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4年度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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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政策问题,汇算清缴,集体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税政二﹝1994﹞42号【发文日期】1994-12-06【实施时间】1994-1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结合我局沪财企一[1994]139号文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将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199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集体企业应按我局沪税政二[1994]31号《关于集体企业1994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时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均按沪税政二[1994]31号文第一条规定办理;对乡镇村级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可在所属村办企业中按10个人以下1994年按当年度乡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减半扣除,即人均1,920元。

(二)对1993年度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而1994年无效益增长的企业,可按沪税政二[1993]44号文第一条第五点规定办理,即1994年度清算时,按税务机关1993年度对企业清算后的计税工资标准,加上1994年度人均计划物价增长工资990元,若这些企业加班较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人均480元以内调增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

(三)对有效益的企业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标准,按沪税政二[1993]44号第一条规定的办法办理清算,具体清算表格另行通知。

(四)集体建筑施工企业计税工资清算办法按沪税政二[1994]33号文办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集体企业(包括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长期来一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且我局原规定折旧均短于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考虑到本市集体企业折旧实际情况,从1994年1月1日起集体企业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的年限内,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1997年度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含量工资清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1997年度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含量工资清
、 、

实 际 可 提 含量 工 资 计 算 可 提含量 工

:
市 建委 市 劳 动 局
市财 政 局 共 同 核 定 下
C
实 际 可 提 含量 工 资 数
达 的 系 数 来 分 别 计算

资数

制约 指标扣减数
无消化能力含
凡 实 行 百 元 产 值和 实现 利 税 含 量 工
(2 ) 外 发 包 (双 包 ) 工 程 含 量 工 资 计 提 系数 为 3 % (3 ) 为
点检查 中
,
被 查 出偷 漏 税 等 违 反 财 经 法
027 6
% 3
.

纪 行 为 在 计算 利税 时 应 剔 除计 算
、 ,
认 真 考 核 各 项 挂 钩指 标 的
挂钩 含 量 工 资 计 提 办 法
=

关 于 包 清工 含 量 工 资 支 用 范 围
达 不到 指 标 要 求 的 应相 应扣
。 。
4
.
3%
+
房 地产 开 发 完 成 进行 年
1
本 年度 的含 量 工 资 清 算 工 作 分 两 步
1
x
Z%
9
7
年 1 2 月 份进 行 预 清算
。 , “
,
1
9
8
还 包 括施
制约 指 标
,
季度正式清算

工企 业生 产的 建材和 施工 机具 外销 产
97 制 约指 标 的 考 核 仍 按 沪 建 建 【 ] 第 0 2 7 6 号 文执 行
为做 好
19 7

年度 本市 国有施 工企
(l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
口 万 撼彦甫 广 群
公 交 改 革 的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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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1
1 9 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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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财 政 对 原持 有 月票 者 因 取 消
企 业 分 户 数据 软 盘 财 务情 况说 明 书 汇 总 报 表 编 制 说 明书 分 户 编制说 明书 等 上 报 市财 政 局 企 业 财 务 一处
1
.
月票 后 而 进行 了 补 贴

体制单 独上 报 不 列 入 国有 工 业 企 业 汇 总 编 报 范 围 内
(二 )
,

(3 ) 产

销 存 基本 情 况 包 括 各 系统 生 产 情 况 及 其
;
年 内关 停 的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 包 括 当年 内 经 法
)
,
增 减 变 化 原 因 各 系 统 销售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影 响 因 素 应 收 帐 款情 况 企 业 存 货 结 构 情况 及 变 化 原 因

