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的实务探析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摘要]不起诉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即调和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在追求和谐执法的过程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拟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研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同的不起诉类型,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的,而且性质也完全不同,绝对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起诉的类型;存疑不起诉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定罪不起诉,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而作的不起诉。
一、目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情况(一)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据某市检察机关统计,2006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524人,不起诉5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4%;2007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97人,不起诉3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2.1%;200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86人,不起诉47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1%;2009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781人,不起诉54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
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该市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实现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无法体现不起诉的应有价值。
(二)不起诉情形的涵盖在立法上存在疏漏。
1.关于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虽然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不起诉的法定情形,但是,列举不够周全,概括式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够明确。
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金竺!竺竺!!望堕:ii羹圈匮豳圈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朱小燕吴刚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自推行以来,对该制度的质疑之声从未间断,焦点在于对其合法性的质疑,本文旨在通过适当的辨析,论述其合法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政策法律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导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了诸多质疑,比如法律依据的缺失、所附条件的难以把握,法律监督的不到位等等。
而焦点则在于法律依据的缺失,笔者就试从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嫌疑入有罪,其犯罪行为与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介于可以起诉与可以不起诉之问,为慎重裁量,通过在一定期限内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或要求其进行法益补偿以观察其人身危险性、修复社会关系,并进而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起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不起诉。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探析
到预防其再犯罪 的 目的 , 又能使破坏 的社会关 系迅速恢复 ;
另一方面又避免了监禁可 以带来 的再次感染 , 使未成年人建 立重新 回归学校 、 社会 的信心和条件。
3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 , . 能有 效地 达成刑 事和解 , 保护受害人 的需要
精神对未成年人宽容和关怀 的理 念 , 但在实 践操作 中, 对未
在有被 害人 的未成年人案件 中 , 特别 是盗窃 、 害等案 伤 件, 被害人往往更为关注的是其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尽快的补 偿 ,受到人身伤 害的尤其是重伤案件中的被 害人 的医疗 、 护
理、 营养 费用能否得到尽快的赔偿 。如果 向法院提起公诉 的 话, 对于被害人提起 的附带 民事诉讼 , 在双方 当事人很难协 调 达成 一致 的情 况下 , 便很 容易造成抵触情绪 , 从而使被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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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人相 对不 起诉制 度探析
朱 孟 秋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 浙江 乐清 3 5 0 ) 26 0
摘
要 : 完善未成年不起诉制度 来看, 从 需从立 法、 程序 、 帮教 、 跟踪等全方位 落实, 也需要 各级政府部 门、 基层
成年人司法保护却未能 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 犯罪的刑
法 目的。 笔者认 为, 在司法操作中 , 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 取更为宽轻的标准 , 尽量缩短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的打击 面,
有 着 现实 的意 义 。 1 应 国际 社 会处 理未 成 年人 犯罪 案 件程 序 简化 的 需要 . 顺 现 今 国际 社 会 在 处 理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时 , 着 加 强 对 本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探析
二、 我 国不起 诉公 开审 查制度 的实践 困境
( 一) 总体 欠规 范
、
我 国不起 诉公开 审 查制度 的价值 意义
( 一) 有 利 于加 强诉 讼监督
我 国的现行 法律 中并没有 对不 起诉 公开 审查制 度 的直接 法
刑事诉 讼法 修改 后 , 不仅保 留 了检察机 关拥 有绝 对不诉 、 相 律依 据 , 只 有相 关的法 律 规定 。 如2 0 1 2 年修 改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意义,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总体欠规范、 适 用不统一、 效力不确定等问题 , 有必要对其进行 完善。
关键 词 公 开 审查 不起 诉 完善 设 想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l 0 0 9 5 9 2 ( 2 0 l 4 ) 1 - 0 4 8 . 0 2
作者简介: 赵侣 邑, 华东政法大学 2 0 1 1 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
产 生 的制度 。 当时 , 各地 的检 察机 关纷纷试 行对 不起 诉案 件进行 协商 , 采用 “ 相对 不起 诉” 的方 式“ 折 中” 处 理的情 形 , 而公 开审 查 公 开听取 意见等探 索 , 而且 在保证 不起诉 案件质量 上产生 了一定 则可 以在 一定程度 上避 免这种“ 折中” 处 理, 更好地 保障犯 罪嫌疑 积 极效果 , 因而最 高人 民检 察院在 对各地 试行情 况进行调 研总结 人的权 利 。最 后检 察机 关在 公开 审查中 , 通 过听 取各方 意见 , 可 后, 于2 0 0 1 年 发布 了《 人 民检 察院 办理不起 诉案件 公开 审查规 则 以增强检 察机关 决策 的科学性 , 从而充 分保障诉 讼 当事 人的合法 ( 试行 ) 》 。此 后 , 各地 检察机 关不 断对 不起诉 案件 的公 开审查 制 权益 度 进行 实践 与探索 。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垒金三!!!竺!!望盟.。
:芝.叠圈圈圈圈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杨雪哲摘要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不起诉处理通过听证形式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听证程序和规则、听证基本原则等问题作探析。
关键词疑难案件不起诉听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1—01一、不起诉案件的昕证程序和规则实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的科学性、公开性问题,以程序的透明、公开来保障决定的正确。
不起诉案件的昕证程序应当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告知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如二日或五日内)对检察机关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经检察委员会同意,就可以举行听证会。
具体的程序应当是:确定拟作不起诉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双方或侦查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举行不起诉听证后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
1.确定拟作不起诉的案件。
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有三种情况,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这些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实行不起诉听证的案件主要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和重特大疑难案件,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存有异议的案件。
