相关管理条例和规定,但是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导致一些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的现象屡禁不止。
2.管理部门存在分散目前,我国城市的墙体材料管理牵涉到多个管理部门,如城管部门、规划部门、市容管理部门等,这导致了管理分散,不利于统一配合,也不利于相关问题的整体解决。
3.监管不力一些地方的城市墙体材料管理监督不力,存在监管漏洞、监管盲区,导致一些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
4.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城市墙体材料管理相关法规仍然较为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法律滞后和监管漏洞,这为违规行为提供了隐匿的空间。
以上问题说明了城市墙体材料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城市墙体材料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市墙体材料管理制度的建立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城市墙体材料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规、管理体系、监管力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下面就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1.加强法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城市墙体材料管理制度,需要加强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墙体材料管理相关的法规相对滞后,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工作来保证城市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完善我国的城市墙体材料管理相关法规,以此来规范城市墙体材料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2.完善管理体系其次,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城市墙体材料管理制度,就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
在城市墙体材料管理方面,应当建立起专门的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责任,明确管理权限,加强管理协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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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 15:27:55 浏览次数:643 文字显示:大中小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以粉煤灰和炉渣等工业废渣(掺量30%以上)、江河湖淤泥或建筑废弃土为原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采用节能环保型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粉煤灰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以下简称粉煤灰烧结砖和砌块),经相关部门鉴定符合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新墙材工作机构(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砖。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内隔墙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在本市境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
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粉煤灰和炉渣等工业废渣生产节能环保型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其产品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改建粉煤灰烧结砖和砌块项目需符合宁波市整体规划布局,改造设计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可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粘土资源的开采管理,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和违法用地行为;按规定标准征收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土地复耕保证金等。
现有粘土砖(瓦)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生产粘土砖(瓦)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关闭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
第九条深化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鼓励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符合用地规划、环保要求;符合项目审批程序及当地新墙材发展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企业注册前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重点支持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产品质量稳定的节能型新墙材生产项目,限制浪费资源、能源消耗大、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墙材生产项目。
具体办法由市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批复中要督促落实使用新型
墙体材料的内容,把新建、改建、扩建的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分布纳入核准审批的范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等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导向作用,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废弃资源生产开发节能环保型新墙材;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
对转产或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扶持政策规定的,经新墙材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政策。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加快技术创新,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对关键技术加大攻关力度,提高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
技术的科研攻关。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做好所在地新墙材企业的初步认定、换证、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前,向当地新墙材工作机构提出现场验收和返退专项基金申请,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有关使用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决算(审核书)、设计总图等资料,经新墙材工作机构验收核实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予以返退。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需经新墙材工作机构按规定办法认定。
经验收且资料齐全的,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2008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三)在建筑工程墙体粉刷前未向墙改部门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墙材使用情况的。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帐,确保返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为便于建设单位按时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拨付适量备付资金。
每季度终了15日内,新墙材工作机构持有效退款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各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省、市分成收入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入库数的15%上缴市财政局专户。
市墙管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分成表(含应缴本级地方国库数与待缴上级分成数);实际上缴上级分成时,由市墙管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交《宁波市非税收入分成上划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分成资金直接从市级财政专户上划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及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代征手续费;
(五)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备案,并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