财 务 情 况 说 明书 应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容

:
凡 主 管 部 门所 属 的 国 有 工业 企 业 出 资兴 办 的
, 。
(l ) 报 表 汇 编范 围
其 他 企 业 今年暂 不 列入 汇 总编 报 范 围
(2 ) 以 表 式 列 示企 业 经 济效 益 评 价 指 标 的情 况 企
年 实现 税 利 时可 作
一 清算 范 围 凡 经 市政府有关 委 办会 同市 劳动 财政 部 门批 准 实 行 工 资 总 量调 控等 办 法
, 、 、
适 当调 整
(1 )
由于 市政重大 工 程 实 施 项 目等 影 响 企业 利 润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5年度百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5年度百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5年度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的通知【标 签】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国有施工企业【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基﹝1995﹞26号【发文日期】1995-11-15【实施时间】1995-11-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做好1995年度本市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凡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按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建建[1995]147号文的规定,认真考核各项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应相应扣减含量工资。

二、清算办法 1、计提含量工资指标计算口径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还包括施工企业生产的建材和施工机具外销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的产值,扣除这些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及提前竣工奖、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以及所属独立核算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

(2)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工程按外发包(双包)当年工作量可提含量工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

(3)施工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还可按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提取含量工资。

(4)利润总额 施工企业计提利润含量工资的利润总额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

(5)当年实现的税收 当年实现的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应缴实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提含量工资的系数 (1)与产值和实现利税挂钩的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和利税工资含量系数,按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共同核定下达的系数来分别计算。

(2)外发包(双包)工程含量工资计提系数为3%。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6.05.20
•【文号】财税政字[1996]73号
•【施行日期】1996.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
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5月20日财税政字[1996]73
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属于工效挂钩办法的一种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只要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且其当
年工资含量结余是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计提的,其计提的工效工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准予扣除。

关于编审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关于编审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注 册资本的 2 5 %
、 。
及其 严 格按 照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暂行条例 》 实施 细 则 和本市有关规 定 执行 企 一 ( 1 9 9 月)
、 。
并依 照 市财政 局 沪财
号《 关 于 本 市 地方 国


71
号《 关 于 印发 < 企 业 所 得 税纳税 申报 表
1 9 9 心) 1 1 9
19 9月
,
为了做好
所得 税 并做 好 有关 项 目的核 对 工作 对 实 施 财 税体 制
年 度 本 市地 方 国 有 工业 企 业 年 度 决 算的 编 审工
( 9 月) 财 工字 第 刁0 6
改革 过 程 中尚未解决的 问 题 应 积极采取 措 施 在 编制 决算前 予 以 解决
、 , 。
,
,
、 , 。
,


各 主管 部”Fra bibliotek,,
门 财 税监 交部 门 应对 企 业 递 延 资 产 的分 期 摊 销 计 划
和 实 际 处理情况进行 审查监 督 防止 企 业 潜 亏
、 , 。
规范 企 业 财 务 管 理行为 和 会计 核 算方 法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在执 行 新 制度 和 编报 财 务 报告过 程 中出 现 的各种疑 难 问题
36
、 、
于 税制改革 外 汇 管理体制改革 后 有关 企 业 财 务 问 题 处理 的通 知 》 的 有关规 定 处 理
、 , 。
19 9 4 ) 1 3 9
号《 关于 一 九 九 四 年

本市 地 方 国 有企业所得 税 汇算清 缴 有关 间 题的通知 》 号《 关 于 本市第三 产业 所得 税若 干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4.13•【字号】沪劳资发[1994]15号•【施行日期】199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资发[1994]15号1994年4月13日)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创造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原则上仍按《关于1993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劳资发[93]13号)执行,鉴于财税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出台,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和补充意见:一、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按1993年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式清算提取数(包括核定的工资基数、计划增长工资、效益工资和按市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下同)核定。

二、计划增长工资计划增长工资水平统一确定为人均增加990元。

三、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原则上实行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税利挂钩浮动。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采用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利润挂钩浮动。

鉴于今年财税制度改革等实际情况,效益基数的核定由市财税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口径。

四、目标效益工资因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销售有增长、或效益基数高,效益难以增长的企业,在保证完成上缴财政任务,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和企业不亏损的前提下,可在5%以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对一部分因产品结构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而亏损的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减亏目标。

