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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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甘政办发〔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为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培育壮大总部企业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文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甘肃省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一、积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符合我省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对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各生态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审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模以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模以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模以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甘政办发〔2018〕22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模以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甘肃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强化对工业企业精准服务,推进全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原则。

(一)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推动企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注重提质增效,促进转型升级,加快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工业企业综合实力。

(二)政府推动、市场倒逼。

通过分类管理工作,切实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资源要素向高端高质高效企业集聚,倒逼低质低效企业转型升级。

(三)转型服务、优化管理。

加快服务型政府转变,完善政策制度,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效益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制度化管理。

(四)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结果客观,动态管理科学。

第四条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划分类型。

按企业综合实力、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综合加分等5项14个指标分行业综合计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甘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切实发挥财税金融政策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的作用,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一)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持续推进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定期给予减免。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贯彻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落实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符合相关政策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甘政办发〔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甘肃省“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方案(2020—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4日甘肃省“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方案(2020—2025年)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资源统筹、运作机制、推进模式上强化央地协同、产学研协同、线上线下协同。

——需求牵引,突出特色。

遵循市场规律,聚焦民生服务、产业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搭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政务、文旅、电商、生态等数字化转型平台。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协同共建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用改革的办法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数字化转型体制机制,建立数字经济全要素跨界融合生态。

(二)发展目标。

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深入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化产业链,实现数据流引领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资金流,形成覆盖产业链上下游及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态体系,到2025年,通过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产业孵化、行业研究、活动组织、示范推广等方式服务超过1000家企事业单位,促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业务数字化转型,部分行业数字化水平达到西北地区领先,数字经济规模总量突破5000亿元,成为西部“上云用数赋智”第一梯队省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甘政办发〔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0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6日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经济大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多层次金融供给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省情实际,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

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利率低、期限长的优势,综合运用直贷、转贷及“直贷+转贷”模式,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向总行申请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度,为我省争取更多的普惠信贷额度,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地方法人银行要将服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力争2022年实现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各省级金融机构。

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各省级金融机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甘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单独出资,或与中央财政、市县财政、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架构。

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投资方向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定母基金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等事宜,并对本领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母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依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甘政办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言甘肃省有56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24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9.4%。

本规划所指民族地区是指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共21个民族县市,总人口33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9%,国土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40%。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52号)要求,依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条件一、发展基础“十一五”以来,全省民族地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历史机遇,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成功克服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认真组织实施《甘肃省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甘发改规划〔2006〕999号),经济发展保持较快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取得突破,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如期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甘政办发〔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转型发展,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一)优化开发区功能定位。

坚持以培育壮大产业集群为核心,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区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成为发展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坚持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开发区逐步由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配套功能转型,适应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要求,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构建“和谐宜居、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新型开发区。

继续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建设厅;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

各开发区要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比较优势,加快形成差异化定位,实现错位联动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等产业特色,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培育形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全球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发区品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大数据、云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大数据、云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大数据、云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甘政办发〔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大数据、云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关于加快大数据、云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8月7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9日关于加快大数据、云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和云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高效利用,带动和培育信息产业快速发展,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立足我省区位、资源等优势,坚持全面融合、深度应用、拓展提升的发展方向,围绕深入实施“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结合大数据全生命周期,以优势聚资源,以资源换市场,以市场促产业,完善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努力把甘肃建设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互联网的黄金通道,向中西亚、中东欧及蒙古的通信枢纽和区域信息汇集中心和大数据服务的输出地,带动信息产业做强做大,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完善。

到2017年,当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争达到100亿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成。

城市宽带用户中20Mbps宽带接入能力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村地区普遍具备4Mbps宽带接入能力,新增4G基站23万座,累计基站总数达到7万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日印发的《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1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甘肃省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贷款额度及范围从2017年起,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连续5年共安排贷款1000亿元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发展。

其中:国开行甘肃省分行300亿元、农行甘肃省分行200亿元、省农村信用社200亿元、甘肃银行150亿元、兰州银行150亿元。

贷款利率在国家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贷款期限3—5年。

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实施范围为全省各县市区。

国开行甘肃省分行贷款覆盖全省;农行甘肃省分行贷款覆盖全省,重点负责临夏州范围内的贷款;省农村信用社负责白银市、天水市、张掖市范围内的贷款;甘肃银行负责陇南市、酒泉市、庆阳市、平凉市、甘南州范围内的贷款;兰州银行负责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定西市、武威市范围内的贷款。

二、实施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特色产业发展贷款,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贷,由市州汇总后报承贷行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甘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8日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改善发展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一)线下与线上相结合,提升“一网通办”能力。

在线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推进“一窗通办”和集成服务的基础上,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引领,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通过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协同服务,实现更多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

(二)政策强度与落实力度相结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在出台一揽子针对性创新性突破性惠企政策、扩充涉企“政策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精准推送、事项在线办理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实现更多惠企政策“不来即享”。

(三)便民与惠企相结合,服务项目落地和产业发展。

在做好面向群众普惠性公共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理念,将优化服务向优势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聚焦,全面推行帮办代办机制,真正做到“企业带着资金项目来、剩下的事情我来办”。

(四)提高效率与强化能力相结合,提升行政效能。

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强化基层承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尽快补齐“放管服”效能短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6]6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6]6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6〕63号2006年5月25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民经济规划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按照国家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的要求,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