在对这些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和侦查部门如对拟作不起诉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
2.当事一方或侦查部门提出质疑,要求举行听证会。
举行不起诉听证只能由案件的当事一方或侦查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应当在合法的时间内提出。
因此,进行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也应当是在案件当事备方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提出质疑后,要求听证的,才能启动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
授权 , 对一些符合法定 起诉条件 的案件 , 以根据犯 罪人 的 可 具 体情况 , 权衡各种利 益 , 最终有权裁 量使一些轻罪 案件不
必 流入 审判 程 序 。 诉 便 宜 主 义 的优 点 在 于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以 起
向, 符合 构建和谐 社会 的要 求 , 我 国宽严相 济的刑 事政 策得 以贯彻 , 以节约 司法 资源 , 高 司法效益 , 使 可 提 同时 也是 对我 国现 行不起 诉 制度 的完善 。 目前 , 附条件 不起 诉存在 着法律依 据缺 失 , 司法标 准各异 , 考察机 制缺 失
等 问题 , 必要 构建我 国的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 有
社 区服务等积极行为 , 使被 害人 因犯罪所造成 的物质精神损 失得到补偿 ,从而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 解 , 使受损的社 区秩序得 以修复 。 其 核心思想 在于“ 修复” 而不
是 “ 罚 ”是 一 种 通 过 恢 复性 程 序 实现 恢 复性 结 果 的犯 罪 处 惩 ,
段 性 研 究成 果 。项 目编 号 :0 9 X0 9 2 0 CF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9・ 5
标的实现 , 是与恢 复性 司法 的理念相一致 的。检察机关在作 出不起诉决定时 , 斟酌确定不起诉所要 附加 的条 件 , 以尽可
牢 狱 之 苦 , 无 须 贴 上 “ 罪 分 子 ” 标 签 , 过 这 种 宽 大 的 也 犯 的 通
、
附条 件不起 诉的理 论基 础
( ) 诉 便 宜 主义 。 一 起 起诉便宜主义 , 又称 起 诉 自由 主义 、 诉 裁 量 主 义 , 指 起 是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约定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未能履行约定条件,检察机关将取消对其不起诉的承诺。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减轻了法律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
一、缓解检察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的资源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在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拖延到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而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要求尽早解决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和条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代价(警告或解除拘留等),免于刑事追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时效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些小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得证人或材料,而证据不足很容易导致检方不起诉,失去追究罪犯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的需要。
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免后续出现更大的公共危害。
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愿意按条件不起诉,愿意合并各种资源,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减少司法确认成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减少司法确认成本。
不起诉听证程序实证研析
不起诉听证程序实证研析作者:陈锋张磊何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1期摘要:不起诉听证的实质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行使的内部制约。
现行不起诉听证制度在案件适用范围、启动方式、程序设计、听证会决议效力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当事人、听证员、侦查人员和律师进行问卷调查和座谈访问,进一步明确了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应当适度增加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案件召开听证会的比例;同时有必要增设专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当事人对听证的主动发起权,并区分适用普通、简易两种程序,增设听证回访机制等,切实推进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不起诉听证实证研究程序设计完善建议近年来,检察机关之所以不断发展、完善并推广不起诉听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推进检务公开,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知情权;二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机关规范、正确行使不起诉权;三是解决案件争议,通过公开审查使案情更加明确、结论更加科学。
因此,研究不起诉听证程序,不仅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对“听证”制度在刑事诉讼其他领域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一、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内涵、衍变及运行现状(一)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内涵所谓“不起诉听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对拟作不起诉的部分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和他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一起,就不起诉问题共同交换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最后再作出决定的一种程序。
”[1]具体来说,不起诉听证应包括以下涵义:(1)不起诉听证须是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的,没有审查起诉或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没有听证意义;(2)听证不是不起诉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且经必要的启动程序才可以开展听证;(3)不起诉听证应当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及有关人员的意见,且参与人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或见解,必要时,听证应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或新闻采访;(4)不起诉听证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行使的内部制约机制,是顺应司法改革趋势、确保不起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举措。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和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使用得非常广泛。
由于法治传统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远远没有国外应用得广泛。
2002年5月8日德国马普法学研究所所长阿尔布莱希特教授前来武汉讲学,谈及德国的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给笔者很多感触,特作拙文,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检察机关的产生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产生较晚,因而不起诉制度的产生也较晚。
据文献资料表明,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中就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的规定。
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再则纵系罪犯,而以不起诉为适当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司法方面不得干涉”。
可以看出,这里的不起诉已包括存疑不起诉、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和构成犯罪而酌情不起诉三种类型。
1954年、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104条规定对符合第11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免于起诉制度。
免于起诉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产物和体现,它正式确立于审判日本战犯的立法。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于起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引言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用于规范和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审查和不起诉决定。
本文将从不起诉的定义、原则和指导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起诉的定义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行为。
不起诉的决定权属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既受到法律的规定,又受到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不起诉的原则1.法定原则:不起诉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擅自决定不起诉,必须依法适用。