达到减亏指标的企业,可在3%以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目标效益工资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即市属行业集团公司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委办审批;局属企业由主管局会同级财政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8.11.03•【字号】沪财企一[1998]270号•【施行日期】199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70号1998年11月3日)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劳动局:现对本高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实行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算范围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按规定批准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8)11号《关于1998年本市地方国有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和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8)216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8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1998年实现税利。

(2)今年税收财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进行财务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3)根据市府办公厅办发(1997)54号《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57号通知规定,处理库存产成品,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核时,可酌情考虑,尽可能减少对职工收入的影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1.16•【字号】沪财企一[2000]310号•【施行日期】200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310号2000年11月16日)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和发放、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二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清算的范围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缴机关确认的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本通知工资清算范围。

凡是经批准实行工资自主决定水平的企业,工资按实列支不实行工资清算。

(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在三年内进行分摊的问题,将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中予以明确)。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1、2000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二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政策为依据。

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2000年实现税利时应予以调整计算。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税收财务会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种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进行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3)企业当年应交税金的欠交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在调整上述内容计算税利时,需经财税监缴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7.13•【字号】沪人[1994]72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72号1994年7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后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下同)的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对本市原工效挂钩办法作了适当修订,现通知如下:一、工效挂钩单位的范围(一)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二)具备一定条件,经费基本达到自给,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以收取管理费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类事业性质的基金会不属此范围。

二、工效挂钩的办法(一)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工效挂钩的单位,应确定能与工资增长挂钩的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在保障国家利益和有利于事业单位全面发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反映事业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指标。

1.经济效益指标,是工效挂钩的定量考核指标,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实现利税、实现利润、纯收入等经济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核定的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减去其中特殊增长或减少的因素后加以核定。

少数单位由于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也可按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数确定,或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具体由进行工效挂钩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审定。

2.社会效益指标,是工效挂钩的定性、定量的考核制约指标,由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沪财会[1994]10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沪财会[1994]10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4]108号1994年8月5日)我局于1994年4月14日所发的沪财会[1994]11号文件《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系列之间的平衡,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该文附件一《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作如下的修改和补充通知:一、《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1款修改为:1、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大专以下学历,男同志须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才能破格推荐;否则,须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过会计专业大专程度进修或培训8门课以上的,则可暂予免试);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3年成绩为优秀者。

非财经专业的大专毕业生,还须经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如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或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作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最低限度为15年以上:(1)大学双专科毕业;(2)在会计岗位上的全国、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或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的主要代表;(3)现在会计高层次岗位(大型企事业总会计师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正副处长)任职的。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94]财基字第14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4.10.31【实施日期】1994.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94〕财基字第140号1994年10月31日)为做好1994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结合今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部门职能的变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4)财办字第2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财政部已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包括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在内的财政职能。

1994年度中央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审批,地方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今年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部门职能的变化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三、199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为国有企业。

中央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地方级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各地财政厅(局)审核汇总上报。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的通知》,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企业的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执行。

除国家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以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沪财企[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08]5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市2007年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工资清算的范围经批准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一)2007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 16号)、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二)在计算企业2007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1.企业因市政、世博等重大工程项目搬迁,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税收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它法律法规问题,在计算当年效益时调整剔除计算。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沪财企一[1999]34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199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1999]342号1999年1月1日)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对一九九九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应在2000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在“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工资储备基金申报审定表(附表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五)”、“亏损弥补审定申报表(附表六)”。

(表式附后)。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试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事宜另行布置。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股份公司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四、关于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1.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4﹞159号【发文日期】1995-01-10【实施时间】1995-01-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 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即1995年2月15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1995年4月15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汇总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凡《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内容,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并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加以反映。

二、关于计税工资基数的确定及“三项”费用的计提问题 超计税工资额=企业1994年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数额-经批准在1994年成本、费用中列支属1993年度效益工资数额+经批准1995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属1994年度效益工资数额-按经批准工资挂钩方案应计提的1994年工资总额 企业可按照核定的1994年度应提取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经批准1993年度效益工资在1994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部分,一律不补提上述三项费用。