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展望到10年以上。

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二、加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衔接协调。

(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体现发展战略意图,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各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甘政办发〔2014〕190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7日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兰州区域金融中心功能,充分发挥金融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助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7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建设统一开放、基础雄厚、功能完备、规范高效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完善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有效解决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债权交易与融资问题,促进科技创新,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融资能力,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进入和退出通道,提高要素资源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有利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加快发展,培育更多的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金融十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金融十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持 货 币 信 贷 总 量 ;引 导 、推 动 重 点 禁对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违 规 建 设 项 设 立 自担 风 险 的 民营 银 行 、 金 融 租
领 域 与行业转 型和调 整 ; 整 合金 融 目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新 增 授 信 和 直 接 赁 公 司和 消费 金 融公 司 等金 融 机构 。 资源支持小微企业 发展 ; 加 大对 “ 三 融 资 ,防 止 盲 目投 资 加 剧 产 能 过 剩 。
据 悉 , 国务 院 此 次 出 台 指 导 外 转 移 产 能 的 企 业 ,要 通 过 内保 外 并 购 重 组 等 方 面 的 各 项 制 度 。 适 当
意 见 旨在 更 好 地 发 挥 金 融 对 经 济 贷 、外 汇及 人 民币 贷 款 、债权 融 资 、 放 宽 创 业 板 对 创 新 型 、 成 长 型 企 业 结 构 调 整和 转 型 升级 的支 持作 用 , 股 权 融 资 等 方 式 ,积 极 支 持 增 强 跨 的 财 务 准 入 标 准 。规 范 发 展 各 类 机
化 发 展 ,盘 活 资 金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根 据 指 导 意 见 ,我 国利 率 市 展 和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 适 度 放 开 小 额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意 场化 改 革将 稳 步推 进 ,更 大程 度 发挥 外 保 内贷 业 务 ,扩 大 小 微 企 业 境 内 见 ) 。( ( 指 导 意 见 》 指 出 , 当前 我 国 市 场在 资 金配 置 中的 基础 性 作用 ,促 融 资 来 源 。 适 当提 高 对 小 微 企 业 贷
r 科技金融 S c i — T e c h F i n a n c e l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7〕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接国家规划编制完善我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甘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融债券专项⽤于⼩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号:银发[2013]318号颁布⽇期:2013-12-31执⾏⽇期:2013-12-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融⽀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融⽀持⼩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件精神,加强政策引导,⽀持符合条件的银⾏业⾦融机构发⾏⾦融债券专项⽤于⼩微企业贷款,确保相关⾦融债券募集资⾦全部⽤于⼩微企业贷款,进⼀步改善⼩微企业⾦融服务,现就⾦融债券专项⽤于⼩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发⾏⼈应加强对⾦融债券募集资⾦运⽤的管理(⼀)发⾏⼈在⾦融债券发⾏前应制定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并作为⾦融债券发⾏申请材料要件之⼀报送中国⼈民银⾏(全国性银⾏业⾦融机构向中国⼈民银⾏总⾏报送;地⽅性银⾏业⾦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民银⾏副省级城市中⼼⽀⾏以上分⽀机构报送,下同)。

已发⾏相关⾦融债券的发⾏⼈,应⾃收到本通知之⽇起⼀个季度内,将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报送中国⼈民银⾏。

(⼆)发⾏⼈应为⾦融债券募集资⾦设置分户账,建⽴⼩微企业贷款台账,按季度核对⼩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

(三)发⾏⼈应切实履⾏⾦融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公告中的承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民银⾏⽀持⼩微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保证将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确保在债券存续期内,⼩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平。

(四)发⾏⼈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作⽇内将⾦融债券募集资⾦运⽤情况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查结果报送中国⼈民银⾏;按年对募集资⾦运⽤情况进⾏⼀次⾃查,每年4⽉底前将上年度募集资⾦运⽤的⾃查报告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查结果报中国⼈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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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
级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4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4〕1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进一步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好金融在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根据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抓紧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家近年出台的货币信贷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总结梳
理和实施效果评估。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和推动金融创新,注重培育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疏通政策传导血脉,用市场化理念吸引金融机构持续增加信贷投放。

发挥好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财政贴息资金、财政性存款存放的引导激励作用,有效拓宽“三农”、小微企业、扶贫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资金流动性动态监测分析,努力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全面落实我省与中央金融机构已经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争取各金融机构对我省实施信贷规模倾斜和多元化金融支持。

努力实现今年全省货币信贷预期目标,不断扩大社会融资规模,为加快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创造宽松有利的金融环境。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参加)
二、区别对待,积极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转型调整
落实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原则,着力加大对新能源和新能源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围绕我省“3341”项目建设,努力保证各类符合条件的在建、续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积极支持省内铁路、高速公路和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1236”扶贫攻坚行动等民生工程推进实施,为加快丝绸之路甘肃段建设提供坚实金融保障。

对国家已经明确的高载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

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而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对需要贷款重组的,可采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多种方式实施;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并购贷款和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有序压减贷款;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严重产能过剩的违规建设项目,一
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和直接融资。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整合资源,积极改进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加快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制型融资、结算、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

积极探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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