2.独立自主原则:不起诉决定权严格属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受他人干预。
相关机关无权干预或干预人员责任追究。
3.公正公平原则:不起诉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公正公平的机会,嫌疑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申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并权衡各方意见。
4.证据规则原则:不起诉必须依据证据充分性和确凿性作出决定,不能急于结论,必须进行充分的查明事实和证据收集工作。
三、不起诉的案例指导不起诉案例指导是针对具体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分析,总结和归纳出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提高不起诉决定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的一些示例:1. 案例一:意外伤害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案例指导: - 依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交通事故分析报告,可以推断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遵守了交通规则。
- 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存在合理的防范措施,被告人没有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 根据死者家属的意见表示宽恕,无意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分析,本案符合合规不起诉的条件。
2. 案例二:刑事诈骗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先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施诈骗。
不诉分析报告
不诉分析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对“不诉”现象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社会影响和解决方法。
首先,通过对“不诉”概念的澄清和界定,明确了“不诉”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接着,通过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揭示了当前“不诉”现象的普遍性和主要表现形式。
然后,结合社会背景和原因分析,深入探讨了“不诉”的成因和其带来的社会问题。
最后,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和建议,旨在缓解“不诉”现象的严重性,并促进社会的持续进步。
1. 引言在当代社会中,“不诉”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所谓“不诉”,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不予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各个领域都有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犯罪、环境犯罪和司法腐败等。
在本报告中,将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不诉”的影响和解决方法。
2. “不诉”现象的普遍性和表现形式2.1 “不诉”现象的概念和定义在开始分析“不诉”现象之前,有必要对其概念和定义进行澄清。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后,会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做出决定。
如果某些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调查结果不足以支持起诉,就会出现“不诉”的情况。
2.2 “不诉”现象的普遍性数据统计显示,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不诉”现象,尤其是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
这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和执法环境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也说明了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和事实查清的困难程度。
2.3 “不诉”现象的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性质,不诉现象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其中,一些案件可能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起诉,另一些案件则可能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一些特定背景的案件,如环境犯罪和非法融资等,也容易出现不诉现象。
3. “不诉”现象的成因和社会问题3.1 社会背景下的“不诉”社会背景是导致“不诉”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增多。
对于某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而不仅仅是犯罪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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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的实务探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康乐律师
不起诉的定义与分类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绝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
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第171条第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四)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若在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违反考验期规定的,应当及时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
毋需置疑,我国刑事案件不起诉率偏低,而且很多案件的不起诉理由牵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酌定不起诉的人数高于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数,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高于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件数。
(成懿萍《刑事不起诉率偏低之实证分析———以某地2003 -2010 年刑事不起诉案件为分析对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8期)上述现象背后的原因之一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酌定不起诉的不赔,有的检察机关担心引起国家赔偿,把本应作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2、以公安机关撤案或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远远高于每年的不起诉案件。
(成懿萍《刑事不起诉率偏低之实证分析———以某地2003 -2010 年刑事不起诉案件为分析对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8期)原因是,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若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处理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的考评将受到影响,故部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如何界定“存疑”
前文已述,所谓存疑,是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也就是说,存疑不起诉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二是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旧不足。
那么判断证据不足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4条对此规定了五项判断标准:(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酌定不起诉条件的理解
前文已述,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实务中普通存在的问题是:犯罪情节轻微,到底是指罪名轻、量刑情节也轻,还是仅指量刑情节轻?
笔者认为,理解上述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虽已触犯刑法,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由此可以得出,“犯罪情节轻微”并不限定于罪名较轻的案件,任何罪名只要符合“情节轻微”的都可以纳入酌定不起诉的范围,至于入选的案件是否能最终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就要看是
否“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里又产生了第二个问题: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依据法律作出准确的判断吗?
对于该问题,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的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M]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P321)笔者赞同上述观点,“犯罪情节轻微”是“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理应根据证据事实进行前期的判断。
而“依照刑法”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很多规定应当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条款,例如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实务当中可以适用2007 年《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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