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号)[2003]78(煤安监人字自治区负责煤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依据《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生产法》2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100〕200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123〕002基《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主要负责人、2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4〕3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00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主要负责以下统称煤矿)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1.煤矿主要负责人。
培训目的2.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掌握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为主)”一通三防“(以安全技术理论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生产规划、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企业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各类煤矿矿长等。
小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3 基本条件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应具备的条件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应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小煤矿矿长应具备的条件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应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5 培训大纲培训要求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培训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但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再培训周期为一年。
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分别进行。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通过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符合本标准考核要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修订后的内容:本大纲规定了煤矿企业(包括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 [原文: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 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 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4.1 安全管理4.1.1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大纲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一、初训培训内容第一章安全管理(井工8学时,露天6学时)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井工6学时,露天4学时)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1.5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6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1.7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1.8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1.9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1.10案例分析与讨论(井工2学时,露天2学时)第二章煤矿安全技术理论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露天10学时)——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边坡破坏的类型、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井工24学时)——煤矿开采安全及主要灾害综述;——煤系地层、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及防治;——矿井内、外因火灾的致因及防治;——顶板灾害致因及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矿井水灾致因及防治;——矿井通风管理;——“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整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4.1安全管理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4.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2019年整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3]78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 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 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3.2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煤矿企业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
2.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各类煤矿矿长等。
2.3小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3 基本条件3.1 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应具备的条件3.1.1 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3.1.2 应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2 小煤矿矿长应具备的条件3.2.1 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3.2.2 应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5 培训大纲5.1 培训要求5.1.1 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培训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但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再培训周期为一年。
5.1.2 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分别进行。
5.1.3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5.1.4 通过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符合本标准考核要求。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培训大纲+考核标准
4.1.3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注重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法律知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等内容的综合培训。
4
4
4.2.1.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形势。
4.2.1.2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及本行业相关的标准与规程、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4
4.2.2.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组织保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要求;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制要求;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要求;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6)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4)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机理与预防措施。至少应包括毒物危害和预防、粉尘危害和预防、噪声与振动的危害和预防、辐射的危害和预防等;
5)职业病申报及管理规定等。
4.2.2.8劳动防护及用品的管理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的要求;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建立要求。
4.2.3.7职业危害防治技术
1)职业危害机理和职业健康防护;
2)工业粉尘及其来源和防尘综合措施;
3)噪声控制技术和振动的危害及控制;
4)辐射防护技术;
5)体力劳动强度、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分级标准及防护要求等。
4
4.2.4.1实际安全管理要领。
4.2.4.2实际安全管理能力。
4
4
4.3.1.1凡经过初次培训的主要负责人,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每年应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内容按本大纲4.3.2的要求进行。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15页word资料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4.1安全管理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4.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发文号:安监管人字[2003]85号发布单位:安监管人字[2003]8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120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标准中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所有矿山企业。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按本大纲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三年六月四日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发文号:安监管人字[2003]85号发布单位:安监管人字[2003]8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120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标准中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所有矿山企业。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按本大纲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三年六月四日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
一、培训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和理解。
2.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3.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理方案的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认知。
三、培训形式
1.现场教学。
2.案例分析。
3.研讨讲解。
四、培训计划
1.开班时间:每年至少一次。
2.课程设置:3天。
3.学时要求:24学时。
考核标准
一、考核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要求
1.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2.能熟练掌握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3.能准确判断和分析事故案例,并能有效的应对应急处理。
4.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考核方式
1.笔试。
2.案例分析。
3.口试。
四、考核结果
1.考核合格,颁发相关证书。
2.考核不合格,参加补考,合格后方可颁发证书。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一、本制度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人员。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科、队)正副职。
二、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三、煤矿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六、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是煤矿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范围该培训适用于煤炭工业厅所辖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该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国家、省、市、县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包括《煤矿安全法》、《煤矿生产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
2.2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知识,包括:组织管理、员工培训、安全检查等内容。
2.3 炭矿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煤矿事故案例,把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处理方法,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现场实际操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实地参观和现场操作,逐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掌握煤矿现场操作的技能和方法。
三、培训时间和形式3.1 培训时间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要接受8个小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
3.2 培训形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包括现场培训、在线培训、视频培训等。
四、考核形式和标准4.1 考核形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4.2 考核内容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法》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口岸安全管理规定等方面的测试。
4.3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不同,具体标准应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和管理,确定考核合格标准。
五、培训机构和经费5.1 培训机构煤炭工业厅应当为煤矿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
5.2 培训经费煤炭工业厅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用于支付培训的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培训机构的服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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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3]78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 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 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4.1安全管理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4.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4.1.5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4.1.6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4.1.7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4.1.8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4.1.9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10案例分析与讨论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边坡破坏的类型、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煤矿开采安全及主要灾害综述;——煤系地层、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及防治;——矿井内、外因火灾的致因及防治;——顶板灾害致因及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矿井水灾致因及防治;——矿井通风管理;——“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煤矿爆破安全——爆炸材料及起爆技术;——爆破安全与管理;——露天煤矿与矿井井巷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施工及安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煤矿电气安全基础,包括供电、触电、电气防爆、矿井监控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运输、提升事故及安全管理;——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4.3.1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4.3.2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4.3.3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事故、露天煤矿滑坡事故的应急处理4.3.4煤矿救护工作的体系和实施程序4.3.5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4.3.6案例分析与讨论4.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4.5煤矿安全管理技能4.5.1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4.5.2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4.5.3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4.5.4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4.5.5组织、指挥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能力4.5.6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5.再培训内容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在运用中的经验5.2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5.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6.学时安排6.1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48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
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较长,视培训对象的不同需求,可分别采用一段或二段式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1.范围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GB6722爆破安全规程3.定义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办法4.1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
考试时间为90分钟。
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4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6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5.1煤矿安全管理——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熟悉煤矿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了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方法;——了解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5.2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了解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掌握露天煤矿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熟悉露天煤矿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要求;——掌握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了解露天煤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5.3井工煤矿开采安全——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熟练掌握以下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重大顶板冒落事故;——掌握以下煤矿动力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矿井水灾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事故;——熟悉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熟练掌握其安全管理要求;——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对通风的要求。
5.4煤矿爆破安全——了解煤矿常用爆炸材料和常用起爆方法的安全要求;——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了解爆炸材料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