三、关于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得利润补交所得税问题 中方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并入利润总额,并区别以下情况补缴所得税,在计算补缴的所得税税额时,不还原计算。

1、中方企业投资于非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该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样同为33%,因此,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2、中方企业投资于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该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因此,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应按税率差补缴所得税。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4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4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4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4.06.13
•【字号】沪人[1994]62号
•【施行日期】1994.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4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人[1994]62号1994年6月13日)根据市统计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4年人均每月提取福利费的标准提高为12元。

其他有关政策仍按沪人[1991]4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我们将根据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所确定的范围,在教育、卫生系统先行试点。

2012年起,将在市级预算单位中全面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经法定程序批复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审、报送、批复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工作环节。

第四条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决算编审第六条决算编制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4月9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建>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加快建>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步伐,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精神,结合建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199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下同)所属国有建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积极探索新的挂钩形式,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从1994年1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内,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相应调整1994年工资含量系数。

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35个大中城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不在35个大中城市的企业,以所在地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准。

三、经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使用办法,可以用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结合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精神,调整工资收入结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二○○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二○○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二○○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沪财会[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二○○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会[2004]159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4]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地方企业编报二〇〇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一)基层会计报表的编报范围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从事非金融非保险业务的所有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

具体包括:地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农口企业、供销合作社等。

基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另行单独布置。

(二)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1.上述基层会计报表编报范围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进行汇总并报送财政部。

2.上述第1点之外的其他基层企业的报表,按照本市汇总报表的要求进行汇总,由市财政局进行总汇总。

二、会计报表种类(一)基层会计报表的种类1.报表封面2.报表主表(1)资产负债表(会地年企01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地年企02表)(3)现金流量表(会地年企03表)3.报表附表(1)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地年企附01表)(2)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地年企附02表)(3)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3表)(4)基本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4表)(5)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5表)4.行业补充指标表(1)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1表)(2)铁路运输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2表)(3)民用航空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3表)(4)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4表)(5)邮政、电信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5表)(6)农口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6表)(7)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7表)(8)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8表)(9)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9表)(10)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0表)(11)烟草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1表)(12)供销合作社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2表)(13)电力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3表)(二)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2004年度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汇总的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与基层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相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进行汇总的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基层会计报表的格式相同,种类另行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通知-沪财综[1994]1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通知-沪财综[1994]1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通知(沪财综[1994]18号1994年3月27日)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库券发行和购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发行1994年二年期可上市有券国库券(以下简称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94年二年期国库券,年利率13%,从4月1日开始发行,到5月31日结束,发行结束后两个月可上市转让。

94年二年期国库券从1994年4月1日开始计息,计息采用单利方法,不计复利,1996年4月1日起一次还本付息。

94年二年期国库券有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券面。

二、旧券换购新券办法:1.1994年7月1日到期的91年国库券和89年特种国债,凡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可提前从今年4月1日起兑付,并给予在原来利率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的优惠(即:91年国库券原年利率10%,换购新券的按11%付息;89年特种国债原年利率15%,换购新券的按16%付息)。

91年国库券以旧换新的日期为4月1日至5月31日;89年特种国债以旧换新的日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

不办理以旧换新的91年国库券和89年特种国债仍按原定的利率和兑付时间办理兑付。

2.本市单位和个人用旧券换购新券,原则上采用补足差额的办法,如:100元91年国库券,就用67元现金补足后换2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1千元91年国库券,就用70元现金补足后换14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1万元91年国库券,不用现金就可换13300元94年二年期国库券;其他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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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4年度百元产值工资
含量清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基[199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12.07
【实施日期】199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施工企业1994年度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基[1994]5号1994年12月7日)
为做好1994年度本市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凡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按市建委、市劳动局、市建设银行沪建建[1994]第803号文的规定,认真考核各项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应相应扣减含量工资。

二、清算办法:
1.计提含量工资指标计算口径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还包括施工企业生产的建材和施工机具外销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的产值,扣除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城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提前竣工奖、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以及所属独立核算开展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

(2)施工企业外发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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