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解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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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解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2012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发布,其中规定:1.(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第五条)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对试点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下简称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实行简易计税方法,是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经营性租赁企业因为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的税负上升问题。
为规范相关企业的税务处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该政策的贯彻落实,本市颁布了《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对政策执行中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便于大家进一步对《公告》的理解,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享受政策的条件。按照财税〔2012〕53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对政策适用的对象、租赁合同的性质、租赁标的物的范围都做出了限定。因此,按照53号文的规定,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政策的条件明确为:1.租赁合同的性质为经营租赁;2.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二、关于第二条。
(一)关于政策的衔接与适用问题。财税〔2012〕53号文公布以后,对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在政策适用上则面临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简易
计税方法以及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政策并存的局面,本条第一、第二款对相关情况的政策适用进行了明确。(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时效。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时效问题,按照财税﹝2011﹞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管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老设备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登记信息开通相应税种核定及票种核定。
三、关于第三条。
本条是关于对纳税人收入及进项税额核算的规定。(一)关于收入核算。按照财
税﹝2011﹞1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条中对纳税人收入核算等相关问题作出了重申和明确。(二)关于进项税额的核算。按照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中对纳税人进项税额核算等相关问题作出了重申和明确。
四、关于第四条。
本条是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管理程序的规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政策的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加强对租赁设备、租赁合同、发票开具、收入核算的管理,以适应税收政策和征管的要求。因此,本条中对企业的收入核算、纳税申报、合同资料管理等作出要求,以规范和督促企业强化管理,准确划分收入。
附: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2-11-02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为规范相关企业的税务处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该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
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下简称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政策的条件
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赁服务: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为经营租赁;
(二)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二、政策的适用
(一)老设备老合同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老设备新合同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如租赁合同为2012年1月1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全部老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均应按照简易计算方式征税,不得作部分选择。同时,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老设备申报登记。
三、相关核算规定
(一)收入的核算
纳税人对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或简易计税方式计缴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相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纳税人同时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